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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电力(包括水电)科技合作协定

时间:2024-06-01 07:2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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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电力(包括水电)科技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电力(包括水电)科技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7月6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鉴于能源领域在发展和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性,考虑到在电力(包括水电)方面加强技术合作的相互利益,根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和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补充协议附件的第四部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互利原则将促进相互间在电力(包括水电)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对外合作司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矿业能源部所属的巴西电力公司作为负责执行本协定的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

  第三条 本协定所涉及的合作,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通过签订专门合同并在执行单位的权限内进行。除相互商定的其他方式外,合作将包括在电力(包括水电)的各个方面相互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特别是对新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或对现有设施的组织和经营,从技术、管理、经济、财政和贸易方面进行考察和研究。

  第四条 除本协定执行单位之间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外,本协定执行单位之间的合作将通过交换情报、文件资料、互派技术代表团、考察代表团和专业人员培训实习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一、执行单位之间交换的情报经提供的一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给第三方,执行单位相互间转让的情报将允许它们的下属机构使用。
  二、本协定规定的情报交换不包括让予或转移任何专利、包括正使用中的专利的许可证,也不影响拥有情报的执行单位的任何其他专利的产权。
  三、执行单位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文件资料,如属常规情报,应免费提供;如被索情报的搜集需要费用,应将所需款项通知索取情报的执行单位,该执行单位应对上述费用的总额和付款方式书面认可。
  四、如执行单位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准备非常规的特殊研究,由请求的一方支付的费用仅应包括直接的人员开支以及诸如电脑等特殊设备的使用费,上述费用应由双方商定。

  第六条
  一、在对等的条件下,技术代表团、考察代表团在接待方发生的费用应由接待方负担,而专业人员的实习研究费用应由双方商定,此费用包括旅费和食宿的费用。
  二、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学习班的费用总额应事先由派出专家的执行单位核准。
  三、为实施本协定而互派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派出的执行单位应将他们的姓名和简历在代表团抵达或培训开始前至少一个月提交给接待方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
  一、如执行单位的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可视自己在请求的一方感兴趣的领域所拥有技术人员和专家的情况安排向对方提供服务。
  二、向请求的一方提供服务的专家的逗留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执行单位之间另有协议的除外。
  三、在专家逗留期间,提出请求的执行单位应对其从事的特别服务给予报酬,具体由执行单位之间逐案商定,并在专家和提出请求的执行单位之间签署的合同上列明。
  四、本协定第三、第四条所列合作方式也可由被请求一方执行单位指定的公司或单位实施,每一项指定应得到请求一方执行单位的明确认可。在此种情况下,酬金条件应由请求一方的执行单位直接与另一方执行单位指定的公司或单位共同商定。

  第八条 执行单位的各方应指定一名代表和一名候补代表,负责协调各自单位为实施本协定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为实施本协定,应成立由上述第八条提及的代表和候补代表参加的混合工作小组,该小组开会的地点和时间应由缔约双方商定。混合工作小组应确定合作活动的计划,送科技混委会审议并向其报告实施本协定的进展情况。在科技混委会休会期间,如对上述计划有修改,或取消或增加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十条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互换外交照会达成谅解后,可以修改。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以书面形式将废除本协定的决定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否则本协定将自动延期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规定正在实施的计划、项目及合同的执行,除非双方和双方的执行单位另有协议。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每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阿布雷乌·索德雷
    (签字)                 (签字)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反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芝山区、冷水滩、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公路、水利、铁路、桥梁、电力、邮政、电信、煤炭、市政等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芝山区、冷水滩区、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外地企业按规定办理入永注册登记)以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固定场所。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功能:
  (一)收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各类建材、设备、价格等信息;
  (二)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服务单位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签署等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驻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办理项目报建、监理委托、工程招标、税务登记、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四)提供有关建设工程交易法规政策及技术经济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且投资总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必须按本规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涉及公众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煤炭、桥梁等部门的专业工程,依照其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芝山、冷水滩、凤凰园乡镇(省、市管工程除外)范围内投资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交易由市委托区进行管理,可不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成立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及协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勘察、设计所必需的材料;
  (二)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文件已获批准,建设资金和地点已落实;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四)实行施工招标的,其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项目立项批文和年度投资计划; 2、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3、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并持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4、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5、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五)实行设备招标的,其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并持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直接洽商等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禁止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外进行交易。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国家、省、市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资建房、安居工程、防洪排渍工程、人防等各种地下工程、城市公共建筑(含私营联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二)非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招标,也可以采取直接洽商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应于投标单位截止报名时间10个工作日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件或同时通过合法媒体发布招标通告。发布工程信息公告后,招标单位应派员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同监察部门、市招标办共同受理投标队伍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以公开抽签产生投标队伍方式的公开招标工程,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告中公开抽签的时间,招标单位一般在发标前2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符合条件的报名队伍中公开抽签产生投标队伍并将抽签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人员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开标之时前12小时内由招标单位在监察部门、市招标办监督下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委库中随机摇号产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活动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二)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三)按规定应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非招标项目通过洽商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四)签发中标通知书;(五)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及安全监察等有关手续;(六)签订承包合同;(七)缴纳有关税费;(八)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制度,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工程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市建工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标办、安监站、质监站、造价站、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应派出人员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办公,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办事,服从统一管理,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禁止驻场政府职能部门、中介组织和人员干预或操纵建设市场,不得私相授受,暗中许诺,为不符合条件的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便利。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而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5日


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3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时间如下:

  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HJ/T 18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 )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上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518.pdf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