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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1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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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对于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天津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殡葬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负责本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加强殡葬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除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蓟县个别山区为暂行土葬区外,均为火葬区。
火葬区内,除允许实行土葬的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的死亡人口在指定地点埋葬外,均应火葬,禁止土葬。
第四条 蓟县内个别暂行土葬区,由该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土葬应利用荒山瘠地,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土葬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墓地要植树造林。
第五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可存放在火葬场或殡仪馆的骨灰存放处,有条件的乡、村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集体筹建骨灰存放室,以便群众就近存放骨灰和追悼。
第六条 禁止在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和公路的两侧葬坟。本办法颁布前已在上述地区埋葬的坟墓,应限期迁出。逾期不迁者由坟墓所在地的土地使用单位平掉坟头。
第七条 凡因国家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及殡葬改革需要迁坟或平掉的坟墓,不得往迁或重建。
第八条 火葬区禁止销售棺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条 除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外,严禁运送尸体、棺木出市。违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将尸体运往火葬场火化,并对死者家属及动用车辆的责任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私自土葬,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起葬火化,一切费用由家属负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因公伤、车祸等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按规定应当火葬的,依照一九八二年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的暂行办法〉》(津政发〔1982〕3号)办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由市民政局颁发《天津市殡葬管理检查证》。对违反本办法的,持证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丧葬事项,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4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达州市经济委员会、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达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从2007年起,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六条 从2008年起,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在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省名牌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2.科技活动经费的筹集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3.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4.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16%。

5.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的比例≥12%。

6.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3%。

7.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8.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9.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10.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11.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12.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3.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部、研究所,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经委。

3.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5.市经委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6.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认可予以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

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15日前报市经委(一式6份)。

3.数据核查。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任何一项不低于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暂停使用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8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6%的;



第四章 整改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给予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当年评价不合格;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整改与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

第二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每年联合发文公布一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也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中心主任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职工总数,所属企业情况(按资产关系),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建立时间,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

3.企业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扣除及加计扣除数、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

二、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状况

1.技术开发机构活动的主要领域及优势,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水平;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

4.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支出构成情况;

5.主要技术开发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万元);

6.近三年技术开发项目的主要来源、项目决策的程序或流程、项目开发或管理方式;

7.技术开发机构内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办法(仅提供制度或办法的名称)。

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

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

3.行业技术发展或市场竞争对技术中心建设的影响评估;

4.其他

四、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方案

1.技术中心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案;

2.拟采取的激励机制或措施等;

3.技术中心主要的研究与开发方向、规划与近中期(3—5年)目标等;

4.主要研究与开发方式、主要合作伙伴等;

5.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来源与保障措施;

6.其他

五、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筹措与投资概算

1.技术中心主要建设内容与周期(含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科研基建设施投入、人才队伍培训与软件引进,以及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

2.实施方案

3.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说明和补充的附件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申报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名录(姓名、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专家级别(享受国务院津贴、有突出贡献或省、市级技术带头人等));

4.专利证书,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定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重要技术成果或获奖情况。

5.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7.企业成立技术中心的文件(原件)。

8.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解缴情况证明(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

七、县、市、区经委意见 (正式文件上报)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一)市认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企业地址

联系人


企业网址

联系人

职 务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指标序号
指标名称
单 位
L107

表代码
指标

数值

1
从业人员人数

L107-1-1


2
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6


3
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8


4
科技活动人员合计

L107-1-14


5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L107-1-19


6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
千元
L107-1-20


7
其中来自政府部门资金
千元
L107-1-23


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千元
L107-1-27


9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千元
L107-1-33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49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51


12
全部科技项目数

L107-1-52


13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L107-1-54


14
专利申请数

L107-1-60


15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L107-1-61


16
发明专利授权数




17
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8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




19
与大学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20
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补充数据表

企业

名称


指标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指标数值

1
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
万元


2
产学研合作的研发项目数



3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项目数



4
聘请国外技术专家一个月以上的数量



5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6
技术中心人员参加一个月以上培训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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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及区(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
铁路、公安、交通、公用、农机、城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
第七条 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使其平顺衔接。
第八条 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型客车在遇有雨、雪、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
第九条 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监护人员应
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区(
市)道口办处理。
第十二条 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扫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拆除铁路道口的,由区(市)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