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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3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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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下发后,深受各地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灾后重建、兴修水利的热潮。群众热情之高,投入资金之多,机械化施工之广,灾区移民安置速度之快都是前所
未有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确保工程质量的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把灾后重建、兴修水利工作搞得更加扎实有效,推向一个新的发展水平。


(国家计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以下简称中央15号文件)和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会议精神,落实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计划会议对1999年水利工作的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会同
水利部、建设部对长江沿线安徽、江西、湖南、湖北4省的移民建镇、兴修水利情况进行了调研,并于12月21日、22日在武汉市召开了现场办公会。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和安徽、江西、湖南、湖北4省的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4省
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建设部介绍开展灾后重建、兴修水利的情况,明确了今冬明春开展灾后重建、兴修水利工作的任务。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中央15号文件深受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按照中央的要求,一场气壮山河的灾后重建、兴修水利热潮正在长江沿线兴起,群众热情之高,投入资金之多,机械化施工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搞好水利建设,是关系中华
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的指示精神,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雷厉风行、精心规划、相互配合、行动迅速,在短短两个月中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安徽等4省94万移民的安置规划已经落实,大规模的移民建镇工作正在展开,80%需移民安置的灾民可望在春节前住进新房,明年上半
年可完成全部94万移民的安置工作。如此大规模移民,安置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由于各级政府的努力,大灾之年没有出现荒年景象,社会安定,广大群众情绪稳定,灾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中央15号文件的政策效应正在显现出来。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看到,现在还只是贯彻中央15号文件的开始,今后的工作任务很重,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当前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解决。主要问题有:
第一,当前的大堤建设和分蓄洪区规划是按1992年长江流域规划进行的,由于受今年特大洪灾影响和三峡等控制性工程的建设,原有的规划建设标准、设计已不适应,需要调整和补充,分蓄洪区规划也要进行调整。在调整的规划未完成前,各省存在自行其是、盲目攀比堤顶高程的
倾向和移民点选址不当的可能,必须加快规划调整工作的进度,避免因规划滞后给工程带来影响。
第二,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安排需要改进。有的水利建设项目没有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有些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监理队伍资质缺乏严格把关,同体监理现象比较普遍。
第三,工程质量存在隐忧。有些项目质量标准不明确就开始施工,监督责任制不明确,存在设计漏项、多次修改的现象,在施工环节上层层转包,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第四,移民建镇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有的建材质量较差、灾民建房缺乏技术指导、户型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针对当前工作和存在问题,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加固干堤,确保1999年安全渡汛
今冬到1999年汛前要按照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上提出的要求着力抓好四项工作:一是优先保证水毁工程修复,保证堤身堤基的重大险情处理,险工险段加固;二是加快堤基处理,重点搞好管涌易发段的堤脚内、外压渗平台的处理,填塘固基;三是对重要河段要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预防崩岸;四是对今年汛期依靠子堤挡水的薄弱堤段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加高培厚。这些任务一定要在1999年汛前完成。中央15号文件提出大堤建设的其他要求,用两至三年时间逐步达到。
为了确保这些任务的完成,会议提出以下要求:
(一)水利部及各流域机构要加快堤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尽快完善堤防建设的各项规范、规程和标准,抓紧组织对各地提出的堤防建设项目的审查,加强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搞好省际间堤防建设的协调。
水利部要在1999年1月中旬按原长江流域规划对长江干堤重点堤段和水毁工程修复加固,提出工程形象和技术要求,并对中央15号文件确定的长江荆江大堤、同马大堤、无为大堤、九江大堤、黄广大堤、洪湖监利大堤、岳阳长江干堤的基础和堤身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在1月底前
将经过审定的长江干堤重点堤段建设内容送国家计委。对长江干堤中需要安排又未列入加固的建设内容,各地要在1月中旬前报水利部审查,水利部在1月底以前提出审查意见,送国家计委。
各级水利部门要对工程质量负全责。一类干堤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需由水利部认定;二类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并由各省水利厅认定。
(二)国家计委在春节前批复堤防修复加固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计划部门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总体规划和确保重点的要求,认真审批堤防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和及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做好政策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监督。
(三)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和挪用。
二、移民建镇,使大多数灾民春节前搬入新居
安徽等4省在实施移民建镇过程中采取“就地后靠”、“插队落户”、“扩建集镇”三种类型安置移民是行之有效的。与此同时,有关地方、部门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移民建镇要统筹规划,注意质量,分步实施。设计要符合安全、适用、节约和群众满意的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尽量少占耕地。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济实用的户型设计和施工队伍。建设部要继续加强对移民建镇规划和户型选择、建房质量的指导。
(二)各地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移民建镇的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原则上由地方筹措。移民建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结合起来,要妥善解决电、路、水、学校、卫生院等方面的问题。为弥补资金不足,国家计委在1999年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计
划中,由地方财政担保归还,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移民建镇配套的卫生院、学校、供排水、道路的建设。世界银行已原则确定的8000万美元软贷款要尽快落实用于上述公用设施和水毁工程的建设。
(三)中央平均补助每户移民建房材料费必须用在移民身上。要增加资金安排使用的透明度,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对移民建房的补助款要加强审计监督。
(四)对各地提出增加移民的要求,要根据流域分蓄洪规划和财力可能进一步研究确定。当前首先要集中力量完成好94万移民的安置工作,巩固成绩,总结经验。
(五)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生产,但不允许新上小砖厂、小水泥厂;要打破地区封锁,开放市场,鼓励从外地调进建材,增加供给以平抑价格。必须制止趁移民建镇建材需求增加而乱涨价、以次充好等行为。必要时,各地可以依法采用临时最高限价办法,加
强建材市场管理;对建房所需原材料可组织定点专供,免除一些可以减免的收费,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六)移民建镇必须做到建新拆旧,这是考核移民建镇是否真正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坚决制止新房子建起来,旧房子继续留用的做法,防止移民返迁。这是确保平垸行洪和退田还湖政策取得实效的关键。为此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原宅基地土地证未作废的,不发新土地证,不调整承包
土地;不拆旧房的,要收回建房补助款;可推行二层建房使用拆除旧房的建筑材料。通过移民建镇,将原宅基地退屋还田还湖的,可进行土地调整,适当增加耕地面积。国土资源部要加强指导,颁布必要的政策文件,抓紧完成调整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手续,避免留下隐患。
(七)妥善安排移民生计是保证移民建镇取得成功的关键,各地要足够重视。在退人不退耕的地方要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推广优良品种,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度集约化耕作;对退田还湖失去土地的移民要及时调整承包土地,开垦宜农荒地,组织水产养殖和
尽可能组织从事第三产业。在搞好移民建镇的同时要安排好农业生产,做到移民建镇、备耕生产两不误。农业部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发展农业生产的指导和规划,加大优良品种、先进耕作技术的推广力度,并要特别关注1999年春耕生产存在的问题,对调整承包土地进行政策指导。
(八)为确保移民建镇资金需要,推动移民建镇工作,保证大部分灾民在春节前住进新居,年底前要在已下达14.9亿元移民建镇资金的基础上,再下达10亿元资金。各级财政应积极配合,使资金尽快到位。1999年上半年再下达10亿元,完成已确定的94万人的移民建镇任
务。
三、清淤疏浚,恢复和提高行洪能力
为尽快落实中央15号文件提出的三年内完成有关流域清淤6亿立方米的任务,水利部和有关各省应于1999年1月15日以前提出有关河段的疏浚任务和挖泥船型号。1999年新装备40艘挖泥船,挖泥船要立足于国内制造,有选择地引进关键部件,通过招标确定挖泥船生产厂
家,要把国产化作为招标条件之一。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各有关省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落实挖泥船的制造任务。当前要立足于发挥现有设施的能力,通过招标组织现有挖泥设备承担1999年疏浚任务。
四、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据此抓紧修订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从现在起要起好步,开好局,实现到2003年的生态环境建设近期目标。加快25度以下坡地的“坡改梯”和25度以
上坡地退耕还林的进度,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1999年国家增加10亿元以上资金,通过以工代赈,保证粮食供应,加大“坡改梯”和退耕还林力度。要切实搞好1998年国家投资安排的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加强综合治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尽快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由国家计
委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具体落实。
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贯彻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的精神,所有水利工程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人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至关重要,领导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完全责任,谁负责的工程出了问题,都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把负
责制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堤段、每个环节。实行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二)确保工程质量。认真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法定资格和能力,从源头上杜绝低素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低劣设备、原材料进入,确保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
上级主管部门,都要实行制度化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纠正,必要时不惜推倒重来。
(三)严格资金管理。水利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用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稽察,项目建成后,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
六、抓紧编制1999年水利建设专项计划
为做好1999年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工作,现在起就要抓紧编制计划,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的选择要严格按照中央15号文件确定的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任务、建设内容和重点进行。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同时安排与根治江河水患关系密切的黄河、长江上中游的生态环境建设。确保在建项目和收尾投资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灾后重建投资要与其他
各项资金相结合,财政预算内专项投资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水利建设基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农业建设资金相结合,国内资金与利用外资相结合,国家投资与广泛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
水利建设,重点安排1999年渡汛应急工程和1998年已开始实施的灾后重建续建项目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重点治理项目。主要用于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7大江河干堤加固工程,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清淤疏浚和挖泥船购置,重点病险水
库除险加固和大江大河部分重要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生态环境建设,主要用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长江、黄河流域上中游和黑龙江等重点国有林区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10大防护林建设工程,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综合治理工程。其中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地植被、“坡改梯”和农村节
能建设等。
各地要切实安排好地方财政性资金,要做到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努力保证灾后重建对投资的需求。同时,要面向全社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
七、加强对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重大项目的稽察
国家计委10月份首次派出稽察特派员对78个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了稽察,及时发现和整改了一些项目的质量和资金、工程管理问题。向国家出资的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保障国家投资的效益与安全,有利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健康进行。1
999年1月中旬国家计委将继续派遣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999年1月9日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1990年2月3日,民航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通信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地面业务通信
第二节 场内移动通信
第三节 有线电话通信
第四节 地空通信
第五节 航务管理通信
第六节 对空广播
第七节 机要通信
第八节 正常飞行的通信保障
第三章 导航和雷达保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机场导航、航路导航、监视雷达
第二节 导航雷达设备的设置和使用
第三节 正常飞行的导航雷达保障
第四章 专机和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一节 专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六章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业务技术培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依据。民用航空各级领导、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全体人员和使用通信导航雷达设施的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迅速、准确、可靠地为民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和雷达服务。
第三条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规划并组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
(二)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地面之间、地空之间的通信保障。
(三)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和雷达保障。
(四)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修。
(五)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训练。
第四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划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章制度,规定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人员定额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国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资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组织本地区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补充规定,编制和管理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资料。
(三)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负责具体实施本中心(站)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管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和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日常运行部门,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根据民航局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对他们实行技术业务管理。
第六条 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级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心尽力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

第二章 通信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民用航空通信分为地面通信和地空通信。
地面、地空通信网络,应当根据航线、机场的分布,空中交通管制、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的通信手段,采用先进的通信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民用航空国际通信电路和全国性的地面通信网络、地空通信网络,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地区性的,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拟定,报民航局批准后,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
通用航空专业地面、地空通信电路的设置,由通用航空公司提出申请,有关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拟定保障计划,报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民航局备案。
地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地空通信电路,由各该单位拟定设置计划,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通信电路的设置
航路导航台站的地面通信电路,根据需要设置。
一般航线机场设置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和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并根据需要设置起飞线塔台。
主要机场设置塔台、起飞线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甚高频紧急通信地空台、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和管制移交通信电路。
担负中低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
担负高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高空地空台。
担负国际航线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国际地空台,并视情况设国际地面业务通信电路。
飞行繁忙的机场,可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设置进近管制台和(或)地面管制台。
按气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要求和规划,设置高频或甚高频对空广播台。
为满足航空公司航务管理要求,可根据航空公司的申请,分别设置高频或甚高频航务管理通信地空台。
第十条 民用航空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根据民用航空通信网络的安排,督促检查所辖地区内的民用航空通信台站和使用民航通信设备、电路的单位,认真执行各种通信规定。设置和使用民用航空通信设备、电路的单位,应当接受检查。
第一节 地面业务通信
第十一条 地面业务通信是各民用航空地面台之间传递飞行动态、航行情报、气象、运输生产以及其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电报、电话和数据信息的通信。
地面业务通信网络由连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机场、航务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和国际间的通信电路组成。
地面业务通信网络包含:
(一)国际通信电路
中国民航局与外国民航局通信中心之间建立传递国际间规定种类的航空电报的航空固定业务通信电路。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电报经由《国际航空电信协会》通信电路传递。
(二)国内通信电路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机场、通信导航台站之间,建立传递民用航空各类电报和数据信息的电路。国内通信电路,以有线电工作方式为主,无线电工作方式为辅。
(三)管制移交通信电路
相邻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之间(包括中国与相邻的外国管制部门之间)、本地区各管制部门之间建立管制移交和飞行协调的通话电路。管制移交通信电路使用有线电或无线电工作方式,并配备录音设备。
(四)通用航空通信电路
执行通用航空飞行机场的电台与作业基地流动电台以及小型流动电台之间,建立传递通用航空各类电报的通信电路,必要时可兼作通用航空地空通信,使用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方式工作。
(五)飞行院校通信电路
飞行院校与所属分校之间,飞行院校与有关地区管理局之间,建立传递训练飞行电报的通信电路,使用有线电或无线电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地面业务通信网中的国内无线电波道,由规划网络的部门指定一个电台作为控制台,负责该波道的业务指挥,调整换频时间,监督执行各项通信规定和维护通信秩序。
第二节 场内移动通信
第十三条 机场范围内的单位、人员和民用航空专用流动车辆之间,建立传递保障飞行以及其他信息的无线电话通信。
场内移动通信网络,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按照《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和设置,并制定使用细则。
第三节 有线电话通信
第十四条 机场内部、机关企事业内部以及与外部有关部门之间建立的电话通信。
机场、机关企事业和外部的电话通信,应当采用邮电公用线路。机场、机关企事业内部的通信网络由民用航空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统一规划,分别建设。
航行、通信、气象、运输服务等单位之间的通信和遥控线路采用自建或租用专用线路,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 电话总机话务员应切实掌握电话转接的主次,保障主要电话优先接通,并建立挂发和直拨长途电话的审核、登记制度,控制长途电话的使用,尤其要控制国际、国内长途直拨电话的使用范围。不属于航行调度、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的事宜,不得使用调度等级的长途电话。
第四节 地空通信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地空台与航空器电台或航空器与航空器电台之间,建立用于空中交通管制、通报飞行动态、传递飞行情报等的无线电通信。
按照不同的职责,地空台分为:
(一)塔台,用于机场区域内的起落航线、仪表进近航线以内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空间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在没有进近管制台的机场,还用于进近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具体通信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
(二)起飞线塔台,用于辅助塔台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其通信范围在《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中规定。
(三)进近管制台,用于机场区域内除塔台管制范围外的空间,包括空中走廊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四)地面管制台,用于对机场范围内地面滑行的航空器及引导车实施指挥的地面管制通信。
(五)甚高频航线地空台,用于管制区内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六)甚高频紧急通信地空台,用于航空器和所载人员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和机长之间进行紧急通信。
(七)高频中低空地空台,用于中低空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八)高频高空地空台,用于国内高空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九)高频国际地空台,用于对外国航空器和中国民航国际航班在中国境内飞行实施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十)高频通用航空地空台,用于对通用航空飞行保证的通信,必要时兼做作业基地与负责管制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之间的地面业务通信。
第十七条 各地空台应配置录音设备,并由值班管制员(或话务员)直接与机组通话。
第五节 航务管理通信
第十八条 航务管理通信是航空公司与所属航空器之间传递飞行情况和实施飞行签派、航务运营业务的通信。
航务管理通信分高频和甚高频通信。高频航务管理通信主要用于航空公司与在国外或国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通信。甚高频航务管理通信主要用于航空公司与在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通信。
航务管理通信由航空公司提出使用要求,地区管理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如地区管理局建设有困难,可由航空公司在地区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自行建设。
第六节 对空广播
第十九条 高频对空广播,用于气象部门向飞行中的航空器广播气象情报。甚高频对空广播,用于气象部门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飞行中的航空器广播有关的飞行情报。
第二十条 对空广播,由气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使用要求,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统一规划、建设。
第七节 机要通信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机要通信,用于保障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传递行政机密电报的通信。在设有有线电路的地点,机要通信使用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在没有有线电路的地点,可设立无线电机要通信电路。特殊情况下,在没有机要通信电路的地点,经民航局批准,可临时建立机要通信电路。
第八节 正常飞行的通信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通信保障
(一)在机场区域内有飞行活动的全过程,应当保证塔台通信设备不间断地工作。
(二)起飞线塔台通信设备,按照值班管制员所要求的时间提供使用,并保证不间断的工作。
(三)应当保证管制室同本机场有关通信导航雷达台站之间以及管制部门之间的通信电路顺畅。
第二十三条 航路飞行的通信保障
(一)地面业务台相互之间应根据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室的需要,保持通信联络。
(二)航路地空台应当保持设备经常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按管制员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提供使用。
(三)航空器电台应当与负责空中交通管制的地空台保持可靠的不间断地空通信联络。
第二十四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保障
(一)根据通用航空公司与有关的通信导航部门的协议和批准的通信保障计划组织实施。
(二)通用航空飞行的地面通信,通常使用航空地面业务通信电路。业务繁忙时,可开放通用航空通信电路。通用航空飞行的地空通信,在航线上飞行时,按航班保障;在航线外或作业飞行时,可以开放通用航空地空台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际航线飞行的通信保障
(一)航空器在国内飞行时,应当按民航局的有关规定进行通信联络。
(二)航空器在国外飞行时,同外国地空台进行的通信联络,应当按照有关协议和所在国家规定的通信程序和方法进行。
(三)国际航线飞行所需要的通信导航资料,由民航局航行情报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飞行的通信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有关通航协议以及民航局的规定组织实施。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飞行所需要的通信导航资料,由民航局航行情报部门提供。

第三章 导航和雷达保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导航分为机场导航、航路导航;雷达分为着陆雷达、监视雷达和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一次、二次雷达及终端管制设备(简称航管雷达设备)。导航雷达保障必须根据机场、航线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组织实施。
导航和雷达台站的部署,由民航局规划,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国际航线、机场和国内航线、机场的导航、雷达设施,由民航局统一计划,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临时机场的导航设施,由地区管理局计划,报民航局批准后,由航务管理中心(站)负责建设。
第一节 机场导航、航路导航、航管雷达
第二十八条 机场导航,包括无方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距台、仪表着陆系统和雷达等设施。其部署应当根据机场等级、飞行繁忙程度和机场区域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特点确定。
(一)国际机场和国内主要机场,应当根据条件配置适合多种类型飞机在昼夜复杂气象条件下使用的导航设备。
(二)国内的一般机场、飞行院校的训练机场,应当配置与飞行任务相适应的昼间或昼夜复杂气象条件下使用的导航设备。
(三)通用航空临时机场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导航设备。
第二十九条 航路导航,包括航路无方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和测距台等设施。其部署应当根据航路地形和导航设施的性能,以机场导航设施为基点,设置必要的航路导航设施。
第三十条 航管雷达,其部署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确定。国际机场和国内主要机场,一般配置近程一、二次航管雷达。国内一般机场,根据飞行繁忙情况配置近程二次或一次航管雷达。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主要配置远程二次航管雷达,根据飞行繁忙情况增配远程航管雷达。
第二节 导航、雷达设备的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种导航雷达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着陆引导设备(指点信标台、仪表着陆系统、着陆雷达等)应当重点保障主要着陆方向,结合机场净空条件、气象条件、飞行程序和设台条件确定。
(二)机场区域内定向、定位设备(无方向信标台、指点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距台等)应当既能对航空器在机场区域内飞行提供准确的导航,又能辅助进离场和着陆引导。
(三)航管雷达,应当对雷达有效复盖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可靠的探测。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分别设置塔台、进近、区域管制设备。
(四)航路上的导航设施,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尽可能靠近航路中心线和城镇居民点。
(五)空中走廊的导航设施应设置在走廊的进出口处附近;航线转弯处的导航设施应设置在转弯点附近。
第三十二条 选择无线电导航、雷达设施的场地时,应当根据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在满足设备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考虑供电、取水、交通、安全等情况,兼顾台站工作人员生活的需要。为减少环境的影响,场地应当平坦、开阔、地势较高、四周或保障方向上应当没有影响设备工作的障碍物,尽量避开金属建筑、架空线、铁路等二次辐射体和各种电气干扰源,以保证电磁波的正常传播。
第三十三条 对导航台站周围的场地,应当严格按照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364-8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予以管理和保护,并将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向城市规划部门备案,经常了解场地周围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种导航、雷达设备在启用之前,都必须进行地面检查、测试和飞行校验。启用后的导航、雷达设备必须按规定周期、项目进行定期地面检查、测试和飞行校验。导航设备经过性能调整或更改重要部件之后,也应该进行地面检查、测试和飞行校验。飞行校验不合格或过期没有校验的设备,不得提供使用。
新建的导航、雷达设施,经飞行校验合格后,报民航局审批开放使用。
飞行校验可用专用校验飞机或选派合适的飞机进行。使用专用校验飞机进行的飞行校验,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提出申请,由民航局飞行校验中心统一安排实施。选派非专用飞机进行的飞行校验,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安排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导航、雷达设备的开放时间由空中交通管制室的值班管制员负责通知。管制员必须按照不同设备所需要的准备时间提前通知开机时间,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通知关机。有遥控装置的导航设备,应当在导航集中控制室由导航值班人员操作控制。
需要使用军用导航设施时,应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事先向有关部门联系。
第三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导航设备的保障性能,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必须根据各种导航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有效范围正确合理选择使用。
航空器所辖单位,必须按照导航、雷达设备的技术标准,认真检查和校准机载的导航设备,以便空中和地面配合使用。
第三节 正常飞行情况下的导航雷达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导航、雷达保障。
(一)导航台站应当按照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的通知,准时提供保障。
(二)使用着陆雷达引导航空器着陆时,雷达站应当保证雷达设备正常运行,值班管制员应当在雷达站或遥置显示装置处引导飞行。
(三)机场内各导航台站、着陆雷达站应当与塔台之间保持顺畅的通信联络。
第三十八条 航路飞行的导航保障
提供航路导航的机场和导航台站都应当根据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通知,认真做好准备,及时准确地提供导航保障。
第三十九条 外国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飞行的导航保障,按照通航协议和民航局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导航保障,通常利用固定航线上的导航设施,必要时在作业机场(地区)设置临时导航设备。
航务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和通用航空公司应当:
(一)根据提供通信导航保障的协议和调机、作业计划,拟定保障计划。
(二)派遣流动的通信导航设备时,出发前要组织检查和测试。安装后要组织地面和空中校飞,符合规定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四十一条 训练飞行的导航保障
机场内训练飞行,应当按照机场区域内飞行的保障规定执行。航线训练飞行按照航路导航的保障规定执行。飞行院校应当根据训练计划和训练课目的要求,组织保障,并检查机组所携带导航资料,了解其熟悉情况。
第四十二条 航管雷达保障
航管雷达应当根据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通知的时间开关机,保持设备工作正常,并与管制室之间保持顺畅的通信联络。

第四章 专机和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一节 专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专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专机飞行任务时,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当向有关台站明确交待任务、布置实施计划和应急措施,并组织检查通信导航雷达保障的准备工作。

执行任务的台站必须认真核对通信导航资料,严格检查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并指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的人员值班,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专机飞行时,担任保障任务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领导干部,必须亲临现场,切实掌握通信导航雷达保障情况,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担任专机飞行任务的机长(飞行通信员)应当按照规定主动与地面电台保持联络,报告飞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外国专机在中国境内飞行,按民航局规定的国际飞行的通信联络办法执行,并按专机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四十七条 地空通信失去联络时,值班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立即通知通信台站值班领导,立即采取恢复通信联络的措施,检查主用和备用通信设备,保证良好可用。

机长(飞行通信员)应当利用机上一切可以利用的通信设备,试与沿航路的任何一个地空台沟通联络,或者通过其他航空器电台转报,并在主用或备用频率上保持不间断的守听,连续发送飞行动态和飞行报告,同时将二次雷达应答器编码置在“7600”。
值班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必须在主用和备用频率上保持不间断的守听,并通知开放一切可能供航空器通信联络的地空台,连续发送管制指令和气象情况,或者通过其他航空器电台转报,直至恢复通信联络。
航空器在国外飞行失去通信联络时,机长(飞行通信员)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程序,设法与地面电台沟通联络,并通过航务管理波道报告国内。
第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威胁航空器和所载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时,机长(飞行通信员)必须尽一切可能发出遇险信号,报告航空器位置、遇险性质和所需要的援助。同时将二次雷达应答器编码置在“7700”。
其他地面电台和航空器电台听到遇险信号时,应当暂时停止无线电发信,注意守听,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转告遇险情况报告。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遭到劫持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时,机长(飞行通信员)应当在保证航空器和所载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设法发出无线电紧急信号,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同时将二次雷达应答器编码置在“7500”。
第五十条 航空器当发生迷航、失去通信联络等特殊情况时,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按空中交通管制员通知,开放一切可供利用的通信导航雷达设备,提供各种通信导航雷达保障。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五十一条 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上级有关技术工作的指示,建立和健全技术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技术革新,加强技术安全措施,组织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工作,保持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通信导航雷达信息稳定可靠。
第五十二条 民航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必须按梯次配备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实施本部门的技术业务工作。基层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技师,以确保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质量。
第五十三条 通信导航雷达人员主要来源应当是大、中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和经过专门训练的合格人员。所有通信导航雷达值班人员都应当熟悉所管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和使用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台站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数量,应当根据各项设备的技术特性、保障对象和不同任务适当配置主用和备用设备。
甚高频地空台和导航台站,应当配有与主要设备相同数量的备用机。
高频无线电收发信台,应当配有主要设备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备用机。
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通信线路,应当配置集中管理的多声道录音装置。
有线通信的终端设备,其备用机一般不少于主要设备数量的四分之一。
第五十五条 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供电必须稳定、可靠。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的备用电源,都应当能够随时供电。如果公共备用电源不能满足通信导航雷达业务用电需要,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应设置专用的备用电源。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的主用电源不可靠时,其备用电源应有备用机。使用电池工作的台站,应当保证电池在正常状态下供电。
第五十六条 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运行、维护,必须严格遵守《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设备运行、维修规程》的规定。
一、台站值班人员,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并经常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各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内容和方法,结合设备的工作情况,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定期维护。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审核所辖台站制订的定期维护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为确保维护质量,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每年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检查。
第五十七条 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修理,应当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设备运行、维修规程》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一、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一般修理由台站组织进行,凡台站无力修复的设备或部件,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组织修理。必要时,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派遣维修人员或者组织巡回检修组,帮助技术力量不足的台站进行定期检修。
二、设备的大修,由执管设备的单位制定大修项目、费用和材料预算,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送外单位修理。
三、各种设备修理后,应当进行技术检验。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设备,必须重修。
四、民航局提供的通用航空的流动电台,由设备所属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检修;流动电台在使用中,由执行任务的通信人员负责日常维护。
第五十八条 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测量仪表,制订仪表使用细则。使用仪表人员应熟悉仪表的操作和注意事项,防止损坏仪表。各种仪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测。
第五十九条 通信导航雷达基建工程,分为新建、扩建机场项目中的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工程和单项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工程。
新建、扩建机场项目中的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工程,由地区管理局机场基建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和验收,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负责提出工艺要求和设计审查意见,并参加竣工验收。项目的设计及概算由民航局机场基建部门会同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审批。
单项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工程由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负责组织工艺设计和安装,机场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土建设计和施工。项目的审批和竣工验收由地区管理局组织机场基建和通信导航雷达部门进行。
地区管理局通信修理所(或安装队)是承担本地区通信导航雷达基本建设安装工程的单位,并负责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修理和巡回检修,其技术业务工作,由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管理。
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选址定点工作,由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部门会同机场基建部门负责,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会同机场基建部门审批。
凡纯属设备添置和更新,由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制度。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建立所辖台站的技术档案,包括台站建设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等。
各台站必须备有台站的技术文件、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各种原始记录。对重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要集中保管,统一使用。
设备调拨时,有关的技术资料必须随同转移。
第六十一条 民航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技术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
(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各种安全守则和消防细则。
(二)教育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技术安全规则,熟练使用各种防护用具、消防工具和熟悉急救常识。
(三)各种设备的防护装置、工作场所的防护用品和消防设施,必须完整良好,不得移作他用。
(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与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器材分开保管;对容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应当涂绘“危险”等识别标志。
(五)容易发生危险的作业,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做好救护准备,领导干部应当在现场指导。
(六)凡从事高频、微波辐射、高空作业和蓄电池维护的人员,应当切实按照国家或当地对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
(七)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适时做好防火、防雷、防风、防潮、防冻、防高温的工作。
(八)加强电缆、地网等设施的维护管理。施工单位在埋有电缆、地网等设施的地区进行作业,应当与使用单位联系,按照国家《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十二条 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技术改进,应当以改善通信导航雷达设备性能,改进操作、保管和维修方法,提高保障效能为重点。对于一切发明和技术改进,都必须给予热情的支持和鼓励。凡经过试用鉴定合格有推广价值的技术改进成果,应当分别按照《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和民航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十三条 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器材是完成通信导航雷达保障任务的物质基础。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切实做好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供应渠道,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信导航雷达单项工程的设备、器材,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通过有关部门办理订货。
二、经民航局批准的更新、添置的设备和维修用的统配器材,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部门作年度计划,经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批准后,通过有关部门办理订货。
三、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通用维护器材,由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按需要自行购置,并酌情贮备,既要保证实际需要,又不至积压浪费。
四、地区管理局通信器材仓库,负责供应和贮备本地区通信导航雷达台站所需的设备和器材,其技术业务工作由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器材和工具仪表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锈蚀、变质,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必须:
(一)经常教育通信导航雷达人员爱护设备,节约使用器材、电力和油料。
(二)建立登记、统计制度,掌握设备的数量、质量、运行、变动等情况。
(三)建立和健全设备器材、工具仪表的管理、维护和保养责任制。
(四)建立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将现用的或暂存不用的主要设备情况,逐级报告上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
第六十五条 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调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民航局有权调拨全局范围内通信导航雷达设备。跨管理局、工厂、学校的设备调拨,除批准大修调拨者外,一般应当实行有偿调拨。
二、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有权调拨所辖区域内的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并报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备案。
三、十瓦以上甚高频电台、一千瓦以上高频电台、导航、雷达等设备需移作他用或者调给民航局以外单位,必须经过民航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偿调拨手续。
第六十六条 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报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鉴定和批准手续:
一、使用时限已到、不能延期使用,或者使用时限未到、但已经不能修复使用,或者修复费用相当于重置价值的,可以申请报废。
二、报废设备时,由执管单位提出申请,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填写《通信导航雷达设备报废鉴定书》。
三、导航、雷达设备,一千瓦以上的通信设备,贵重仪表以及未到使用年限或未提足原值的固定资产等设备的报废,由民航局审批,并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提足折旧。其它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并及时报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备案。
四、未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乱放乱拆或挪作他用;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通知财务和有关业务部门予以注销。回收残值,应当交财务部门入帐。
第六十七条 航空公司和其他驻机场单位,需要使用民航局辖属的通信电路、通信导航雷达设备及人员时,必须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并签订协议。

第六章 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根据民航的年度飞行任务和通信导航雷达建设计划,结合地区管理局上报的年度通信导航雷达工作总结,制定出本年度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计划,报请民航局批准后实施。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报请地区管理局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时完成。
第六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业务管理制度。凡属全国统一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业务管理制度,由民航局拟定和颁发。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导航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请地区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并报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备案。随着技术发展和情况变化,制定规章制度的单位应当及时修订。
第七十条 通信导航雷达人员及其他使用通信导航雷达设备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并对所属人员进行执行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检查,对执行规章制度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规章制度、通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处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吊销执照。凡触犯法律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编制通信导航雷达资料,必须执行无线电管理部门有关频率、呼号的管理规定,掌握保密、适用、简便的原则。
全国性的地面、地空通信资料和导航资料,由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编制。
地方航线、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资料,由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编制,并报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备案。
通信导航雷达资料的增加、删除、更改,由制发部门负责通知。接到通知的部门必须及时修改,并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未经制发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更改。
第七十二条 通信导航资料的管理:
一、根据满足需要和便于保密的原则,规定资料密级和编号,并严格控制分发范围。
二、列有密级的资料,没有经过原制发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可以摘印本地区范围内和执行任务所必须的通信导航雷达资料,并将印发的内容和数量报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备案。
三、建立通信导航雷达资料的保管、修改、校对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四、机组除执行国内重要、紧急任务的飞行外,不准带与该次飞行无关的资料。机组应当分工专人携带保管通信导航雷达资料。
五、寄运和携带保密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文件的传递规定办理。
六、禁止在非保密本上摘抄保密资料。
七、当发生失密、泄密情况或丢失密级资料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补救措施,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十三条 建立业务工作检查制度。上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经常检查下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技术业务工作。任务、计划、措施下达后,要及时检查落实情况。遇有重要任务,必须随时检查指导,以保证任务的完成。
第七十四条 建立技术业务报告制度。下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报告技术业务工作。如实反映完成任务的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对于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专题报告。
第七十五条 建立通信导航雷达值班制度。航务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领导,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通信导航雷达保障情况,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六条 建立事故差错的登记和报告制度。事故差错分为事故、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三种。其具体标准由民航局制定。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都应当按照规定,详细登记事故差错,定期向上一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和严重差错。应当上报民航局,并及时调查和处理。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对各种事故、差错都要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予以通报,以防止重复发生。全年无事故差错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七十七条 做好业务统计工作。业务统计资料是分析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质量和研究改进工作的依据之一,各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必须根据原始工作记录,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认真填写,按时上报。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要综合分析各单位业务统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或向上一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通信导航雷达业务统计报告表,按季度统计,并按规定时间报告上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
第七十八条 加强管理教育。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领导干部,应当严格管理所属人员。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和技术情况。经常检查和考核他们的工作和学习,关心他们的生活,把严格管理和耐心教育结合起来。对于边远地区和执行临时任务的电台,应当选派适当的人员担负工作,保证在远离上级领导的情况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的指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十九条 加强通信导航雷达队伍建设。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领导干部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关于通信导航雷达干部的配备、选拔、调整的建议,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台站人员编制的建议。
通信导航雷达工程技术人员的调离,应当征得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 业务技术培训
第八十条 业务技术训练是搞好通信导航雷达业务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必须遵守国家《职工教育法》和有关职工教育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与职工教育部门密切协同,组织好各类通信导航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训练。
第八十一条 通信导航雷达人员的在职技术业务训练,应当以规章制度,设备的操作维护技能,设备的性能、构造和工作原理为重点,并且要学习外语和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认真加强基本功的训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通信导航雷达领导干部还应学习现代通信导航雷达管理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通信导航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技术训练,应当根据不同工种的特点和人员的技术、文化水平,因人施教,注意专业对口并解决好工学矛盾。广开学路,鼓励自学。采取岗位练兵、专题讲课、讲座,群众讨论、操作示范的方法进行学习观摩。也可以组织各种短期训练班,利用教育基地进行培训。或者选送人员到大专院校学习,还可组织人员收看电视广播讲座或参加函授、夜大学习。
第八十二条 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提出的年度训练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训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在职业务学习。每周要保证每人至少有四小时学习时间。在保证圆满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多安排一些学习时间,为职工参加有组织的业务学习创造条件。
第八十三条 业务技术训练,要建立考核制度。考试应当本着学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可以采取口试、笔试或实际操作、排除模拟故障等方法进行。经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或院校考试及格的学科(包括文化课和技术基础课),应当发给成绩证明,不在重复考试,并作为评级的依据之一。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应当及时进行思想鉴定和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转正。
第八十四条 业务技术训练,应当调能胜任教学的人员任教,发动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老职工传授技术经验。通信导航雷达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师资的培养,并保证教师有充分的备课时间和必要的教材。教师必须认真负责,经常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十五条 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加强对在职业务技术训练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训练的组织、督促、检查工作,经常了解训练的情况,及时总维交流经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回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回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实行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自你局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后,先后出现过未按规定办事的情况。一九八七年,我局曾发文指出你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超越审批权限和未经国家行业归口部门批准,核准登记外商投资
企业的问题;今年上半年,你局又发生未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核准登记党政机关干部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的问题。鉴于你局不能代表我局正确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职权,经研究决定: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我局授权你局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改为由你局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设在南通市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外国(地区)企业,由江苏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核准登记,并发放证、照。
你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被收回后,现存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全部交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同时你局应继
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审、出资、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99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