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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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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1年3月22日,能源部

为使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增强电力企事业单位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确保抗震设防区的电力生命线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在震时的安全,经审定现将《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试行)正式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单位,要高度重视抗震防灾工作,把它做为一项日常工作认真做好,坚持不懈,切实提高本单位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把地震灾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函告能源部抗震办公室。

附: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工作规定(试行)

能源部抗震办公室 1991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电力工业抗震防灾工作,全面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能力,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工作。
第三条 抗震防灾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方针。各项抗震防灾措施要与安全生产、企事业改扩建、技术改造、大修以及设备更新相结合,使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建(构)筑物、设备和房屋特别是办公用房和宿舍的抗震能力达到设防标准要求。要保障救灾设施的救护能力,提高职工在震时的应变能力。当发生设防烈度地震时,工程建(构)筑物和房屋等应基本完好,不发生较重的次生灾害,能维持或很快恢复基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第四条 网局、省局及各级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抗震防灾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颁发的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和标准等技术法规,采用成熟可行的抗震防灾技术,不断增强职工的抗震防灾意识和素质。
第五条 网局、省局及各级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 网局、省局及各级企事业单位要健全抗震防灾组织机构,按照平震结合的原则,形成完整有力的综合抗震防灾工作体系,在本单位抗震防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网局、省局及各级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工作由局长、经理、厂长(事业单位的院长、所长、校长)领导的抗震防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的现任领导和下设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也可与本单位其他防灾机构联合设置。哪些单位要设领导小组,由网局、省局等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其下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八条 抗震防灾领导小组下设抗震办公室及若干专业抗震防灾小组,负责完成领导小组赋予的任务。位于地震强化监视区和重点监视区的网局、省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专职的抗震机构,至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抗震的日常工作。其他地区的机构、人员可以兼职。抗震办还同时负责本单位抗震防灾的日常工作,包括规划、计划、措施、预案、协调、协作、监督、检查、总结、填写统计报表等。
各单位的抗震防灾组织机构及人员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网局、省局及各级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组织要加强同当地政府的联系,取得支持并与之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同开展抗震防灾工作。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条 抗震防灾工作按时间划分为震前预防、震时抢救和震后恢复三个阶段。其中,震前预防是主要的。
第十一条 震前预防工作主要有:
一、健全抗震防灾工作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充实人员,制定责任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培养一支抗震防灾、抢险救护队伍。生产体系在震时应立即转变为抗震防灾体系。
二、与当地的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编制、实施和及时修订本单位的抗震防灾规划或震时应急对策,扎实深入地开展抗震防灾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落实与当地的抗震防灾规划和区域综合防御体系的协调和协作。
三、对已投运的电力工程进行全面的抗震鉴定。凡抗震能力不够的,要按照(84)城抗字第267号文《抗震加固技术管理办法》和《设备抗震加固暂行规定》制定加固计划和抗震措施,进行加固。加固工作完成后要定期保养与维修。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临时工程要尽快拆除。
四、按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抗震加固统计综合报表》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及时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工程建设要尽量避开高烈度区和对抗震不利的地段。在建、新(扩、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建筑和安装)、监理、质检、验收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抗震规范、规定和标准,搞好工程建设监理和质检,确保工程质量,把好工程设防关,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六、位于地震重点监视区的单位要加强震情监测,经常保持救灾设施(通讯、备用电源、抢修器材和设备、消防器具、救护设施、内外交通等)处于完备状态,随时可投入使用。
七、制定生产岗位和专业指挥系统的震时应急措施,组织模拟训练和演习。制定关键要害岗位人员的震时操作要领和防震应急措施。制定和实施危险品管理规定。
八、宣传普及地震、防震、抗震、抢险、救灾和救护、疏散等知识,提高广大职工和家属的震时应变能力和自防自救本领。同时控制舆论、平息谣传。
九、指定职工及家属的避震场地、合理疏散路线和顺利疏散措施。
十、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物质储备,制定震时物资储备、调配和运输方案。
十一、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研究,解决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抗震防灾的技术难题。
十二、筹措抗震防灾专项资金。
十三、要求和动员所属企事业单位及职工积极参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类保险。
十四、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抗震救灾准备工作的标准,检查落实情况,强化措施。
第十二条 震时紧急抢险救灾工作主要有:
一、地震发生后,抗震防灾体系中的各级领导及人员应立即自动到岗,实施指挥和救灾工作。
二、检查、抢修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内外、上下主要通讯联络的畅通。
三、及时实施震时安全生产和安全停机预案,以及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控制其蔓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和器材物资供应等应急对策。组织抢建临时抗震用房,尽快使受灾人员有安全的临时生活场所,保证人身安全,恢复和维持好生产和生活秩序,做好生活救济和医疗防疫工作。
五、采取预防余震的紧急措施,在地震部门解除较强余震的预报之前,应对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对妨碍恢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和交通的关键设施以及可能扩大灾情、造成次生灾害蔓延和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采取果断而有效的措施,进行抢修和排险,以确保安全。
六、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报告灾情,争取外援或支援重灾区。
七、作好恢复生产前工程设施及职工办公、生活房屋的全面鉴定、检查。
第十三条 震后恢复重建工作主要有:
一、作好受灾人员的救护和安置。
二、迅速处理震损的临时性工程(加固、封闭或拆除)。对永久性工程凡经过鉴定需要加固或拆除的,要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建筑破坏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地震灾情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总结抗震救灾经验。
四、在总结抗震救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恢复重建的规划和措施。
五、生产系统破坏较轻的,要组织力量迅速恢复生产;破坏严重而不能修复的,应列入重建规划,按照国务院国发〔1990〕62号文制定规划的要求,经上级审批后实施,恢复重建工程要同新建工程一样搞好抗震设防和建设全过程的设防把关,特别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资金、物资的管理。重建工程竣工后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并将结果逐级上报。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网局、省局及各级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组织负责实施并完成第二章和第三章所规定的任务和要求,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按年度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各网局、省局对本局所管辖的各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工作进行归口管理,部署、安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所属企事业单位抗震防灾机构的日常工作,同时做好本机关的各项抗震防灾工作,向能源部抗震办公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确认已投产的电力工程的抗震能力,要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网局、省局组织工程的原设计、施工单位和设计审查单位会同生产单位分区、分批进行复查、回访、复核、鉴定,作出结论。对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和不符合抗震要求的,由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补救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在建、新(扩、改)建电力工程的抗震设防,按国家规定的设计审批权限,谁审批谁负责把关。对新(扩、改)建电力工程在规划、选址、可研、初设等各个阶段都由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同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切实把好抗震设防关。
第十八条 在建、新(扩、改)建的电力工程由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监理,与施工单位共同加强施工管理,严格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抓好竣工验收,保证不留抗震隐患。在建设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理和质检者可予以制止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置。
第十九条 能源部抗震办公室在部首长的领导下,对电力工业的抗震防灾工作进行归口管理;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和标准、规范,研究电力工业抗震防灾的重大对策和措施,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协调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规划和计划,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或参加现有电力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抗震鉴定、加固验收;汇总填写《抗震加固统计综合报表》;做好在建、新(扩、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开展日常抗震防灾管理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更好地完成抗震救灾准备工作,向国家抗震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震前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抗震加固、生产调度通讯网的完善、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抗震防灾知识的普及宣传、模拟训练和演习等的经费,根据抗震防灾工作项目的类别,按各自的经费渠道(折旧基金、大修理费、技改资金、专项基金、部门或地方机动财力;科研费;宣传经费等)解决。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部门或地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保险补偿”的原则。国家与能源部的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关系全局的抗震防灾重大工程和技术措施上。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的固定资产谁担负抗震加固经费”的原则,凡已投运的工程和房屋的抗震加固,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加固所需资金。加固经费应首先集中用于震情紧张地区的生命线工程、重要指挥调度系统的建(构)筑物、办公用房、宿舍、托幼园、学校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关键要害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加固。

第六章 计 划
第二十三条 凡已投产的电力工程经鉴定需要加固而尚未完成抗震加固的,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力争在一九九四年以前完成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并进行设备的抗震加固,一九九八年完成所有抗震加固工程。抗震加固要尽可能结合大修理和技术改造实施。愈期未完成的要追究资产拥有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划定的地震强化监视区和重点监视区内的电力工程、企业、有严重地震次生灾害的事业单位,要在一九九一年底以前拿出与当地和区域综合防御体系相协调的抗震防灾规划或震时应急对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规划或对策的重点是针对抗震的薄弱环节提出可行的防灾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抗震防灾计划及措施,并在每年的十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和措施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网局、省局及各级企事业单位的抗震防灾工作列入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内容,并作为企业升降级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其归口领导的企事业单位在抗震防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抗震防灾法规或在抗震防灾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拖延推委、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抗震规范、标准进行电力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检、验收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网局、省局及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抗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正式颁发之日起实行。


广州市爱国卫生监督队伍职责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爱国卫生监督队伍职责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的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爱国卫生监督队伍依法执行公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爱国卫生监督队伍是市政府维护市容卫生的执法队伍。在市、区、县(含番禺市)政府领导下,区设立爱国卫生监督中队,各街、镇设立分队,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直接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查处违反
市容环境和爱国卫生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违章者进行教育或依法处罚。
第四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由区、县(含番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长期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现职人员或离退休卫生干部担任;监督员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县(含番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加具意见,经市爱
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爱国卫生监督证件、证章,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监督。
第五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监督员的主职责是:
(一)宣传爱国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与防治疾病知识,进行爱国卫生法制教育;
(二)宣传发动群众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在辖区的内街小巷或与马路结合部,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执罚;
(三)协助街道、镇公安派出所维持本辖区市容交通秩序,依据本市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自行车违章和车辆乱停放进行当场执罚。特殊路段,在交通民警带领下,配合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的任务;
(四)执行上级和同级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各项监督检查任务。
第六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根据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关证明和其它证据。
第七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监督员在执行处罚时,对单位视情况可先发给限期改进的通知书,逾期不改者,再发给处罚通知书。对个人违章可当场执罚,但应向违章者说明违章事实,及处以罚款依据和金额,发给罚款票据。进行当场处罚,应有爱国卫生监督员两人以上。
第八条 罚款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市财政局。
第九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或当场执法的罚没票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单位上属的区、县(含番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依法依行公务的督导员、监督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监督队伍的督导员、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应严守纪律,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违法乱纪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1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职责


按照三峡移民工作“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三峡建委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予以审核批准,切实将后期扶持资金落实到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实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库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从组织保障、资金筹集、工作措施上加大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力度;要落实有关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和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保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大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落实到对移民的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项目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监督检查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的依据。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坚持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基础,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经济发展的其他扶持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坚持以移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扶持库区农村移民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开发生产项目、发展移民家庭经济、移民技能培训为重点,确保移民户受益的原则;坚持实行项目管理、分阶段规划、按年度实施、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注重生产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


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一是农村移民生产开发项目。重点是扶持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移民户能直接受益的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运销业、旅游业等生产项目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二是农村移民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扶持重点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库周道路(机耕道、人行道、下河道、渡口、小码头)、生活用电及公益性项目。三是移民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及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使移民掌握一定的适用技术;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城镇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是城镇新址占地移民、纯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家庭经营项目。着重培训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能力,扶持创业的条件和手段。


移民特困户的扶持:对那些暂时尚未落实生产安置,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移民要给予生活救助,并帮助其发展生产和就业。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后靠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落实,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移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通过技术培训,使大多数青壮年劳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特困户有基本生活保障;城镇移民生产安置落实,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的规划大纲》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自行编制。


四、采取综合措施,合理有效地统筹使用各专项资金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措施,主要是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国家安排的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社会各方面的对口支援资金,生态农业开发、耕地占用税返还资金,除此之外,还应包括用于库区的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及国债资金等。


库区各级政府要在国家和地方各专项资金管理程序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后期扶持工作“统筹规划,落实资金,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的要求,合理统筹使用这些资金,形成资金合力。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要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安全,改善移民生产条件,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继续安排好水利专项资金,切实用于三峡库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库区以外的项目;要切实将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用于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补助,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国债和扶贫等资金,加强对移民安置区的人蓄饮水、节水灌溉、农村公路、农网、农村沼气等小型工程以及农村扶贫工程的建设。


要继续做好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引导企业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进行互惠互利的经济项目合作,为三峡库区发展增加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继续加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教育,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移民个人投资、投劳,以主人翁的精神建设文明富裕家园。


五、加强管理,确保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按照《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其他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确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要保证移民享受项目收益,并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一定规模的生产开发和公益性项目的实施,要坚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后期扶持基金与其它资金结合使用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和产权;要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以确保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要切实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按年度计划落实到项目使用单位。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具体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实施。


要严格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后期扶持项目统计制度,定期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报送后期扶持项目统计报表,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开发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并建立后期扶持效果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另行制定。


六、做好配套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湖北省、重庆市要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各级政府做好技术服务的组织工作,做好移民开发性生产规划、生产项目论证,加强生产技术服务,切实解决生产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建立与移民产业开发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开拓市场,搞好产品流通,使千家万户移民融入其中;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移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移民的就业能力。大力帮助移民进城务工。


库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广开就业门路,解决劳动力出路问题和增加移民收入,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七、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移民后期扶持监督体系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全过程监测、评价和监督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截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依纪依法查处。


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市,参照本意见,结合本省市实际,做好外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