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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03:4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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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财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下同)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级农发机构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经县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账,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作成本。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的拨付,逐步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六条 负责报账具体工作的县级财政部门或农发机构要建立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无偿资金的拨入和拨出进行核算。
第七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分批予以拨付。
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十条 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二条 未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三条 多种经营项目报账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县级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1年度项目开始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引导歌舞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 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开办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文化、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第五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间)的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间)内的显著位置应按规定悬挂含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1.核定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2.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营利性陪侍;

3.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4.营业时间:当日上午8时至次日凌晨2时;

5.举报电话:12318(文化部门)、110(公安部门)。

(二)播放的音像制品和屏幕画面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点歌系统中应当安装禁毒警示宣传软件,显示荧屏滚动警示画面;

(三)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设施、经营活动规范和保安员配备还应当符合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要求。

第七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一)歌舞娱乐场所选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尽量设在规划的娱乐业集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

(二)歌舞娱乐场所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在试开业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业;

(三)歌舞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振动必须达到所在地环境功能要求。

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一)安全疏散要求:

1.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装置。设有包厢(间)的,包厢(间)内应当配置火灾事故照明装置和人员逃生辅助设备;

3.歌舞娱乐场所应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间)的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示意图。

(二)室内装修要求:

1.内部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使用聚氨酯类以及在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2.禁止设置木质等材料制作的可燃阁楼及楼梯。

(三)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消防设施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设置。

(四)电气防火要求: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其他要求:

1.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2.禁止带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加强室内外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供顾客使用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要求: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新批准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位于梅州城区(含梅县县城)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其他县(市)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第十三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或其委托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应注明歌舞娱乐场所名称、地址、娱乐项目、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管理章程;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资金证明;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条件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二)受理。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后,应当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并取得上述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经上述核查属实,书面证明齐全后正式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退回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公示和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点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公示程序亦按照《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的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5日内,由文化主管部门按《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举行行政许可听证。

(四)批准和颁证。

文化主管部门在听证结束后2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以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算,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为工作日。
  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因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酒吧、餐厅等场所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的审批规定。

未经许可,非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证监市场字[1999]10号

 

江苏、四川、湖北、广东、重庆五省、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9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的清理整顿山东省场外非法股票交易

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山东省淄博市清理整顿证券场外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了

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挂牌的九家山东省外企业的流通股终止交易的方

案。具体内容是:

  一、拟实行持股分红的挂牌企业,由其董事会自1999年3月3日起,按照淄

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规定的方式连续发布三次公告(公告的标准样式附后),

其流通股自3月17日起终止交易;

  二、拟采取回购或收购方式的挂牌企业,由其董事会按照前条规定发布公

告,其流通股的回购、收购活动自3月6日起开始进行,自3月底起终止交易;

  三、已经暂停交易的珠海华声的流通股自3月3日起恢复交易,3月17日起

终止交易,有关公告事宜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请你们与山东省积极配合,督促所属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流通股终

止交易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对实行持股分红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及时、

合理地做好分红派息工作,以确保社会稳定。

附: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公告的标准样式

 



挂牌企业流通股终止交易公告的标准样式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本公司股权证(简称“ ”,代码“  ”)

自1999年3月  日起,终止在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交易活动(3月  

日为最后一个交易日) 。

  1999年  月  日  时,将在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本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流通股份处理办法,请各位股东准时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