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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8:4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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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大学城的若干意见》(深发〔2009〕1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及协议修正案,对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以下均简称研究生院)的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等有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研究生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市政府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以下均简称合作大学)合作创办,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办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深圳研究生院的办学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教育部划拨的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培养经费要保障投入研究生院,市政府按比例提供办学经费补贴。同时,通过课题研究、人才培养、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合作、社会捐赠等方式多元融资,促使知识资本、创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渗透,形成合力,确保研究生院有比较充足的办学经费。

  第三条 研究生院是合作大学在国内唯一一所异地办学的直属学院,是学校创建一流大学的有机组成部分。研究生院的师资管理实行固定、聘请、双基地流动的办法,其编制、岗位、待遇由合作大学分别根据"一校一制"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的办学补贴以规模与结构为基础,按学年度核拨;基本设施建设由市政府投入,科研经费由导师争取。

  第五条 研究生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并依法接受市政府和合作大学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六条 研究生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深圳事业单位政策要求,合理设置行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人员按岗管理。院长由校本部提名,征求深圳市委组织部意见后,校本部任命,报深圳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备案,享受本市行政管理岗位三级职员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待遇由研究生院按深圳人事制度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按合作学校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报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院编制包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与技术服务等教辅人员编制。

  以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加权0.5)师生比1∶8为基数,按70%的比例动态核定人员编制,其中教师的比例不低于90%,具体编制数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入编人员应当符合深圳市人事政策调入条件,由研究生院确定,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等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核定入编人员的户口、住房参照市属高校的管理办法执行;市政府在大学城配套规划建设教师公寓,限期居住,只租不售,以优惠价格租给在职教师使用,并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市政府可以根据研究生院各自办学模式,给予不同的配套支持。

  第九条 市政府对研究生院办学中的非研究生教育、非全日制教育不提供经费补贴,不增加核拨编制。

第三章 经费补贴与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市政府对研究生院的办学补贴与办学的规模、结构、水平挂钩,体现成果分享与激励约束的精神。市政府对研究生院实行生均综合定额补贴经费、专项经费的投入机制,鼓励研究生院的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深圳高等教育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研究生院采取生均综合定额补贴方式,对核定入编人员不再拨人员经费。

  研究生院核定入编人员,应当符合深圳市人事政策调入条件,在职期间,研究生院自主确定待遇,并按我市有关事业单位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金的,基本养老金与退休金之间的差额由财政补足。

  在研究生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编制在校本部或海外招聘的教师,在深圳工作超过5年(含5年)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研究生院负责为外籍教师在深圳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研究生院解决。

  第十二条 生均综合定额补贴经费应参照年生均培养费标准,由市政府按比例实行财政补贴。以2000年全日制硕士生年均培养成本5.31万元为基数,市政府提供约45.5%的财政补贴,年生均2.4万元,理工科硕士加权0.2,用于研究生培养经费和论文补贴,博士生在相应学科的硕士生基础上加权0.5。生均综合定额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教育局制定,并可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变化情况调整。

  第十三条 生均综合定额补贴经费,按照研究生院和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际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数,实行年度核拨,并与市属高校生均综合定额经费同步增长。

  市教育局应当加强研究生院学籍管理,制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实行交费住宿制度,市政府不免费提供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促进研究生院快速发展、特色发展,实行竞争性拨款,由各研究生院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科技研发资金中申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进一步落实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分室建设,每个实验室设备投入由市财政出资3000万元。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大学城建设同步进行。市政府的投入按协议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办理,并由市财政委员会逐年核拨。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从科技研发费用中给予资助。鼓励学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

  第十七条 大学城内政府建设物业的大修资金,参照市属高校物业维护资金投入标准,研究生院一次性大修项目,10万元以下的,由研究生院自行解决;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政府负责50%;100万元以上的,由研究生院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的学科设置、招生计划等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研究生院的办学成果由合作大学与深圳市政府共享。

  第十九条 对进入深圳大学城办学的其他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办学实体的经费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75号)同时废止。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
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以下简称《通
知》),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办理协议存款的政策,对做实个人帐
户后的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
议存款工作,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做实并集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
金,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协议存款。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协议存款,应按现行规定和《通知》要
求,制定具体办法或方案,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基
金安全。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协议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于向商业银行融资质
押。如遇支付特殊困难确需质押的,须报劳动保障部批准。

四、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
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
存款利率。

二○○三年三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上述基金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包括中央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的收入,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今年内财政部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财政部

                  二OO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