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新出人〔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推动我国向新闻出版强国迈进,根据《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和名额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设出版物奖和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奖励数额共计240个。奖项名称和数额如下:
(一)出版物奖120个
其中:图书奖60个,期刊奖2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20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
(二)先进出版单位奖50个。
(三)优秀出版人物奖70个(含优秀编辑25个)。
(四)根据出版物各奖项奖励数额,另评选出本奖项奖励数额2倍的提名产品,设中国出版政府奖出版物提名奖。
二、参加评选范围
(一)出版物
1.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
2.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物印刷和光盘复制企业生产的印刷复制品。
(二)先进出版单位
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企业,印刷复制企业,版权机构(以上简称“出版单位”下同)。
(三)优秀出版人物
1. 在出版单位从事编辑、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
2. 在出版科研、版权、教育单位从事出版科研、著作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出版物各子项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和优秀出版人物奖具体评奖办法详见附件1—6。
三、组织领导和评选机构
(一)新闻出版总署成立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7),负责中国出版政府奖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司。
(二)根据子项奖的类别分别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的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子项奖的评审工作。
(三)各子项奖的评审委员会由新闻出版总署有关业务司牵头组建,并报评奖领导小组审批。图书奖评审委员会由出版管理司负责组建;期刊奖评审委员会由新闻报刊司负责组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评审委员会由出版管理司与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负责组建,出版管理司牵头;印刷复制奖评审委员会由印刷发行管理司负责组建;装帧设计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负责组建;先进出版单位奖和优秀出版人物奖评审委员会由人事司负责组建。各子项奖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业务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委、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相应成立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推荐领导小组,(简称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省(区、市)、本部门的评奖推荐工作。请各地、各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推荐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署评奖办公室。
四、推荐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推荐评选工作分别由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根据本通知精神统一安排部署。
(二)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酝酿,由基层单位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由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统一上报的程序进行。
(三)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要按照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评奖办法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对拟推荐上报的名单,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的名单分别报送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按《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章程》规定的程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出版物、单位、人物,并在2010年12月10日前由子项奖评审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总署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署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子项奖评审办公室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国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六)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后汇总各子项奖评奖结果,上报评奖领导小组审定,经总署党组批准后确定。
五、奖励办法
(一)评奖结果确定后,由新闻出版总署举行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颁奖典礼,公布获奖出版物、单位和人物名单。向获奖出版物、单位和人物颁发奖杯、奖牌、证书,同时向获奖出版物和优秀出版人物颁发奖金。对获提名奖的作品颁发证书。
(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有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的获奖出版物、单位和人物给予奖励。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先进出版单位和优秀出版人物评奖,不受获奖次数限制。
(二)近3年来因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受到出版行政机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本届评奖。
(三)各地、各部门推荐领导小组根据各子项奖的评奖办法和时间要求及时将推荐材料分别报送各子项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各子项奖评奖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1.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王彤
电话:83138761
传真:83138763
2.图书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李一昕
电话:83138768
3.期刊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赵旭雯
电话:83138667
4.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许正明
电话:83138685
5.印刷复制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路洲
电话:83138698
6.装帧设计奖评奖办公室
联系人:陈宝贵
电话:65212827
7.先进出版单位、优秀出版人物奖办公室
联系人:王 彤
电话:83138761
附件:1.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69773141974.doc
2.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期刊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0635725397.doc
3.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1590856228.doc
4.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2329542648.doc
5.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装帧设计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3069081788.doc
6.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评奖办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3862595105.doc
7. 第二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610/128391274687425603.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建[2005]918号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素,在相应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
本办法颁发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上限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煤矿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商代理银行制定。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中央管理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非煤矿企业的内部煤矿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