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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1:4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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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高等学校校(院)长试行工作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高等学校校(院)长试行工作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为使高等学校校(院)长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办好高等学校,根据《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五十条关于“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工作条例。
一、高等学校的校(院)长,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经常工作。高等学校设副校(院)长若干人,协助校(院)长分工领导教学、科学研究、后勤等方面的工作。为了减少某些专家担任校(院)长的行政事务,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常务副
校(院)长,协助校(院)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校(院)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和决定。
(2)就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提出建议,经党委会讨论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领导制订教学、科学研究、师资培养、研究生工作、招生和毕业分配、外事、人事、体育、后勤、生产、设备、基建等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和修改全校性的规章制度。以上工作中的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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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制订学校年度预决算。在国家每年核拨的经费范围内,允许在具体科目中调剂使用。对不属于国家拨款的生产以及节约等项收入,可按规定比例数提成,并根据需要掌管使用。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利用可能条件为国家创汇并取得外汇分成。地方高等院校试行年度财务经费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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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免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正副主任。对行政科级干部的人选和讲师、相当讲师的职称可提出建议,经校党委批准后由校(院)长予以公布。对系主任、研究所所长、行政处级干部的人选,对提升教授副教授及相当教授副教授的职称提出建议,经校党委讨论后,报请上级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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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持拟定各专业教学大纲和科学研究项目,领导教材的编选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6)领导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图书馆馆长和行政处室的工作,审查其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
(7)研究国内外有关高等学校的先进经验及动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聘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的建议。向国内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聘任兼职教师。按上级部门分配的任务,组织教师出国进修、讲学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
(8)决定有关学校师生员工的生活福利、后勤保障、体育卫生以及学校内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9)要通过各项业务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学、科学研究业务领域中去,特别要发挥教师的作用,鼓励、动员全校师生员工以革命的精神,群策群力,同心同德,为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而奋斗。
三、校(院)长要定期召开有副校(院)长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办公会议,讨论、安排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召开有副校(院)长、系、所主任、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校(院)务会议,讨论和处理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校(院)长或副校(院)长要领导和主持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教学计划、科学研究规划和研究生培养计划、提升教师职称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评议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主持校
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
五、校(院)长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领导全校行政工作。要定期向师生员工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认真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批评、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以校(院)长为首的学校行政领导要抓好学校的整顿和科学管理,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使各方面工作适应
教学为主,面向基层,走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



1980年1月4日

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以适应医药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有关规定,结合医药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及单台价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是医药科研、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
第三条 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摆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科研、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有关的副院(校、所)长分工直接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供管修应统一归口管理,必须配备和充实仪器设备的管理力量。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任劳任怨、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当前的科研、教学任务和发展规划,以及国内外仪器设备的现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向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 编制年度计划,首先要说明购进大型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的目的及必要性,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科研和教学任务,有较饱满的工作量;
2.有相适应的使用、维修技术力量;
3.有安装仪器设备所必须的条件;
4.有足够的资金保证。
第七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需要的,不再进口;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能购买主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必须订购国外仪器设备时,应从技术效果和经济效果上认真研究、比较、慎重选择国别、公司;规格型号及必要的易损件。
第八条 申请进口仪器设备的具体办法:
1.凡需要申请进口精密仪器的单位要填写进口仪器设备汇总表一份。并按照外经部统一制定的表式填制进口订货卡片,进口订货卡片说明或进口零配件明细表。申请进口大型、特殊的精密仪器设备或批量较大时,应另附文字材料,具体申述进口理由。
2.凡进口单机价格在2万美元以上,应填制订货卡片说明及订货卡片各一式六份;凡进口单机价格在2万美元以下,应填制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各一式五份;凡进口零配件应填制订货卡片及零配件明细表各一式四份。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或零配件明细表逐项填写清楚,技术参数要写齐全,估价尽可能做到基本确切或略有宽裕,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单位公章。
3.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或零配件明细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隶属关系报审,局直属单位及承担国家攻关和局控项目合同项目的单位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综合平衡,审核其是否确实需要进口,外汇、国内资金和相应的条件是否落实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每年报送进口订货卡片两次,第一次是2月份,第二次是6月份。
第九条 各单位收到订购仪器设备后,必须在订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以前20天,完成一切验收工作,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逐一鉴定技术指标、签证验收报告等。凡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要提出证据,经由国家商检局公证通过外贸进出口公司向外国商人索赔。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工作要准备细致,避免仓促上阵,反对草率接机,引进设备一经签订合同,验收小组就要立即着手拟订接机计划。包括:
1.编制从索赔期向前逆推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期限表,要考虑港口积压,运送不及时而占用时间情况。计划要留有余地,各项准备工作要早作安排,要同时进行才能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细致验收。
2.收集、整理、翻译仪器设备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接机人中应在验收之前认真阅读,并接受必要的实际训练。
3.拟订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方案,制定验收原始记录项目及记录格式,写出验收报告。以上材料等应装入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随仪器设备转移。
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应登记、入帐、建卡。加强管理保持帐物相符。并分别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之前,应熟悉说明书和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高档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应实行分级使用,凡低档仪器设备能解决实验的,就不应使用中档或高档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仪器设备,延长使用寿命,对安装仪器设备的房间,需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当地条件,安装通风换气设备和防震、防湿、防尘及防污染等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维修保养和计划检修并重”的方针。要把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日常维护保养上,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管理工作制度,以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检修和操作,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对于单台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每年1月30日前要向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提出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使用效率、完好程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等),并抄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严禁将仪器设备解体或拆散使用,如确有必要时,一般仪器设备须经本单位管理仪器部门的同意。高档的仪器设备要经主管仪器设备的副院(校、所)长批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必须订出制度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了解、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存在问题,研究改进办法。
第十八条 凡管理仪器设备认真负责和对协作共用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负责任,因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者应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于因机构调整、任务变更、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闲置不用的,国家医药管理局有权另行调配。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由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共同鉴定,经主管仪器设备的副院长、校(所)长审核,经国家医药管理局经济协调司批准,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单台价格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处理情况应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本单位统一安排使用,实行专管共用或专管专用,在保证本单位科研教学任务完成外,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技术服务,实行低收费的原则。所收费用不上交,留归本单位用于易损零配件、消耗性原材料、试剂及水、电费等项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领导必须重视和关心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搞好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仪器设备的操作维修的专门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包括普通技术工作、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实验技术队伍,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考核,并应和科研、教学人员一样,按贡献大小给予提职、晋级和奖励。
对实验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主要看实验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完成实验、测试工作量的大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科研、教学单位及承担国家攻关和局控项目合同,直接为攻关任务服务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备案。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所属科研、教学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基层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承接医药系统企事业单位办理进口仪器设备审查手续,海关免税手续及委托外贸订货,并按进口仪器设备总价的情况取0.5—3%的咨询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