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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5-19 18:0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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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共269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5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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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 明 │

│号│ │ │ │

├─┼───────────┼─────────┼────────────────┤

│1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1982年2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批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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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82年3月5日河南省│被1992年4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政文[1992]73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

│ │ │ │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3 │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1982年4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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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1984年3月20日河南 │被1989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 │

│4 │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 │布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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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南省发展食品工业若干│1985年2月26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 │政策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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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1985年3月14日河南 │被1993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

│6 │人员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3]1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省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1985年4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

│7 │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人民政府发布 │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 │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 │理体制的决定》不相适应。 │

│ │管理体制的规定 │ │ │

├─┼───────────┼─────────┼────────────────┤

│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1985年7月24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 │

│8 │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相适应。 │

├─┼───────────┼─────────┼────────────────┤

│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1985年8月20日河南 │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9 │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

│ │ │发 │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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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1985年11月9日河南 │被1994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0│结案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8号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伤 │

│ │ │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 │ │ │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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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1985年12月23日河南│被1995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1│作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0号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

│ │ │ │工作办法》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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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1986年4月3日河南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1986年5月12日河南 │被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3│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57号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 │ │ │办法》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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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86年5月19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联合的补充意见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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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1986年11月20日河南│被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15│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 │则(试行) │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16│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 │

│ │ │ │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不相│

│ │ │ │适应。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17│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则(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 │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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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1987年2月26日河南 │主要内容被1994年6月23日省八届人 │

│18│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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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市场产品质量监督│1987年3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被1993年10月22日省八届人│

│19│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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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1987年6月30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20│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植物│

│ │ │ │检疫条例》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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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7年7月1日河南省│被1993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21│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

│ │ │ │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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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987年8月12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的《全国人│

│22│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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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7年12月17日河南│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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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1月24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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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8年5月23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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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8月30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 │

│26│护条例》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

│ │ │ │条例》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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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1989年3月27日河南 │被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7│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日│

│ │ │ │公布施行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

│ │ │ │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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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89年4月25日河南 │被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8│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 │

│ │ │发布 │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 │

│ │ │ │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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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1989年6月29日河南 │被1997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9│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政[1997]50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代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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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1989年8月3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

│30│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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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1989年9月8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人事管理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布 │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 │

│31│ │ │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 │ │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 │

│ │ │ │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 │ │ │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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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医务人员个体开业│1989年9月20日河南 │被1997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32│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政[1997]44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发布 │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1989年9月27日河南 │被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 │

│33│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

│ │ │ │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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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34│产保险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 │

│ │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 │布 │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 │

│35│ │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 │ │ │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不相适│

│ │ │ │应。 │

├─┼───────────┼─────────┼────────────────┤

│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1990年4月6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 │

│36│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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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1990年5月29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37│区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 │ │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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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1990年6月19日河南 │被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38│ │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通│

│ │ │发布 │信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1991年2月25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39│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61号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

│ │ │发布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0│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1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1│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2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 │

│ │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优惠暂│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 │行办法 │1]51号文件发布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

│42│ │ │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 │ │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

│ │ │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殖税、消费│

│ │ │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 │ │等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

│ │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1]52号文件发布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43│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 │

│ │ │ │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

│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不│

│ │ │ │相适应。 │

├─┼───────────┼─────────┼────────────────┤

│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1991年6月28日河南 │被2000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44│细则 │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58号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发布 │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1991年8月8日河南省│被1995年12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45│办法 │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81号文件发布 │劳动力市场条例》代替。 │

├─┼───────────┼─────────┼────────────────┤

│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991年9月8日河南省│被1997年1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河南│

│46│监督的暂行规定 │91号文件发布 │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7年1月6│

│ │ │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

│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 │ │代替。 │

├─┼───────────┼─────────┼────────────────┤

│ │河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1992年3月23日河南 │被2001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992]50号文件批复,│专利保护条例》代替。 │

│47│ │1992年4月20日省科 │ │

│ │ │委、省专利局豫科字│ │

│ │ │[1992]第99号文件发│ │

│ │ │布 │ │

├─┼───────────┼─────────┼────────────────┤

│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河南省│被1995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48│ │人民政府豫政文[199│第21号发布的《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

│ │ │2]97号文件批准发布│办法》代替。 │

├─┼───────────┼─────────┼────────────────┤

│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1992年5月18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49│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2]39号文件发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1992年7月2日河南省│被1998年7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50│产品商品处罚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查处生产│

│ │ │布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明令废止│

│ │ │ │。 │

├─┼───────────┼─────────┼────────────────┤

│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1993年1月3日河南省│被1996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51│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人民政府豫政[1993]│政[1996]19号文件发布的《河南省人│

│ │ │2号文件发布 │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

│ │ │ │规定》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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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空白,而且为新时期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全面提高对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认识

  贯彻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一)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我国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资源和市场对农业发展的约束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提高。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销售等方面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将有利于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为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更加有效地保障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建立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既是突破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治本之策,也是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

  (四)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问题。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必将有力地促进农业部门职能转变,更好地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农业领域的依法行政。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各级农业部门要从“五个坚持”入手,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一)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各级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推进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的建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抽查结果。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根据法律确定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

  (四)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和现代产业化经营并存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现状。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尊重国情和农情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区别对待。要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

  三、精心组织,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系统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我部将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上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专栏,并于10月份在全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各地要结合全国统一的宣传安排,根据本地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在当地主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挂图,编制宣传手册,组织现场咨询会等活动,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里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家喻户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逐级培训,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行为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广,对象多,培训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质检和技术推广等机构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力量,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真研读法律原文,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广大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基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三)完善配套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着手清理现有法规和行政规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没有配套制度的要尽快制定完善。我部正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认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管理、包装标识等规章,将于今年发布。各地农业部门要开展农产品产地调查的准备,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监测、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生产记录等相关制度,确保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步实施。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先进、适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规划,理顺职能,整合力量。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推广服务体系。要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体系,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撑。

  (五)理顺工作机制,尽快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力监管新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商务等部门联系,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衔接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领导,扎实推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健全组织体系。要明确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把任务分解到单位、个人,建立奖罚机制。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要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奶妈服务的法律思考
杨振能
【内容提要】奶妈这一职业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曾经长期存在,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奶妈便被视为旧社会的残余被严令禁止,从此,奶妈便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将近五十年。然而,2005年初,扬州一家家政服务公司却推出了奶妈服务这一项目,奶妈这古老的职业又重新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又一新事物。在中国封建制度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的时代背景之下,此次奶妈的重新出现并非被人们一概否认,却像平静海面上刮起的台风,激起轩然大波,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成为2005年报纸、电视最热门的社会话题之一。然而争论尚未平息,问题却摆在了眼前——现今的法律对能否从事奶妈服务以及如何对奶妈服务这一行业进行规范尚未做出任何规定。那么对于法律学子而言,研究奶妈服务的出现是否正当,奶妈服务是否应当受到合理规制以及人体母乳能否成为商品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就成为现在的一个迫切任务。因而,笔者试图通过这篇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奶妈服务 人体母乳


一、奶妈服务现象的定义及内容
  什么是奶妈服务,这个问题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其实,引起争议的奶妈服务主要与江苏的一家家政服务公司有关。2005年初,江西省劳动模范陈顺强经过长期调查发现,扬州市区竟有8%的年轻女性因为各种原因,自己不愿或不能哺乳孩子,急需奶妈代替,而且这样的家庭愿意高价聘请“奶妈”,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条文并没有对“奶妈”进行限制。因此其创立的扬州邦邦家政服务公司就推出了一项新的服务——“保姆代奶”,这也就是之后报纸期刊上经常提到的“奶妈服务”。

  该家政公司提供的服务虽然是奶妈服务,但是他们对奶妈却有着严格的要求,并不是任何带小孩的妇女都可以成为“奶妈”。要在该家政服务公司上岗的奶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奶妈的年龄必须在25岁到30岁之间;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包括初中);奶妈工作时必须带上自己的孩子,而且喂奶的孩子是定向的,不能同时给两个孩子做“奶妈”;奶妈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包括肝病、肺病等传染性疾病检查,还有性病、艾滋病等其他病症的检查,奶妈体检必须合格,否则不能上岗;奶妈上岗前还要前往有关方面登记;奶妈统一食宿;奶妈的奶水必须得到保障,公司给奶妈们配备专门的营养师;奶妈给自己的孩子“断奶”后,她将自动退出奶妈岗位;奶妈上岗后必须接受公司举办的哺乳期产妇乳房保健讲座等等。①

  同时这家公司提供奶妈服务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为钟点工,即上门喂奶与孩子送进公司后喂奶,这种奶妈每天按60元报酬计算,公司管食宿;第二种为“包月的”,即奶妈被客户接回家中,除了正常的喂奶外,还要帮助主顾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比如帮小孩洗澡等,这种奶妈的工资较高,月薪初定3000元,东家管食宿。②

  从以上这些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奶妈服务并不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和旧社会的奶妈一样,它是一种新型的奶妈类型。虽然这些奶妈们的任务仍旧是替别人的婴儿喂奶,但很明显的是,他们并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家政服务公司的职员的身份出现,而且奶妈服务已经逐渐成为一个产业呈现在人们面前。然而即便如此,奶妈服务行业仍遭到各种非议,反对的声音不时地在报纸新闻上响起,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也认为其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多次要求取消奶妈服务。③

  此外除了家政公司提供的奶妈服务之外,社会上也存在大量的个人“奶妈”,而有人也因为自身奶水不足而通过各种方式来聘请奶妈。这些“奶妈”不曾与公司发生任何关系,也不是公司的职员,完全是以个人身份提供奶妈服务。她们也因为家政公司提供奶妈服务的事件而被卷入到争议当中。这两种奶妈服务在社会上已经实际存在并且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律应当对其进行规范的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二、奶妈服务产生的争议
  扬州家政服务公司推出的奶妈服务为何会在广大父母的要求之下仍然无法正常营业呢,这归根到底在于,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社会对于家政公司推出奶妈服务项目存在很大分歧,有人支持奶妈服务的存在,而有人却认为其存在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法律应当明文禁止,而这两者中自然不乏一些有名的专家学者,甚至政府部门以及一些社会组织如妇联等。既然存在着如此之大的争议,他们的各自主张又是什么呢?

  (一)支持奶妈服务存在的各种理由

  奶妈服务出现之后就有很多人支持它的存在,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奶妈服务乃是市场需求的产物,不应该禁止。因为有的妇女由于没有足够的奶水来喂养自己的婴儿,而有的妇女却是奶水过剩,只好挤掉,这造成了大量的浪费。而奶妈服务正式由于这种原因而出现的,在此情况下,本着有利于婴儿成长的原则,调剂余缺,让奶水多余的产妇供给母乳不足的婴儿,不啻为一件两全齐美的事情。④2、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奶妈服务,因而其可以合法存在。在中国现在所有的法律当中,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奶妈服务的存在,因此奶妈服务并不违反法律,根据当今的法治理念,私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而,既然法律不禁止,那么奶妈服务可以合法存。⑤3、提供奶妈服务是“奶妈”的自愿,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二)反对奶妈服务的理由

  虽然有很多人赞同奶妈服务的存在,广大家长也希望通过聘请奶妈来解决孩子的吃奶问题,但是也有些学者反对其存在,他们的理由是:1、奶妈服务是腐朽的封建残余,应该禁止。家政公司的奶妈服务虽然与古代中国奶妈有区别,可这一形式中存在的人格歧视并未消失,因为大部分“奶妈”是为生活所迫才为之的。一方是自己有奶水不喂孩子,却让别人来哺乳,而另一方是自己的孩子无人管,却将奶水给别人的孩子吃,其中的不平等是不言而喻的,虽然“奶妈服务”被包装成了家政服务项目,但它与现代服务理念格格不入,它仍旧是腐朽的封建残余,现在民主文明的法制不应当允许这样腐朽落后制度的存在。⑥2、奶妈服务实质上是出卖人体母乳,而人体母乳不能成为商品。因为奶妈服务虽然冠与服务的名称,但是在本质上,奶妈服务提供的是人体母乳而非服务,她们仅仅是替客户用自己的奶水喂养婴儿,那么奶妈服务的性质是买卖,而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不能别随意交换⑦。3、奶妈服务违反中国传统道德。“奶妈”以出卖人体母乳来赚取钱财,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事情。因为用自己的奶水来养育自己心爱的小孩是妇女作为母亲应尽的职责,也是中华传统美德的要求。然而,“奶妈”们不仅放着自己的孩子不管,还靠出卖奶水获得钱财,这种行为是道德是不容许的。4、奶妈服务贬低妇女人格,侵犯妇女权益,法律应该明令禁止。


三、奶妈服务的法律思考
  上述的这些诸多观点和理由都是关于奶妈是否能合理存在这一问题的争议焦点,他们的主张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各的道理。争议的焦点既然已经非常明确,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和理由更加合理呢?奶妈服务到底能不能被法律所允许呢?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意见虽有其合理之处,但都却有失偏颇。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对待奶妈服务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既要承认其合法存在又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一)法律可以允许奶妈服务的合理存在

  1、奶妈服务的法律性质是买卖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奶妈服务的合理存在

  奶妈服务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奶妈服务是否应当为法律所允许和是否应当为法律所取缔的最重要的问题。而所谓的“性质”依据中国科学院所编著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那么奶妈的法律性质也就是奶妈服务在法律上区别于其他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根据哲学原理,本质属性是事物的内在、必然的联系,它必然要通过其外在的现象表现出来,人们亦可以通过研究事物的外在表现获得对该事物的大量认识,从而达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认识目的。奶妈服务虽然冠以服务的名称,其也是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来开展业务的,但是其是否真的就像其本身所表现的那样就是一项服务呢?还是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其本质上就是买卖合同呢?如果它是买卖合同,那么他是不是就应该被禁止呢?为回答这些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本质区别

  奶妈服务到底是服务还是商品买卖,首先就得明白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服务合同是指服务人提供技术、文化、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为,受服务人接受服务人的服务行为并给付服务报酬或费用的合同。现今的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服务合同,但它作为一种无名合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现在的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让人交付标的物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约定接受标的物并交付价款给出让人的合同。买卖合同时人们日常生活经常涉及到的合同,但它明显的与服务合同不一样,他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标的不同:服务合同提供和消费的是服务行为,它一般是一种活劳动,具有无形性;但是买卖合同的标的主要是特定的物品而不是一项行为。

  ②是否转移标的的所有权不同:既然服务合同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行为,那么就不可能转移这种行为的所有权,而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转移标的的所有权,只有标的的所有权转移了,买卖行为才算结束。这是买卖和同与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之处。

  ③是否具有同时性的不同:服务合同中服务人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受服务人同时也在享受服务,即服务的提供和消费同时进行,这是由服务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而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可以有先后顺序也可以同时履行,而且特定物品的提供和消费也不是必须同时进行,通常是先买后消费,消费可能在买该物品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后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