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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8 06:4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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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其本国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国税发〔1999〕201号文予以明确。近期又有一些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为此
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根据我国与上述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其居民个人从我国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享受税
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待遇,有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附件:

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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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国家 | 生效日期 |协定税率|
|--|----|-----------|----|
|51|斯洛伐克|1987.12.23.|10% |
|--|----|-----------|----|
|52| 苏丹 |2000.1.1. |10% |
|--|----|-----------|----|
|53|爱沙尼亚|2000.1.1. |10% |
|--|----|-----------|----|
|54| 老挝 |2000.1.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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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7日

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健康、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我部今年将对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

  一、复查范围

  2001年以前建设部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区)。

  二、复查方式

  1.2003年5月1日以前,各国家园林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准备复查材料,将命名以来开展城市绿化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的工作情况,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建设部提出复查申请。

  2.2003年5月30日前,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国家园林城市(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建设部。报建设部的材料详见附件。

  3.2006年6月1日以后,建设部根据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统一组织遥感测试;对国家园林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情况书面汇报和遥感测试结果进行复查。

  三、复查结论

  复查合格,保留“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称号;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区”称号。

  四、复查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区)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避免只重视命名前的创建工作,不注重命名后的巩固与发展。要研究制定严格的制度和长效管理措施,不断巩固和发展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确保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长期性和先进性。各城市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要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要建立自律、督查、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坚决反对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附件:申报复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申报复查材料

  1.城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园林城市命名后的城市绿化工作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

  2.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的评审意见;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等有关资料);

  5.城市公园、游园建设与管理情况的说明(各类公园、游园、居住区公园的建设管理、科研等有关资料);

  6.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园林绿化投融资情况等有关资料);

  7.园林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的说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的请示》,淮工商商字〔94〕第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扑克牌商品上的“小天使骑自行车”图形商标是国营泰县人民印刷厂(江苏)于1994年7月14日在我局注册的(注册号:649983)。
根据来函及所附实物材料中反映的情况,淮南市印刷厂(安徽)从1981年开始生产和销售“蜻蜓”牌扑克。从1991年起,该厂仿制一种进口扑克的包装及装潢(装潢中含有“车”图形)进行生产。1993年7月14日,泰县人民印刷厂将上述装潢中的“小天使骑车”图形予
以注册,淮南市印刷厂在不知晓的情况下继续生产,在其生产的“蜻蜓”牌扑克上使用上述图形。
我局认为:淮南市印刷厂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指行为。请你局指导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我局。
附件: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的请示》(略)



199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