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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及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0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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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及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及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200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2002、2003年为监理企业资质就位过渡期,2004年完成监理企业资质就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结合2004年资质年检一并进行。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企业进行年检,不得随意降低年检标准,并根据年检结论确定企业就位的资质等级。从今年开始,资质年检要对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仍保留现资质等级,如2005年资质年检结论仍为基本合格的,则降低资质等级一级;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达不到标准的监理企业,要鼓励其进行合并、重组,使企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原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年检的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从2004年起,其资质年检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该进行联合年检的,先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进行年检,再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情况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查。

  二、时间安排

  资质年检和就位工作应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日至30日将资质年检的结果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报送材料包括:年检及就位工作总结、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单列。年检汇总表要通过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具体表式将在网上发布。

  经年检对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甲级监理企业,请各地区或有关部门将该企业的年检表、年检结论及资质证书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定。

  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工作,与年检和就位工作同期进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4年6月1日-30日将晋升甲级的申报材料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不需向我部申报。

  联系人:燕平,联系电话:68393790,传真:68393530。

  三、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2004年资质年检之后,要求所有监理企业将其基本情况上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各地方建设厅(建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理企业的上网工作。上网工作应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

  上网的具体事宜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哲辉,68394071;李亮,68394400、68394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0年9月9日至10日,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我局贾治邦局长等局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局党组对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全国营造林工作者的极大鼓舞和鞭策。为深入学习贯彻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局领导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哈尔滨市丹清河林场等单位森林抚育经营取得的显著成绩,科学分析了当前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森林抚育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中的永恒主题,深刻阐述了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出了加快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保障措施,着力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领导,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林业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确保实现2020年林业奋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森林抚育经营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置于当前林业工作重要位置,作为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像抓造林绿化一样抓森林抚育,像抓防火防虫一样抓森林经营,像抓提高森林覆盖率那样抓森林质量提升,夯实森林资源培育这一林业发展的根基,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森林抚育经营的根本转变。各地要把森林抚育经营作为“十二五”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合理确定目标和任务,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力度,确保森林抚育经营工作在“十二五”实现根本转变。特别是目前森林抚育经营欠账多、任务重、进展缓慢的省区,要坚持把现有林抚育经营和新造林管护相结合,在加强领导力量、落实具体措施、推进机制创新上下功夫,通过采取领导包抓、现场督办、典型示范等措施,加大力度,加快进度。要拓宽发展思路,把森林抚育经营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生物质能源利用、林下产业开发利用等紧密结合,加快探索建立以抚育经营增强森林资源自我保护能力、以产业开发带动抚育经营的共赢模式。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要求,积极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已经编制方案的,要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森林抚育经营,并及时做好方案的修编;尚未编制方案的,要力争在3-5年内全面完成方案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制定森林抚育经营年度计划,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政策扶持,为加快森林抚育经营创造良好条件。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制度,确保森林抚育经营依法依规实施。要加大森林抚育经营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森林抚育经营资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需求,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基础建设投入,完善林区道路网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必要的设备,逐步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提高综合保障能力。要严格按照本地区森林抚育经营的实际要求,结合 “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合理测算本地区同期完成抚育经营任务所需采伐限额,并纳入相应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确保优先保证,足额到位,绝不能因为限额指标问题而影响抚育经营顺利实施。要加强森林抚育经营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采伐限额真正用于森林抚育经营,严禁将森林抚育经营限额用于非抚育经营性质的采伐,以加快森林抚育经营推动资源快速增长。凡是不按规定使用森林抚育经营限额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并在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等方面进行调控。
四、精心培育典型,用榜样带动森林抚育经营深入开展。典型带动是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的有效方法。近年来,各地在森林抚育经营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其经验和做法,发挥“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作用。我局将在继续抓好全国128个森林经营试点单位的同时,着力抓一批代表性强、短期内易见成效的试点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形成上下共谋、齐抓共管的新机制。各地也要根据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新进展、新情况,有计划地精心打造一批森林经营示范县、示范林场和示范户,做到层层抓典型、级级有样板,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森林抚育经营全面开展。对于事迹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单位,我局将采取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典型事迹报告会、通报表彰等激励形式在全国予以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海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典型样板的宣传报道。近期,围绕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我局将在《中国绿色时报》开辟森林抚育经营专栏,集中宣传报道各地在森林抚育经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参与,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为我局提供2-3个先进典型材料。各地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为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创造良好氛围。
五、突出建设重点,全力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要突出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落实。对2009年试点任务,各地要抓紧开展检查验收,认真完成总结。同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抓紧编制2010年省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合理安排任务,并将实施方案报我局和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编制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杜绝搞面上平衡、撒“胡椒面”的做法。已经完成实施方案批复的,要抓紧编制批复作业设计,尽快开展施工;还没有完成实施方案批复的,要采取集中服务等形式,加快审批进度,为编制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争取主动。要强化施工质量管理,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施工监理制,切实做到该割灌的割灌、该定株的定株、该修枝的修枝、该间伐的间伐,防止出现以采代抚、惜树拒抚,以及乱砍滥伐等现象发生。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试点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系统,落实科技支撑单位,定期组织对试点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抚育经营顺利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摆上与造林绿化同等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监管措施到位。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责任,兑现奖惩措施,确保林分质量提高,森林资源不破坏。要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转变管理方式,深入生产第一线,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主动为林农搞好各项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努力构建既有内部职责分工,又有相互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新机制。要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等情况,及时报送我局造林司,以便编发信息简报,总结推广经验,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造林司 高均凯
电 话:010-84238504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3〕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三 年十月十五日





曲靖市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减化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注册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需经行政审批机关或机构批准同意,核发《许可证》、《资质证》等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各项行政前置审批行为。

二、并联审批的实施部门

依法对个体工商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实施行政审批的本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未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亦按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所涉及的需经行政审批的项目和审批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市便民服务中心组织各行政审批部门拟定、印制《前置审批项目申请须知》。如遇政策变动,各部门负责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并报送市便民服务中心。

三、并联审批的方法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的行政前置审批将过去当事人逐项申报的“串联式”程序改为“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式”程序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的有关受理、咨询、抄告工作。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督办、协调工作。

(一)一门受理。工商局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集中受理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注册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进行前置行政审批的事项时,向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项目申请须知》,发放《前置审批告知单》(由市工商局编制),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领取前置审批相关表格。

(二)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即填写《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及《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回执》(由市工商局编制),并及时抄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专递、电传或电子数据等)。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工商部门抄告的《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对其申请审批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审批意见,办妥有关审批手续,颁发许可证件,并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反馈审批情况。若审批权限属上(下)级时,被抄告的部门及时提出本级意见并限时处置,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反馈本级意见和处置情况。

(四)限时完成。各行政审批部门应从工商部门抄告送达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予审批的,在《回执》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及其理由,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审批手续或告知其不批准的理由。

四、并联审批的适用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麒麟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的各种行政前置审批。

申请人凭《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回执》或批准文件,提交齐全的登记资料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齐全的登记资料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

各行政审批部门也应在工商部门作出核准决定时同时完成行政审批工作,发放相关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的,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提出“不同意”或“建议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审批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按照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对需报省级以上部门审批,各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的时间抄告工商部门。市便民服务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各审批部门督办、催办,对催办后仍未在时限内完成或无任何理由不答复明确意见的,由市便民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全部由被抄告部门承担。

企业因情况变化,需对原审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申报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有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组织专人负责,协调全程办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五、并联审批中的证照发放和管理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申办营业执照的各项行政前置项目,属市(县)两级部门审批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许可证件,工商部门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属处或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的,为有利于企业筹备,工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凭市级审批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回执》,先办理注册登记,并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后用括号缀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字样。待领取相关许可证后,再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六、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申办注册登记和涉及需行政审批的项目,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公告,对社会公开审批依据、审批部门、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二)分工负责制。各职能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责,主动联系,同步审批,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

(三)服务承诺制。各职能审批部门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又要从发展经济、便民服务的大局出发,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事质量,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行政审批工作。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审批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协调会议由市便民服务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召集。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追究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进行通报,纳入创建“人民满意服务部门”进行考评;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并联式行政审批办法由市便民服务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受市人民政府监督。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