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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0:2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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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提出的“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
,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要求,现就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重要意义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依托企业主管部门(国有控股公司)组建的对企业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中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中介机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是保障接受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由政府、社会、
企业共同负担。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好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补充通知》,搞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对调整经济结构,摆脱国有企业困境,维护劳动者利益和社会安
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就是探索一条既不使富余职工长期滞留在企业内部,又不简单推向社会的平稳分流的新路子。各试点城市要提高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意义的认识,把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当前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
重要措施。今后,试点城市除经特别批准外,凡再就业服务中心没有建立,或者建立后资金不到位、再就业计划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计划,不得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下达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编制《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表》,结合当地实际学习上海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因地制宜,有所创新,积极稳妥地开展建立再就业服
务中心工作,做到组织落实、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各省、自治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原则
各试点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原则上应由试点城市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受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委托,对行业内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并为其分流安置提供全面服务。
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利用现有的职能机构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同时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实施对下岗职工的托管。
各试点城市的劳动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拓展就业服务业务,在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接受不具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业和企业的委托,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提供就业服务和进行托管。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任务是对在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办理社会保险等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同时发放基本生活和门诊医疗费用。
四、托管合同与托管期限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签订托管合同;对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兼并企业签订托管合同;对实施减员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企业签订托管合同。
托管合同要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托管期限由试点城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托管期间受托管的下岗职工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岗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的托管合同。
五、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采取政府、社会、企业各出一部分的办法,切实保证经费落实。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资产变现中所得的职工安置费,兼并企业和减人增效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为下岗职工交纳的职工安置费应一律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试点城市根据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数量,应确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三部分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比例,并尽快将资金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央、省属企业应由政府解决的部分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资金预算工作,根据筹集到的资金的承
受能力,确定接收下岗职工的数量。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应全部用于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不得挪作他用。各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提前离退休问题
对实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托管的下岗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提前离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退休。
七、托管与失业保险的衔接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满后,仍未能就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合同。解除托管合同的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
有关待遇。
八、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劳动部门的关系
试点城市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劳动部门应对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组织生产自救等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利用其场地、设施、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服务力量,努力搞好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就业服务工作,费用应酌情减免。
九、认真做好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宣传与工作人员培训
各试点城市在企业结构调整中,要充分动员和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就业方针,宣传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意义及有关政策,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清形势、了解政策、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保持社会的安定
。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各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好当地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把上海市的经验融合到各地工作中,并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十、加强基础工作和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
各试点城市要组织力量,认真摸清下岗职工的底数,特别是下岗职工的行业、企业分布和技能水平,以及当地对劳动力的需求总量与结构,为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建立对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再就业服务中心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分流安置措施。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对下岗职工进行管理的组织形式,试点城市要加强对这种组织形式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对下岗职工托管前后涉及的有关问题,诸如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关系问题等要加强研究,使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十一、非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问题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中非试点城市实施企业兼并、减员增效需安置下岗职工的,如有条件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也可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1997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正确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我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特做如下通知: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4月20日,广东省化州市宝圩镇仓板小学5名小学生放学回家后出村外玩耍,经过村边小桥时不慎掉进河里,造成3名学生死亡、1名失踪。5月6日,安徽省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和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0名学生到铜陵县老洲乡太阳岛游玩,1名女生不慎落水,6名学生下水施救,造成5人溺水死亡。这些事故的发生令人十分痛心。随着夏季到来,学生涉水、游泳等行为增多,为切实避免溺水事故,保障学生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要通过班主任、辅导员把预防溺水安全教育落实到每个班级、每个学生。要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宣传橱窗、板报等载体和当地新闻媒体宣传介绍预防溺水安全常识。要组织安全演练,切实提高学生在水中遇到紧急情况的自救自护能力,掌握恰当的救生方法。

  二、落实重点水域的防控措施。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加强重点水域安全管理,普遍开展学生上下学路途和经常活动区域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及时在危险路段及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做到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消除隐患。

  三、做好预防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针对夏季特别是汛期多发易发的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灾害预报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转移学生等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四、密切家校联系。有关学校要保持同家长的密切联系,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访、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包括运用手机短信等方式,给每位学生及家长发布预防溺水等安全提示,切实增强家长的预防溺水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

  各地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