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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0:1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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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检察机关可以责令被告人
赔偿经济损失但依据的不是法律
——因正义网一文与肖中伟同志商榷

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 王健 刘宗胜

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赔偿经济损失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刑法第三十七条是供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即:有权作出这些决定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的被告人,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其理由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给予人民检察院执行《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人民检察院既然有执行《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权限。那么,在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当然就有给予被告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权限。
2、如果,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能作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决定,那就割裂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一性,不符合法律精神。
3、如果,检察机关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要求被告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不利于教育那些被不起诉的被告人。所以,《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既适用人民法院,也适用人民检察院。
(详见《检察日报》正义网 2006年1月5日, 作者:肖中伟)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得,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本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犯罪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三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又需给予恰当的处理,并不是对所有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都要适用本条规定的处理方法。
根据不同的内容可以将本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一类是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机关适用,包括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责令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但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1、适用对象不同。前者的适用对象是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即定罪不处罚的犯罪分子;后者的适用对象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
2、适用的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后者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行为的效力不同。由于前者依据法律做出,因而具有强制执行力;后者依据的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则,对内具有约束力,但对外没有强制执行力。


(05340——3011638)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为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90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以来,你办一直负责安全标志的发放和管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现对你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标志申办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保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安全标志申办工作涉及企业申请、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等环节。你办要加强安全标志申办过程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对申办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明确责任,严把审查关,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加强安全标志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抽查、抽样的方式,加强安全标志复审、复检工作,以确保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安全性能持续稳定合格。

三、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志办公室的工作,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程序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企业申述渠道和群众举报公正处理程序,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科学、公开、公正。

四、结合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研究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新思路,针对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