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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8 11:0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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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职工购、建(包括翻建,下同)自用住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为职工购、建自用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抵押加保,整借零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城镇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包括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贷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
二、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提出借款申请时,在贷款银行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以此作为购建住房的首付款;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将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给贷款银行;
六、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住户基金存款户;
七、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
五、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当地房改方案和职工承受能力来确定。以优惠价、标准价购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以商品价购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借款人首期付款占房价款的比例和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档次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与房地产信贷部存款的平均月利率的利差不得低于1.5‰。首期付款比例越高,贷款利率越低;贷款期限越长,贷款利率越高(贷款利率参考表见附式一、二)。当国家调整利率
时,利率随之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贷双方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附式三),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
三、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附式四),并进行公证;
五、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将借款人的存款和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或建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

第五章 贷 款 抵 押
第十条 购买现货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应将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抵押给贷款银行;购买期货商品房的,当房屋在建时,可用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
第十一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经过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贷款本息不得超过抵押物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转移、变卖或再次抵押被抵押房产或购建房合同的权益。用有价证券进行抵押的,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第十三条 抵押双方应正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清单,抵押自抵押贷款合同签订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抵押解除。抵押解除后,银行将抵押物归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贷款到期并宽限期满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处分抵押物所得的金额不足以偿还以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仍有权追索债务。
第十五条 贷款期间若借款人工作单位变动,贷款合同应同时变更。

第六章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在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前到保险公司按银行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并应明确贷款银行为该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在抵押期间,保险单交贷款银行保管,保险单享有的权益无条件地让渡给贷款银行。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抵押贷款购买期货商品住房的,应由售房单位对售房合同指定的商品住房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房屋买方或卖方负担,保险单应交贷款银行保管。抵押期间,保险单的全部权益应让渡给贷款银行。
第十八条 抵押有效期内,借款人或售房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银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所在单位作为保证人应协助和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可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贷款本息或直接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帐中扣收。
第二十条 归还贷款本息的方法有两个方案,由各行根据当地情况选定。
第一方案:先还息,后还本等额偿还法,其公式是:

AI(1+I)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1+I )-1
其中:A:贷款本金 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贷款月利率
第二方案:本息均还法,其公式是:
借款额(元)
月均归还本金=------
借款期(月)
〔借款期(月)+1〕×借款额(元)×月利率
月均还利息=---------------------
2×借款期(月)
月均还款额=月均归还本金+月均还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贷款银行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银行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计收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全部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有6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银行按逾期天数每天向借款人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借款人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银行应按提前的贷款期限调整提前归还部分的贷款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退还。借款
人若分次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可相应减收提前归还贷款的利息,具体减收办法由各省级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贷款银行提出,借款人未予纠正;
二、借款人发生任何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变故。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贷款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办理住房抵押贷款,若由于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银行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的评估费由借款人负担,贷款合同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平均分担,贷款银行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适当收取抵押物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 贷款合同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时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式略。

附件: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进行房改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参加公积金的“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个体经营者购买商品房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只规定了首付款的最低额度,未规定存款期限,各行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职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首付款额度,并规定是否需存足一定时间。
三、关于有价证券的抵押问题。用于抵押的有价证券最长期限一般为5年,而职工的购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均长于5年,因此,在抵押期间对到期的有价证券可作如下处理:
1.借款人可以用同面值的有价证券向贷款银行进行等额调换;
2.由贷款银行兑付后,为抵押人开具与贷款同期的储蓄存单,继续用于抵押;
3.用于抵还贷款本息。
四、本办法所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参考表》是假设房地产信贷部资金月平均成本为3.3‰,最低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增加1.5‰,确定为月息4.8‰。为了鼓励职工多付款,早还款,在利率设置上采取了随着首付款比例的提高,贷款利率递减,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贷
款利率递增的办法,即:首付款每增加10%,贷款利率相应降低0.3‰;贷款期限每延长一个档次,贷款利率相应提高0.6‰。各行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五、本办法提供的利率参考表中的利率水平适用条件是:职工家庭月收入在500元以上,住宅售价在每平方米350元以下,购房的使用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下,月均还款额约为150元,约占家庭收入的30%。各行可根据当地职工收入水平和房屋售价等情况进行测算,确定较为
适宜的利率水平。
六、本办法设置了两种还款办法,各行可任选一种。两种还款办法银行的利息收入是不同的,第二种还款办法(本息均还法)要比第一种还款办法(先息后本法)利息收入少。为了弥补第二种还款办法给银行造成的利息损失,可以相应提高贷款利率。为此,我们计算了一个利率对照表
;供各行参考。两种还款办法利率关系公式如下:
2T
T T
I2 ={I1 (1+I1 ) /〔(1+I1 ) -1〕-1/T}×-----
(T+1)
其中:I1 :方案一利率
I2 :方案二利率
T: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七、为了掌握银行的资金平衡情况,我们对两种方案的资金平衡点进行了测算。资金平衡点是指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户贷款额和月贷款户数一定的情况下,银行贷款资金投入与回收的平衡点,即当贷款达到一定额度后,每个月可以靠回收贷款发放新贷款,而不需要增加信贷资金投
入。资金平衡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T1 T1
方案一:N1 =2×〔(1+I1 ) -1〕/〔I1 ×(1+I1 )〕 -1
方案二:N2 =4×T2 /〔2+(T2 +1)×I2 〕
其中:N1 、N2 :为达到平衡所需时间,按月计算
T1 、T2 :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1 、I2 :方案一、二利率。
设若每月贷款H户,每户贷款G元,则达到平衡点时需要资金为W=N×H×G。资金平衡点举例如下。
两种方案资金平衡点举例
-------------------------------------
贷款期限| 方案一 | 方案二 |W1·W2(元)|N1·N2(月)
(年) |月利率(‰)|月利率(‰)|(W1=W2) |(N1=N2)
----|------|------|--------|---------
5 | 7.2 | 7.8 | 9700000| 97
----|------|------|--------|---------
10 | 8.4 | 9.9 |15000000| 150
----|------|------|--------|---------
15 | 9.0 | 11.1 |17700000| 177
----|------|------|--------|---------
20 | 10.2 | 13.8 |17800000| 178
-------------------------------------
备注:表中设每月10户,每户贷款10000元。
-------------------------------------



1992年9月19日
立足屏山实际 开展平安创建
 
林书设 余育锭

   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所辖13个行政村,1.5万多人口,12个小型电站、1个水库、4个石料厂、42家小型茶叶加工厂,针对区位特点,屏山乡综治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目标,以建设“平安屏山”为主线,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做到“四个强化”,突出“四个重点”,加强“四项预防”,落实“四项制度”,开展“四项活动”,推进建设“平安屏山”工作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6起;全乡发生矛盾纠纷26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纠纷或上访;从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26日止,全乡刑释解教人员18名,帮教率100%,安置率100%,无发现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安定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一、建立综治责任机制,做到“四个强化”,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强化思想认识。屏山乡综治工作能够及时传达贯彻全县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今年综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并把会议精神传达到各村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提高了干群开展综治工作和建设“平安屏山”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党委书记、乡长、综治副认真总结上半年综治工作并形成述职报告。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屏山乡17个责任单位,分成2个责任片区,10个责任小区,都由班子成员负责,全乡17个责任单位全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综治工作领导责任状,同时各责任单位层层下发了责任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再次,强化奖惩措施。年初制定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全年总分50分,实行每月考评,对发生治安案件的单位扣10分,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扣20分,发生重大纠纷或其它事件无及时报告每起扣30分,矛盾纠纷上交乡以上处理的扣25分,造成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的,该项不得分。第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屏山乡把建设“平安屏山”与建设茶乡、公路建设等一起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一起列入乡财政预算,落实综治工作经费1.6万元,为开展建设“平安屏山”提供了经费保障,综治副、综治专干人员岗位津贴得到落实。
  二、建立治安打击和防范工作机制,突出“四个重点”,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县综治委工作部署,认真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项行动和重点区域重点整治,主要突出四个重点。1、严厉打击非法赌博专项行动。根据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禁赌活动,在机关、企业单位,各行政村加大巡查和布控,今年来共查处非法赌博活动6起。2、开展重点村的重点整治。今年,屏山乡把王坪村确定为重点整治村,石料场管理,山场纠纷等存在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根据这个村特点,四月份乡驻村工作队进驻王坪村,召开了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成立了王坪村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了《王坪村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以党支部为核心,健全治保、调解组织,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意识、综治参与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调处山场纠纷3起,村道拓宽引发的土地纠纷3起,坟墓纠纷1起,石料场管理安全有序,治安状况明显改善,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3、开展校园的治安整治。校园内外的治安整治是今年中小学校开展“平安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学校内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邀请县公安局干警到学校上法制课,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和“平安学校”演讲比赛等一些活动。同时,在校园内外开展治安巡逻和学校危房改造,为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4、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认真填报“三表二书一员”即《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分类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情况登记表》、《接茬通知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把好接茬、安置、帮教、管理、监控的各个关口。全乡刑释解教人员18人,成立了18个帮教小组,认真开展帮教活动,鼓励他们开发茶园,扶持他们办茶叶加工厂,和两劳人员劳动力转移等措施,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今年来无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三、建立经济运行安全机制,开展“四项预防”,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根据屏山乡经济发展趋势和地理位置的特点,屏山乡积极开展了四项预防措施。1、加大对茶厂的安全管理。这几年来屏山乡茶叶发展迅速,办起了43家茶叶加工厂,成立了屏山乡茶叶协会,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加强对茶厂使用液化汽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2、加大安全用电的管理。屏山乡共有电站12家,所处地理位置山高路陡,居处分散,再加上刮风下雨,很容易造成高压断线。屏山乡针对天气变化,乡政府及时组织电力部门进行巡查,防止发生意处事故。3、加大周边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六角宫水库是济阳、宁化县春美乡、屏山区域地界的结合部,在“五·一”期间召开专题会议,并组织人员到六角宫巡查,取缔非法船只,加强船只的管理,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4、加大石料场的管理。今年屏山乡共有4条路段进行道路硬化,设立4个石料场,在管理上要求三证齐全,加大了火工品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患意识,石料场安全得到保证。
  四、建立平安乡村工作机制,从“四个加强”入手,积极推进“平安屏山”建设
  召开建设“平安屏山”工作会议,认真传达贯彻省、市、县关于平安创建会议精神,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驻村领导为副组长,由各职能部门、驻村队长为成员的建设“平安屏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平安屏山”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屏山乡屏山、美阳、瑞美、王坪、杨梅、许坑、溪头、和坑村、中、小学校作今年创建平安合格村、“平安学校”的单位。创建平安合格单位主要做到“四个加强”。1、加强宣传教育。由分管领导,驻村领导参加,分别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认真学习省、市、县、乡文件精神,成立建设“平安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平安村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建设“平安村”的工作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在上半年认真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每 户张贴一张宣传提纲,每月出一期建设“平安屏山”宣传栏,每个村有一条固定标语,每年学校开展一次宣传建设“平安屏山”活动,每阶段抽查一次宣传效果。2、加强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建设。调整充实治保会、调委会,建立三级调解网络(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治安巡逻队、老人、妇女禁赌会,加强了群防群治的组织力量。3、加强治安排查和巡逻。村以片为单位认真入户座谈,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设立举报电话,公开综治副、派出所人员、司法人员手机号码,加强夜间值班和巡逻。今年来共查处治安案件6起。4、加强督促检查。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影响平安建设活动重大紧迫问题的真抓实管,有力地促进平安创建的深入开展。
  五、完善调处工作机制,落实“四项制度”,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为了把各类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屏山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整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听取他们的呼声,综治委派人调查核实,对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向群众解释清楚,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解决,二是坚持排查和例会制度。认真开展“进百姓家,、知百姓事、解百姓难、暖百姓心、保百姓安”为主题的政法干部进农户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每月一排查、季度一例会,每月填报《社情报告单》,由村填写基本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由各村、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并对下一季度工作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办结时限,由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督查督办,直至办结销案,防止因时间过长或调处不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制度。乡成立了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屏山乡关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分管领导和驻片领导要靠前指挥,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群体性纠纷缴化或上访。四是完善周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枫桥经验为基础,积极探索实践“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教育工作走在处理前”这“五前”工作方法的基础上,推行济阳乡“五先五早”工作机制,即“联防在先,矛盾问题早沟通;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的周边治安联防机制,建立周边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不断完善打防协作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一步落实配合民间纠纷调解协作制度,充分发挥整体作战和信息共享的效能,有效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六、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四项活动”,促进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屏山乡在坚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深化防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1、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年初召开的全乡综治工作会上,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并在各村认真开展活动。2、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成立屏山乡普法学校。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制度、有教学计划、有办公场所、有教学场所,为建设“平安屏山”,提高领导干部、村民的法制意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认真准备“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3、开展治安巡逻活动。特别是今年5、6月份,连降暴雨,他们力排险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4、开展“一区两会三包”、“四无一满意”活动。全乡划分2个责任警务片区,各村以党支部为核心,进一步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乡13个行政村达到“无刑事案件、无外口犯罪、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无集体上访”,群众对社会治安秩序满意。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中共大田县屏山乡党委
邮编:366100 电话:0598-7222001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40号


  经2001年6月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洗浴业的管理,规范洗浴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双阳区除外)洗浴业的管理。凡从事洗浴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洗浴业,是指通过各类浴池、洗浴广场、洗浴城等(以下简称洗浴场所)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洗浴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洗浴业的行业管理。其管理洗浴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核发放《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三)评定行业服务等级;

  (四)监督和检查经营者的服务质量;

  (五)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洗浴业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商、公安、水利、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房地、文化、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洗浴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洗浴业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理规划、计划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保护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各种损害顾客合法权益、妨害社会秩序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章 开业审批

  第八条 开办洗浴业必须依法取得下列证照:

  (一)商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五)房屋安全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许可证》;

  (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水许可证》;

  (七)取用地下水的,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八)自备锅炉的,需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部门核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

  (九)放映音像制品的,需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第(十)项所规定的洗浴业必备手续,由经营者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经营者办理《洗浴业经营许可证》应当持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向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洗浴场所的位置和规模;

  (二)经营方案或者企业章程;

  (三)拟申请洗浴业的服务等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商业主管部门接到经营者开办洗浴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发《洗浴业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未取得《洗浴业经营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办理各项审批的申请条件、审理程序、审批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洗浴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洗浴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在一层地下室以上;

  (二)出入口、疏散口的宽度不小于12米,疏散楼梯最小宽度不小于11米,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二楼以下和地下室开设的场所必须设两处以上直通室外地面通道;

  (三)疏散门畅通,并设有明显标志,营业室及疏散通道安装应急灯;

  (四)与生活区、办公区相隔离,并设有独立的通道;

  (五)保健按摩包房(包厢)、套门、断间宽敞明亮,使用全透明的屏挡幕帐或者其他遮挡物,不得为封闭式;

  (六)洗浴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

  (七)洗浴场所的主体建筑、锅炉房及烟筒距居民楼不得少于10米,排气筒的高度必须超过主体建筑2米,烟筒高度必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且至少高于主体建筑2米;

  (八)洗浴场所应当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室等房间。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洗浴场所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新建、改建、扩建的洗浴场所在装饰装修封闭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安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封闭。

  第十六条 洗浴场所采用燃油锅炉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和油箱必须设置在各自独立的房间内,相邻的墙应当采用防火墙,房门应当采用乙级防火门,油箱间应当设置门槛等挡油设施;

  (二)油箱的容积不得超过1立方米;

  (三)油箱间应当设置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第十七条 洗浴场所采用燃气锅炉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间必须靠外墙设置,并应当考虑设置一定的泄压面积,泄压比不得小于003;

  (二)气源必须用管道输送到锅炉间,确须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另建放置气瓶的供气间,气瓶间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泄压比不得小于005,气瓶间的气瓶数量不得超过3个,每个气瓶的贮气量不得大于50公斤;

  (三)在供气管道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头阀门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

  (四)锅炉间和气瓶间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安装锅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安装,经验收合格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洗浴场所的供电不得低于一级负荷,中型场所的供电不得低于二级负荷。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在室内挖坑修建水池,不得在室内打井取水,不得采用渗坑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洗浴场所在市政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供水的区域,经营者不得开采地下水。

  第四章 洗浴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商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必须按照审定的等级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将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挂置于明显处所,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容留顾客住宿的,应当严格遵守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顾客进行住宿登记。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从事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和容留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用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符合规定的量水设施;

  (二)用水质量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淋浴用水不得重复使用;

  (三)定期进行水质化验;

  (四)按年度时限申请计划用水指标;

  (五)依法缴纳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地下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六)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节水型器具。经营者不得在二次供水管线上取水。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规定:

  (一)洗浴设施和顾客用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浴池要每日消毒,池水要每日至少补充两次新水,每次所补充的水量不得少于池水总量的20%;

  (四)容器、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具应当作到一客一洗一消毒;

  (五)凡提供一次性毛巾、搓澡巾、内裤的,用后要统一销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理和检修锅炉、浴池、消防和各种管线设施等,以保障其功能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 洗浴场所排放的烟尘、废水以及产生的噪声须达到国家、省、市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及时治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洗浴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洗浴业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联合稽查相结合的方法。日常监督检查由商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洗浴业开展联合检查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商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未按前款规定执法时,行为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决定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印制、填写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进入洗浴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不予管理或者行政处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责令其进行监督管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取得《洗浴业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由商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房地、文化和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职责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由有关部门对行为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有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委员会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