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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2 20:2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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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2003年4月2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6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捐赠其所有的档案。
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受捐赠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六条 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接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时限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县(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项目的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本系统或者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其他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九条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档案,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对档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前予以解决。
第十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撤销、合并,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处置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随意截留、转移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时,应当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档案进行清理、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单位档案应当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中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交由原中方保存。
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人事档案应当移交给人事或者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区、县(市)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每三年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区、县(市)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区、县(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业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接收年限规定向专业档案馆移交;
(四)列为永久保管的有关单位业务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出版的期刊、报纸、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史志、年鉴等资料出版后1年内移交两套;
(二)授予和赠予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奖状、荣誉证书等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实物10年内移交;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主要领导人来本市视察、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来本市参观访问、友好城市与本市重要往来、在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全市性重大活动形成的题词和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文字、音像材料,以及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照片等资料1年内移交。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机构应当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防止档案破损、褪变、霉变或者散失。
第十七条 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影响档案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属于国家所有并已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有关档案馆代为保管;
(二)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有关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八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保管档案的单位组织档案管理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到指定地点,并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应当销毁的档案在销毁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赠送。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事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者批准。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经认定的补救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服务网络,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保管的经济、技术、文化、科学等类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综合档案馆的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应当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服务。移交现行文件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查阅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属于保密的档案内容;
(二)不得篡改、损毁、变造、伪造档案;
(三)未经档案馆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查阅制度。
第二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篡改、损毁、变造和伪造档案,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送档案目录、档案统计报表的;
(二)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材料和物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造成档案破损、褪变、霉变或者散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应当销毁的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的档案出卖、赠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追回被出卖、赠送的档案并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销毁的档案在销毁前遗失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管理违法行为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适应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包括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规范地建立各种帐簿,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
第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财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迄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业务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资产计价的一般原则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价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业务发生时的价格或金额计价。
第十一条 存货计价原则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用及有关的税费等计价。
自制的科技产品,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帐面价值计价,单位没有同类存货的,按同类存货的市场价或评估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实物,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加由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领用或发出材料、科技产品等存货时,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计价。
盘亏、毁损的各项存货,按帐面价值计价。
第十二条 在研项目、在制产品计价原则
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研究和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在研项目中止和在制产品盘亏,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竣工交付使用前支付的借款利息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等)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改扩建前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由于投资、转让、报废、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时,按其帐面原值计价。
第十四条 实物已收到,各种单据尚未收到的各项资产按合同或同类资产帐面价值或市场价暂估计价,待收到正式单据后调整计价。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自行开发使用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或者按照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对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一定的期限是指:凡法律和合同及单位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限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二者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未规定有限期限的,按合同或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未规定的,按预计受益年限确定;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实际成本一次记入支出。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按其帐面价值计价。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计价原则
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第三章 收入确认原则
第十七条 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
第十八条 对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在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服务、发出产品等,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收入。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须根据年度完成进度,合理确认为收入。
第十九条 对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对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在收到资金后,确认为收入。

第四章 支出及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原则
第二十条 为加强单位的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根据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及内部管理需要,单位应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直接实行支出核算办法或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的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上缴上级支出,应正确予以归集。对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无法直接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单位对发生的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应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别归集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其成本费用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分别归集。期末,按规定将各项成本费用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对于各项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对于各项间接费用,定期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
对于期间费用,定期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分配计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相应的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学术成本及科普成本,年末按实际成本转入事业支出相应的科目中。
第二十五条 试制成本及经营成本,应在产成品与在产品间进行合理分配。完工产品在验收入库后,其成本转入科技产品。

第五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见附一)。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项目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利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现会计电算化。科学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对于主管部门或代行拨款职能的科学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中的成本费用科目和“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一般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
其他货币资金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03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设备、材料采购业务较大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11预付购货款”科目。
定型批量生产产品或其他工程承包等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增设“112包装物”、“114自制半成品”、“118产成品”、“416产品销售收入”、“417工程承包收入”、“531产品销售成本”、“532工程承包成本”、“537销售费用”等科目。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8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13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低值易耗品数量较多或采用分次(分期)摊销法分摊低值易耗品成本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9低值易耗品”科目。
有商品购销业务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5库存商品”、“126商品进销差价”、“418商品销售收入”、“534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
固定资产改良或大修理业务较多的可增设“121在建工程”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如发生被冻结存款等业务时,可增设“143其他资产”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如有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业务时,可增设“142递延资产”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中某项业务数额较大的可将二级科目改为一级科目设置和使用。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编号和名称,不应只填科目编号而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见附二)。

第六章 会 计 报 表
第二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见附三)。
科学事业单位应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月报表应于月末终了后7天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科学事业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科学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完各项划转手续,已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应执行同行业或接近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1987〕国科发条字0258号)同时废止。
附:一、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略)

附一: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
|序号| 编号 |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 科目名称 |
|----|--------|--------------------|----|--------|--------------------|
| | |一、资产类 | 7|115 |库存材料 |
| 1|101 |现金 | 8|116 |科技产品 |
| 2|102 |银行存款 | 9|117 |对外投资 |
| 3|105 |应收票据 |10|120 |固定资产 |
| 4|106 |应收帐款 |11|124 |无形资产 |
| 5|108 |预付合同款 |12|130 |待摊费用 |
| 6|110 |其他应收款 |13|140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续表
------------------------------------------------------------------------------
|序号| 编号 |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 科目名称 |
|----|--------|--------------------|----|--------|--------------------|
| | |二、负债类 |39|406 |技术收入 |
|14|201 |借入款项 |40|407 |试制产品收入 |
|15|202 |应付票据 |41|408 |学术活动收入 |
|16|203 |应付帐款 |42|409 |科普活动收入 |
|17|204 |合同预收款 |43|410 |预算外资金收入 |
|18|207 |其他应付款 |44|412 |附属单位缴款 |
|19|208 |应缴预算款 |45|413 |其他收入 |
|20|209 |应缴财政专户款 |46|415 |经营收入 |
|21|210 |应缴税金及附加 | | |五、支出及成本费用类|
|22|211 |应付工资 |47|501 |拨出经费 |
|23|212 |应付社会保障金 |48|502 |拨出专款 |
|24|231 |预提费用 |49|503 |专款支出 |
|25|261 |长期应付款 |50|504 |事业支出 |
| | |三、净资产类 |51|505 |经营支出 |
|26|301 |事业基金 |52|516 |上缴上级支出 |
|27|302 |固定基金 |53|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
|28|303 |专用基金 |54|519 |所得税 |
|29|304 |财政补助结存 |55|520 |结转自筹基建 |
|30|305 |拨入专款结存 |56|521 |科研成本 |
|31|306 |事业结余 |57|522 |技术成本 |
|32|307 |经营结余 |58|523 |试制成本 |
|33|308 |事业结余分配 |59|524 |学术成本 |
|34|309 |经营结余分配 |60|525 |科普成本 |
| | |四、收入类 |61|526 |经营成本 |
|35|401 |财政补助收入 |62|529 |研究室(车间)费用 |
|36|403 |上级补助收入 |63|535 |管理费用 |
|37|404 |拨入专款 |64|536 |财务费用 |
|38|405 |科研收入 |65|539 |税金及附加 |
------------------------------------------------------------------------------

附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现金的数额。
四、有外币现金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及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款项的余额。
四、有外币存款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应按银行存款的不同种类及银行帐号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销售或转让商品、产成品及科技产品等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试制产品收入”、“经营收入”、“应收帐款”等有关科目。
三、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按实际收到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收票据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科学事业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当实际收到款项小于票面金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经营支出”、“事业支出”或“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实际收到款项大于票面金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应收票据的种类和单位设置明细帐,并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基本情况。
第106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销售科技产品、商品、提供技术转让、进行技术性服务或学术、科普活动等业务,应向购货、受让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试制产品收入”、“经营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已确认收入,应向购货单位或受让单位收取的帐款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8号科目 预付合同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科技开发项目或课题、组织学术、科普活动等任务,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承担任务单位的合同款项。
二、按照合同规定,预付承担任务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承担任务单位按照合同完成任务、并交付时,科学事业单位借记有关支出或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收到退回多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合同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及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合同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借出款项、备用金、预付购货款、存出的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及预付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所购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借记“库存材料”或有关支出、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所购货物为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科学事业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报销。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结算的其他应收款项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库存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库存的原材料、燃料、零部件,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实际价值。科学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并经过验收后直接记入支出或成本费用科目,不使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自制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接受捐赠转入的材料物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捐赠材料物资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捐赠材料物资的金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领用、发出材料物资,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领用的材料物资退库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科学事业单位将库存材料物资出售时,按照实现的收入和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结转出售的库存材料成本时,按照库存材料帐面价值,借记“经营成本”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将库存材料物资无偿赠送他人时,按帐面价值,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科目。
投资转出库存材料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库存材料物资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处理时,属于经营用材料,借记“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借记“事业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价值。
五、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保管地点、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帐,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科技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试制、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二、试制、生产已完工并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三、结转已销售科技产品成本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有关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技产品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处理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科技产品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将科技产品无偿捐赠他人或按福利分配给职工的,按帐面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事业支出”、“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科目。
将科技产品投资转出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库存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科技产品的类别及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外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
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的债券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的债券投资科目,按实际金额与帐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事业支出”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三、其他投资:
单位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无形资产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帐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单位以科技产品、材料对外投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价值与按增值税条例计算的增值税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材料、科技产品的帐面价值贷记“库存材料”、“科技产品”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科目,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确认价值与材料、科技产品帐面价值之差,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科技产品的帐面价值与计算的增值税之和,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对外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收回数与对外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原对外投资价值,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材料物资的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按原对外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中属一般纳税人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材料物资的价款,借记“库存材料”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科目。按收回数与对外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原对外投资价值,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按原对外投资额,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对外投资的余额。
五、本科目应设置“债券投资”、“其他投资”等二级明细科目,并应按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科学事业单位增加固定资产时: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购置费和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数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交付使用时,按购置费加安装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及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因收回对外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减少固定资产时:
因报废、毁损及盘亏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转销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原值。
六、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科学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使用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科研成本”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价值应按予计的受益年限或法定年限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科研成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实行成本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价值应一次性列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技术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余额,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技术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六、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的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30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发生的应在1年以内由各受益对象负担的各项费用。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分期摊销待摊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摊销的费用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待摊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0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科技产品等,借记“库存材料”、“科技产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毁损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批准后转销时:盘盈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盘亏的,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时:
固定资产盘盈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亏、毁损及转销时作相反分录。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待处理的财产损失;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处理的财产溢余。
五、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借入的需偿还的各种款项。
根据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含1年)为长期借款,不到1年的为短期借款。
二、科学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支付各种借款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尚未归还的各种长短期借款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期限与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库存材料”、“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票据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票据的种类和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付票据的基本情况。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设备等物资和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给单位的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各种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材料”、“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材料、设备等物资已验收入库,期末仍未收到发票帐单等有关单据时,应按暂估价值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期初,用红字作同方向分录冲回。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清偿的应付帐款。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与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第204号科目 合同预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预收的合同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及其他委托合同款。
二、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合同或按完成进度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
按合同规定转拨外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未完工项目合同预收款。
四、本科目应按合同预收款种类和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款项的种类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国家预算的收入。
应缴预算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四、本科目应按应缴款项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二、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类别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10号科目 应缴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用。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科学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及其他不需预提的应缴税费,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科学事业单位计算出各项税费时,借记“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科学事业单位在缴纳各项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交的税费,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税费或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科目应按应缴税费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及其他工资。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随同工资发给职工工资总额以外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将应发工资进行分配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科研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事业支出”、“应付社会保障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工资。
五、本科目按工资总额构成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 应付社会保障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已提取但尚未缴给社会有关机构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资金。
二、计提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科研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障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社会保障金。
五、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科学事业单位预提各种费用时,借记有关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实际支出数小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多提部分,应于年底前冲销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或结转的预提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照预提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二、融资租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取得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安装费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和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融资租赁费。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本科目应按核算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于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于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二、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按照规定顺序进行分配后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时,借记“事业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一般基金”明细科目。
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一般基金”明细科目。
三、科学事业单位因对外投资发生的事业基金增、减业务的核算见“对外投资”科目中的有关规定。
四、事业基金按规定弥补年度收支差额时,借记本科目的“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结余分配”等科目。
六、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数额。
七、本科目应按事业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二、科学事业单位增加固定基金时:
(一)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购入需要安装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时,按购置费加安装费或自行建造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试制成本”、“科研成本”、“技术成本”、“科普成本”等)、“经营支出”(“经营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因收回对外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对外投资”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科学事业单位减少固定基金时:
(一)经批准报废、转出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二)发生盘亏、毁损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出售固定资产,取得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基金。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并按专门用途使用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
二、科学事业单位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用修购基金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用修购基金支付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的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科学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支出或成本费用类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的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从结余分配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事业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的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的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四、按国家规定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支出或成本费用类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的医疗基金科目。
按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的医疗基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五、按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时,借记支出或成本类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
按照经营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时,借记“经营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
按照规定使用时,借记本科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六、科学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的住房基金科目,使用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七、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余额。
八、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304号科目 财政补助结存
一、本科目核算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主管部门及代行拨款职能的科学事业单位,由于当年财政补助收入应拨未拨而形成的期末结存;二是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中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而在期末形成的结存。
二、期末计算出结存金额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主管部门或代行拨款职能的科学事业单位,在以后年度用财政补助结存款项拨付下属科学事业单位时,借记“拨出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拨出经费”科目,同时,借记“财政补助结存”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结存时,借记“事业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同时,按结转“事业支出”的数额,借记“财政补助结存”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经确认专项任务完成时,将其余额借记“财政补助结存”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拨出的财政补助款及专项资金的结存余额。
第305号科目 拨入专款结存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由于项目未完成而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在期末形成的拨入专款结存。本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相对应。
二、期末结转余额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以后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科目。按规定拨入专款结存的余额留归本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拨入专款结存数额。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性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二、科学事业单位期末计算事业结余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研收入”、“试制产品收入”、“技术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拨出经费”等科目。科学事业单位收回以前年度支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计算出应拨未拨的财政补助收入结存额和应结转下期继续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补助收入结存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存”科目,当支出大于收入时,作相反分录。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将应上缴财政的预算外资金结余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三、期末将事业结余转入“事业结余分配”科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分配”科目。如为借方余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经营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二、科学事业单位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借记“经营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所得税”等科目。
三、期末将经营结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经营结余分配”科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分配”科目。如为借方余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8号科目 事业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当年事业结余的分配或收支差额的弥补情况和结果。
二、从事业结余转入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支出大于收入时,做相反分录。
三、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五、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基金不足弥补的事业收支差额。
第309号科目 经营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经营结余的分配或经营亏损的弥补情况和结果。
二、从经营结余转入时,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支出大于收入时,作相反分录。
三、按当年经营结余弥补上年经营亏损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目。
四、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五、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财务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也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收入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款。
二、科学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收入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中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
三、期末,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如使用以前年度的拨入专款结存时,按使用额借记“拨入专款结存”科目。对未使用完应继续结转下年度使用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结存”科目;对于当年项目已经完成的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不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其余额按拨款单位的规定办理。
四、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科研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的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在确认科研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合同预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科研收入的来源或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6号科目 技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在确认各项技术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合同预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技术收入的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7号科目 试制产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在确认试制产品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合同预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试制产品在收入实现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试制产品收入的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8号科目 学术活动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科学事业单位在确认学术活动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四、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学术活动收入的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409号科目 科普活动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月4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1日)
             (一)中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苏双方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苏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二、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并加盖双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三、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手续费由本人支付。

 四、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苏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全苏国际旅行股份有限公司、苏联青年“伴侣”旅行总局、苏联中央旅游局全苏对外经济“进步”联合公司。
  上述内容如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作为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协定》的补充协议,并自贵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贵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部领字第416号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谨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通知,苏联方面同意贵部照会的上述内容。鉴此,贵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部领六字第416号照会和大使馆的本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作为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协定》的补充协议,并自贵部收到本照会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