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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21 01:1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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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部办公厅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农办机[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农机职业技能开发是培养农村实用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加强农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为积极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我部制定了《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方案》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方案

  附件2: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登记审批表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的工作方案

  “十五”以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开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新局面。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省份由5个扩展到全国,鉴定范围由修理工扩展到农机化行业的主要工种,通过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由每年不足1000人发展到10万人,提高了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有力地支持、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但总体上看,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完善、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基础仍比较薄弱。为贯彻200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农业部关于积极推进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性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农业机械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一大批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使用现代农业机械、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的实用技能人才。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农机职业技能开发,是培养农村实用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的有效手段。做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农机人才队伍建设,对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农机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是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现实之需,迫切之举。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兴机”战略,以建设现代农机技能人才队伍为目标,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创新机制,拓展范围,规范管理,提升质量,进一步加大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提升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能力,壮大农机技能人才队伍,为发展农业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培养网络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体系,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机技能人才,逐步形成农机职业技能开发与农业机械化协调发展的格局。到2010年,农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全国各省(区、市)至少建立一个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80%的省份在地(市)、县设立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全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人数达到4000人。新开发制定5个国家或行业职业标准,完善农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题库。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60万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数量达到5万人。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农机维修人员持证上岗,进一步推进农机“三包”维修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开展职业调查和新增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论证,增加就业准入职业项目。

  (二)拓展职业技能开发范围

  在继续做好农机修理工、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和农机营销员等农机行业主体职业(工种)技能开发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插秧机、玉米收获机、机动植保机械和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以及农机技术指导(推广)员、农机检验员和农机服务经纪人等新职业(工种)的培训鉴定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大专院校和农机职业学校在校生“双证制”和教师“双师制”工作。

  (三)提升高技能人才比重

  贯彻实施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金蓝领计划”,加强对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机技术指导(推广)员、农机修理工和检验员等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比例。积极推进农机院校及培训机构教师的技师培养工作。

  (四)规范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

  围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标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和考评制度。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资格认证和诚信档案管理。完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处室和责任人,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把农机职业技能开发纳入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建设规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考核目标,定期研究解决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和组织推动。要把农机职业技能开发作为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整合农机管理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培训学校和相关企业等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的优势,促进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与维修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购置补贴政策等工作的有机结合。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和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对职业技能开发的投入,改善设施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升开发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培训鉴定机构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县和培训学校设立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扩充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网络。要积极争取将农机职业技能开发纳入“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培训计划,多渠道增加投入。

  (三)培植树立典型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带动广大农机从业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要通过作业能手评比、职业技能竞赛等有效形式,激励农机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要积极探索农机高技能人才扶持措施,鼓励多出高技能人才。

  (四)创新考评模式

  改进培训、鉴定和考评的方式方法,加强农机实用技术培训教材和音像制品开发。探索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新模式,推广仿真模拟操作、智能化考试等先进考评技术,促进工作业绩评价、工作现场评价和工作过程评价等方法相结合。创新技师培训考评方法,重点研究农机工程技术人员和院校教师向技师、高级技师转化的考评方式。探索由主管部门、受益人和用户参与的业绩评价方法。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能力认定、质量督导和检查评比等工作,确保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质量。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和考评标准,加强对考务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提升鉴定质量水平。

  (六)着力加强宣传

  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导向作用,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采取专栏、专题、现场会、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行业和社会大力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有关政策,宣传农机职业技能开发的作用和成效,宣传典型经验和人物,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提高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通过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氛围,引导广大农机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农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对通过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全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农机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执行实施。

  第四条 农机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逐步提出职业技能资格要求。

  第五条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证鉴定质量,为农机从业人员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强对鉴定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鉴定工作条件,推动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农机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

  (三)组织、指导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部农机指导站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组织、指导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

  (二)负责鉴定站的建设规划与业务管理,提出鉴定站设立的具体条件,并负责资格初审,指导鉴定站开展工作;

  (三)承担农机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负责农机行业鉴定试题库的运行与维护;

  (四)负责组织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五)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初审、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鉴定信息统计工作。

  (六)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工作。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本地区鉴定站、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鉴定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鉴定站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执行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 鉴定站的设立应根据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原则上每省(区、市)至少应设立一个鉴定站。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检测仪器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鉴定站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报部农机指导站初审,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全国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十四条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承建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由部农机指导站聘任,报部鉴定中心备案。站长的聘任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审批登记表》(见附件2),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农机指导站审定,确定聘任关系,并颁发站长聘书。当出现人事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站长时,按上述程序办理鉴定站站长转聘手续。

  (一)鉴定站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与农业部有关规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鉴定站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鉴定数据上报、信息统计及日常管理。

  (三)鉴定站应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鉴定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

  (四)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鉴定程序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站有独立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影响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鉴定站开展鉴定所用试题必须从国家或行业题库中提取,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卷的申请、运送、保管和使用。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试题由部农机指导站组织专家编制,经审核确认后使用。

  (六)鉴定站应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实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七)鉴定站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并抄报部农机指导站。

  (八)鉴定站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 鉴定站应接受部鉴定中心和部农机指导站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鉴定站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部鉴定中心和部农机指导站共同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应包括鉴定站的能力建设、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及违规事件处理等多个方面。评估方式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评估结果作为换发鉴定许可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站的分支机构。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设立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兼顾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度、工作基础、工作方便性等因素,合理布局。

  (二)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归属鉴定站。其设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属鉴定站审核,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报部农机指导站备案。其鉴定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能力等应与其所开展培训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具体设立条件和程序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归属鉴定站作出规定。

  (三)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应按照归属鉴定站的各项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鉴定站应在各项管理制度中明确下设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章 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资格的获取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见附件3),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参加部农机指导站组织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经部鉴定中心资格认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国家统一的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三)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有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要求:

  (一)考核鉴定前,考评人员应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查验考核场地、设备、仪器及考核所用材料。

  (二)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考评时应佩戴证卡,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的聘用管理:

  (一)实行聘任制。由鉴定站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样式可参阅附件4),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考评人员每次实施鉴定考评后,鉴定站可参考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二)实行“培考分开”。考评人员不得对本人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直系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实行年度评估。鉴定站应对所聘用的考评人员建立年度考绩档案,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称职情况进行年度评议(样式参见附件5),评议结果应作为考评员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申请换发考评员资格证(卡)或经过再培训重新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换发证(卡):

  (一)凡年度评估良好及以上,并每年参加考评工作三次及以上的;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相关文章或论文的;

  (三)参与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鉴定试题编写工作的。

  符合直接换证(卡)条件的考评人员,需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卡)审批表》(见附件6),附本人资格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技术成果复印件和本人考评员原证(卡)、聘任合同等材料,经受聘鉴定站初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部农机指导站、部鉴定中心复审,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换发新的考评员证(卡)。

  资格有效期满考评员换证(卡)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鉴定站应于每次鉴定前对鉴定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本次鉴定的职业名称、等级;预计鉴定的人数;考生来源;鉴定时间、地点;考场的准备;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拟使用计划安排;报名及资格审查等。

  第二十三条 鉴定站应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公告或通知。内容包括:

  (一)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

  (二)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

  (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鉴定站自鉴定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组织报名。申请人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7),并附上身份证、学业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本人证件照片3张(小2寸,用于申报审批表、准考证、证书),到指定地点向鉴定站提出申请。

  鉴定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将《上报报名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打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和《准考证》(准考证应贴有本人小2寸证件照片并加盖鉴定站印章)。

  第二十五条 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鉴定站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数量组建若干个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受聘鉴定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鉴定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三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力。

  (二)同一考评小组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三)考评小组应接受鉴定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鉴定站应于鉴定实施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部农机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

  鉴定站要由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须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鉴定站应依据考生数量和鉴定任务要求,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务人员安排、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

  鉴定站应提前向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的场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考试采用单人单桌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现场考核、典型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考试,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者,即通过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还应通过专家组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理论知识考试阅卷采用流水作业形式。操作技能考试考评小组依据考评规范组织考评工作,考评人员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第二十九条 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成绩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将《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见附件8)和本批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一式两份报部农机指导站审核。

  第三十条 部农机指导站在接到鉴定站呈报的鉴定结果和鉴定人员照片等鉴定合格资料后,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结果的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并按照统一要求编号和制作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的委托下进行。

  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十一条 每次鉴定完毕,鉴定站须将以下资料归档:

  (一)鉴定公告(通知);

  (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

  (四)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样卷以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五)鉴定考生试卷;

  (六)《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七)《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

  (八)《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归档资料中鉴定考生试卷要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劳动者就业、从业、任职和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三十三条 农机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在校生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认定后,且本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相应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三十四条 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追溯制度,逐步完善证书查询系统。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遗失、残损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可向原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9),按证书核发程序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申请办理、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鼓励农机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

  第三十八条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监督检查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的持证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每三年由鉴定站复核一次。鉴定站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七章 质量督导

  第三十九条 鉴定质量督导是指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委派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第四十条 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内容的培训。质量督导员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四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鉴定站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站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被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鉴定站实施鉴定时,应有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后,应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10),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督导员不定期对鉴定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鉴定站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农机行业依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评比表彰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违规处罚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站,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鉴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质。

  (一)取得相应鉴定资质后,两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管理混乱,难以保证鉴定质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鉴定过程中有非法牟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收费用、伪造证书等行为的;

  (五)在工作中欺上瞒下,不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 农机行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工作的,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管理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推荐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先进个人的依据。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工作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主管部门取消有关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批准文号:( )第 号
编 号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承建单位: (盖章)
承建单位负责人 : (签字)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承建单位简况与建站条件
承建单位名称
承建单位地址
承建单位性质
承建单位法人代表
鉴定站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鉴定站管理规章目录


申请考核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职业(工种)编号 职业(工种)名称 等 级


鉴定场地 合 计 知识考试场地面积 技能考核场地面积

鉴定设备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推荐与审核、批准
承建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 (盖章)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核准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审批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一寸照片
学 历 民 族 籍 贯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 编
Email 手 机
工作简历
承建单位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部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一寸照片
所学专业   学历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 务   从事的工 作  
拟考评的职业(工种)    
身份证号    等级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工作单位   邮编  
通讯地址   电话  
工作简历  
单位推荐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培训时间   考核成绩  
胸卡编号:核发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任合同书(式样)鉴定站(甲方): 考评人员(乙方):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农业部有关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共同履行。 第一条 聘任 (乙方)为本鉴定站 职业 (级别)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二条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评分标准评定鉴定成绩。 2.有权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获取考务劳动报酬。 3.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和农来部有关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在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授予和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3.熟悉所考评职业(工种)专业知识、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 4.掌握所考评职业(工种)的鉴定方式和鉴定方法。 5.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守则、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6.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 7.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鉴定站负责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任务 1.负责考核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2.按照要求进行理论知识现场监考。 3.按照要求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现场监考。 4.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 5.协助鉴定站工作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6.每次鉴定结束后,写出工作小结及对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 乙方的待遇按照 标准,甲方支付乙方考务报酬。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 1.根据乙方的工作量及规定的标准支付考务报酬。 2.为乙方开展正常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按照考评人员有关管理办法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 4.乙方聘任合同期满,对其进行任期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 第八条 聘任合同的续订、中止和解除 1.聘任合同期满即终止。若经考核、考评,甲方同意续订合同,按照规定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2.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①连续3次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②不遵守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后果严重的; ③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和补充。 2.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经生效,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申请调解。 5.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上报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一份。 甲方: (盖章) 鉴定站站长签字: 乙方: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考评员级别
考评的职业(工种) 聘任期限 考评员证号
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内完成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效果和取得的成果等):
鉴定站考核意见 站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对工作量的描述应包括年度内参与鉴定的批次、人数、职业(工种)范围和具体工作内容等。
2、对工作难度的描述是指开展鉴定过程中遇到或发现的有关问题,如鉴定考评过程中鉴定政策的把
握和鉴定技术运用方面的有关问题,及出现过的有关工作失误等。
3、对工作效果的描述应侧重鉴定考评工作对行业管理和鉴定对象产生的良好影响和促进作用等,也
包括对鉴定技术提出的改进方案或规范鉴定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等。
4、取得的成果应描述年度内撰写或公开发表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及管理方面的文章或论著等,
也可包括年度内获得的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附件6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卡)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工作单位
考评职业 发证日期
原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原等级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本人鉴定工作简历 年 月 日
鉴定站意见 年 月 日
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意见 年 月 日
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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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的通知

高检发装字「199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对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部署,修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实施,这些都对检察工作尤其是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依法治国,服务和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检察机关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为了从物质条件上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设施建设。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合理安排办案用房和侦查技术用房。办案用房和侦查技术用房是检察机关办案等业务工作必须的基本侦查设施,不属于办公用房,但也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当地财力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安排建设。已经政府部门批准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依据实用、配套的原则,抓紧进行完善。没有办公用房、办案用房和侦查技术用房的检察院,仍要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困难,说明理由,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力争早日解决。

二、 根据新的形势和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今后几年内,要把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重点转向侦查技术器材装备、专线通讯网络建设、信息(微机)网络建设、业务用车装备等项工作。增强现代化意识,牢固树立向科技要战斗力的思想,充分发挥微机和其他高科技手段在办案中的作用,加快办案工作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办案效率,以适应依法打击高科技犯罪和智能型犯罪的需要。各级检察院要根据这个要求,本着“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积极准备,早列计划,与政府部门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把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地方政府的总体经济计划之中。

三、 今明两年内,要继续把配备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必需的复印机、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监视器等“六机”装备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检察院要继续向财政部门申请购置“六机”专项经费,配齐配足“六机”和相关设备。

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领导,努力使检察机关的物质装备水平迈上新的台阶,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1997年11月21日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1982年9月20日,铁道部

总 则
为了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
各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领导和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的安全。
牵引变电所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上述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保证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相应的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2条 对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要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此外,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而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3条 根据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同,按下表的规定分别由铁路局机务处和供电段组成考试委员会,负责进行安全等级的考试并签发合格证(表略)。
第4条 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其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5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6条 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7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8条 高空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9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使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1人作业。
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0条 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1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设备附近点火。作业时其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米;电压为10千伏以上者不得小于3米。
第12条 每个高压分间及室外每台隔离开关的锁均应有两把钥匙,由值班员保管1把,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另1把放在控制室内固定的地点。
各高压分间以及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当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或工作票中规定的设备检修人员需要进入高压分间巡视或检修时,值班员可将其保管的高压分间的钥匙交给巡视人员或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巡视结束和每日收工时值班员要及时收回钥匙,并将上述过程记入值班日志中。
除上述情况外,高压分间的钥匙,不得交给其他人员保管或使用。
第13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第14条 电力调度员下达的倒闸和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的命令无效。
第15条 牵引变电所自用电变压器、额定电压为27.5千伏及以上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除第3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必须有电力调度的命令方可操作。
额定电压为27.5千伏以下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须经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值班员准许方可操作,并将倒闸作业(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的时间、原因、准许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中。对供给非牵引负荷用电的设备,在倒闸作业前还要由值班员通知用电主管单位,必要时办理停送电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16条 停电的甚至是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且不得触及该设备。
第17条 牵引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250伏以上,下同)接地故障时,在切断电源之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室内不得小于4米;室外不得小于8米。
当人员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要戴绝缘手套。
当作业人员进入电容器组围栅内或在电容器上工作时,要将电容器逐个放电并接地后方可作业。
第18条 牵引变电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急救药箱。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将该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灭火。
在牵引变电所内作业时,严禁用棉纱(或人造纤维织品)、汽油、酒精等易燃物擦拭带电部分,以防起火。

第二章 运 行
值 班
第19条 牵引变电所及有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必须设2名人员同时值班。1名为值班员,其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另1名为助理值班员,其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20条 当班值班员不得签发工作票和参加检修工作;当班助理值班员可参加检修工作,但必须根据值班员的要求能随时退出检修组。助理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受当班值班员的领导;当参加检修工作时,听从作业组工作领导人的指挥。
巡 视
第21条 除允许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可1人巡视外,均须由不少于2人同时进行牵引变电所的巡视。
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和工长;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检修人员、技术人员和主管的领导干部。
第22条 值班员巡视时,要事先通知电力调度或助理值班员;其他人巡视时要经值班员同意。在巡视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
当1人单独巡视时,禁止移开、越过高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分间。如必须移开高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分间时,要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在场监护。
第23条 在有雷、雨的情况下必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要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倒 闸
第24条 对需由电力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在倒闸前要由值班员向电力调度提出申请,电力调度员审查后发布倒闸作业命令;值班员受令复诵,电力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可给予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个倒闸命令,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均要填写倒闸操作命令记录。
电力调度员对1个牵引变电所1次只能下达1个倒闸作业命令,即1个命令完成之前,不得发出另1个命令。
对不需电力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倒闸完毕后要将倒闸的时间、原因和操作人、监护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
第25条 所有的倒闸作业均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
值班员在接到倒闸命令后,要立即进行倒闸,用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均必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同时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
隔离开关的倒闸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
第26条 倒闸作业完成后,值班员要立即向电力调度报告,电力调度员要及时发布完成时间,至此倒闸作业方可结束。
第27条 倒闸作业要按操作卡片进行,没有操作卡片的由值班员编写倒闸表并记入值班日志中。由电力调度下令倒闸的设备,其倒闸表要经过电力调度员的审查同意。
第28条 编写操作卡片及倒闸表要遵守下列原则:
一、停电时的操作程序:先断开负荷侧后断开电源侧;先断开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程序相反。
二、隔离开关分闸时,先断开主闸刀后闭合接地闸刀;合闸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三、禁止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的倒闸作业和在接地闸刀闭合的状态下强行闭合主闸刀。
第29条 与断路器并联的隔离开关,只有当断路器闭合时方可操作隔离开关。
当回路中未装断路器时可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一、开、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
二、开、合母线和直接接在母线上的设备的电容电流。
三、开、合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当中性点上接有消弧线圈时,只有在电力系统没有接地故障的情况下才可进行)。
四、用室外三联隔离开关开、合10千伏及以下、电流不超过15安的负荷。
五、开、合电压10千伏及以下、电流不超过70安的环路均衡电流。
第30条 拆装高压熔断器应由2人同时作业,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操作人和监护人均要穿绝缘靴、戴防护眼镜,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
第31条 带电更换低压熔断器时,操作人要戴防护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要使用绝缘柄夹钳或戴绝缘手套。
第32条 在正常情况下,不应操作脱扣杆进行断路器分闸。电动操作合闸的断路器,除操作机构中具有储能装置者外,禁止手动合闸送电(如用千斤顶闭合DW3-110型断路器等)。
第33条 对需由电力调度下令进行倒闸作业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先行断开有关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再报告电力调度,但再合闸时必须有电力调度员的命令。

第三章 检修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第34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分为五种:
一、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及在低压设备和二次回路上进行的需要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二、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简称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下同)——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的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的条件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四、低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五、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 作 票
第35条 工作票是在牵引变电所内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要字迹清楚、正确,不得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要填写1式2份,1份交工作领导人,1份交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值班员据此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做好安全措施。
第36条 事故抢修,情况紧急时可不开工作票,但应向电力调度报告事故概况,听从电力调度的指挥;在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将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批准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
第37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三种:
一、第一种工作票,用于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二、第二种工作票,用于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三、第三种工作票,用于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低压设备上的作业,以及在二次回路上进行的不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第38条 第一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间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作业不能完成,应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根据工作领导人的请求,由值班员向电力调度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种、第三种工作票有效时间最长为1个工作日,不得延长。
因作业时间较长,工作票污损影响继续使用时,应将该工作票重新填写。
第39条 发票人在工作前要尽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
第40条 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
第41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但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经发票人同意,并均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领导人应将作业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值班员。
第42条 在远离带电部分作业中的取油样,以及在低压设备和二次回路上进行简单的且不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时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应由工长(在根据电业部门的通知必须立即改变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等紧急情况下若工长不在可根据设备分管权限,分别由当班的电力调度员或值班员代替)向工作领导人布置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并记入有关记录中。作业前工作领导人必须徵得值班员的同意方准开工,必要时由值班员做好安全措施,并向工作领导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时间及注意事项。
作业完毕,由工作领导人通知值班员,经值班员检查有关设备,确认符合安全供电要求时,工作领导人方准离开。
值班人员要将进行上述作业的工作领导人的姓名、作业时间和内容等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
第43条 对非专业人员在牵引变电所工作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若需设备停电,要按停电的性质和范围填写相应的工作票,办理停电手续,并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工作票由牵引变电所工长签发,1张发给当班值班员,另1张发给监护人。监护人负责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
二、若设备不需停电,由值班员负责做好电气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加设防护栅,悬挂标示牌等),向有关作业负责人讲清安全注意事项,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双方签认后方准开工。必要时可派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监护。
第44条 1个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1张工作票。1张工作票只能发给1个作业组。
同1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2人分别担当,不得相互兼任。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45条 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工作票时要做到:
一、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所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46条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作业范围、时间、作业组成员等符合工作票要求。
二、复查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如果必须短时离开作业地点时,要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带。
第47条 值班员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复查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符合规定要求。
二、经复查无误后,向电力调度(或用电主管单位)申请(或联系)停电或撤除重合闸。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票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第48条 作业组成员要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和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果断及时地提出意见,坚持安全作业。
第49条 发票人和值班员填写工作票时在“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及“已经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栏内,须将作业前所有将要断开和已经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分别按编号全部填写清楚。
准许作业的规定
第50条 值班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后,要到作业地点进行下列工作:
一、会同工作领导人按工作票的要求共同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
二、向工作领导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接地线和旁路设备的位置、附近有电(停电作业时)或接地(直接带电作业时)的设备,以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三、经工作领导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双方在2份工作票上签字后,1份交给工作领导人,另1份值班员留存,即可开始作业。
第51条 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人要在作业地点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读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第52条 当停电作业时,在消除命令之前,禁止向停电的设备上送电。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送电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知工作领导人,说明原因,暂时结束作业,收回工作票。对非牵引负荷,在送电前必须通知有关用户的主管单位。
二、拆除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三、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由电力调度发布送电命令;其它设备由牵引变电所工长批准送电。
四、值班员将送电的原因、范围、时间和批准人、联系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
第53条 停电作业的设备,在结束作业前需要试加工作电压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认作业地点的人员、材料、部件、机具均已撤至安全地带。
二、由值班员将该停电范围内所有的工作票均收回,拆除妨碍送电的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及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三、按照设备停、送电的所属权限,值班员将试加工作电压的时间分别报告电力调度和通知有关用户的主管单位,并将电力调度员和接到通知的人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及时间记入有关记录中。
四、工作领导人与值班员共同对有关部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可以送电后,在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工作领导人的监护下,由值班员进行试加工作电压的操作。
五、试加工作电压完毕,值班人员要将其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及试加电压的情况记入有关记录中。
试加工作电压结束后如仍需继续作业,必须由值班员根据工作票的要求,重新做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安全监护
第54条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工作领导人主要是负责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不参加具体作业。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除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参加作业:
一、当全所停电时。
二、部分设备停电,距带电部分较远或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作业组成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时。
第55条 当作业人员较多或作业范围较广,工作领导人监护不到时,可设监护人。设置的监护人员由工作领导人指定安全等级符合要求的作业组成员担当。
第56条 当作业需要时可以派遣不少于2人的小组(包括监护人)到作业地点以外的处所作业,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停电作业不低于二级;带电作业不低于三级。监护人的安全等级:停电作业不低于三级;带电作业不低于四级。
禁止任何人在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单独停留和作业。
第57条 牵引变电所工长和值班员要随时巡视作业地点,了解其工作情况,当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提出,若属危及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其作业,收回工作票,令其撤出作业地点;如必须继续进行作业时,要重新办理准许作业手续方可恢复作业,并将中断作业的地点、时间和原因记入值班日志中。
作业间断和结束工作票
第58条 作业中需暂时中断工作离开作业地点时(如吃饭、午休等),工作领导人应负责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材料、零部件和机具要放置牢靠,并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将高压分间的钥匙和工作票交给值班员。当再继续工作时,工作领导人要征得值班员的同意,取回钥匙和工作票,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要求后方可开工。
在作业中断期间,未征得工作领导人同意,作业组成员不得擅自进入作业地点。
每日开工和收工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收工时还应清理作业场地,开放封闭的通路,开工时工作领导人还要向作业组成员宣读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59条 当作业全部完成时,由作业组负责清理作业地点,工作领导人会同值班员检查作业中涉及的所有设备,确认可以投入运行,工作领导人在工作票中填写结束时间并签字,然后值班员即可按下列程序结束作业:
一、拆除所有的接地线,点清其数目,并核对号码。
二、拆除临时防护栅和标示牌,恢复常设的防护栅和标志。
三、必要时可以测量设备状态。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值班员在工作票中填写结束时间并签字,作业方告结束。
第60条 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发票人和牵引变电所工长负责分别保管。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61条 在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分区亭作业时,只填写1张工作票。其本章中所列的值班员的职责,全部由工作领导人担当。

第四章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停电范围
第62条 当进行停电作业时,设备的带电部分距作业人员小于下表规定者均须停电(表略)。
在二次回路上进行作业,引起一次设备中断供电或影响其安全运行者,其有关的设备均须停电。
第63条 对停电作业的设备,必须从可能来电的各方面切断电源(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其中性点应视为带电部分),并要有明显的断开点。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开断后,要及时断开其操作能源。
作业命令的办理
第64条 对牵引变电所有权停电的设备,值班人员可按规定自行验电、接地,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对牵引变电所无权自行停电的设备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作业前由值班员向电力调度申请停电,申请时要说明作业的内容、时间、安全措施、班组和工作领导人的姓名。电力调度员审查无误后发布停电作业命令。电力调度员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要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发令人和受令人同时填写作业命令记录(格式见附表2),并由值班员将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填入工作票中。
二、对不属电力调度管辖的供电给非牵引负荷的设备停电时,由值班员向用电主管单位办理停电作业的手续,并将准予停电的设备、时间、范围、作业内容及双方联系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
三、在同1个停电范围内有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对每1个作业组,值班员必须分别办理停电作业申请。
验电接地
第65条 高压设备验电及装设或拆除接地线时,必须2人同时作业,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操作人和监护人均必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
额定电压为35千伏以上的设备在没有专用验电器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绝缘棒的试验周期和标准比照相同电压等级的带电作业用绝缘棒的规定执行),根据绝缘棒端部有无火花和放电声来判断设备是否停电。
第66条 验电前要将验电器在有电的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方准使用。验电时,对被检验设备的所有引入、引出线均须检验。
表示断路器、开关分闸和允许进入设备分间的信号,以及常设的测量仪表显示无电时,仍应通过验电器或绝缘棒检验设备是否确已停电;但若经验电器或绝缘棒检验设备已经停电,上述装置却显示有电时,必须按有电对待,并应立即查明原因。
第67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作业设备上的有关部分均要装设接地线。在停电作业的设备上如可能产生感应电压且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增设接地线。
所装的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应装在作业人员可见到的地方。
第68条 当变电所全所停电时,在可能来电的各路进出线均要分别验电和装设接地线。
当部分停电时,若作业地点分布在电气上互不相连的几个部分时(如在以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分段的两段母线上作业),则各作业地点应分别验电接地。
当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断路器、室内配电装置单独停电作业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的高、低压侧以及变压器的中性点均要分别验电接地。
二、断路器进、出线侧要分别验电接地。
三、母线两端均要装设接地线。
四、室内配电装置的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画有标记的固定接地端子上。
配电装置的接地端子要与接地网相连通,其接地电阻须符合规定。
第69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停电,则要及时装设接地线。装设接地线的顺序是先接接地端,再将其另一端通过接地杆接在停电设备裸露的导电部分上(此时人体不得接触接地线);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与装设时相反。
接地线须用专用的线夹,连接牢固,接触良好,严禁缠绕。
第70条 每组接地线均要编号并放在固定的地点。装设接地线时要做好记录,交接班时要将接地线的数目、号码和装设地点逐一交接清楚。接地线要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且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第71条 根据作业的需要(如测量绝缘电阻等)必须拆除接地线时,经过工作领导人同意,可以将妨碍工作的接地线短时拆除,该作业完毕要立即恢复。拆除和恢复接地线仍需由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进行。
当进行需拆除接地线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作业人员不低于二级,监护人不低于三级。
标示牌和防护栅
第72条 在工作票中填写的已经断开的所有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手柄上,均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若接触网和电线路上有人作业,要在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第73条 在室外设备上作业时,在作业地点附近,带电设备与停电设备之间要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第74条 于室内设备上作业时,在与作业地点相邻的四周的分间栅栏上要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在检修的设备上和作业地点悬挂“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在禁止作业人员通行的过道或必要的处所要装设防护栅,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75条 在部分停电作业时,当作业人员可能触及带电部分时,要装设防护栅,并在防护栅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装设防护栅时要考虑到万一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时,作业人员能迅速撤出危险区。
第76条 在结束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拆除或移动防护栅和标示牌。
消除作业命令
第77条 当办完结束工作票手续后,值班员即可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询问、确认该作业已经结束,具备送电条件时,给予消除作业命令时间,双方记入变、配电设备作业命令记录中。
在同1个停电范围内有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对每1个作业组,值班员必须分别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第78条 只有当在停电的设备上所有的停电作业命令全部消除完毕,值班员方可按下列要求办理送电手续:
一、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按电力调度命令送电。
二、对不属电力调度管辖的供电给非牵引负荷的设备要与用电主管单位联系,确认作业结束,具备送电条件,方准合闸送电。并将双方联系人的姓名、送电时间,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
三、对牵引变电所有权自行倒闸的设备,值班员确认所有的工作票已经结束、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五章 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作业分类
第79条 带电作业按作业方式分为直接带电作业和间接带电作业:
直接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将人体与接地体隔开,使人体与带电设备的电位相同,从而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命令程序
第80条 除了值班员有权自行倒闸的设备外,对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在作业前由值班员向电力调度申请带电作业,申请时要说明作业的地点、内容、时间、安全措施、班组和工作领导人的姓名。电力调度员审查符合条件后,发布带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在发布带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要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发令人和受令人同时填写作业命令记录,并由值班员将其填写在工作票内。
值班员接到电力调度员发布的带电作业命令后,方可实施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作业结束后,值班员要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带电作业命令,由电力调度给予消除作业命令时间,双方记入作业命令记录中。
安全距离
第81条 直接带电作业时,等电位人员与接地部分和相邻设备的带电部分之间;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非绝缘工具)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下表规定(表略)。
绝缘工具
第82条 带电作业用的各种绝缘工具(包括绳索,下同)其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每厘米3千伏;其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下表规定(表略)。
第83条 绝缘工具要有合格证并进行下列试验:
一、新制和大修后的绝缘工具在第一次投入使用前,进行机械和电气强度试验。
二、对使用中的绝缘工具定期进行试验。
三、绝缘工具的机、电性能发生损伤或对其怀疑时,进行相应的试验。
禁止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期的绝缘工具。
第84条 绝缘工具在每次使用前要仔细检查,并须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拭有效绝缘部分,然后用2500伏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000兆欧。
第85条 对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搞好编号、登记、整理,监督按规定试验和正确使用。
第86条 绝缘工具要放在专用的工具室内;室内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有防潮设施。
第87条 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切勿损伤。使用管材制作的绝缘工具,其管口要密封。
安全规定
第88条 在进行带电作业前必须撤除有关断路器的重合闸(测量绝缘子的电压分布除外)。在作业过程中如果有关断路器跳闸或发现设备无电时,值班员均要立即向电力调度报告,电力调度员必须弄清情况后再决定送电。
第89条 当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等电位人员必须穿着均压衣裤、手套、帽子和袜子,各穿着之间要电气连接可靠;在等电位之前,人员距带电部分要有足够的距离。
第90条 在使用绝缘硬梯作业时,除遵守使用梯子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注意扶梯的部位要尽量靠近地面,以保持足够的有效绝缘长度。
第91条 在作业过程中尤其是传递物件、上下梯子时,要防止长大物件短接有效绝缘部分。
直接带电作业时,等电位人员与构架、支柱上的人员之间禁止传递物件;等电位人员与地面人员之间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绝缘绳,其有效长度要符合规定。
第92条 断、接各种带有负荷的导线和引线时,必须有连接可靠、足够容量的并联分流措施。
第93条 带电移动导线引起交叉跨越或平行接近其它导线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交叉、平行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表略)。
一切非绝缘的绳索(如棕绳、钢丝绳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要符合第81条的规定。

第六章 其它作业
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
第94条 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第62条规定数值时,允许不停电在高压设备上进行下列作业:
一、清扫外壳,更换整修附件(如油位指示器等),更换硅胶,整修基础等。
二、补油。
三、取油样。
四、能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简单作业。
第95条 当进行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与带电部分之间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三、在高压设备外壳上作业时,作业前要先检查设备的接地必须完好。
低压设备上的作业
第96条 在变压器至钢轨的回流线上作业时,一般应停电进行,填写第一种工作票。但对不断开回流线的作业且经确认回流线各部分连接良好时,可以带电进行。
对断开作业的回流线,必须有可靠的旁路线。
在回流线上带电作业时,要填写第三种工作票,至少有2人同时作业且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第97条 在低压设备上作业时一般应停电进行。若必须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紧袖口的工作服,戴工作帽、手套和防护眼镜,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工作;所用的工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手柄;附近的其它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用绝缘板隔开。
在低压设备上作业时至少有2人同时进行。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停电作业时至少有1人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98条 严禁将明火或能发生火焰的物品带入蓄电池室。在蓄电池室进行作业时,于作业前要先检查并确认室内无异常现象,在作业过程中禁止对蓄电池充电,室内所有的通风机均应开动,保持通风良好。
在向蓄电池中注电解液或调配电解液时要戴防护眼镜。当稀释酸液时要将酸液徐徐注入蒸馏水中,并用耐酸棒不停地搅拌,严禁把蒸馏水倒入酸液中。
二次回路上的作业
第99条 在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允许有关的高压设备和二次回路不停电进行下列工作:
一、在测量、信号、控制和保护回路上进行较简单的作业。
二、改变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但不得进行该装置的调整试验,且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三、当电气设备有多重继电保护,经电力调度批准短时撤出部分保护装置时,在撤出运行的保护装置上作业。
第100条 在二次回路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员不得进入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同时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要等于或大于第62条规定的数值。
当作业地点附近有高压设备时,要在作业地点周围设围栅和悬挂相应的标示牌。
二、所有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均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三、直流回路不得接地或短路。
四、根据作业要求需进行断路器的分合闸试验时,必须经值班员同意方准操作。试验完毕时,要报告值班员。
第101条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作业时除按第100条执行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压互感器:1.注意防止发生短路或接地。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戴手套,并使用绝缘工具,必要时作业前撤出有关的继电保护。2.连接的临时负荷,在互感器与负荷设备之间必须有专用的刀闸和熔断器。
二、电流互感器:1.严禁将其二次侧开路。2.短路其二次侧绕组时,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并要连接牢固,接触良好,严禁用缠绕的方式进行短接。
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人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102条 当用外加电源检查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时,在加电源之前须在电压互感器的周围设围栅,围栅上要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且人员要退到安全地带。

第七章 试验和测量
高压试验
第103条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高压试验时,工作领导人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在作业地点的周围要设围栅,围栅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标示牌要面向作业场地外方),并派人看守。
若被试设备较长时(如电缆),在距离操作人较远的另一端还应派专人看守。
因试验需要临时拆除设备引线时,在拆线前应作好标记,试验完毕恢复后要仔细检查,确认连接正确,方可投入运行。
第104条 在1个电气连接部分内,同时只允许1个作业组且在1项设备上进行高压试验。
必要时,在同1个连接部分内检修和试验工作可以同时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压试验与检修作业之间要有明显的断开点,且要根据试验电压的大小和被检修设备的电压等级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在断开点的检修作业侧装设接地线,高压试验侧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标示牌要面向检修作业地点。
第105条 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要装设接地线,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使用有明显断开点的双极开关。
试验装置的操作回路中,除电源开关外还应串联零位开关,并应有过负荷自动跳闸装置。
第106条 在施加试验电压(简称加压,下同)前,操作人、监护人要共同仔细检查试验装置的接线、调压器零位、仪表的起始状态和表计的倍率等,确认无误后且被试设备周围的人员均在安全地带,经工作领导人许可方准加压。
第107条 加压作业要专人操作、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操作人不低于二级,监护人不低于三级。加压时,操作人要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试验周期和标准比照绝缘靴)上,操作人和监护人要呼唤应答。
在整个加压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均要精神集中,随时注意有无异常现象。
第108条 未装地线的具有较大电容的设备,应进行放电后再加压。
当进行直流高压试验时,每告一段落或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进行短路接地。放电时操作人要使用放电棒并戴绝缘手套。
被试设备上装设的接地线,只允许在加压过程中短时拆除,试验结束要立即恢复原状。
第109条 试验结束时,作业人员要拆除自装的接地线、短路线,检查被试设备,清理作业地点。
测量工作
第110条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前后,必须将被测设备对地放电。放电时,作业人员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第111条 在有感应危险电压的线路上测量绝缘电阻时,连同将造成感应危险电压的设备一并停电后进行。
第112条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前,必须将被测设备从各方面断开电源,经验明无电且确认无人作业时方可进行测量。
测量时,作业人员站的位置、仪表安设的位置及设备的接线点均要选择适当,使人员、仪表及测量导线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作业地点附近不得有其他人停留。测量用的导线要使用相应电压的绝缘线。
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高压设备上作业时,其中1人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第113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流时,其电压等级应符合要求。测量时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在测量前,须经值班员同意,并由值班员与作业人员共同到作业地点进行检查,必要时由值班人员做好安全措施方可作业。测量完毕要通知值班员。
作业人中不得少于2人,在高压设备上测量时,其中1人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第114条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需拆除防护栅才能作业时,应在拆除防护栅后立即测量;测量完毕要立即恢复。
第115条 测量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要大于钳形电流表的长度,读表时身体不得弯向仪表面上。
在高压设备上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时,测量人员要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垫上作业。
第116条 当测量电缆盒处各相电流时,只有在相间距离大于300毫米且绝缘良好时方准进行;当电缆有一相接地时,严禁作业。
在低压母线上测量各相电流时,要事先用绝缘板将各相隔开,测量人员要带绝缘手套。
第117条 钳形电流表要存放在盒内且要保持干燥,每次使用前要将手柄擦拭干净。
第118条 除专门测量高压的仪表外,其余仪表均不得直接测量高压。测量用的连接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积要与被测回路的电流相适应;连接电压回路的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毫米。
第119条 当使用的携带型仪表、仪器是金属外壳时,其外壳必须接地。
在高压回路进行测量时,要在作业地点周围设围栅,悬挂相应的标示牌,人员与带电部分之间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