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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1:1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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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



为缓解我市交通拥挤状况,控制社会车辆的过快增长,多渠道筹集道路建设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西宁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更新车辆,凭更新手续免征道路建设增容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或新购置的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大客车免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购置5吨及5吨以上货车每辆10000元。
2、购置5吨以下货车每辆5000元。
3、购置大客车每辆2000元。
4、购置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20000元。
5、购置价值10万元以下的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小客车每辆10000元。
6、购置摩托车每辆征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100元。
三、征管办法:
1、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由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组建征办公室,负责征收,征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新购置机动车辆(包括省外进入旧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牌照时按征收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否则车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牌照 。
3、凡由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牌照的车辆,必须先到车辆管理所交费后,凭交费票据办理有关手续。省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牌照情况书面通知收费小组。
4、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理,按月足额划交市财政专户储存。收取增容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5、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的使用,由市建设局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计委列入计划,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新建和征收管理费用,具体使用由市政财政、物价部门另制定办法。
7、对未缴道路建设增容费,给予办理牌照的,将追查车管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由车主补交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并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从开始征收增容费后,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加强征收管理。
四、征收时间:
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开征。



1997年6月1日

关于黑龙江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黑龙江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黑龙江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黑劳社
呈〔200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日
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
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国发(1979)124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总政治部 1979年3月28日)



中央〔1978〕55号文件和总政治部〔1979〕6号文件下发以后,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对改正错划右派工作都很重视,抓得较紧,进展较快。在改正和安置工作中,各单位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性的问题,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的精神,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原划右派,凡属错划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改正结论。改正结论的审批权限,按中央军委〔1979〕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按当时离开部队的时间补办转业手续;本人要求复员的,可按当时的规定补办复员手续。予以改正的军队大专院校学员,按当时离校时间补发毕业、肄业证书或开具证明,补办复员手续,由地方分配适当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级别。予以改正的战士、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员,按当时的规定,志愿兵补办复员手续,义务兵补办退伍手续,由地方按复员退伍军人妥善安置。

三、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根据中央〔1978〕55号文件关于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的精神,恢复原来的级别薪金(不含军龄补助金)。其行政级别,按照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套级办法和1965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二、四条的规定精神,高套一级。按上述办法改定行政级别后,其薪金高于地方同级干部的部分,暂予保留;低于地方同级干部的,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改正后的工资,从1978年10月算起,由地方发给。

四、予以改正的人员,不再返回部队。需要调整和安排工作的,由地方负责,军队要积极协助。本人现所在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请所在省、市、自治区负责安排。需要跨省、市、自治区或回城镇安置的,按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中发〔1978〕5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符合退休、离休条件的,由地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离休手续。已经死亡的,对其家属、子女由地方按当时国家有关规定抚恤。

五、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以及入伍前是国家正式职工的战士,离开部队后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但应连续计算工龄。

六、予以改正的人员,由部队收缴了残废证的,应一律发还本人,停发的残废金,由部队予以补发。

改正和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既要积极热情地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总政治部〔1979〕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