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证监信息字[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攻坚阶段,各证券经营
机构必须按要求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进行认真的自查、自改和更新升级。为确
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和接管过程中出现“两
不管”状态,贻误整体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在证券营业部归属权转让和接管过程中
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在受理证券营业部收购申请或接管事项前,应要
求收购或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签署《解
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见附一、二),并分别报证监会和营业部所在辖区
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二、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前,出售方公司总部对拟出售证
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引致的
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自收购协议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之日起,收购方对所
收购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
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
三、申请收购和接管期间,出售方或接管方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及
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中技
术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重视系统、数据的备份和安全,确保人员、系统、数据
等顺利交接。对有意拒绝、拖延或妨碍系统、数据、文档等交接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立即对证券营业部转让申请和托管进行一次清理,
要求尚处于收购审批或托管中的证券营业部双方总部补签《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
题承诺书》。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将拟被出售、被接管和在第三次测试中发现计算
机2000年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列为重点跟踪和帮助对象,要求其公司总部派出技术
骨干,协助解决困难。对确因技术力量不足、经费匮乏而无力解决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一、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二、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一:
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收购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出售方保证,在营业部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前,对拟出售
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
部责任,并按原定工作计划和证监会统一部署,与出售方其他营业部同步、按时、
完整地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
要的更新和升级。
二、收购方保证,自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之日起,对所收购证
券营业部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
责任,保证严格按照证监会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规定要求,如期进行计算
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升级,
确保所收购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过渡到2000年。
三、出售方保证,在交接过程中,认真配合收购方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加
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规范》,做好人员、系统、数据、
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承诺书自收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收购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公司总部、出售方公司
总部、拟被出售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区证
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出售方公司总部: 收购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附件二:
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接管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接管双方保证,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充分协商,就解决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费用、人员等做出具体书面安排,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所接管证券营业部平稳过渡到2000年。
二、被接管方保证,在接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配合接管方做好人员、
系统、数据、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管方保证,正式接管证券营业部后,认真了解所接管证券营业部信息
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和工作进展,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如期组织进
行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
和升级。
四、本承诺书自接管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接管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管方公司总部、被接管方公
司总部、被接管证券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
区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被接管方公司总部: 接管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1995年4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做好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用统一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姓名等。
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登记、分类,并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议案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代表议案后,应就议案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商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意见,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应及时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第六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议案交付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议案领衔人对议案的说明,经代表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也可以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八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而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的代表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半年内审议、研究完毕。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研究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名称、基本内容、审议经过和审议结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等内容。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举行的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常务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不成熟的,可以要求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再作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所提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认为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该议案的其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