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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时间:2024-07-23 05:2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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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公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及我部有关规定,我部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农业部公告第312号、第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八月九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04年第11期)

  附 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目    录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12)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 (12)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13)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14)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15)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15)
  7.农业野生植物(国家I级)采集审批 ……………………………………………(16)
  8.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17)
  9.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18)
  1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9)
  11.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20)
  12.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21)
  13.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22)
  14.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22)
  15.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23)
  1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 …(23)
  17.草种进(出)口审批 …………………………………………………………(24)
  18.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25)
  19.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 ……………………………………(25)
  20.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 ………………………………………………(26)
  2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27)
  2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 …………………………………(28) 
  2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 ………………………………………(28)
  2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29)
  25.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30)
  26.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1)
  27.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2)
  28.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33)
  29.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34)
  30.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 ……………………………………(34)
  31.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35)
  32.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 ……………………………(36)
  33.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36)


                  一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3.国(境)外安全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4.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与安全评价审批同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输出国(地区)的投放市场证明
       4.输出国(地区)的安全性资料
       5.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70日
  收费标准:5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三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
       2.农业部颁发的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
       3.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3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四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
       3.标注部位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申请人应为境内公司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式样或其他说明文件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境外贸易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相关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证书,均为复印件)
       (7)申请人应当在报检后30日内,向农业部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信息反馈表》,并于有效期后30日内将未使用的进口标识退回农业部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研究内容及检测情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实验研究、中间试验阶段之外的,还需报送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说明
       5.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环境释放: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生产性试验: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六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检测情况
       3.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5000元/次
       (教学、科研单位15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七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

  项目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5)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8)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的情况介绍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11)生产品种情况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3)品种审定证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或部分省)的种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4. 经营转基因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经营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6)实行选育、生产和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②自有品种证明
       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7)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③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8)申请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
       ②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③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一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口商品种子的:
       (1)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口业务的资格
       (2)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中国种植、质量是否合格
       2.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
       3.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5)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6)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申请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4.已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品种资源鉴定
       5.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6)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
       (7)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3.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

  项目名称: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外双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合资中方应为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外方应为具有较高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由中方控股
       5.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能够引进珍贵的种质资源或先进的生产技术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相应种子的条件
       7.需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3)合资意向书
       (4)合同章程(草案)
       (5)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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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3]17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7月2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8日施行。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景德镇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市政府一名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为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爱卫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贯彻执行全国、全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统筹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爱国卫生工作,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等活动;
(三)广泛深入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口卫生素质;
(四)开展群众性的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卫生状况;
(五)组织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和进行卫生工作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做好人力、物力准备,控制此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努力减轻其危害。

第八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为城乡人民创造清洁、优美,有利于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计划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预算,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三)城建部门应把各类环卫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并与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配套同步实施。做好生活废弃物的清运,并初步实现无害化处理;扩大绿化地面积,建设城市公园和街头园林绿化景点,提高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水平。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等污染源进行监测监督治理,减少其危害。
(五)商贸、供销、粮食等部门、单位应结合生产和经营管理,贯彻国家各项卫生法规,改善环境卫生状况,保证各类食品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
(六)卫生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卫生、各类公共场所卫生和城市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的卫生监督监测,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及除“四害”技术指导;做好各类传染病的防治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市场卫生配套设施建设,搞好集市贸易和饮食摊贩的食品卫生和环境管理,督促市场内各类摊贩归行就市,保持摊点周围环境卫生。
(八)房地产部门应加强直管公房、安置房和商品房建设施工工地的卫生管理,认真解决因设计不合理或施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各种有碍环境卫生的问题。
(九)各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要抓好企业文明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厂区环境卫生、劳动卫生、“三废”治理和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保护职工健康,努力创建清洁工厂和花园式工厂。
(十)农业、水务部门应在创建卫生村建设过程中,做好人、畜粪便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预防控制消除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并加强农村人畜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十一)教育、体育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道德风尚,改善学校环境质量和教学卫生条件,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坚持体育与卫生相结合,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卫生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十二)公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爱国卫生管理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
(十三)宣传、文化、新闻、广电等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开辟专栏,报道典型经验;对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曝光。
(十四)工会、共青团、妇联应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及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进行社会卫生公德教育,提高人口卫生素质。
(十五)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单位应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开展建设卫生文明车站(机场)活动。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
市区以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制度和做好街道(巷)绿化、美化、卫生保洁以及预防、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传染病媒介生物为重点。

第九条 驻市部、省属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因地制宜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加强自身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前三包”,完善卫生设施,搞好庭院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各项卫生法规,履行爱国卫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大街小巷及室内外的卫生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地倒垃圾、废土、污水、粪尿和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杂物;不准损坏园林绿地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在市区步行街、主干道和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兔、羊等家禽家畜,严格限制城区内养狗。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及其他传染病媒介生物的活动,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同时,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缴纳除害经费。
第十二条 清扫卫生制度化,每周星期五为全市周末卫生日,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所有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全市周末卫生日和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十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系统。各部门、各系统应把有关的目标和要求纳入各自的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企业升级、评选文明单位应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内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损害公民健康利益的行为有监督权、举报权和制止权。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必须根据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及时受理关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举报案件,并在30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者。

第十七条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未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及时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凡未按期、按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在卫生工作评比、检查中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爱卫会可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限期改正、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理,或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未执行爱卫会决议或未完成承担的爱国卫生任务,同级或上级爱卫会可以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或殴打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或举报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8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3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
现将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账户内资金性质以及金融机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的规定,原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合二为一,统称为准备金存款。会计科目由原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科目合并为一个准备金存款科目,该科目下账户中的资金均为存款准备金
。其中法人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科目下账户中的存款,8%的部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8%以外的部分为系统内资金清算和日常支付的款项,属于超额准备金,其功能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科目下账户中的存款是金融机构分支机
构用于领缴现金、资金调拨、资金清算和日常收付的款项,也属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其功能也相当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备付金。
二、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即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金融监督管理和维护清算纪律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办转(1997)2号、人民银行银发〔1996〕148号和最高人
民法院法释(1998)15号文件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冻结和划拨。今后,如遇司法机关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人民银行各有关分、支行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主动向司法人员出示文件规定、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金融机构被判决或裁定需给付款项的,应当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无力承担履行责任的,实行逐级履行制,由其上级机构承担履行责任,逐级履行直至总行(部)。金融机构如认为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不当,应及
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



199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