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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30 19:3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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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确保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管理机制,现就加强农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根据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特点,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信用卡风险管理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改进技
术设施为手段,从主要业务岗位和工作环节入手,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信用卡风险损失,保障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风险管理机制。
(一)各级行领导要从农业银行信用卡生存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建立信用卡风险管理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二)建立信用卡风险管理业绩考核奖惩制度。信用卡风险管理状况是考核评价各级行工作水平及领导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行员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总行已将风险管理工作情况列为年终考评的定性指标。对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好的行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风
险度高、资金损失大的行,要全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凡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消极被动,发现问题措施不力,致使损失不断扩大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罚,并责成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信用卡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干部的思想、业务、技术水平是搞好风险防范的关键。因此,抓风险管理,先要抓人的管理:一要把好进人关。对进入卡部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进人标准进行考核,防止有劣迹的人员进入。二要把好用人关。新入卡部的
人员,要作好岗前培训,合格者才能上岗,原有卡部人员要注重业务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业务素质。三要对会计、结算、守库、打卡等重要岗位的工作的人员严格管理,发现有问题的,要坚决调离,消除隐患。
(四)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把各项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和必须遵循的业务工作纪律,发现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要严肃处理。

二、加强风险防范
加强风险防范,应抓住容易出现风险的主要环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把好发卡关。各发卡中心对申领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核实申领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信调查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谁审查谁负责。同时要对担保人进行严格审查,除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外,还应进行当面核对
,确认担保的真实性,以避免追索时不必要的麻烦。申领人领取信用卡必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后,原则上由本人亲自领取,确有困难,委托他人代办的,要办好登记手续。
(二)严格空白卡片和已制成信用卡的领取、保存、发放、解送制度。各单位要视信用卡为现金来加强管理。发卡过程中的每一个交换环节,卡部都要进行签名登记。废卡要严格按照核销手续进行处理。
(三)抓好授权工作。授权是进行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也是目前堵塞漏洞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因此,各级行要挑选一些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授权工作;建立严格的授权值班和交接班制度,设立授权登记簿并将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坚决制止使用移动电话进行授权;保
证正常的授权值班时间,值班期间,不得擅自工作岗位;凡规定时间无人值班,由其他行代授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卡行自负。
(四)改善技术服务手段,加快自动化进程。实现POS联网,不但是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防止诈骗犯罪、杜绝和防止风险的根本性措施。各级行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POS联网。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规范化的业务操作。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是风险防范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行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性的业务操作的基础上,要做到“六个坚持”:一要坚持各类岗位业务人员有明确分工不得混岗作业,
如打卡与发卡,记帐与复核,接柜与收款,授权与记帐、综合与系统管理人员之间要相互分开,互不串岗兼办业务,强化各岗位间的约束机制;二要坚持办理业务必须核对身份证与签字相一致的原则;三要坚持做好疑问查询,超过限额授权的要登记有效身份证号码的制度;四要坚持各类人
员思想及工作情况的经常性沟通,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报告;五要坚持搞好微机使用的管理,定期更换操作人员密码,建立双人交叉监督复核制度,严格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管理;六要坚持执行异地存款的登记制度和建立健全信用卡事后监督制度。
(六)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要根据商户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如人员流动,经营范围扩大等,进一步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商户验卡、验证、压卡、签章、授权等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三、严格风险控制
(一)要定期对担保人资格能力及抵押品进行检查。对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要更换担保人或改信用担保为财产抵押;对抵押品转移、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重新落实抵押权和抵押物,切实维护抵押和第三方保证权的安全与完整。
(二)加强透支管理。一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透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对透支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二要对超限额、超期限的透支要及时清收,在清收透支款项中,注意发挥担保人及持卡人亲友、所在单位领导的作用,采取上门、家访等不同形式,向不同对象通报
持卡人透支及还款情况,督促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使透支户早日还清透支款项。三要建立透支人台帐及“透支催收情况登记簿”,加强透支的信息反馈,采用动态监控的办法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对透支人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定期考察分析,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四要对透支额度大
、时间长的恶意透支,实行专户管理,以便集中统一监管,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治理。
(三)严格止付名单的管理。各发卡中心要根据编制、传送止付名单的规章制度,对上传止付名单进行认真地编制,并保证每期按时上报总行。止付名单的下发要迅速。各发卡中心在接到“止付名单”后,必须在48小时内送达辖属网点及商户。
(四)建立债务追索制度。一旦信用卡出现透支,发卡中心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债务追索:一是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二是用电话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三是上门催促持卡人还款。四是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对透支后仍继续不断使用信用卡或透支时间较长的持卡人,各级行应及时停止该
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单。五是对多次催收,持卡人及其担保人仍无意还款的,各级行要通过司法手段促使持卡人或担保人还款。

四、正确处理风险损失
(一)推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制度。向保险公司投保,是补偿信用卡损失,合理、合法转移信用卡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信用卡部向保险公司投保大体上有三种形式:一是以信用卡月平均余额;二是以信用卡交易的额的借方累计发生额;三是商定最高赔偿额,按定额保险。各级行在推行
保险制时,一定要和保险公司密切配合,划清风险损失的责任。
(二)建立风险报损制度。各级行要按流动资产核销手续办理信用卡风险损失的核销工作。凡无法追回的损失款项,各级行应有书面材料,写明损失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予以核销。
(三)风险发生后,各级行要从农业银行整体的利益出发,不论问题出在哪个行都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尽可能挽回风险损失。确实挽回不了的,要经过协商,妥善处理。
总之,信用卡是一项全新的业务,经营管理好能给银行带来效益,如果管理跟不上,也会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因此,各级行一定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把信用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1996年3月14日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

机电部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6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 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新形势和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需要,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实力, 促进机械工业新产品开发,加速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的步伐,实现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设计、试制、批产、 用户服务等环节的计划与管理,必须建立新产品试制管理体系。按照生产一代、试制一代、 预研(储备)一代的规律,大力推进新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试制。

第二章 新产品定义及开发程序
第三条 新产品系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结构、 新制造工艺或新材料等研制成的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 从而在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上有显著提高的产品。
第四条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安排的新产品必须符合产品发展趋势和国家技术发展政策以及国民经济需要,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有明显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
(一)采用微电子技术,新发明专利, 新材料或新的设计构思而开发的产品;
(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而消化吸收国产化(或合作生产)及创新的产品;
(三)比老产品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 技术性能明显改善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根据某一基型产品原理和结构而派生研制的新系列或补齐系列的产品;
(五)根据工程或用户需要而研制开发的重大专用产品;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且属于全国第一次试制生产的新产品, 其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的新产品, 均可申请列入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五条 凡属于采用进口散件组装的新产品, 不能列入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大致分四个阶段:
(一)计划决策阶段:包括市场调查、产品发展规划(建议)、 新产品发展计划任务书等;
(二)设计试制阶段:包括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 试验研究、样机试制、样机试验、样机鉴定等;
(三)批试生产阶段:包括小批量试生产、小批量鉴定、 试销服务、正式生产等。
(四)销售服务阶段:包括初期销售服务、定期用户服务、 长期运行情况调查等。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管理由新产品立项调研、设计、试验、试制、 样机鉴定、批试鉴定、投产、考核、奖励等环节组成。 新产品试制计划应由各级科技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企业以科技部门为主, 会同生产部门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重点是计划决策、设计试制、批试生产三阶段, 而销售服务阶段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实行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主管厅局、公司(以下简称省市厅局),企业三级管理。
第九条 各机械工业企、 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级新产品开发指南及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 并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及企业发展方向,每年编制本单位的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十条 企业新产品开发应建立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负责制,组织管理和实施。并严格按照新产品开发程序执行, 新产品设计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积极采用现代设计方法, 加强试验研究,新产品的批试主要是验证工艺和工艺装备,提高产品可靠性。
第十—条 各省市厅局根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试制计划, 结合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及优势,每年制订本地方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十二条 各省市厅局应严格和完善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和考核办法,并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安排好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十三条 部科技司负责编制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 优先安排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和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的有关产品;
(二)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级新产品开发指南列入的产品;
(三)高新技术附加价值高的产品;
(四)出口创汇,替代进口或大量节约能源、材料的产品。
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计划原则上只安排具有生产能力的企、 事业单位进行新产品试制,每种产品只安排一个单位承担试制。
第十四条 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包括A、B两类, 并实行分类管理。
(一)凡企、 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专项(如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 国家重大成套技术装备项目等)以及部科技基金项目,国家和部其他专项重点项目中的机械新产品,为A类产品。以部各专项归口部门为主,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经费管理和鉴定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省市厅局协助部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计划管理。
(二)凡企、 事业单位承担的地方重点专项(如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地方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和地方其他科技拨、 贷款计划支持的新产品,中央有关部委直接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及各企、 事业单位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而自筹资金研制开发的重点新产品,为B类产品。以各省市厅局为主,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经费和鉴定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部直属单位仍以各行业司归口管理。
(三)机电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国家级重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 从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中遴选。
第十五条 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 部重点专项的发展规划与计划要求,结合各企、事业单位提出的产品发展规划和年度新产品试制计划,经与有关省市厅局协商,审定并落实国家、部的重点专项任务, 地方重点专项归口部门,负责审定并落实地方重点专项任务。
(二)审定并落实的A类产品,由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司、办、基金会),按行业向部有关行业司提交“专项合同任务书”一份, 经各行业司审查、编号、汇总后,填报《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表》。
(三)凡申请列入部新产品试制计划的B类产品,均由企、事业单位经可行性研究后, 提出《新产品试制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根据用户需要而安排的试制项目, 应附有与用户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协议书)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地方企业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直属单位报部有关司), 地方项目经省市厅局初审确认为全国第一次试制的新产品,并具有国内先进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后, 将其中一份《新产品试制计划任务书》按行业报有关司, 经行业司对所有申报项目审查、编号、汇总后,由行业司填报《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表》。
(四)各有关司审查、编号、 汇总后的《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表》,经科技司对A、B类新产品综合平衡,并商有关省市厅局, 最后由部审批下达。
(五)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一年下达一次。
第十六条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信息管理由各级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的科技部门和统计部门负责,并应逐步实行计算机辅助计划管理, 凡列入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的A、B类产品,各企、 事业单位必须逐项编报产品的计划进度和执行情况。
(一)列入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中A类产品,各企、事业单位除按专项报表要求按期上报专项管理部门外,必须于每年7月5 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有关司、局、基金会)和所属省市厅局。计划中B类产品,由各企、事业单位每年7月5日前将计划进展情况报各省市厅局。每年1月15日前各企业将承担的A、B类产品及计划外产品完成情况,填写项目完成卡片,报省市厅局。直属单位直接报部各有关司。
(二)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省市厅局分别对A类产品统计汇总后,于每年7月15日前将A类产品计划进展情况汇总表报部科技司。 由部科技司审定公布。
(三)部各有关司和省市厅局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所属单位承担的A、B类产品及计划外重点产品完成卡, 审查整理后按行业分类报部科技司和各有关司,由科技司汇总编印发布。
第十七条 新产品试制必须经试验鉴定合格后, 方算完成试制计划和制成果。对于某些大型成套设备, 制造厂家缺乏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条件,而现场安装调试周期又较长时,其分散在各厂试制的单机、部件, 经试验检测合格后,可视为完成计划, 整机成套设备必须经工业性运行鉴定合格后,方能作为完成计划和科技成果。

第四章 新产品鉴定
第十八条 新产品鉴定应按照“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 新产品在完成样机试制及检测试验和工业性运行考验合格的基础上,方可进行技术鉴定。样机鉴定合格, 且对鉴定时指出的必须改进的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并由负责组织样机鉴定的部门审批后, 方能转入小批试制或正式投产。
第十九条 新产品鉴定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各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专家评议鉴定会,由同行专家对新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评价,并根据产品技术性能, 型式试验数据以及工业试运行(或试生产)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并由组织鉴定单位作出结论。 (二)检测鉴定:由部以上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样机测试,提出试验报告和评价。 (三)验收鉴定:专业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的产品,引进国外技术,国内又不具备测试条件的产品可由验收单位或国外有关公司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有关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并作出评价。
第二十条 计划中A类产品由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司、办、基金会)组织产品鉴定工作。计划中B类产品,由省市厅局负责组织产品鉴定。
第二十—条 新产品样机鉴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进行性能测试和试验, 并具有必要的工业运行报告(含现场试验报告或用户报告);
(二)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总结、 成套设计图纸技术条件及有关说明,必要的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 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试制总结,鉴定大纲等。
第二十二条 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在样机试制鉴定后, 应组织小批试生产,并鉴定,以验证工艺规程、工艺装备、检测方法等。 新产品批试鉴定(含生产定型)需具备的条件:
(一)通过样机鉴定,且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测试、工业运行, 达到原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质量可靠;
(二)具有满足批量生产的工艺设备、装置和必要检测的设备;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文件。如技术总结报告,工艺文件、 设计图纸及产品说明书,样机鉴定意见的修正报告,性能测试报告, 标准化审查、质量分析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用户试用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未经新产品样机鉴定的新产品不得直接进入批试鉴定(或生产定型),对于专用性较强或市场需要量不大,且在工艺、 工装等方面与原产品基本相似的产品。样机鉴定和批试鉴定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计划中的新产品属于量大面广且在工艺、 工装技术和设备方面难度较大,必须进行小批鉴定的产品,新产品批试鉴定工作, 原则上由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有条件的省市厅局可专列新产品批试鉴定计划进行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需鉴定的项目, 申请鉴定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文件资料,经组织鉴定部门审定同意后, 方可进行鉴定。个别重大新产品需部组织鉴定的, 申请鉴定单位的地方主管部门应先行组织预鉴定,方可申报上级部门组织鉴定。新产品鉴定证书由部、省市厅、局组织鉴定部门或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产品鉴定资料要按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专项规定全部归档。

第五章 新产品试制经费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 新产品试制费用有以下渠道:
(一)国家地方重点专项拨、贷款;
(二)科技三项费用;
(三)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企业新产品试制基金;
(四)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五)新产品减免税;
(六)开发费摊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中A、B类产品的开发补助费, 系国家和地方下达的科技专项费用和科技三项费用,各级科技主管部门, 负责项目费用的申请、分配、下达、检查等管理工作, 主管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请领、拨付以及使用的监督,做好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属于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中A、B类产品, 属国家和地方给予拨、贷款的项目,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科技拨、贷款年终核算表报部各专项归口管理部门(A类)及省市厅局(B类),逾期不报者,可视情况停拨下年度经费。
第三十条 凡列入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的A、B类产品, 各企、 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国家级重大新产品试产计划”,享受新产品减免税的政策优惠。
第三十—条 新产品在试制、试生产阶段均可实行试销, 机电产品试销期一般为1~3年,各企、事业单位对列入部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可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自行制定试销价格, 并报物价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再由有关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第六章 新产品计划考核
第三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是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的关键, 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是国家计划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各企、 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一)机械工业大中型企业每一年或二年必须至少开发试制新产品一项以上,并完成投产。各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一般应不低于15%~20 %(机电产品新产品生产周期为2~4年)。
(二)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部新产品试制计划中的A、B 类产品,除因用户发生变化及发生不可抗拒客观原因,A类产品须征得部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同意,B类产品须征得地方省市厅、局审定同意进行调整外,一律纳入企、事业单位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事业单位新产品试制计划的考核, 由各省市厅局科技部门结合地方具体规定负责执行。直属单位,由部各有关司进行计划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机电部将根据各省市厅、局所属企、 事业单位新产品试制计划A、B类项目执行及完成情况, (包括信息报表)对各省市厅局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章 新产品试制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提高计划管理水平,每年评选优秀新产品、优秀设计、 优秀管理部门和个人并授予部荣誉证书,报刊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 部科技进步成果奖(新产品部分)和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项目由部优秀新产品中推荐产生。 具体奖励办法见新产品试制计划奖励规定(另文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要求, 结合本地方需要,制订相应的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以前颁发的有关新产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机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中国建设银行金库集中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金库集中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金库集中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集中后的金库可分为:中心金库、分金库和尾款箱集中保管库三类。
中心金库是指在同一城市的分、支行或一个县(市)支行集中设置的,与人民银行有直接现金往来的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包括外钞,下同)、有价单证和尾款箱的专用库。
分金库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城市中心库的分库,是负责保管中心库指定区域内的现金、有价单证和尾款箱的专用库。分金库只与中心库、指定区域内营业网点发生现金、有价单证、尾款箱的存取和代保管关系。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保管上级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尾款箱的专用库。
金库是重点保卫场所,各级行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本规程,认真负责做好金库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同一城市原则上只能集中设置一个中心库。大城市由于交通拥挤,库容量有限等客观原因,集中设置一个中心库确有困难的,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后,可分片设立一至三个分金库。
每个县(市)支行至多设立一个中心库。支行以下的营业机构如果与中心库的运输距离超过30公里,且交通不便,钞币运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可书面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后分片设立尾款箱集中保管库。
偏远地区和现金业务量小的县支行及以下的营业机构(含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的县支行)报经一级分行批准,也可将现金、有价单证及尾款箱寄存其他银行金库保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中心库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分金库的管库人员、日常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上缴和提取现金。
三、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帐之间三相符。
四、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五、受理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向其存取现金、寄存尾款箱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的统称,下同)的现金缴存、领取及主、辅币兑换。
六、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
七、负责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
八、负责伪、变造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人民银行。
九、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现金余缺,最大限度地压缩库存现金。
第五条 分金库的主要任务
一、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帐之间三相符。
二、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三、负责向中心库上缴和提取现金。
四、办理辖属营业机构的现金缴存、领取及主、辅币兑换。
五、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
六、负责辖属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中心库。
七、负责有关机构伪、变造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中心库。
八、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辖区内现金余缺,最大限度地压缩库存现金。
第六条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主要任务
一、办理上级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建立登记簿,保证尾款箱数与登记簿相一致。
二、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章 金库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出纳部门是金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金库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及金库执行有关制度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中心库由中心库管辖行出纳部门归口管理;分金库由中心库负责管理;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由其管辖行委托库址所在行出纳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心库
指导。
第八条 金库设金库主任,负责金库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金库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金库日常管理工作;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负责金库的日常工作和库房、库款、有价单证及尾款箱的安全保卫。
一、中心金库的库主任由中心库管辖行的出纳负责人担任;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由管辖行配备和管理。中心库管辖行对中心库库房和库款安全负责,中心库的库址不在管辖行的,库址所在行应为中心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不得干涉中心库的日常工作。
二、分金库的库主任经中心库库主任提名,由中心库管辖行任命;管库人员由中心库统一调配,守押人员由中心库管辖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其行政关系、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直接隶属中心库管辖行。中心库管辖行对分金库库房和库款安全负责,分金库库址所在行应为分金库提供必要的
办公条件,不得干涉分金库的日常工作。
三、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主任由库址所在行的出纳负责人担任;管库人员由库址所在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其行政关系、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隶属尾款箱集中保管库库址所在行。尾款箱集中库的守押人员一律由中心库管辖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各营业网点的押运人员原则上由中心库管辖
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其行政关系、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直接隶属中心库管辖行。中心库管辖行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房和尾款箱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尾款箱内的现金及有价单证由营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 钞币、有价单证等的运送原则上采取集中运送方式,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行集中运送方式确有困难的,也可报经一级分行保卫、出纳部门批准后采取分散运送方式。实行集中运钞的,库款押运由中心库、分金库守押人员负责;实行分散运钞的,押运任务应视押运人员的配备
方法分别由中心金库管辖行派驻各营业机构的押运人员或营业机构自行配备的守押人员负责,并各自对尾款箱的路途安全负责。

第四章 运 钞
第十条 运钞车是建设银行运送现金等的专用运输工具,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能适应当地具体路况、交通状况,满足现金运量、尾款箱数量及押运人员等对车容量的要求。
二、具备一定的防弹、防抢、防盗功能。
三、装备有必要的通讯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应急设备。
第十一条 运钞车要根据当地的运钞线路、需运钞营业机构的数量及其现金业务量等因素合理配置。具体配置数量须报经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并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十二条 运钞车的管理
一、运钞车原则上应实行集中管理。中心库和分金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保卫部门会同金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尾箱保管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运钞车管理部门委托所在行(处)统一管理。经批准采取分散运钞的,运钞车由有关营业机构自行确定一个部门管理。
二、运钞车必须专车专用,未经运钞车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用、调换或挪作他用。
三、负责不同线路运钞任务的运钞车要不定期相互调换,运钞线路也要不定期变换并做好对外保密工作。
四、运钞车完成全天任务后应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保养和维护。
五、运钞车因特殊情况调用或维修时,临时执行运钞任务的车辆应比照运钞车的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运钞方式因不同情况分为集中运钞和分散运钞两种方式。集中运钞是指由金库集中运钞车、押运人员、接送款人员统一运送钞币及尾款箱;分散运钞是指有关营业机构自行管理运钞车、配备押运人员、接送款人员,自行负责运送钞币及尾款箱。钞币、有价单证的运送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实行集中运钞的,金库管辖行应将运钞车型号、车牌号以书面形式通知所辖营业机构,运钞车如有临时变动要及时通知有关营业机构,各营业机构要对通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金库管辖行应统一印制带有编号的“接送钞专用证”(格式由各金库自定,但必须有相片)分发有关人
员,有关人员在接送款时除持“接送钞专用证”外,还应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以便有关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接时进行核对。如人员临时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营业机构。接送尾款箱时,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待命,从金库分不同的线路出发接送尾款箱。营业时
间内,运钞车必须都集中到金库待命,随时接受有关营业机构调缴款时的运送任务。
二、实行分散运钞的,各营业机构应将运钞车型号,车牌号以书面形式报金库及有关营业网点,运钞车如有临时变动应及时通知金库和有关营业网点,金库和营业网点要对通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金库管辖行应统一印制带有编号的“接送钞专用证”分发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在接送款
时除持“接送钞专用证”外,还应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以便金库和有关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接时进行核对确认。如遇人员临时变动,应及时作出书面通知。

第五章 库房标准
第十四条 金库的建设和技术防范要求必须符合建总发字(93)第79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建筑设计暂行规定》及建总发字〔1997〕第67号《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金库库房应按所辖行处尾款箱数量、现金、有价单证量确定其库容量,库房按业务量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库房其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二级库房使用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三级库房面积应不低于20平方米。

第六章 库款管理
第十六条 帐户设置和管理
一、中心库的管辖行应在人民银行统一开立存款户,其辖属营业机构不再在人民银行开设存款帐户。目前,因票据交换等原因已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不得存取现金。中心库的库款及其收支业务,由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单设帐户核算。中心库与管辖行不在同一处的,为方便营
业机构存取现金,也可委托中心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代理核算。中心库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时,通过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换开凭证办理,其资金通过系统内往来帐户划转。
二、分金库的库款及收支业务,可委托分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代理核算。代理核算行应在中心库库款核算行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存放足额备付金,购买现金支票,用以向中心库调缴现金。
三、中心库、分金库所辖营业机构,应分别在中心库、分金库库款核算行的会计部门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存放足额备付金,并购买现金支票,用以日常现金的存取。
四、中心库、分金库库款核算行的会计部门应为中心库、分金库单独设立现金明细帐,专门用以核算中心库、分金库库存现金,以区分中心库、分金库和该行出纳柜台尾款箱的库存现金。
五、中心库、分金库库款委托库址所在行核算的,其库款占用的资金由中心库管辖行核拨,或按系统内往来利率计付利息。
六、尾款箱集中保管库不得向人民银行、中心库、分金库提取现金,只负责保管辖属营业机构的尾款箱。
七、发生现金存取业务的行处之间(网点上下级之间,网点与中心库、分金库核算行之间,分金库与中心库之间),已经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的,其现金存取业务通过原已开立的帐户核算。未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的,应开立专用于现金存取业务核算的系统内往来帐户。
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金库的库存现金量由金库管辖行资金计划部门会同出纳部门,按照所辖营业机构的数量、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运输的距离等因素核定三至五天的正常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如是分金库要及时上交中心库,如是中心库要及时上交人民银行发行库。不足支付时,中心库要及时向
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分金库要及时向中心库提取。
二、营业机构尾款箱库存限额由其管辖行按照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距离金库远近等因素核定。营业机构出纳尾款箱超过库存限额要及时上交,不足支付时要及时领取。
三、金库、尾款箱必须坚持每天盘库结帐。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出纳员应根据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结出本日库存现金券别明细数和库存现金总数,凭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现金须与“库存现金登记簿”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库存现金登记簿”签章,送会计部门(
储蓄所为会计人员,下同)核对,会计部门核对无误后确认签章。严禁不盘库结计库存现金。

第七章 现金存取的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 现金的提取
一、中心库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应根据向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按照分金库及所属营业机构所报现金需要量。由管库员结合实有库存现金情况提出申请。提款程序因库址所在行的不同分为:
1.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属同一个行的,提款时由管库员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附式一),签章后报金库主任审核批准,第三联留存,第一、二联送管辖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留存人民银行的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随同押运员到人民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取
款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取回后,立即办理现金入库手续,并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由两名管库员双人签章后,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送管辖行会计部门。中心库凭第三联“现金申领单”和留存的一联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管辖行会计部门
将一联入库票和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人民银行存款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2.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不是同一个行的,提款时由管库员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附式一),签章后报金库主任审核批准,第三联留存,第一、二联送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一式两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凭证(特转凭证代)并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现金申领单”和特转
贷方凭证留存,特转贷方凭证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记帐凭证,第二联“现金申领单”和特转借方凭证交提款人员送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留存人民银行的印鉴。管辖行会计部门将特转借方凭证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借方记帐凭证,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人
民银行存款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款项取回后,立即办理现金入库手续,并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由两名管库员双人签章后,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中心库凭第三联“现金申领单”和留存的一联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库址所在行
会计部门将一联入库票和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
二、分金库向中心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按照各营业机构提供的现金需要量和分金库本身的库存量综合平衡后,向中心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管库员根据向中心库报送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分金库主任审核签章后,第三联留存,第一、
二联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中心库会计部门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会同押运员到中心库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中心库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后,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中心库管库员,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
对无误后,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出库票”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管库员
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并签章,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分金库凭留存的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和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
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三、营业机构向中心库或分金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向金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印鉴,由提款人员持
现金支票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金库操作程序同本条“二”。营业机构提款人员提回款项后,应当面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
“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四、金库库址所在行处的出纳柜台向金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向金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第三联“现金申领单”留存,第一、二联“现金申领单”交由提款人员会同押运员到金库办理提款手续
。管库员接到两联“现金申领单”后,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出库票”配好款项,在“现金申领单”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连同现金交提款员,一联出库票和第二联“现金申领单”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会计部
门作现金明细帐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金库的现金明细帐)。提款员提回款项后,应当面和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金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申领单”转会计部门作现金明细帐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出纳尾款箱的现金明细帐)。

五、营业机构向其管辖行处出纳柜台提取现金的,要在提款的前一日营业终了前,将用款计划报管辖行出纳部门。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管辖行会计部门印鉴
,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送管辖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管辖行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出纳柜台,出纳人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对无误后,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
”。营业机构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应立即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
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六、营业机构在营业中因特殊情况遇备付金不足,急需提取现金时,应及时与管辖行出纳柜台或金库进行电话联系,由对方根据营业机构的要求预先准备好足额现金,然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九条 现金的解缴
一、营业机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上交的前一日下班前将交款计划告知管辖行出纳部门或金库,约定时间,解缴现金。操作程序如下:
1.营业机构向管辖行出纳部门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解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由解款人员将二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管辖行出纳柜台,
管辖行出纳人员收到营业机构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后,经审核凭证、清点现金、复核无误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会计部门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
贷方记帐凭证。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管辖行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2.营业机构向金库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金库,金库管库员进行审核、清点、复核
后,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并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
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金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二、金库库址所在行处的出纳柜台向金库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两联“内部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押运人员和解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两联“内部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金库,金库管库员
收到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后,经审核凭证、清点现金、复核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内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第一联“内部现金交款单”退解款人员,另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现金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
第二联“内部现金交款单”转会计部门,作金库的现金明细帐借方记帐凭证附件。金库退回的第一联“内部现金交款单”由解款人员交会计部门作出纳柜台尾款箱的现金明细帐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三、分金库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应及时解缴中心库,并在解缴的前一日下班前将缴款计划报中心库。解缴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出库票”和“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办理出库手续,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金库库址所
在行会计部门。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两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中心库,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交来的现金和凭证后,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分金库解款人员,另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库
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中心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将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记帐凭证附件。
四、中心库库存现金超限额时,应及时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解缴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出库票”和人民银行“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办理现金出库手续,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解款人员将“现
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交人民银行。
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属同一个行的,解款人员将人行退回的“现金交款单”回单交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作人行存款帐户记帐凭证的附件,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
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不是同一个行的,解款人员将人行退回的“现金交款单”回单交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现金交款单”回单后,签开一式两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一联留存,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的贷方记帐凭证,“现金交款单”回单作人行
存款帐户记帐凭证的附件,另一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凭证交解款人员送中心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条 尾款箱出入库
金库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尾款箱实行寄库管理,各营业机构必须与金库所在行办理寄库委托手续,按金库管理规定明确双方的职责。尾款箱入库、出库时,金库管库员要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并由管库员与接送尾款箱人员共同验箱验封,办妥交接。管库员只清点尾箱个数,不
清点箱内现金数。
一、由金库集中运送尾款箱的行处,出库时由金库所在行安排好运钞车和押运人员,管库员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各一级分行自定)后,送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各营
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
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时,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二、由各行处自行运送尾款箱的,办理尾款箱出库时,由尾款箱接送人员、押运人员到金库并出示“接运钞专用证”,经管库员核对确认后,办理尾款箱的出库手续,尾款箱接送人员和管库员应在金库的“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处核对签章,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
款箱接送登记簿”分送各营业机构,由各营业机构出纳人员签收。各营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
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第八章 有价单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分券别、面额登记库存登记簿,建立表外帐。
第二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出入库
一、新印制的有价单证,由有价单证经办部门根据印刷协议、交货单或上级行的证券调拨单,填制“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一式三联,连同有价单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
盖收讫章(用现金收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第一联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有价单证经办部门。
二、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向上级行领用有价单证时,单证经办部门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一式四联加盖公章和个人名章,持有关证件到上级行办理领入手续。上级行金库管库员收到领券人交来的经本行经办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四联“重要单证出库单”(如是债券还应有一联
本行经办部门签发的“债券调拨单”,下同),在四联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现金付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并据以配发单证。第一联领用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调拨单作附件),第二联领用单留存,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领用单退领用人,第四联领用单退本
行经办部门。有价单证领回后:需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经办部门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连同有价单证一并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
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经办部门,需入尾款箱保管使用的,单证经办部门(或柜台)应根据上级行退回的第三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将有价单证入箱保管,会计人员据此填制
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帐。
三、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销毁或向上级行、人民银行上缴已兑付或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并签章送金库办理领券手续。管库员收到经办部门送来的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经与保管的单证核对无误后,在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和个
人名章,办理出库,第一联出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出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其余二联出库单退经办部门。
四、营业机构向金库集中上交已兑付或集中退回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如是已兑付债券,还要填制一式三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一联留存,下同)并签章,将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两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下同)连同有价单
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第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并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
入库单(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退营业机构。

第九章 查 库
第二十三条 金库必须坚持查库制度,按查库内容进行检查。中心库管辖行的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每旬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除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外,还要检查代保管重要空白凭
证和物品等。集中保管的尾款箱只查个数,不查尾款箱内的库存数。
第二十四条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所在行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要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保管的尾款箱个数和本机构尾款箱的库存,不查其他营业机构的尾款箱内的库存。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主任)每月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采用出纳部门逐级检查、越级抽查、分管行长督促查库、检查查库记录、抽查的方式。一级分行出纳部门对二级分行每年查库不少于两次,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10%;二级分行的出纳部门对下级行每季查库不少于一次,
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20%。
第二十七条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点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
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必须出示查库人身份证和经金库管辖行分管行长签字的介绍信。
中心库、分金库管辖行或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址所在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查库时,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金库管辖行的分管行长、金库主任及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第二十八条 每次查库结束,查库人应填制一式两份“查库登记簿”,将查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在“查库登记簿”作详细记载,一份“查库登记簿”由金库留存,一份“查库登记簿”查库人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分管出纳的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出纳部门的查库情况及查库发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必要时应抽查部分金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自实行之日起,过去有关金库管理和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不相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式略。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