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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6:2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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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2〕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数字衡阳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字衡阳”的建设与管理,推进我市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务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四化两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数字湖南建设纲要》(湘发〔2011〕17号)、《数字湖南规划(2011—2015年)》(湘政发〔2011〕4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衡阳”,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数字衡阳”中心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数字城市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数字城市建设保障体系,整合城市社会管理资源和公共服务资源,建成网络化、智能化、集成化的各种应用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精细化、高效化,全面推进数字城市建设,达到便民、安民、惠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涉及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公交、有线电视等行业部门的数字化项目,统一纳入“数字衡阳”建设范畴进行管理。

  第三条 衡阳市行政区域内数字城市规划、立项、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数字衡阳”建设坚持实用、好用、管用,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数字城市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数字城市发展。

  市人民政府成立“数字衡阳”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统一领导全市“数字衡阳”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数字衡阳”主管部门,负责“数字衡阳”建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数字衡阳”相关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松木工业园区和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市级一个中心、市区两级平台”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城市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进本区域数字城市管理协调指挥处置工作,实现市、区两级联动。其他各县市、南岳区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数字衡阳”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数字城市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数字衡阳”重点建设基础设施,依托 “数字衡阳”中心平台为全市城市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统一的网络支撑、基础信息支撑、地理空间框架支撑、安全支撑。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建设。

  第八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数字衡阳”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数字城市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数字衡阳”的建设、运行、管理,应当遵守数字城市技术标准,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及后续系统的接入、扩展,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数字衡阳”承载网络包括有线、无线网络,由“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运行管理,遵循国家、省及部委、行业标准,规范IP地址、域名,保障互联互通。

  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市)区纵向网络连接,必须依托统一的网络,不得另行铺设独立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上级部门要求本级必须单独开设专用传输网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数字衡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接受“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部门已建的网络和应用系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入“数字衡阳”中心平台。接入部门应向“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网络设备情况、入网终端数量等,接入系统必须符合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十条 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三大基础信息库的建设,要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和共享。

  三大基础信息库纳入“数字衡阳”基础信息框架,实现部门共享。

  第十一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依托省数字认证中心建立市数字认证注册中心,完善统一的数字认证体系,市及县级各相关部门,必须采用市数字认证注册中心统一的数字认证。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数字衡阳”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体系。

  第三章 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二条 各城市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面向社会和公众服务的数字化系统,要逐步整合、物理纳入“数字衡阳”范畴统一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其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实现共享。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数字衡阳”规划,建立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编制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各部门已建网络和应用系统整合到“数字衡阳”中心平台后,其改造、扩建、接口开发、运行维护等所需费用由“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向“数字衡阳”中心平台提供数据交换接口。

  第十六条 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数字衡阳”中心平台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全面对接。

  第四章 “数字衡阳”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数字衡阳”范畴的项目,在规划、立项、方案编制、招投标、建设、监理、测评、验收、运行等环节进行综合协调、统筹监管。

  第十八条 “数字衡阳”建设总体规划,由“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相关部门要依照“数字衡阳”总体规划制定子规划,报“数字衡阳”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数字衡阳”总体框架下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城市规划,报“数字衡阳”主管部门审核,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根据“数字衡阳”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年度及阶段计划、资金计划,充分利用IT企业、电信营运商及社会力量,引入租赁服务等机制,推进“数字衡阳”发展。

  第二十一条 纳入“数字衡阳”范畴的建设项目,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经“数字衡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数字衡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合理性、安全和技术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数字衡阳”有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资金预算、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数字衡阳”项目工程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承担“数字衡阳”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数字衡阳”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数字衡阳”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数字衡阳”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信息安全工程、涉密网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授权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性测评。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数字衡阳”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设计说明书和施工设计说明书;

  (四)施工进度说明书;

  (五)项目模块测试、集成测试和系统测试报告;

  (六)项目试运行报告和建设单位用户报告;

  (七)建设单位意见。

  第五章 推进应用系统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数字衡阳”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分期实施。重点建设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典型应用系统,并依托“数字衡阳”中心平台进行业务和功能拓展,促进重要领域基础设施及应用智能化转型。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系统建设,遵循“便民惠民、服务民生、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服务系统规范和标准,分级组织实施政务服务系统建设。

  跨地区跨部门的政务服务系统,必须依托“数字衡阳”中心平台进行集成、整合,实现实时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业务流程,大力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系统、协同办公系统,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八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建立、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建立以“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为主站、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体系。

  各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上网,并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建立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建立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监控、督查、管理、考评机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及时发布和更新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规定进行答复。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一城一平台”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成立社会求助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中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求助事项。

  市及县市区两级“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实行“一号对外、多级联动、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审结归档”的工作机制。各级社会求助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服务热线转办件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对承办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社会求助服务电话统一与“12345”社会求助服务电话进行联接,并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部门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接受同级社会求助服务管理办公室及“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的指挥和调度。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110、119、122公共服务资源,卫生部门负责组建统一的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推进全市社会管理数字化系统建设。市公安局负责“数字衡阳”城市监控与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数字城管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市交警支队负责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整合全市各种应急资源,负责市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数字衡阳”各业务应用系统,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障其正常运转,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根据其社会功能、工作需要和职责任务设置工作岗位,保障应用效果。

  第六章 安全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 “数字衡阳”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数字衡阳”安全事件报告、“数字衡阳”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数字衡阳”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六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数字衡阳”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数字衡阳”管理运行制度体系,规范巡查、处置、监督、评价流程,确保项目管理有序、运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 “数字衡阳”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并列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数字衡阳”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数字衡阳”建设相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办、考评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数字衡阳”建设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数字衡阳”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数字城市管理状况、目标完成情况作出系统分析和科学评价,同时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和评价,以年度为单位予以发布。

  第四十条 未将有关项目纳入“数字衡阳”框架而自行建设的、未经审查进行“数字衡阳”工程项目建设的,由“数字衡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担“数字衡阳”工程项目任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数字衡阳”工程项目任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过错导致“数字衡阳”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建设单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26日起实施。

  《衡阳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衡政发〔2007〕4号)、《衡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07〕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国发〔2006〕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为国土管理综合考核,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考核对象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双向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对纳入考核内容的各单项指标,进行定量评价,确定单项考核结果;以各项考核结果按权重累计分值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各单项指标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根据考核原则确定,并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镇街为单位依据当年实际补充耕地面积,进行定量评价,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辖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三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其中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占30分,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占55分,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占15分。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等三项内容,每项10分。

第七条 镇街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耕地数(含加K耕地)减去当年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数。符合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为0分。

第八条 镇街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少于2008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确定的面积,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占用面积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为0分。

第九条 镇街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按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数核算。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应按占用面积及时缴交耕地开垦费,落实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单位。自行补充的,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占用的面积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为0分。

第十条 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包括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20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10分)、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情况(5分)和建设用地效益考核(20分)等四项内容。

第十一条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考核包括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考核和违法用地面积考核,每项10分。

第十二条 全市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执行省下达我市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省下达我市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统筹,为平衡发展,市制定镇街年度可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符合市规定条件才能申请,申请量不得突破。按可申请量使用的,得10分;突破使用的,得0分。

第十三条 严格违法用地面积考核,严控违法用地,没有违法用地的镇街,得10分;违法使用土地的,得0分。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量以市闲置土地专项处置时确立的台账数为基数,各镇街应从2007年起2年内处置完毕,5年内消化完毕。市按年度平均确定各镇街年度应处置闲置土地量和应消化闲置土地量。

镇街年内实际处置闲置土地量达到应处置量100%的得5分;80%-100%的得3分,80%以下的得1分。

镇街年内实际消化闲置土地量达到应消化量100%的得5分;80%-100%的得3分,80%以下的得1分。

第十五条 存量土地含已批未建、已批未供和原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含登记在册的闲置地。逐年消化以补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以土地变更调查、用地审批和卫片为依据,确定各镇街存量建设用地总量和年度消化量。

镇街年内实际消化存量建设用地量达到年度消化量100%的得5分;80%-100%的得3分;80%以下的得1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效益考核范围包括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单位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率、税收贡献率和财政收入贡献率等四项,每项5分。

第十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单位投资强度为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量除以当年项目实际用地量。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必须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符合定额标准要求的,得5分;不符合定额要求的,得0分。

第十八条 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率为镇街年内GDP总量除以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年内单位面积建设用地GDP产出率高于上一年度GDP产出率10%以上的得5分;提高5%-10%的得3分;低于5%以下的得1分。

第十九条 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税收贡献率为镇街年内税收总额除以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年内单位面积建设用地税收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税收额8%以上的得5分;提高5%-8%的得3分;低于5%以下的得1分。

第二十条 单位面积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率为镇街年内财政收入总量除以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年内单位面积建设用地财政收入贡献率高于上一年度财政贡献率6%以上的,得5分;提高3%-6%的得3分;低于3%的得1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主要包括违法用地发现制止率(15分)。发生一起被省级以上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情况严重的,该项考核得0分。

第二十二条 土地违法行为包括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和预征土地等行为。各镇街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做到领导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镇街违法用地发现制止率要达到100%,满分为15分。发生一起违法用地未及时上报并制止的,该项得分即为0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卫片资料执行检查和经济社会统计数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考核采取统一要求、上下结合、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各镇街要季度自查、年内总查,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年底就相关考核情况向全市通报。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全市建立新增建设用地预警机制。以省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为基数,按市统筹指标台帐逐宗登记汇总,当全市使用新增农用地达到下达指标的80%,占用耕地面积达购买易地开发补充指标的70%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专题向市政府报告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9月对考核指标进行初步汇总,对考核指标达不到市规定标准85%的镇街发出预警,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并将其列为卫片资料辅助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9月对违法用地达2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达1宗的镇街发出预警。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考核评分计入年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量化考核成绩,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考核评分按50%计入各国土资源分局年度考核评分,作为评选先进分局的硬性指标依据。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先进分局的评比。

第三十一条 以年度考核报告形式进行定性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使用土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使用农用地的;

(三)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四)耕地占补不平衡的;

(五)量化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优先使用市统筹指标。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三十四条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用地的,或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占用农用地的,或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非法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东莞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量化指标分解表(略)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会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做好调账前的准备工作
工会在2009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0年1月1日起,工会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目,将各会计科目2009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10年的年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0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在编制2010年度其他报表时,如有“上年数”一栏无法确定的,不要求填列。
工会应当在2009年年终决算前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资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如有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负债,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结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新制度要求将财政拨款及其他政府补助纳入工会账内核算,工会应当对已收到的政府补助及相关支出进行清理,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增加相关资产科目和结余科目。新制度对“代管经费”科目的核算对象进行了重新限定,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中规定的代管经费核算内容使用本科目,不得滥用。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工会应当在上述资产、负债清理的基础上,将各会计科目2009年末余额转入2010年新账目。
资产类:
(一)“现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现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库存现金”科目。
(二)“银行存款”、“经费集中户存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经费集中户存款”一级科目,但仍设置有“银行存款”科目。调账时,可在新账中“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经费集中户存款”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银行存款”、“经费集中户存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三)“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有价证券”科目,但仍设置有“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将“有价证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投资”科目。
(四)“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暂付款”科目,新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包含原制度“暂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五)“借出款”、“投资”、“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借出款”、“投资”、“固定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六)“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库存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库存物品”科目。
(七)“专项资金占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资金占用”科目,新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专项资金占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专项资金占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
(八)“应收上解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下级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按规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收上解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应收上解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收下级经费”科目。
(九)“应收上级补助”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上级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转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和补助,该科目下设应收上级补助、应收上级转拨经费、应收建会筹备金三个明细科目,其“应收上级补助”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收上级补助”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应收上级补助”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收上级经费”科目(应收上级补助)。
(十)“拨出经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出经费”科目。采用本级工会与工会机关分账核算方式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自行增设“拨出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预拨给工会机关待核销的经费。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出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拨出经费”科目。

负债类:
(十一)“应付上解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上级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付上解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上解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十二)“应付补助下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下级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该科目下设应付下级补助、应付下级转拨经费、应付建会筹备金三个明细科目,其“应付下级补助”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付补助下级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补助下级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下级经费”科目(应付下级补助)。
(十三)“暂存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暂存款”科目,新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原制度“暂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调整至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中;原制度“暂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其他内容调整至新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暂存款”科目中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权益保障金”科目,将余额中的其他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十四)“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借入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借入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借入款”科目。
(十五)“代管经费”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代管经费”科目,但对“代管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调账时,应对原账中“代管经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部分转入新账中“代管经费”科目;冲销余额中的其他金额,相应增加“结余”科目余额。
(十六)“拨入经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经费”科目。采用本级工会与工会机关分账核算方式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自行增设“拨入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机关收到的由本级工会拨入的预算经费。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拨入经费”科目。
(十七)“拨入专项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项资金”科目,新设置了“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项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

净资产类
(十八)“固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固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十九)“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比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增加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
(二十)“经费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结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经费结余”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结余”科目。
(二十一)“预算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预算周转金”科目。调账时,应冲销原账中“预算周转金”科目的余额,相应增加“结余”科目金额。
(二十二)“后备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后备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后备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后备基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后备金”科目。

收入支出类
(二十三)“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工会行政费”、“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自2010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四)“上解经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上解经费支出”科目。
(二十五)“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会员活动费”科目;新设置了“职工活动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制度“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科目的核算内容。
(二十六)“专项资金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资金支出”科目;新设置了“资本性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制度“专项资金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且增加了其他核算内容。

附:工会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http://kjs.mof.gov.cn/kjs/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6/P02009061839070789596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