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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5 17:1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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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政务网作为"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是我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总窗口、提供政府公共服务的总平台, 同时也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与公众联络交流的重要渠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3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32号)精神,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共同建设好衢州政务网。
  
  
                      二○○四年七月八日    
  
  
  
 
  
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衢州政务网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推进政务网站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衢州政务网的考核内容由管理机制、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监督投诉、公务邮箱管理、支撑平台建设和分站点建设等七个部分组成。
  (一)管理机制(10分)
  衢州政务网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主站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分站点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具体包括:
  1、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确保所有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对于上报主站点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办公室应在日常维护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办公室的分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3分)
  2、向主站点报送内容及各分站点内容维护不得交由不隶属于政府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政府其它单位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经审查把关,在办公室主任的管理下开展工作。(4分)
  3、各单位办公室应将负责分站点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衢州市政府网站备案登记库",在主站点对外公布。分站点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3分)
  (二)信息公开(15分)
  各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在衢州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
  1、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各县(市、区)的概览、县(市、区)长简历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规则、联系方式等。以上各类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在主站点进行更新内容。(5分)
  考核指标:信息的完整性、差错率和变更后的更新时效。
  2、本单位适合上网的各类政务信息、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各类服务信息,以及主站点建设所需,且有明确分工或职能归属的其他信息(详见附件)。其中,凡在市内主流媒体上刊登的各类政务动态、文件、公告、通告、公示等信息,均应第一时间在衢州政务网上公开。(10分)
  考核指标:上网政务信息的报送数量、时效和采用率;服务信息的数量、完整性和准确性;其他信息的报送情况。
  (三)网上办事(20分)
  网上办事是指各单位通过"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为。
  1、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的办事指南信息(包括内容事项、受理部门、岗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事资格、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情况、办理结果以及办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在网上办事大厅上详细公布。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10分)
  考核指标:需提供办事指南项目的完整性、每一个项目办事指南是否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办事流程发生变更后的更新时效。
  2、各单位应逐步争取将本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项目上网办理。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各单位已实现的每一项网上办事项目应与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的在线受理按钮直接链接。(7分)
  考核指标:实现网上办事项目的数量、网上办事项目实用性和技术含量、与门户网站实现链接的情况、与门户网站直接链接的办事页面是否包含详细明白的操作指南。
  3、各单位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门户网站"在线咨询"窗口上与本单位办事项目有关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告知原因,提出建议。(3分)
  考核指标:咨询的答复率、答复时效和公众对答复的满意度。
  (四)监督投诉(10分)
  各单位必须在衢州政务网上公开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包括投诉电话、受理时间和受理网上投诉的电子邮件,接受群众监督。
  1、各单位应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处理各类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要说明不受理的依据,并尽可能告知投诉人承担投诉内容的相关政府部门。(3分)
  考核指标:公众对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2、各单位应当进行及时处理主站点"市长信箱"栏目通过有关途径转发的信件,并将处理意见以电子文本的格式同时反馈给门户网站。(7分)
  考核指标:答复反馈给主站点的数量和比例。
  (五)公务邮箱管理(5分)
  公务邮箱是各单位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衢州政务网上开设的办公专用电子信箱,通过公务邮箱可实现与主站点的各项工作交流和对接、受理公众网上咨询和监督投诉。
  1、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信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信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3分)
  考核指标:公务邮箱开设和使用率、公务邮件的处理效率。
  2、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维护本单位公务信箱,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电子邮件。(2分)
  考核指标:公众涉及公务邮箱的情况反映。
  (六) 支撑平台建设(25分)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电子政务支撑平台的建设,确保政府网站的质量和应用效果,实实在在地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1、各单位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政府网站和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网络环境。(10分)
  2、各单位应大力推进本单位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政务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外部政务网站做好应用及数据支撑。鼓励各单位将已成熟的公众服务类应用向衢州政务网迁移。(8分)
  3、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为网站做好安全支撑,确保不出现大的安全事故。(7分)
  (七)分站点建设(15分)
  各单位应按《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中关于分站点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做好分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
  1、各单位在分站点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分站点日常管理制度。
  2、各单位分站点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站点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主站点的网站标识,与主站点页面相呼应。
  3、各单位分站点应按照主站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精心设计网站栏目。分站点必须包含机构人员、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网上办事、政务信息、服务信息、投诉咨询等七项内容。
  4、各单位分站点要及时更新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所有公开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5、鼓励各单位在分站点建设中发挥创造性。开设各种服务性、互动性强的栏目。对于通过分站点咨询、投诉窗口接收的问题,必须按规范及时答复、处理。
  6、各单位分站点必须加强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分站点上所发布的信息、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不能出现信息浏览、服务链接失败的情况。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评议(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公众评议(主站点和市内主流媒体上共同进行)、专家评议(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组织各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
  (一)考核内容(一)至(五)的考核,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日常监督评议实现。每一项考核内容的评议包括"差"、"较差"、"合格"、"较好"、"好"五项指标,分别对应系数1-5。每项考核分值×1/5×系数即为该项目得分。
  (二)考核内容(六)和(七)的考核,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组织开展专项的公众网上评议和专家评议,考核指标由参评专家确定,最终形成一个电子政务和分站点建设综合得分。
  (三)考核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委、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
  三、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包括6个县(市、区)及50个市级单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二)市级单位。
  市人劳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外侨办、市协作办、市开发区、市法制办、市计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市质量监技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电力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检验检疫局、市贸粮局、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市烟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计生委、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信息办、市人行、市信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凡需要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建立分站点的其他机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考核。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政务网主频道栏目结构与信息来源表
  
附件

  衢州政务网主频道栏目结构与信息来源表
一级栏目 二级栏目 内 容 责任单位 要 求
走进衢州 衢州概况 介绍衢州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特色优势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 每年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旅游 介绍衢州的主要景点、旅行社团、酒店住宿、交通信息等方面的旅游信息 市旅游局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特产 介绍衢州6个县(市、区)的特产 市旅游局、各县(市、区)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政务 市长信箱 接收和处理公众发给市长和市政府的电子邮件 市政府督查室 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和反馈并及时更新数据
市长回音
政务信息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务工作信息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公告公示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公告公示 市府办及有关部门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工作动态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工作动态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人事任免 发布市政府及各部门的人事任免情况 市府办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领导讲话 发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 市府办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领导之窗 发布主要领导的简历、照片、联系方式等 市府办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政策法规 最新文件 发布市政府最新文件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政府令 发布政府令 市法制办 及时更新数据
政府文件 发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 市府办 及时更新数据
政策解答 对各种政策提供解答 市府办及各有关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法规规章 发布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 市法制办 及时更新数据
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征求意见 动态信息 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一些动态信息 市法制办 及时更新数据
文件介绍 对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的介绍
征询意见 征求公众对文件的意见
背景资料 文件的背景资料
议政联络员 议政联络员的名单
参政议政 问计于民 重大事项向公众征询意见 市法制办及各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议案 发布人大议案及办理情况 市人大办、市政府督查室
提案 发布政协提案及办理情况 市政协办、市政府督查室
热点话题 议案、提案中一些公众关心的话题 市政府督查室
建言献策 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网上调查 有针对性的调查 市府办及各部门
效能投诉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发布效能建设动态 市效能办
便民服务 常用电话 常用电话号码 市电信局 及时更新数据
邮政编码 各个地区的邮编 市邮政局
部门信箱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邮箱 市府办及各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全市地图 衢州市区及各个县(市、区)的地图 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酒店住宿 衢州酒店的信息 市旅游局 及时更新数据
交通信息 衢州交通的信息(公交线路、衢州快客、列车时刻、民航班次) 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民航局、铁路衢州车务段
电视节目 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市广电局
办事大厅 网上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及其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事项并提供咨询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部门 及时办理、更新数据
技术市场 网上技术市场 市科技局 及时更新数据
招商引资 提供招商信息 市招商局 及时更新数据
社会保障 提供社会保障相关信息 市社保局 及时更新数据
今日导读 每日市本级的政务信息 市府办 每日更新
政务邮箱 领导及各部门的邮箱 市府办及各部门 及时收发、反馈
市民邮箱 公众邮箱 市联通公司 及时维护,更新
全网检索 搜索引擎 市府办 及时维护
视频点播 介绍衢州的视频 市广电局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热点关注 近期工作重点及公众关心的政府工作 市府办及各有关部门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衢州政府网站群排行榜 政府部门网站的排行榜 市府办 每月更新一次
英文版 发布衢州市简介、旅游、信息和服务、对外合作、产品等信息的英文版 市外侨办 不定期更新(每半年至少一次)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4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8日公告公布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7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房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房屋拆迁实行公示制度。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估价单位、货币补偿金额发放日期、拆迁程序和拆迁纠纷的处理途径等事项公示。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确定。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地、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内,拆迁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分割房屋产权;

(四)申请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

暂停期限一般为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将延长期限的批准文件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拆迁人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招标实施的监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拆迁单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共同选定1家拆迁估价机构;经过协商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推选1名代表,在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抽签确定1家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如果被拆迁人不推选代表,或者推选出的代表不进行抽签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抽签确定1家房屋拆迁估价机构。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签订委托估价协议。拆迁估价费用和公证费用,应当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非住宅房屋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在估价报告中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末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拆迁补偿方式和金额;

(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价格、建筑面积、地点、栋号、房间号、朝向和交付使用时间;

(三)搬迁期限;

(四)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法;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按规定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对未缴回的证照,拆迁人应当向市土地、房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告作废。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拆迁人擅自转让有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转让无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档案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照不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全额存储,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或者初装费,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准;未标明的,以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未明确的,可以向有关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加上价格补贴金额和面积补贴金额。

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价格调整系数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价格调整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确定:六成新以上(含六成新)的,调整系数为0.2,六成新以下的,调整系数为0.3。

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一条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难户,且仅有1处住房,其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无力购买同类地段建筑面积49平方米住宅房屋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后,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原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权属不变;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筑成本结算差价,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管。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拆迁人可以提供现房产权调换,也可以提供期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是期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平面图,以供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拆迁人应当到市房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通知被拆迁人到市房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安全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者将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并且有关部门应当对拆迁人依法给予查处。

第三十四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房屋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不具备房改条件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拆迁人,评估金额的80%与价格补贴金额和面积补贴金额补偿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拆迁人,60%补偿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安排为主,无力自行安排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过渡用房。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拆迁证明和拆迁公告予以准假。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的过渡用房的,过渡期间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为6层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7层以上18层以下的,不超过24个月;19层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0个月。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使用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过渡用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过渡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仍按照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暂停办理前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还应当根据经营种类、经营年限、纳税总额等实际情况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拆迁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在估价报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拆迁估价机构重新进行估价。两个估价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估价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估价专家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估价的,由拆迁估价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同级房屋进行估价。

第四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建设项目,暂停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拆迁资质。

拆迁人、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拆迁档案资料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条拆迁估价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第五十四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双阳区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武合讲 武敏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对赔偿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等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不大;对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较大。作者就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几种常用方法,谈谈个人意见,与大家探讨。

1.可得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种子使用者自种子经营者处购买种子用于农业生产,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种子买卖合同关系。可得利益,是指种子买卖合同履行以后,种子使用者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农产品的产值。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等生产成本。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种子使用者履行种子买卖合同约定本可取得的利益因种子经营者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种子等违约行为未取得而造成的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定计算方法和约定计算方法。

2.1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定计算法。

可得利益损失法定赔偿,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方法。为实施《种子法》,各省、市、区相继颁布了实施种子法办法等地方法规。上述种子法规,分别就可得利益损失,规定了三种类似的计算方法。

2.1.1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法。是指按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可得利益的方法。此是计算可得利益的首选方法。应用此种计算方法的条件是,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 有前三年同种作物平均产值和当年实际收入的统计资料。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操作;缺点是忽略了农产品价格的波动,计算的结果与客观情况有差距;计算的结果,当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对种子使用者有利;当农产品价格下降时,对种子经营者有利。

2.1.2当年平均产值计算法。是指参照种子使用者所在地的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实际收入计算。此是在种子使用者所乡(镇) 无前三年同种作物平均产值的统计资料情况时可以选用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克服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因素,较为实际,更易于操作;缺点一是忽略了同种作物不同品种之间的差异性,二是因当年的统计数据汇总较晚、导致案件处理滞后。

2.1.3投入估算法。是指种子使用者所在地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种子使用者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倍数计算。此是在无参照作物时所采用的一种计算方法。此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利益,但由于多种原因,种子使用者很难甚至不可能得到并保有包括购买和使用种子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费、种植管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有关费用的票证,不能证明其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数额,难以计算投入的倍数;不同农户、不同种植方式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不同,逐户逐类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工作量大。

2.2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计算法。

可得利益损失约定计算法,就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通常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2.2.1明示担保产量计算法。按照种子经营者在其种子包装上或种子使用说明书上所作的简要性状与有关咨询服务承诺的单产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根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依据《合同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属于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作出的一种明示约定,即明示担保,保证他所出售的种子与他所作的许诺相符;若不符,种子使用者就有权按照种子经营者采用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承诺的产量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这种方法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赔偿原理,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计算的结果可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这种方法既有效地保护了种子使用者的利益,又抑制了不法种子经营者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的倾向。

2.2.2公告产量计算法。是指按照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所对应的品种审定公告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计算当地当年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方法。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审定编号,是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品种审定编号对应的品种审定公告,公告了该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这些农艺性状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经过了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鉴定和验证。审定公告对该品种的单产作出的结论,最具权威性;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最具科学性;易被人民法院采信。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选择与本地属于同一生态类型区的平均单产作标准。该方法的缺点是,不适用无须审定也未经审定的非主要农作物。

2.2.3合同约定计算法。是指在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与种子经营者约定了因种子质量(主要是纯度、芽率、单产和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约定标准的,按低于标准的比例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约定明确,受合同法的保护,一经确定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约定标准即可按约定比例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争议较少。缺点是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与种子经营者予以明确约定赔偿条件和比例的较少,满足适用该方法条件的不多。

3.计算方法的应用。

《种子法》以及各省、市、区相继颁布的实施种子法办法等种子管理法规,属于行政法规,其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是行政机关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时的执法依据。种子管理机关处理种子案件涉及需要通过调解、仲裁程序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可得利益损失时,必须依据种子管理法规规定的适用条件、适用顺序和计算方法确定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即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有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统计资料的,应当采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法计算;其所在乡(镇) 无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统计资料的,可以采用当年平均产值法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可以采用投入估算法计算。种子管理法规没有授权种子管理机关采用约定赔偿法计算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行政权法定原则,种子管理机关处理种子案件时,不能采用约定赔偿法计算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需要计算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计算法;没有合同明确约定,但在种子包装、种子标签或种子使用说明书上对种子的单产等简要性状作出说明的,应当采用明示担保产量计算法;对于主要农作物,也可以采用公告产量计算法。种子管理法规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参照。





作者简介:武合讲,男,1954年生,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种子法。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邮编:274000, 电话:0530-5501515 ,13605306590,传真:0560-5500505,http://www.ny148.cn/ E-Mail:whj1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