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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6年6月)

时间:2024-07-07 07:5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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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6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6年6月)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萨义尔、史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顾问。免去萨义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任命张文松、杨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顾问。
免去楚图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免去高登榜、杨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二、任命梁国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8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20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函[2004]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根据上述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4年6月11日 皖府法函[2004]5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毫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理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不服毫州市建委《关于对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批复》(毫建[2004]70号)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对涡阳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不能认定,向我办请示称:

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其是政府依法成立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自然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毫州市建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因而不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涡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从事政府采购工程业务是否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才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特此请示,请复。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汇发[1999]2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将汇发(1999)10号文件《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二、定期存款纳入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管理,且不应违背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管理规定。

  三、如需将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至结算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作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结算账户开户行应按质押外汇金额相应扣减结算账户最高限额,质押外汇到期并划回结算账户后,再恢复原结算账户最高限额。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汇发(1999)10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