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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时间:2024-07-02 03:2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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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23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速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成立新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

(三)成立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临时性机构;

(四)确定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五)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六)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七)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涉及法律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应当在决策程序前进行。具体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启动合法性论证程序,由承办单位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决定,也可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直接决定。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合法性论证意见。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对于拟提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部门参加前期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做法;

(四)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于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论证意见并报市政府。市政府领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市政府领导批准启动合法性论证程序后,承办单位按本规定第八条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

(一)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与我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媒体、市政府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根据需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专家参与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论证后,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合法性论证意见,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论证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按程序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论证后,违反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决定;特殊情况,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决定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有关领导客观反映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所需费用,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论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论证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合法性论证事项的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办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违反本规定,导致市政府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相应的行政首长实施问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科学界定本部门和单位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性论证程序和规范化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在决策权限范围内作出重大决策的,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于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77号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功能区划的调整方案,须经所涉及的相应级别农、林、水、地质矿产和海洋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由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若上述调整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经专家论证表明已失去其保护价值的,应通过异地建设不少于原保护区面积的新的自然保护区给予补偿。

上述调整、变更的报批必须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前完成。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批制度。承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保护专业方面的技术力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设专章或专题报告,对所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现状作出评价,对因项目所造成的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功能、保护对象的影响与保护价值的弯化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除按现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分工管理外,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保总局的同意。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影响的项目,在批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须经该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自然保护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项目实施中超出批准范围造成生态破坏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限期恢复治理;对于项目实施中,在批准范围内造成的临时性生态破坏,也应监督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恢复治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自然保护区相应的经济补偿。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对本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于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应严肃查处,并将结果报送我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6〕6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衢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考核评比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信息刊物种类及内容
  (一)《衢州政务》(信息版)。主要内容:
  1、市政府领导对全市政府工作的指示和批示;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措施、做法和成效;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4、一段时期市政府和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5、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
  6、其他地区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
  (二)《衢州政务》(特刊)。主要内容: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政府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
  (三)《衢州政务》(增刊)。主要内容: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上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实践中的一些探索性工作,包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情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做法和体会;其他具有本地区、本部门特色或具有创造性的做法。
  3、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的一些与我市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研究报告,其他地区值得借鉴的重要经验和做法等。
  (四)《衢州政务》(专报信息)。是按市政府领导的业务分工直接向领导专报的内部刊物,主要内容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而又不宜扩大报送范围的问题反映和重要意见、建议。
  (五)送阅件信息。主要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各地各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包括:
  1、重大灾害情况;
  2、重大生产和交通事故;
  3、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及重大治安案件;
  4、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5、需要市政府领导紧急处理的重大问题;
  6、其它重大事件。
  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和标准按照浙政办发〔2004〕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政府办公室转报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市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市政府领导重要调查研究材料;
  3、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进展和突出成就;
  4、全市突发性重大紧急事件;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地各部门的专题约稿。
  二、计分标准
  (一)《衢州政务》信息版、特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计2分;《衢州政务》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篇计3分;《衢州政务》增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计10分。送阅件信息采用的每篇计2分。
  (二)凡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上作出批示的信息每篇加计10分。
  (三)直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省政府办公厅计分计算。
  (四)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省政府办公厅计分的2倍计算。
  (五)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按国务院办公厅计分的5倍计算。
  上述计分,合报信息的分数均分,不重复计分。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分类考核。分别按照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三类进行考核。
  (二)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1次或迟报2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三)通报考核情况。各单位信息报送、被采用篇数及得分情况每月通报1次;对被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彰。
  四、奖项设置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按全年信息考核得分及信息工作情况研究确定。
  (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设优秀信息员和积极信息员,根据全年信息考核结果,结合单位推荐意见研究确定。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