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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1:1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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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司法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建综[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以下简称“三部局通知”)和三部局6月4日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全国建设系统在今年6月-8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三部局通知”及有关领导同志讲话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三部局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三部局通知”和三部局有关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了当前统计弄虚作假现象的严重性,从思想、政治、经济等方面分析了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强调了当前抓紧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明确提出“这次大检查,目的就是要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要组织各级建设系统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高度,认识开展统计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大检查工作。

  二、按照“三部局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全面系统地开展大检查工作。

  “三部局通知”中对大检查的对象、内容及步骤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三部局通知”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内建设系统统计大检查的组织工作,做到检查对象不留空白,内容不留死角,工作不走过场。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各有关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并在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建设部。

  ㈡重点抽查阶段(7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可行的方案,指导市(地)、县(市)建设系统做好抽查工作。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近两年统计问题多的市、县,专(行)业和单位按照不同比例进行抽查。特别要集中力量对与企业资质挂钩、评比考核挂钩的指标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问题及处理情况,在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建设部。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各地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按“三部局通知”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要按“三部局通知”规定,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于2001年9月上旬报建设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建设部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财务司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设部将组织力量于2001年7月份赴部分省(区、市)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建设系统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职能处室,要通力配合,确保建设系统大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⒈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⒉国家统计局朱之鑫局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⒊监察部陈昌智副部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⒋司法部刘副部长在《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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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部内有关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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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6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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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统字[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积极推进依法统计,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不实的统计数据集中反映了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和以数谋私等腐败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两办通知”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㈠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①虚报、瞒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②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③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④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⑤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⑥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期诈活动的。

  ㈡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全面进行自查并组织抽查,以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的成效。

  二、工作步骤

  这次大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按照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安排。

  ㈠动员和自查阶段(5月初至6月中旬)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将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

  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组织一批有份量的宣传材料,深入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为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⒉要认真组织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两办通知”,以及有关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兼职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工作,明确责任,为下一阶段组织重点抽查做好准备。

  ⒊县以上统计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工作,防止走过场。各有关单位都要对照《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方案或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

  ㈡重点抽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

  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性环节。各省(区、市)都要对重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做出周密的安排,制订科学可行的方案,指导和督促市(地)、县两级搞好抽查工作。

  各市(地)、县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按照5%左右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比较多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要针对经济增长速度、乡镇工业产值、农民人均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等进行重点检查。

  重点抽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用层级检查、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方面对检查工作的干扰。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县(市)、省(区、市)要加强指导,进行重点柚查。对于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省(区、市)或市(地)监察、司法、统计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市(地)、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要将大检查过程中的问题、经验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份)

  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违纪违法责任人予以处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要酌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推动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大检查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报告,各省(区、市)应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②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3-5个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③统计基础工作情况;④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

  三、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成立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还将共同组成督查组于6、7月份赴部分省(区、市)了解、督导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大检查中通力配合,协助各级统计、监察、司法部门做好检查工作,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属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领导系统的检查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二: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统计局 局长 朱之鑫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程序的部署,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不折不扣地贯彻《统计法》、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今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关于这次大检查的通知,已于5月中旬下发。今天召开这个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动员和部署。下面,我就如何搞好大检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反对虚报浮夸,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坚决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江总书记曾经指出:各级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反映真实情况。从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方虚报浮夸和形式主义十分严重,在群众中影响很坏。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着手。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问题。凡是弄虚作假的干部决不能提拨重用,已经提拔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撤下来。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做好表率。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严禁经济工作中的弄虚作假,保证基础信息、基础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于“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更是深恶痛绝。正如“两办通知”所指出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影响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妨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纠正。

  《统计法》是维护统计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规范,“两办通知”更是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有力武器。这次大检查,目的就是要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大检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大检查的各项工作

  这次大检查,原则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已经成立了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地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本地区的大检查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以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为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司法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制订大检查的计划及方案,在大检查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既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又形成整体合力。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大检查中去,具体组织好各阶段、各方面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突出重点,确保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

  这次大检查,安排三个多月的时间,大体上分三个阶段实施:从5月至6月中旬,是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下旬至7月底,是重点抽查阶段;8月份是处理和总结阶段。对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在通知中已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里,我着重强调下面几点:

  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在思想上明确,宣传动员工作既是大检查活动本身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整个大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前提。大检查工作能否深入,能否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能否得到被检查单位的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舆论宣传和思想动员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要抓住这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时机,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地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主要精神,宣传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搞好大检查的宣传工作,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简报》增设大检查特刊,《中国信息报》开辟《数字打假》专栏,《中国统计信息网》设立统计执法大检查专题。这次大检查,适逢全国“四五”普法开始实施。我们要以大检查为契机,搞好统计系统“四五”普法的开局。

  其次,要认真组织好被检查单位的自查工作。这次大检查,是对《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的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的对象既包括所有被调查单位,也包括所有组织实施调查的政府统计机构和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对如此众多的被检查单位,检查机关不可能逐一地进行检查。因此,认真组织好自查工作,就成为全面完成大检查任务的重要环节。为防止自查工作走过场,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检查内容,对不同的检查对象提出明确的自查要求或制发相应的自查表式,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所有被检查单位都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当地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精心组织实施重点抽查工作。重点抽查工作是检验自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整个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普遍开展自查基础上,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各省(区、市)要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的重点抽查方案,确定重点抽查的行业、地区和单位,明确重点抽查的内容、方式和目标要求,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地)、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和一定比例,集中力量检查那些问题较多、统计基础工作差、自查不合格的单位。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的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上下沟通,以避免重复检查。

  四、集中力量,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是开展大检查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大检查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狠抓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特别是要针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荣誉和“政绩”、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排除阻力,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为此,在大检查开始时,各级都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或信箱,并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情节较重、有一定查处阻力的统计违法案件,下级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上级机关要做好有关案件的督办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对大检查中查办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各省(区、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统计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五、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

  大检查的目的之一,在于掌握情况,找准问题,研究对策,以利于下一步改进工作。因此,做好大检查的总结工作至关重要。案件处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情况以及统计数据质量状况等,特别要针对当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的表现形式、严重程度、主要原因和解决办法作出全面的总结,制定整改措施,为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推动统计改革和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好的基础。各省(区、市)、各部门要将总结材料报送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检查结束后,将对大检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次大检查工作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三: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监察部 副部长 陈昌智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纠正和处理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刚才,国家统计局局长朱之鑫同志对这次大检查作了全面动员和部署。下面,我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统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和完善,统计数据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为党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人为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定数、以数谋私。有的通过虚报统计数据,炮制虚假政绩,骗取荣誉或掩盖过失、逃避责任;有的通过瞒报统计数字,截留或骗取不当利益;有的工作飘浮,对弄虚作假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甚至袒护纵容;有的甚至对敢于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百般刁难、打击报复。必须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不仅是一种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从思想上看,它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助长了虚报浮夸歪风的蔓延;从政治上看,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经济上看,它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科学性,给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后果。对于这股歪风,党中央和国务院坚决反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江泽民同志曾尖锐地指出,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害国害民,贻误党的事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认真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对于制止和纠正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开展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职责,坚决惩治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为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纪律保证。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经济建设服务,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动用执法监察的手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统计工作滥加干预,是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情况上。凡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行为,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纵容,甚至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违纪违法者,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在工作中,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协助统计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统计管理,加强和改善统计执法工作,从制度上防范和消除人为干扰、弄虚作假等消极腐败现象。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与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三次全国性的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纠正了一批违规违章问题,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从这几次大检查的情况看,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是好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在这次大检查中,我们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加强与统计、司法部门的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常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扎扎实实地把这次大检查搞好。在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把握好工作角度,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优势,查处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但不能越俎代庖,代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今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项目比较多,工作任务很繁重,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把这次大检查工作与反腐败三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合理调度和使用力量,加强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帮助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保证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取得成效。

  同志们,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按照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附件四:

在全国《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部 副部长 刘

(2001年6月4日)

同志们: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决定从今年5月到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很及时,很有必要,也非常重要。刚才,之鑫局长、昌智副部长就这次大检查作了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这次大检查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大检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统计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可靠,制止统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保障。《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统计法知识得到了广泛宣传,依法统计观念逐步树立,统计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违反《统计法》现象仍然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问题还时有发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对于纠正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统计法》的权威,保障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司法部作为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宣传普及《统计法》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战略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措施,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也是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为。要认真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制定计划,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统计、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检查工作。这次大检查适逢“四五”普法启动的有利时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把开展大检查的法制宣传工作作为“四五”普法启动的内容之一,作为今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一个重点,纳入今年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当中,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在实处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根据《通知》确定的检查对象和内容,突出重点,搞好宣传。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统计意识。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学习和运用《统计法》的情况,作为大检查的重点,结合这次大检查,对一些重点部门集中开展一次《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掀起一次学习、宣传《统计法》的热潮。要通过党委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统计法知识的教育。要通过法制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统计法律知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认识到依法统计不仅是党的纪律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从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带头学法用法,做到依法行政,自觉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严格执法,纠正和制止统计工作上的违法行为。其次,要抓好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要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统计人员统计法律知识的培训,把这项工作纳入今年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要把政府各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法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与上岗资格结合起来。要按照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统计法律知识,使之自觉守法,严格依法统计,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第三,要认识做好《统计法》的社会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全社会的统计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统计法律知识走向社会,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统计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讲求方式,注重实效,努力使统计法知识深入人心

  在这次大检查中,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的规范、引导、教育作用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大检查各个阶段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宣传舆论先行,大检查工作进行到哪里,就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到哪里,营造强大的法制氛围,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办专栏,集中宣传统计法律知识和“两办通知”精神,做好大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发挥《中国普法网》的作用,利用网络优势,开展网络宣传。尤其要结合这次大检查中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统计行动,及时报道,大造声势,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生动的《统计法》知识教育。要充分发挥各地法制辅导员、法制文艺宣传员、法制讲师团三支队伍的作用,利用各级法制宣传阵地,举办法制讲座、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咨询和采取墙报、橱窗、展览、标语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了解这次大检查的意义,主动支持、配合、参与这次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在这次大检查的法制实践中,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使《统计法》深入社会、深入人心。

  总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意义,认真按照会议的部署,迅速行动,扎实工作,保证这次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

  谢谢大家!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地区行署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施农业和县乡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投入。为规范项目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更好地发挥贷款效益,促进吐鲁番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参照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各项建设项目及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地区行署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属于地区信用贷款,由地区负责统筹管理。
  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经营公司)是行署指定的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四条 地区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六条 地区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是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二是设施农业项目贷款;三是县、乡道路建设项目贷款;四是地区决定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贷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管理和协调,成立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行长郑旭东、吐鲁番地委书记孙昌华任组长,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副行长饶国平、田云海,行署常务副专员巫文武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的信用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国资委,工作人员由地区国资委和有关单位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决定资金的主要投向;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控制建设项目过程;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考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拟定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运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相关信息;会同审计部门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投资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年度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和县乡道路中小企业及其它重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负责贷款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负责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工作进度信息,分析执行情况;按照工程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降低资金成本,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项目建设法人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金融合作办的职责:依编办文件基础修改。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地区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财政局和发改委、地区各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确定的贷款用途和使用原则,结合本县(市)经济发展规划和财力,提出县(市)、本部门利用地区信用贷款的建设规模、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等,报地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利用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核审后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经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投资经营公司根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诺主体签订《利用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数额、期限、资金占用费、还款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协议书》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经营公司与各县(市)签订《协议书》后,即可按项目用款计划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地区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设备采购按照地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一经下达,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项目,不得违规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二)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签证手续。切实对项目资金的支用管理负责。按时向财政部门和投资经营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切实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三)各县(市)、各部门必须在《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内,将应付还贷资金存入投资经营公司指定还款专户。
  (四)地区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各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投资经营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协议书》的条款使用贷款资金、是否按期归还资金本息、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现象等。
  (五)地区各县(市)、各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四章 还贷准备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归还,地区设立政府信用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地区财政用政府还贷准备金对还本付息实行财政兜底担保。同时根据地区政府信用贷款“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由地区和项目所在县(市)财政、乡(镇)财政承担连带经济偿还责任,并实行财政风险分级负担制。
  第十九条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一)地区本级财政以2005年地区本级一般预算本年收入的3%、即37万元为基数,每年安排同等数额资金;每年安排上级补助收入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两个科目资金的10%,即41万元;
  (二)吐鲁番市财政以2005年吐鲁番市一般预算本年收入的3%、即511万元为基数,每年安排同等数额资金;每年安排上级补助收入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两个科目资金100万元。;
  (三)鄯善县财政以2005年鄯善县一般预算本年收入的3%、即1033万元为基数,每年安排同等数额资金;每年安排上级补助收入中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两个科目资金100万元;
  (四)托克逊县财政以2005年地区本级一般预算本年收入的3%、即50万元为基数,每年安排同等数额资金;每年安排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60万元;
  (五)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
  第二十条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一)投资经营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政府信用还贷准备资金专户。
  1、投资经营公司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将项目收益归集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2、地区财政将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按贷款额度及利率,在规定的时间内于每季末20日前,将下一季度应还本付息资金,向地区投资经营公司设立的政府信用贷款准备金专户存入偿还本息。
  (二)政府信用还贷准备专户由投资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地区财政局的管理与监督。
  (三)还贷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投资经营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的三层监管体系。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地区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各县(市)、各部门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领导小组可责成地区财政局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资金或其他应拨付的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由县(市)承担。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六)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益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1〕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其所设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具体工作。

  财政、地税、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国土、监察、政务中心、新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除外)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车辆检测收费以及驾驶员培训等各种短期培训收费等),按收费金额的3%计征。

  (二)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三)承建建安工程(农村居民自建住宅除外),按建安工程造价0.5%的标准向施工单位征收。

  (四)房屋出售,按成交额向出售方征收2‰。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

  (六)自来水按居民生活用水0.02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0.08元/吨、特种行业用水0.17元/吨的标准向市自来水总公司价内征收。

  (七)天然气:民用天然气按0.03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按0.04元/立方米的标准向城市燃气公司价内征收。

  (八)省、市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七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采取市物价局直接征收和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代征两种形式。实行委托代征的应由市物价局与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征收和委托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缴入市级国库或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除外)、服务性收费价格调节基金和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外,对其他项目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均列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收入。

  (一)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除外)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按收费金额计提划解国库。

  (二)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其中,市区两级地税部门代征的烟草、通信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缴入省级国库,其他行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级国库。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代征建安工程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代征房屋交易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征土地交易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六)其他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征收。

  第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但省、市已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的,各地要遵照执行,不得变更。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应缴数额,并如实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财税资料核算应缴数额。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建立征收台账。属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其他相关部门代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属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一律使用税收票证随税计征。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益阳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缴纳义务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益阳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四)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税机关、人民银行,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和对帐工作,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和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助,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十七条 使用申请价格调节基金,按属地原则由申请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人名称、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三)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对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公室制定,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库、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对县市的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处罚的,从其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