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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04 22:2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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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理法托斯·纳诺于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分别会见了纳诺总理,温家宝总理和纳诺总理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回顾了两国建交五十五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就加强两国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

  一、双方高度评价五十五年来两国关系发展成果,强调中阿传统友谊是两国人民共同创造的宝贵财富,是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的坚实基础。双方决定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纪念两国建交五十五周年。

  二、双方指出,促进中阿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两国政府将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推动中阿关系在新形势下的全面发展。

  三、双方同意加强各级别对话,增进政府、议会、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交往与合作,加深相互理解与信任,弘扬传统友谊。

  四、双方强调,经贸合作是发展两国关系的重点领域。双方同意充分发挥两国政府职能部门及中阿经贸混委会的指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拓对方市场,开展经贸和高新技术领域合作。双方将按本国法律和国际法,为对方自然人和法人积极参与本国经济发展提供便利。

  阿方高度评价中国政府为阿尔巴尼亚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力所能及的援助。

  五、双方愿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司法和军事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认真落实双方签署的各项合作协议。

  六、阿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中方赞赏阿方在台湾问题上的上述一贯立场。

  七、双方重申,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中国理解阿政府融入欧洲━━大西洋一体化进程的选择。赞赏阿方奉行睦邻友好政策,维护东南欧地区的稳定与发展,积极推动区域合作。

  阿方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东南欧稳定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八、双方表示,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解决人类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张加强联合国作用和安理会权威。

  双方决心加强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及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加强沟通与磋商。

  九、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严重威胁。双方一致谴责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恐怖主义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加强国际合作,坚决打击和防止恐怖主义活动。双方表达了就打击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贩毒等加强磋商与合作的政治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             法托斯·纳诺

        (签字)             (签字)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厅[2008]27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建材生产供应,稳定灾区主要建材价格,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确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特制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
附件:《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建材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恢复重建的重要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作出全面部署。针对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建材供需矛盾突出等情况,为进一步做好灾区建材生产供应,稳定灾区主要建材价格,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确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建材生产供应
(一)增强灾区建材企业生产能力。合理调整建材企业布局,简化审批手续,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建设,鼓励现有建材企业采用新技术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原计划关停落后生产能力的建材企业,在符合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可延缓至2010年淘汰。不再恢复重建震毁的落后生产能力。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到灾区投资兴办、兼并重组建材企业,增强水泥、墙体材料生产供给能力。
(二)保障建材生产企业运营。支持建材生产企业加强节能减排、降低资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搞好煤电油运等建材生产要素的协调服务,保障灾区水泥以及砖瓦砂石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正常运营。水泥行业暂停执行差别电价一年。鼓励商业银行对有利于增强灾区建材生产能力的合规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给予信贷支持。
(三)综合利用灾区固体废弃物。组织做好震毁建筑废弃物清理分拣、消毒防疫和集中运输等工作。加强统筹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厂建设。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和各类投资者,按照《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综合利用灾区建筑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煤矸石等研制开发环保建材产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优惠政策,采取无偿提供临时生产用地等措施,支持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在恢复重建期间就地处理、就地利用、就地生产、就地销售。
(四)鼓励发展和使用新型建筑材料。积极组织企业研制开发新型建筑材料。鼓励和引导使用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煤矸石空心砖等新型墙体材料,替代部分传统墙体材料的使用。民族地区可按照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在保证石材选用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当地石材作为农房墙体材料。
(五)保障大宗建材物资供应。需跨省供应的钢材、水泥、玻璃、沥青等大宗建材,可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组织集中采购,衔接落实生产和流通配送,稳定出厂和运输价格,保障市场供应。砖瓦砂石等建筑材料,立足省内平衡解决,可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生产供应商和供货价格,组织集中采购。
(六)鼓励对口支援建材供应。灾区周边省(区、市)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建材市场需求,发挥本地建材企业优势,积极组织货源销往灾区。鼓励对口支援省(市)自行组织紧缺建材采购,尽力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
(七)保证灾区重建建材产品质量。建材生产企业要加强建材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建材流通企业要依法经营,防止不合格建材流入市场。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的行为。
二、保障灾区重建建材运输
(一)尽快恢复灾区道路交通。加快灾区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优先安排建设资金,加强瓶颈路段疏通与维护,提高通往城镇和边远乡村的道路通达能力。加大重点路段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和治理力度,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二)统筹组织运输力量。按区域建立建材配送中心,及时发布建材市场供需信息,组织引导社会运输力量参与大宗建材运输,减少倒运和仓储环节,保障城镇、乡村大宗建材供应。对为政府采购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给予补贴。
(三)开辟建材运输绿色通道。铁路、公路等部门对运往灾区的大宗建材,优先安排运力。对政府集中采购的大宗建材运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专门通行证,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措施。
三、加强灾区建材价格监督管理
(一)落实重要建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灾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平抑建材价格作为当前价格监管工作的重点,根据建材生产销售特点,适时采取规定限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确保钢材、水泥、玻璃、墙体材料等大宗建材出厂和销售价格维持在合理范围内。地方政府可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产销地临时价格协调机构,协调建材临时价格政策。根据市场变化,对供求平衡、涨价压力缓解的建材品种,及时调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加强建材价格监督检查。继续做好灾区建材价格日报工作。组织开展钢材、水泥、玻璃、墙体材料等重要建材及其运输价格的检查和巡查,防止煤电油运价格不合理上涨。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价,以及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变相涨价和欺诈行为。依法打击建材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材市场秩序。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灾区各级发展改革、经委(经贸委)、住房城乡建设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期间建材生产供应和物价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根据灾后恢复重建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务求实效。各级发展改革、经委(经贸委)、住房城乡建设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促进建材生产供应和稳定价格的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行为。要加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有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发[2003]124号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观将《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盐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高速公路围合圈内国省道、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出入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 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市城管局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盐城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管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盐政发[2002]62号)的规定,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市城管、规划、建设、工商部门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由城管、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市区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第七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事项,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制度。由市城管局统一受理初审,牵头组织布规划局、市建设局、盐城工商局并根据需要约请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办审批,重要道路、地段和体量较大的广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区城管局负责其城管行政执法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涉及需经市联席会议会审的户外广告设置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需经市联席会议会审的户外广告设置事项,主要包括:
(一)设置在主干道道路红线内的立杆灯箱、路灯广告、站台广告、路标广告及绿化带内的广告;
(二)定着于临街建设立面的大型广告、屋顶广告和围墙广告;
(三)市区空旷地带和窗口地区的大型广告;
(四)需经联席会议会审的其他各类广告。
经联席会议会审通过的户外广告设置项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有效证照;
(二)户外广告的设计样稿及现状效果图;
(三)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手续或意向协议;
(四)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户外广告更换画面、发布临时广告的, 由市城管局先行审阅,然后到盐城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划,统一组织在住宅小区和社区设置建设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组织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技术规定,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其设置位置、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得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同一高层建筑物顶部的户外广告,必须上下高低一致、前后立面相平、彼此互相连接,力求采用霓虹灯制作并同步整体亮化。
第十四条 街道两侧店招门牌的设置,应当遵守“一店一招(牌)”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统一规格,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灯箱等形式设置,必须上下一线、前后一面、左右一体、色调协调,力求采用霓虹灯制作并同步实施亮化。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限一般为: 固定广告不超过2年,临时广告不超过10天。户外广告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按规定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或张贴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
(三)电杆、邮筒等电力、通讯设施;
(四)城市社区围墙、居民住宅楼道及墙体;
(五)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十七条 市区主街道原则上不得悬挂大型商业性布幅广告、临街条幅、过街横幅。确因节日庆典、公益宣传和重大活动需要,应按规定报市城管、工商等部门批准,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对褪色、陈旧、破损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及时翻新、更换、维修。
第二十条 在市区乱涂写、乱张贴、乱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承担清除责任,造成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隶属自己管理使用的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有乱挂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清除或粉刷。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市政、园林、房产、供电、电信、移动、联通、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产权隶属、管理权限,配合城管部门治理城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负责通信管理的职能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对非法广告发布者的监管工作,依法对非法广告发布者留署号码的各类通信工具及时予以暂停相关服务,待当事人在接受市城管部门的处理并纠正其违法行为后,凭市城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准予恢复其通信工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管部门在依法查处乱挂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现场发现并抓获或协助城管执法部门现场查处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给予100元 至 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安、新闻出版、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伪造证件、非法印制、非法行医等行为源头的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及其专用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除的, 由涂写、张贴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城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r飞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或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设置公益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盐城开发区、盐都新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等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