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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0:2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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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


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第五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置换进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单独说明使用闲置资金金额、用途、使用时间、批准机构、批准程序以及收回情况。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应说明未使用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以及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第六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投资项目承诺效益、最近3年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并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明确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 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对该资产运行情况予以详细说明。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以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并说明实际情况与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第九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单位:

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200×年: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200×年:  
            200×年: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1                    
2                    
3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单位: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 承诺效益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200× 200× 200×
1
2
3





注1:投资项目承诺效益各年度不同的,应分年度披露。
注2: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农牧渔业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农牧渔业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注意到两国农牧渔业对发展各自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及发展双边友好合作的需要;注意到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和现有农业交往的基础上,为发展中委农业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承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开展两国农牧渔业领域里的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支持和鼓励两国农业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和经济合作项目,并为其实施提供方便。

  第三条 双方认为开展下列领域的合作具有良好的前景:
  (一)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
  (二)土地开发、改良和综合利用;
  (三)水稻种植;
  (四)淡海水养殖;
  (五)海洋捕捞;
  (六)水土流失的治理;
  (七)农牧机具的生产;
  (八)灌溉系统。

  第四条 双方在相互承担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使这一合作具体化:
  (一)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互派技术考察组;
  (二)建立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单位的直接联系;
  (三)交流农业科技资料以及用于科研的农业资源;
  (四)建立技术服务、工程承包、合资企业及与本协定有关的其他技术和经济合作项目。

  第五条 双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农牧业部作为本协定的执行和协调机构。

  第六条
  (一)双方将推动两国农业部高级官员和技术官员的互访,以便进一步确定合作的优先领域和方式,协调有关技术性问题。互访的时间、级别、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商定。
  (二)互访所需费用按对等、互惠的原则解决,即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责,接待一方负责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予以终止。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或延长。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其规定正在执行中的项目。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加拉加斯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万宝瑞          伊朗加维里亚
    (签字)           (签字)

关于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编报统配、部管物资申请计划的规定

教育部


关于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编报统配、部管物资申请计划的规定

1981年12月3日,教育部


物资设备是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建设和改造院校使之逐步现代化的基础。院校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每所院校要有一名院校长主管物资设备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院校议事日程。各院校应设置专门的物资供应管理机构(处、科);要抓紧物资队伍的建设工作,选派一些年富力强、政治品质好、具有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充实到校、系物资机构中去,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院校的物资供应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各项物资政策和纪律,切实做到职责分明,为教学、科研部门当好参谋。对全校的物资申请、分配工作,统一归口办理;协调院校内各系(所、处)的物资需要,搞好各类物资的综合平衡;加快物资周转,提高经济效果;研究制定在用及库存物资的科学化管理制度。为此,对现行统配、部管物资申请计划编制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的编制程序
1.编制计划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充分认识计划的重要性、准确性、时间性。要根据各院校的发展和规划,考虑到教学(包括电教)、科研、生产、基建、维修、生活设施等各方面需要的物资设备,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实事求是地编制计划。
2.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当前还要坚持以计划为主,以市场零星采购为辅的原则,各院校应于每年暑假前夕,编制下一年度的申请计划,寒假前夕,编制补充申请计划。
3.要根据实际需要及各院校建设的进度,在充分利用现有物资,挖掘潜力的前提下,教学以教研室(或实验室)为单位,科研以研究室(或课题项目)为单位,总务、行政、基建以科(室)为单位,按承担的任务,认真编制年度申请计划和补充申请计划,做到需要有理由,数量有依据,情况全清楚,经主管系(所、处)主任负责审核签章后,报送院校物资部门审核。
4.院校物资部门根据各系(所、处)的申请计划,组织全面审查、核实工作。并会同教务、总务、基建、财务、生产等业务处参与审核,综合平衡,由院校物资部门统一归口汇总,提出计划方案,报主管院校长或校务委员会批准,备正式文函连同计划一起报部。
5.申请计划须按国家物资总局及中央各产业部门制定的产品订货目录顺序,按汇总表、核算表、申请卡片、订货合同的统一格式要求,逐项填写,文字力求工整清楚。有特殊要求或需附技术资料、图纸的,随计划一并报送,加以说明。
6.计划要按指定日期报送,以保证我部整体计划按时送达国家物资总局及中央各产业部门。逾期不报的,不再等待。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计划:
(1)任务不落实,经费没有安排,申请计划未经院校长批准的;
(2)房屋、道路、水、暖、电、通风、空调等外部条件不落实,无安装使用条件的;
(3)技术管理人员不足,短期内无操作能力,设备、仪器到货后不能立即投入使用的;
(4)重复购置同类大型、精密、稀缺、贵重设备、仪器,而现有的设备、仪器使用效率很低或长期未安装使用,以及由于管理不善,不能充分发挥效益的;
(5)产品型号、规格、质量、价格不清楚及尚未定型的试制产品。
二、计划的变更
计划需要进行大幅度调整或增减大型、专用、贵重设备仪器的,在物资分配指标没有落实之前,由院校物资部门审核同意后,经主管院校长批准,盖院校章报部更改。
任务变更,尚未办理变更申请计划手续,物资指标已分配或已经订货的,由院校承担不能增拨物资或需退货的责任。
三、计划的执行
1.按申请计划及订货卡片,由部业务处负责或组织院校业务人员,参加国家物资总局及中央各产业部门的订货会议,落实申请计划。订货合同签订后,应严肃执行,按经委颁发的经法〔1981〕73号文中条款执行。
2.不直接订货的各项统配、部管物资的分配指标,由部下达到各院校物资部门。各院校的物资部门(处、科)负责校内分配指标的统一平衡及调配工作。
3.订货合同与原申请计划中所列产品质量、规格、数量、价格等要求不符,由部业务处负责,迅速联系更正;订货产品与原申请计划中产品的要求一致,而造成不符合需要的,由原申请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变更或撤消合同手续。
4.各院校物资部门应配置专门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并组织到货验收工作。由于合同管理混乱或无人管理,无论物资设备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到货不能及时验收,不能按合同条款拒付货款或索赔,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院校负责。
四、检查与评比
1.各院校系(所、处)物资申请单位,每年应结合年终业务考核工作,检查订货材料、设备、仪器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寒假前在主管院校长主持的校务会议上,汇报、检查物资工作。由院校物资部门负责整理成文字材料,并提出对现有库存物资的处理意见,经院校长签字,盖院校章报部备案。
2.在我部每年召开的统配、部管物资申请计划汇审会议上由各院校物资部门负责人代表院校汇报物资工作情况,交流各院校的经验,开展评比工作。
3.配合国家物资总局及中央各产业供应部门,部内业务人员每年分别到院校了解情况,宣传政策,指导业务工作。
本规定试行后,各院校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