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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5—1997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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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5—1997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95—1997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5年4月7日 生效日期1995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95—1997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 双方交换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珍贵的文物展览时,具体事宜通过交换专家和签订协议实施。

  第2条 双方互换一个室内音乐小组。1995年中方接待新“狄莫夫”四重奏小组,1996年保方接待中方一个演出小组。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促进对等互换室内戏剧小组。双方鼓励艺术团体和艺术家进行商业演出。

  第3条 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优先考虑国家级的文物机构。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2人文物专家小组,为期1周。

  第4条 双方鼓励博物馆和美术馆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美术家(美术馆人员)小组,为期1周。

  第5条 双方鼓励索非亚“基里尔·麦托迪”国家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合作,交换刊物、图书资料、信息和专家。

  第6条 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国家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为发展出版社之间的联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3人代表团,为期10天。

  第7条 双方促进在对方举办电影周。双方支持保加利亚电影资料馆和中国电影资料馆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3-5人的电影工作者小组,为期1周。

  第8条 双方及时向对方提供信息,根据财政的可能,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音乐、戏剧和电影节,图书展览,造型艺术和儿童创作活动。

             二、科学和教育

  第9条 双方支持相应的科学院之间进行直接合作。

  第10条 双方促进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在两部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保中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的强项课题。这些强项课题由双方专家每年磋商时商定。
  制订具体合作形式。优先考虑利用协议中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执行共同制定的方案。
  制订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扩大和发展合作。
  在对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换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助学金人数。
  共同倡办国际性活动,旨在促使两国进入国际机构、组织和活动,以及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尤其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

  第11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2条 两部通过建立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机构的联系,寻找扩大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3条 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
  为此,双方交换各一名语言教师。
  双方为保学家和汉学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4条 双方就举办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5条 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根据要求相互交换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6条 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科学和技术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非外汇基础上交换一起4人代表团,为期10天,为了解对方国家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组织机构及问题。

  第17条 两部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保加利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科研机构之间。

  第18条 两部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由保加利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重要代表大会、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习班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电视和广播

  第19条 双方协助保通社和新华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之间的具体协议的框架下进行的合作。

  第20条 双方鼓励保加利亚记者协会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21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对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2条 双方促进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和中国中央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3条 双方促进保加利亚国家广播电台和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卫生

  第24条 双方促进扩大和加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五、档案

  第25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交换档案史料复制件,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合作方式由两国档案部门直接商定。

               六、体育

  第26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导机构发展直接联系,发展保加利亚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互感兴趣的体育组织和机构的双边交流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7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保中友好协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8条 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1)派遣方支付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待方根据国内法规,承担不低于三星级饭店的食宿费和零用钱,以及按事先商定的访问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本计划交流人员如遇突然患病,接待方保证免费医疗。
  (2)交换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接待方承担场租费、海报和请柬印刷费,以及与演出有关的所有广告费。接待方在演出前向演职人员提供点心和饮料。
  (3)交换本计划内展览时,派遣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往返交通费和保险费,接待方承担国内交通费、海关手续费、场租费、目录和广告印制费。
  根据本计划第一部分“文化和艺术”第1条,交换国家级艺术展览或文物展览时,其交换条件只有按专门签订的协议生效。
  (4)本计划内材料的提供和寄送的所有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第29条 协议双方互免交本计划内对方来访公民有关居留或延长其停留期限的手续费。
  执行本计划的派出人员不需要接待方对其工作的批准。

              九、一般规定

  第30条 交换本计划所列的人员时,双方提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语言通知对方。
  接待方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迟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月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31条 交换本计划所列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派出方在有关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必要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接待方。

  第32条 举办本计划所列的展览时,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将印制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的必要材料提供给承展方。
  在展品另行寄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时,展品至迟应在开幕前10天到达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保护和宣传,以及印制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十、最后条款

  第33条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在双方相互商定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领域计划外项目交流的可能性。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5年4月7日在索非亚签字,一式两份原始文本,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为经济建设服务,与专业技术工作紧密结合,按照讲究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务要求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为我市经济、科技发展培养人才,学习研究世界和国内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学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和国内外科技发展的新动态,使知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第六条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发展动态,努力提高创造力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管理基本知识,增强基本技能,提高适应能力。
第八条 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本岗位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达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
第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应当达到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主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监督检查区县和市直部门(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四)审查批准继续教育基地和各类课程内容及计划安排;
(五)印制、发放和审核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区县人事部门主管本区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继续教育工作任务;
(二)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及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区县属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四)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登记和审核。
第十二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 时间、方法及经费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5天的脱产学习;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20天的脱产学习。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法:
(一)举办专业培训班;
(二)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技术先进的企事业单位进修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自学考试或参加函授、电视教育;
(六)其他必要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考试、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试,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分级组织。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由市人事部门组织;初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部门组织。
第十七条 经市、区县两级人事部门认可,各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经考核、考试合格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由其所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填入本人考绩档案。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考试、考核成绩作为晋升和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列入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岗位责任目标,作为考核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完不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予晋升(含考试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属以上驻淄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
案期限。
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198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