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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2 08:1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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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五个部门,于2月13日联合下达了卫药字〔84〕第8号通知。一个月来,据了解只有少数省区转发下达,同时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没有转发卫药字〔84〕第8号通知的省、市、自治区,由卫生厅(局)牵头与有关部门协商,于4月10日前将联合通知转发基层单位贯彻执行。
二、医院配方所需安钠咖粉,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规定每季供应限量,由医药公司按计划供应。
三、由于卫药字〔84〕第8号联合通知下达之时,1984年上半年生产、收购计划已衔接安排。凡该联合通知到达前按工商衔接的计划已经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由商业收购;该联合通知到达之后没有停产并继续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由生产部门负责储存,不得销售。商业内部调拨供
应合同、按联合通知第八条精神,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执行。
四、各单位安钠咖库存,根据联合通知第一条五款要求,按附表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统一填报后,于4月底前分别报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以便汇总平衡,重新确定生产收购计划。
附件:安钠咖生产、收购、销售、库存数量表一份(略)。



1984年4月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保证了电力生产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见附件)内违法建设、施工和种植高大树木、竹子的现象日趋增多。为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确保电网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相关单位要在市政府及市电力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供电企业等相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电力管理部门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电力方面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供电企业要认真贯彻《江苏省电力企业变电所安全防范暂行规定》,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劝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它必要手段。所有供、用电企业都要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做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工作。

三、各级规划、国土、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严格规划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一般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特殊情况,由规划部门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会签制度。

四、各级规划部门在临近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审批新建或改(翻)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意外触电事故的发生。

五、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

六、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电力保护区的规定。特殊情况需要减小距离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所有者达成协议;无法采取安全措施时,由电力建设单位负责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协商,按规定程序拆除。

七、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与已有(或在建、规划中)公路边线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或在临近电力设施区域进行市政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时,交通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应和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共同协商,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办理相关迁移手续。由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现有电力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进入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工作,必须经供电企业现场查勘、提出意见,报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物体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时,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九、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树林时,应相应提高线路高度。如不具备提高线路高度的条件时,应按批准的规划高压走廊留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高大树木、竹子;对需移植、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高大树木、竹子的协议。

十、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绿化建设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十一、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大树木、竹子。供电企业对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域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修剪或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十二、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采取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股票主要采取“网上”和“网下”发行方式,以这两种方式发行的股票都要求投资者将申购新股资金存放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帐户上,一般申购资金被冻结3天或6天。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归发行新股的股份公
司所有。最近,有不少地区询问,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是否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日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