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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检查是执行法院行使调查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谷金成

时间:2024-07-05 16:3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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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检查是执行法院行使调查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谷金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调查权是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当然具有的固有权力。司法审计检查是执行法院行使调查权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专门性调查手段。

有关鉴定的法律规范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审查、验证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判断财务事实,对人民法院来讲是一个专门性问题,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会计人员对其进行鉴定

审计执行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执行公司有逃费债行为,而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时,可申请执行法院启动审计执行程序。

审计执行的强制性来源于法律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几种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几种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1年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力加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办案质量基本上是好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重大、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
物力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遵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1981年9月10日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决定:
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对下列七种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多两个月。可以延长办案期限
的案件是:(一)少数案情重大、复杂,牵涉面广,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查清或难以侦查终结的案件;(二)发生在边远地区,确因交通不便,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重大案件;(三)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包括精神病鉴定),在原定办案期限内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案件;(四)
发现遗漏罪行或被告人有新的犯罪,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五)重新犯罪的罪犯,对原判一直不服,多次据理申诉,需要对原判进行复查的案件;(六)按照审判管辖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重大、复杂案件;(七)对定性、定罪有争议,需要向上级请示
报告的案件。上述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一律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法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1年10月3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1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07年以前的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8件规章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未执行的23件规章宣布失效。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