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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6:2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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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现将《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化工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化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化工工程中型项目5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3项以上的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四)化工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0年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
  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
  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
  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
  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
  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
  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
  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
  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
  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
  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
  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
  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
  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
  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
  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
  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
  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
  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
  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
  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
  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
  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
  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
  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
  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
  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
  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
  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 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
  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 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
  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
  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 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
  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
  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
  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
  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
  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
  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
  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
  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
  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
  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5〕7号发布)
  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 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
  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
  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 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
  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 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
  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
  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
  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
  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
  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
  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
  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
  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
  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
  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
  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 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
  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
  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3〕60号发布)
  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
  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
  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
  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
  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
  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
  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
  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
  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
  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
  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
  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
  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
  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
  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
  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
  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 水保〔2004〕93号发布)
  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
  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
  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
  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
  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
  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
  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
  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
  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
  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
  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
  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
  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
  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
  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
  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
  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
  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
  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
  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
  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
  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
  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
  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
  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 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
  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
  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
  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
  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
  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
  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
  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
  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
  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
  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
  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
  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
  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
  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
  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
  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
  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
  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
  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
  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
  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
  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
  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
  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
  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
  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
  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
  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
  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
  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
  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
  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
  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
  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
  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
  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
  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
  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
  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
  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
  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
  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 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
  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
  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
  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
  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5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10-1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审批依据和目的

  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对象

  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受理条件

  (一)可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

  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

  3、满足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民防、卫生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

  1、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

  2、已批未建、在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

  3、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

  4、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

  5、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

  6、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未征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7、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四、申报要件

  (一)权属单位(或买受人)书面申请;

  (二)权属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各1份;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及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变更后满足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变更为餐饮、娱乐等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项目,应征得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及市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属于分摊用地的,需提供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区政府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九)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十)原批准有效的设计文件、图纸(各1份),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各2份)。

  五、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申请,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岛外各区,由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二)各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函,供申报单位(或买受人)进行深化设计;

  (三)初审不同意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

  (四)初审同意的,申报单位(或买受人)依据初审意见函进行深化设计并按基建程序进行报批,核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

  (五)权属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各部门同时就地价调整、消防安全、环保、结构安全、市政设施等进行并联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六)工作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或《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其他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七)有效期要求:《取得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两个月内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相关用地变更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土地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土地用途变更、地价调整事项。

  六、有关用地手续与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经批复同意变更的,给予补办剩余年限限制性(自用自营)出让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颁发实施的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计收;今后如发生转让,则按照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差价。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