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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2 06:1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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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4〕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户网站由主网站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组成。具体包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网站;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网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部、省属驻常行政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门户主网站日常工作,为各单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
  
  门户网站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维护,并接受市信息化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一)统一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主网站的域名为changde.gov.cn,代表常德市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化办分配为:□□□.changde.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也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代理机构申请,格式为:www.cd□□□.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申请格式必须为单位的全称、简称或网站名称。

  (二)统一备案 所有子网站在开通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各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办理网站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统一标识 各单位子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美观,总体风格应与主网站保持一致,首页左上角一律放置主网站的统一标识。

  (四)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使用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单位已建立的网站,也应调整为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

  (五)统一基本栏目 各单位子网站设置栏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包括班子成员姓名、免冠照片、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范围、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内设科室(包括科室职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或职位,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

  2、政策法规。包括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3、办事指南。包括办事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联系电话等。

  4、工作动态。

  (六)统一计数器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流量分析系统”,主网站将对各子网站流量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和分析。

  (七)统一公务邮箱 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配发的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八)统一数据平台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共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检索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目前尚未建立网站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建立独立站点,只在主网站上建立虚拟网站。

  已建有独立网站的单位,应按照建设子网站的要求和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门户网站必须建立通畅的信息采集、维护机制。主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应做好相关信息内容的加载和更新维护工作。

  (一)静态信息,包括单位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由市信息化办提供静态信息内容的后台维护;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市信息化办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网上静态页面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更新静态信息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动态信息,包括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在主网站和子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各单位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通过电子信箱或FTP上传到主网站。

  新闻类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及录入工作由常德日报社、市广电局负责配合。市广电局应协助主网站做好视频信息的组织、加载工作。

  行政审批类、劳动力市场类、人才市场类、气象类、空气质量类的动态信息内容采编工作,分别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上传。

  规范性文件的信息采编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传。

  各单位主办各类政务活动(信息发布会、通报会、大型活动等),应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上做好宣传,并可视情况通知市信息化办派员采编;适合网上直播的,可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进行网上直播。

  第七条 门户网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市信息化办负责为主网站和子网站建立信息采集、信息编校和信息审核工作流程,各单位按照市信息化办制定的信息审核流程和分配的不同权限,自行加载、维护本单位上报的信息。

  主网站和子网站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规定,发布的信息应安全保密、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保密安全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使用市信息化办统一开设的公务电子邮箱。其命名格式为:用户名@changde.gov.cn,信箱登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本单位各类电子邮件,每天至少收阅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并通过适当途径(如子网站、名片、通讯录)向社会公布公务电子邮箱和个人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主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信息化办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邮箱。

  第九条 各单位应通过主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

  各单位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帖子,应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对网上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针对相关主题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引导工作。

  “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信息化办协调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市民邮箱”发送各类政策信息、公告及与业务有关的政务信息,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要积极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意见征集、网上听证等,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 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负责,各单位只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市信息化办应经常监测各单位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市信息化办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 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如有违反,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信息化办负责制定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期对子网站的建设情况、信息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站安全、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2013年10月18日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过程监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 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 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 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十一条 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审核卫生处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填写规范》出具相应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均应建立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制度,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价:

1. 卫生处理药品器械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3. 卫生处理的效果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和卫生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卫生处理记录、单证、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

发生卫生处理事故或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卫生处理记录、单证、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责任及后续监管

第十四条 卫生处理单位应严格抓好内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确保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安全。要积极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业务培训,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口岸卫生处理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经质检总局评审通过的药品、器械。

第十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本辖区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分支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辖区卫生处理监管人员和卫生处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分析和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在监督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

2. 《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3. 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4. 卫生处理报告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附件一:各种检疫对象卫生处理指征和处理方式.xls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P020131024351034287920.xls
附件二:《检疫处理通知书》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P020131024351034628820.doc
附件三: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P020131024351034725160.doc
附件四:卫生处理报告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P020131024351034824105.doc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摘录)

劳动部 国务院人事局 内务部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摘录)

1958年5月12日,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

规定
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