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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0:5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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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进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国药
监市[2002]44号)下发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
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
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要求建立采购验收制度,购进医疗器械大多未
作验证。少数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甚至重复使用应当一次性使用的无菌注射器、血
液透析器、透析用管路、导管等医疗器械,严重威胁着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血液透析器等产品直接接触人体,临床使用量大,其产品质
量和使用状况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类产品,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
品质量标准,同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
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对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把确保患者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医疗器械采
购验收的把关,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严禁采购和使用非法生
产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同时,特别要严格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禁重
复使用,使用过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消毒、毁形,防止其再次回流到社会,造成交叉污染。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使
用医疗器械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
使用及使用后销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要严格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8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市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省地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我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会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进行。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地震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三、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是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居住区。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镇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镇区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十一)地震应急演练情况。

五、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自查主要由受检单位依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总结。抽查主要由检查组听取受查单位的汇报和进行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抽查。市检查组由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名称为“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七、开展地震应急检查时,要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做适度宣传。

八、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九、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严格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统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0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