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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06:2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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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
1996年12月27日



《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及其他新形式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电影发行和放映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讲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发展电影发行、放映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电影发行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发行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需的发行经营资金;
(四)有符合要求的影片仓库、试片放映室、检片维修等设备和设施;
(五)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电影发行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影放映场所和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卫生设施;
(四)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放映球幕、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片的单位和省属放映单位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放映35毫米电影片的单位向市(地、州)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放映16毫米电影片的单位向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影放映单位,由主管的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的,还应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电影发行许可证、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年检,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影发行单位和自行购买电影片放映权的放映单位,应从发行或放映之日起提前5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向省文化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四川省电影片公映登记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期限内发行和放映。

发行或放映16毫米电影片按省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发行、放映或广告宣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尚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三)不得发行、放映非正常渠道提供的和未办理四川省电影片公映登记证的影片;
(四)电影广告、宣传品应与其电影片内容相符,不得欺骗和误导观众;
(五)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和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
部队(含武警)系统内部发行和放映的电影片,不得对外发行和营业性放映;部队(含武警)系统的放映单位对外营业性放映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因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需要,在本省举办供内部观摩的电影片放映活动,必须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时间、场所内放映。
第十七条 电视台播放电影片,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出版、复制、发行、放映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放映性生理知识等内容特殊的电影片,须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场所和观看范围内放映。
第二十条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售出电影票后,须按预定的场所、场次放映。
第二十一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二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决定的,电影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影版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未经电影片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发行和放映。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擅自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的;
(二)非法复制电影片的;
(三)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的;
(四)不执行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电影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4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施工规模,提高城
市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设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和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工程的开工,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县建委)主
管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城市道路等线状市政工程和城市
开发区的建设用地拆迁能够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已经完成;建设用地实现
了“三通一平”(即通上水和下水、通电力、通施工道路,并平整了施工场
地)。

  (三)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建筑材料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条件已
经落实。

  (四)有持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已领得城市规划
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施工承包单位已经确定。

  (六)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填报建设开工审
批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工程质量监
督等手续,缴纳建设费用, 完成施工招标工作,经市或区、县建委审查批
准,发给《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开工,由市建委初步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或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一)楼堂馆所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程项目和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开工,由市建委审批: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房屋建设工程;

  (二)城市开发区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以内在规划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重要地段用地范围
内进行建设的市政工程和在规划市区内的其他地区建设的投资在50万元以
上的市政工程;

  (四)规划市区以外列入国家或本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市政工程;

  (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翻建工程、 室内外装修及其
他更新改造工程。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开工,由区、县建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备案:

  (一)建筑面积不到1万平方米的房屋翻建工程;

  (二)规划市区以内在非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重要地段用地范围内
建设的且投资不到50万元的市政工程;

  (三)规划市区以外列入区、县基本建设计划的市政工程;

  (四)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

  市建委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区、县建委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市政维护工程的开工条件和审批程
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具体办法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条 经市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在
开工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登记,接受区、县建委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开工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设工程的开工审批,
必须按建设工程年度开工计划执行。

  建设工程年度开工计划,由市建委组织编制,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停工,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 日起施行。



职工持股公司制的经济学分析

彭琰

传统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缺陷较集中地体现在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形态,即国家所有,因而,企业全部责任的承担者亦是国家。在这里,虽然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的范畴内得到了分离,然而,因为企业的经营者及职工与企业的财产权毫无关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无论多么天才的经营家只要坐在国有企业老总的位置上,企业的经营好坏皆与已无关了,经营不好也不失"企业家"的赞誉。在这里,企业的全部资源都没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配置,相反使其得到了极大的浪费。这就是财产经济理论所倡导的,财产权的意义就在于使用某种资源时能够带来更大的效率并由此能够增加社会财富的真谛所在。


第一、 国家投资的目的在于能运作更大的资本,并使其效益最大化

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评估核定的国企的财产所有权绝大比例是国家所有,有的全部资产都为国家所有,在股权体现形式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绝大多数的国企股权结构中,没有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法人股。从投资的渊源看,国企的全部投资都是国家,股份制后,其股权形态也是单一化的,没有形成有助于效率提高的、多种形态的、合理的股权结构。因而,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毫不削弱占绝大控股地位的国家股东权利的行使,相反,因为有了职工群体这个小股东,使得国家这个大股东对小股东有了相对的控制权,国家这个控股股东在运作大于其自身资本的有社会资本在内的资本总和。因而,使得国家大股东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使国家投入的资本的运作效益达到最大化。这是由公司制的"一股一票制"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这种科学合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前提。

第二、 多元化股权结构使各方的行为趋于均衡

均衡,是指每一方为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公司的经营中,各方股东及公司作为具有人格特征的主体,只有在其最大目标一致,从而保持长久的启发的相互作用的均衡状况时,其各方的最大目标才能实现。

我国国企的职工对企业从未享有过财产权利,从来都是被动地行为和不行为,从来都是将到点上班、到点下班作为其工作的准则。在这里,企业的各方主体没有共同的目标,也就没有相互作用的前提。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人的资源得到了最大的排斥和浪费。因而,国企效率、效益低下,无竞争力正是这一状态的逻辑结果。职工群体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在法律上就明确了职工作为主人的地位,也同时明确了职工为公司的发展而锐意进取和工作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职工群体股东形成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在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相互作用中,使其共同目标──追求利润达到最大化。

第三、 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度符合现代企业制式

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上的显著特征就是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在法律上的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责任明晰及责任的严格履行。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模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发达和上市额度所限,国企的制度改革在短时间内更多的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后的"国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尽早领悟到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特征,是缩短国企改革进程和降低国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选择。若没有职工团体这一股东的参股,正如前面所述,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仍是单一的,不够合理和丰富,因而,无条件体现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这一特征,亦没有责任严格履行的法律前提。所以,科学合理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充分条件。

第四、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具有动态调整的自身要求

经济学家菲利普.克莱因指出:"现代经济同大多数人为的制度一样必须从动态上观察。一切面向市场的经济制度,都必须从技术、资源、社会目标和期望都在不断变化的观点进行观察和评价。"单一形态的资本结构,不存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没有调整的空间,因而,市场的日益变化和新的要求,不能迅速地反馈到企业的资本结构上,致使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面对市场是呆滞的。

多元所有制形态的股权结构,使公司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处于不断合理和完善的动态状态。未上市公司内部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的比例,基于市场的要求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有自身调整以趋科学合理化的要求。这是市场经济的资本社会化、证券流动化所决定。

第五、 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责任的严格履行

作为发起人股东之一的职工群体,同其他发起人股东一样,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内部股东的义务。但作为外部股东──股票的持有者则不承担此义务。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的企业若经营亏损,与任何职工,包括总经理均没有切身利益的关系,也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职工不同比例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公司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这样,就能合理地分配财产损失,致使全体职工同其他股东一样,在公司经营中,极力地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提高收益。因而,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进入竞争状态的市场,能够理解到权利与义务同比例共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