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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1 22:1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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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府[2006]27号



颁发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五日



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捐赠活动,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直接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是指用于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辖区内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赠的款、物;捐赠人,是指有意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或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公室;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最终受益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 教育捐赠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为规范管理,按照国家的助学政策,市成立教育捐赠机构——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志办),设在市教育局,。捐赠人所捐款物,如未指定受益人,均由清远市助学扶志办接收和管理;如指定受益人,既可由受益人所在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接收和管理,也可由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接收和管理,并将捐赠的款物用在受益人身上。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五条 捐赠人所捐款物必须是捐赠人权属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赠的款物,受赠人应按程序办理受赠手续并接受捐赠。

第七条 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或物品。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应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款物金额和兑现时间的捐赠协议。

第八条 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凭据。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捐赠5千元以上的个人,由市助学扶志办赠送纪念牌匾。其他捐赠者由市助学扶志办赠送纪念品(单位5千元以上,个人1千元以上),对所有捐赠单位、个人寄发感谢信,以表谢忱。

第九条 个人捐赠在1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捐赠在5万元以上的(外汇折合人民币计),可根据捐赠人本人意愿,由市助学扶志办安排举行捐赠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进行公开宣传报道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十条 受赠人对捐赠款设立专项账户,专项管理;对捐赠款物建立分类登记表册。捐赠人捐赠的外汇,受赠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接收捐赠。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必须如实答复。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和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所募集到的钱物,全部用于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内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所募集到的钱物用于帮助以下情况的学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

2、父母双亡,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儿;

3、遭受重大突发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极度贫困的学生;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5、其他视情况有必要进行扶助的学生。

第十四条 款物发放程序:市助学扶志办做好全市助学扶志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并原则上负责帮助市直学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由学生个人申请,级组推荐,学校初审,张榜公示后,再由学校统一汇总上报市助学扶志办,由市助学扶志办讨论研究,提出是否对申请人发放扶助款物以及确定发放额度的意见。凡一次发放额达10万元以上的,由市助学扶志办报助学扶志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发放。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前由市助学扶志办下达扶助指标,1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市职业技术学院、市妇联、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及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款物发放程序自行制订,并报市助学扶志办备案。

第十五条 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所捐赠的款物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受益人的,经捐赠人同意,可以调剂分配。

第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资金数额较大者,可在市助学扶志办设立专项教育扶助基金,按捐赠人意愿命名并指定用于受教育的受益对象。

第十七条 发放捐赠款物时,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制度健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和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接受同级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为教育开展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按照义演募捐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所捐赠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助学扶志办日常运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助学扶志办每年3万元的运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助学扶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科技计划项 目编号、编码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由立项年度、计划名称代码和项目流水序号三组信息组成,分别 由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共12位,具体顺序及含义见下表:
位数〖〗1〖〗2〖〗3〖〗4〖〗5〖〗6〖〗7〖〗8〖〗9〖〗10〖〗11〖〗12
编号含义〖〗立项年度〖〗计划名称代码〖〗项目流水序号
表示方法〖〗四位数字〖〗两位英文字母〖〗六位

其中:
1立项年度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如2001年立项,则填写2001,依此类推,2099年立 项,则填写2099。
2计划名称代码用两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个字母代表该计划在国家科技计划体 系中所属类型,即计划板块,第二个字母表示该计划在本计划板块中的排序,计划类别的具 体编码见附件一。
3项目流水号由6位代码构成,原则上由各计划自行制定。
--863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
流水号第一位为领域代码
流水号第二位为主题或重大专项代码
领域、主题或重大专项与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二
流水号第三位至第六位为课题流水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对于领域项目,前 三位为课题流水号、后一位为其子课题流水号。对于重大专项,其中第一位为专项序号,第 二、三位为其课题流水号,最后一位为子课题流水号。
--科技攻关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
流水号第一位为项目领域码
流水号第二、三位为项目流水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流水号第四位为项目类型码
流水号第五、六位为课题流水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项目领域、项目类型与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三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按以下规范编码:(附件四)
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码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信息应统一规范。其中申报者地域、申报渠道、项目执行单位 的性质、项目领域等四组信息按以下规范编码:
1申报者地域代码
按照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域代码编排,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详见附件五
2申报渠道代码
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达的信息是项目的上报渠道。分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科委、科技厅或科技局)和国务院各直属单位,具体数字对应关系见附件六
3项目执行单位的性质
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位字母按照事业单位和企业两大类型进行划分,第二位 字母表示项目执行单位的具体性质,它是大类的细分类,与第一位字母一起使用并排序,与 编号代码的具体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七
4项目领域代码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同技术领域,具体规范标准另定。
附件一
国家科技计划名称代码
按照"十五"计划体系("3+2")进行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的设置,分别用A、B、C、D、E 具体表示各计划名称:
A-代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
B-代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C-代表基础研究计划
D-代表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
E-代表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
国家科技计划名称代码对应关系
板块名称〖〗计划名称〖〗代码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即863计划(A)〖〗〖〗AA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B)〖〗〖〗BA
基础研究计划(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CA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计划(973计划)〖〗CB
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CC
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D)〖〗
国家重点实验室〖〗DA
国家重大科学工程〖〗DB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DC
科研条件建设〖〗DD
科技基础性工作及社会公益研究专项〖〗DE
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DF
软科学〖〗DG
科普〖〗DH
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E)〖〗
星火计划〖〗EA
火炬计划〖〗EB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EC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ED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EE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EF
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专项〖〗EG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EH
生产力促进中心〖〗EI
大学科技园〖〗EJ
农业科技园〖〗EK

附件二
863计划项目领域、主题或重大专项代码对应表
领域名称〖〗代码〖〗主题或重大专项名称〖〗代码
信息技术领域〖〗1〖〗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1
通信技术〖〗2
信息获取与处理技术〖〗3
信息安全技术〖〗4
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领域〖〗2〖〗
生产工程技术〖〗1
基因操作技术〖〗2
生物信息技术〖〗3
现代农业技术〖〗4
新材料技术领域〖〗3〖〗
光电子材料及器件技术〖〗1
特种功能材料技术〖〗2
高性能结构材料技术〖〗3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领域〖〗4〖〗
现代集成制造系统技术〖〗1
机器人技术〖〗2
能源技术领域〖〗5〖〗
后续能源技术〖〗1
洁净煤技术〖〗2
资源环境技术领域〖〗6〖〗
海洋资源开发技术〖〗1
海洋生物技术〖〗2
海洋监测技术〖〗3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4
重大专项〖〗与所属领域同〖〗领域内各重大专项〖〗0
附件三
攻关计划项目领域、项目类型与代码之间的对应表
项目领域〖〗代码〖〗项目类型〖〗代码
信息〖〗1〖〗重大项目〖〗A
自动化〖〗2〖〗重点项目〖〗B
材料〖〗3〖〗引导项目〖〗C
能源交通〖〗4
农业〖〗5
资源环境〖〗6
生物医药〖〗7
社会事业〖〗8
其它〖〗9
附件四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后6位流水号编号:
从左向右:
第1位:领域代码(1-农业领域,2-能源领域,3-信息领域,4-资源环境领域,5- 人口与健康领域,6-材料领域,7-基础科学前沿)
第2-4位:项目流水号
第5-6位:课题流水号
攀登计划改为"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编号:
从左向右:
第1位:项目类型代码(具体分类另定)
第2-4位:项目流水号
第5-6位:课题流水号
附件五
申报者地域代码对应表
地区名称〖〗代码
北京市〖〗110
天津市〖〗120
河北省〖〗130
山西省〖〗140
内蒙古自治区〖〗150
辽宁省〖〗210
沈阳市〖〗211
大连市〖〗212
吉林省〖〗220
长春市〖〗221
黑龙江省〖〗230
哈尔滨市〖〗231
上海市〖〗310
江苏省〖〗320
南京市〖〗321
浙江省〖〗330
宁波市〖〗331
安徽省〖〗340
福建省〖〗350
厦门市〖〗351
江西省〖〗360
山东省〖〗370
青岛市〖〗371
河南省〖〗410〖〗〖〗
地区名称〖〗代码
湖北省〖〗420
武汉市〖〗421
湖南省〖〗430
广东省〖〗440
广州市〖〗441
深圳市〖〗442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
海南省〖〗460
四川省〖〗510
重庆市〖〗511
成都市〖〗512
贵州省〖〗520
云南省〖〗530
西藏自治区〖〗540
陕西省〖〗610
西安市〖〗611
甘肃省〖〗620
青海省〖〗63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650
台湾省〖〗710
香港特别行政区〖〗720
澳门特别行政区〖〗730
附件六
项目申报渠道代码
项目申报渠道分为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科委或科技厅、科技局)和国务院直属部 门两大类。其中:
1.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科委、科技厅、科技局)代码从数字600至920,以"十" 数量级递增编排,其中各省计划单列市编码前二位与该省前两位相同,后一位按顺序编排( 见表6\|1)。
2. 国务院直属部门代码在101至292之间编排,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按照财政 部用于交换的一级编码标准代码编制(见表6\|2)。
表6\|1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科委、科技厅或科技局)代码

科委名称〖〗代码
北京市科委〖〗600
天津市科委〖〗610
河北省科技厅〖〗620
山西省科技厅〖〗630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640
辽宁省科技厅〖〗650
沈阳市科技局〖〗651
大连市科技局〖〗652
吉林省科技厅〖〗660
长春市科技局〖〗661
黑龙江省科技厅〖〗670
哈尔滨市科技局〖〗671
上海市科委〖〗680
江苏省科技厅〖〗690
南京市科技局〖〗691
浙江省科技厅〖〗700
宁波市科技局〖〗701
安徽省科技厅〖〗710
福建省科技厅〖〗720
厦门市科技局〖〗721
江西省科技厅〖〗730
山东省科技厅〖〗740
青岛市科技局〖〗741
河南省科技厅〖〗750〖〗〖〗
科委名称〖〗代码
湖北省科技厅〖〗760
武汉市科技局〖〗761
湖南省科技厅〖〗770
广东省科技厅〖〗780
广州市科技局〖〗781
深圳市科技局〖〗782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790
海南省科技厅〖〗800
四川省科技厅〖〗810
重庆市科委〖〗811
成都市科技局〖〗812
贵州省科技厅〖〗820
云南省科技厅〖〗830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840
陕西省科技厅〖〗850
西安市科技局〖〗851
甘肃省科技厅〖〗860
青海省科技厅〖〗8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88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89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891
台湾省〖〗900
香港特别行政区〖〗910
澳门特别行政区〖〗920
表6\|2国务院直属部门代码
部门名称〖〗代码
国务院办公厅〖〗10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0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03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04
教育部〖〗105
科学技术部〖〗10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10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08
国家体育总局〖〗109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10
公安部〖〗111
司法部〖〗113
外交部〖〗114
监察部〖〗115
人事部〖〗11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7
民政部〖〗118
财政部〖〗119
建设部〖〗120
国土资源部*〖〗121
铁道部〖〗122
交通部〖〗123
信息产业部〖〗124
农业部〖〗125
水利部〖〗12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28
文化部〖〗12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30
卫生部〖〗1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3
国家电力公司〖〗134
审计署〖〗137
国家邮政局〖〗138
国家税务总局〖〗13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40
中国气象局〖〗141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42
国家统计局〖〗14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44
国家旅游局〖〗145
国家测绘局〖〗146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47
国家知识产权局〖〗148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49〖〗〖〗
部门名称〖〗代码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191
共青团中央〖〗192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93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194
中共澳门工作委员会〖〗195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196
中共中央党校〖〗197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98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
全国政协办公厅〖〗200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3
最高人民法院〖〗204
新华通讯社〖〗205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6
全国妇联〖〗207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208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209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10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11
中国作家协会〖〗21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13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15
宋庆龄基金会〖〗21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18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223
武警边防部队〖〗22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225
武警警卫局〖〗226
武警森林指挥部〖〗22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228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29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3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31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232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23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34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35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36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3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38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39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242
表6\|2续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50
国家海洋局〖〗151
中国地震局〖〗152
国家文物局〖〗154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155
国家保密局〖〗156
国家外国专家局〖〗15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5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6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61
国家宗教事务局〖〗162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163
国家粮食局〖〗164
国家物资储备局〖〗165
海关总署〖〗167
新闻出版署〖〗168
国家林业局〖〗169
国务院侨办〖〗170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171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172
中国科学院〖〗173
中国社会科学院〖〗174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175
国家行政学院〖〗17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7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78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79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8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8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82
国家烟草专卖局〖〗18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84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185
中国工程院〖〗186
中央组织部〖〗188
中共中央宣传部〖〗189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190〖〗〖〗
中国黄金总公司〖〗244
国家信息中心〖〗245
中国人民银行〖〗251
中国包装总公司〖〗252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53
国务院参事室〖〗260
中国法学会〖〗261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6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63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64
中国红十字总会〖〗26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69
空管委办公室〖〗270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271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中央委员会〖〗272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273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274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275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276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277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278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27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80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81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83
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286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89
武警水电指挥部〖〗290
武警交通指挥部〖〗291
国家信访局〖〗292
附件七
项目执行单位性质代码
用大写英文字母A表示事业单位,用A结合第二位字母一起使用表达事业单位的细分类, 它包含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用大写英文字母B表示企业,企业的12种细分类用B结合第二 位字母一起使用。
项目执行单位大类〖〗项目执行单位细分性质〖〗代码组成
事业单位
(A)〖〗
事业型研究单位(即没有改制的研究单位)〖〗AA
大专院校〖〗AB
政府机关〖〗AC
群众团体〖〗AD
其它事业单位〖〗AE
企业(B)〖〗
科研型企业(即转制为企业后的科研院所)〖〗BA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BB
集体所有制企业〖〗BC
个人独资企业〖〗BD
合伙制企业〖〗BE
股份有限公司〖〗BF
有限责任公司〖〗BG
股份合作制企业〖〗GH
中外合资企业〖〗GI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GJ
外商独资企业〖〗GK
港、澳、台投资企业〖〗GL
其它企业〖〗GM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党〔2012〕1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包括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在编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国土资源机关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国土资源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国家、省党内法规政策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利益冲突防范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公开公平、冲突回避、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利益冲突防范工作,直接向同级国土资源党委(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工作。同级国土资源人事组织机构及业务机构配合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本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利益回避与监督实施
  第七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听证、信访办理,以及政策制定、人事选拔任用、奖惩等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的利害关系的;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遇到第七条情形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处(室、科)或行政监察机构申请回避。可以申请调整工作分工、调换工作岗位或地域回避;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九条 对于应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且所在处(室、科)未采取回避措施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机构作出强制回避决定并实施。强制回避方式可采取停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和存在的问题向同级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或投诉举报,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需回避,应明确回避的方式。并将调查和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或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执行回避规定,发生利益冲突情形,并涉及违法违纪追究责任的,应当作为加重情形;涉及国家赔偿的按照重大过失情形对其进行追偿。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对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应当作出相应的行为限制。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土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以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担任国土资源所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向相关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审批、矿业权审批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包括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违反政策审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违规设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条件;违规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违规减免或缓缴、截留土地、矿产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和规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矿山企业、土地整治工程单位担任职务;不准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单位担任高级职务。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以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义在该工作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利害关系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名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四章 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行为限制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兼任职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党员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党员的,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应辞去职务或立即停止有偿中介活动,所得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上缴。涉及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停止、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辞去所担任的职务,或者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