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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之探讨/刘新宇

时间:2024-07-07 08:4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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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之探讨

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2001级
刘新宇


内容提要:当今全球化愈演愈烈,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化的产物,也应该适应这一趋势。全球化向WTO提出了加强透明度、提高国民社会参与度的要求。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对于加强世贸组织的民主性和参与性具有重要意义。WTO制度中已经有了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但是相对于国际社会的要求来说,这还远远不够。值得注意的是,WTO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依旧对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持有怀疑态度,这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本文作者建议WTO借鉴其他政府间组织针对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的措施,切实改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国刚刚复关,中国领域内的非政府组织的成长与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政府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 WTO 透明度 关系


一, 非政府组织对于WTO的价值和意义。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的兴盛发展与其在国际事务上越来越多的参与是与全球化分不开的。全球化被视为是一种“国家内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外化”,①——诸如环境污染的全球性的问题更多的需要在国际上得以解决,从而削弱了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这些活动的控制能力。对这些全球性问题的承认,带来了更多的国际层面上的谈判与协商,这样也就为国际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
与此同时,WTO也在全球化进程中完成了对GATT的继承,并成功的过渡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完整的一套世界贸易规则体系。当然,非政府组织不可能放弃WTO这个展现其能力的大舞台。正如一位环境问题专家所指出的:“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最为常用来解决国家间有关环境问题争端的机制”。② 因此,他们认为如果撇开了WTO就无法实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利益。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对于WTO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强化WTO的决策能力。当WTO的机构面临一些诸如贸易与环境等非其所长的专业知识时,从非政府组织获取的可利用资料、信息将有利于拓宽WTO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基础,从而降低WTO决策机构发现事实和推理分析过程中的错误,提高相关机构报告的质量。
其次,非政府组织是由一国或数国的公民或公民的联合发起的并谋求某种公共利益的独立于国家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组织。③ 可以说,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公民(团体)的意见。在全球化的态势下,这一公民或团体的意见已经无法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表达。于是,非政府组织便成为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对于缺乏透明度的WTO来说,无疑是加强其为公众所认知的最佳途径。
最后,WTO协议中的仅允许缔约国方提供信息的规定无疑造成了一种形式上的垄断。④ 如何打破成员国方提供信息的垄断并创造竞争环境以寻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机制成为WTO亟需解决的问题。非政府组织的介入提供了一种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组织可以扮演一个政府缔约方的情报提供竞争者的角色,这样就能利用其在某一专业领域的智力资源优势,发挥了非政府组织迅速发现问题并能及时做出反应的特长。从而在WTO体系内构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平行竞争机制,以期能更好的发挥各方面优势、集思广益,制定出最适宜的世界贸易政策。

二, 现行WTO制度中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
WTO各缔约方早已认识到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意义,因此各方在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
织的协定》中,已经包含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内容。该协定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以便与在职责范围上与WTO有关的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另外,在1996年6月18日,总理事会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框架。这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2,各成员方认识到非政府组织能起到增进公众对WTO相关活动的认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员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3,为了达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须保证非政府组织获得更多有关WTO活动的信息,特别是比过去更快地取消对获取有关这些活动的文件限制。为此,秘书处将使相关资料(包括已经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联网上公布;4,WTO秘书处应积极地采用各种方式,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联系;5,如果WTO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参加同非政府组织的讨论会或其他会议,他只应代表其本人。除非该理事会或委员会做出其他的特别决定;6,各成员方重申WTO是一个对其成员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间组织。因此,各成员方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可能直接参与WTO的工作或其会议。
自1996年以来,WTO秘书处和各成员方以各种方式积极地保持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对话,而以上这些方针则起到了指导作用。WTO在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中进行了如下几种尝试:
第一,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部长级会议。在通过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后不久,WTO各成员方就非政府组织参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程序达成了一致意见:1,非政府组织将被允许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2,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必须符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必须证明他们的活动与WTO的工作是由联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会议是WTO历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组织参加的主要会议。总共有159个非政府组织登记并参加了会议,其中的108个非政府组织(235名个人)代表环境、发展、消费者、商业和农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设在新加坡大会会场的非政府组织中心为与会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提供了会议场所、电脑设施和会议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于1997年在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共有128个非政府组织(362名个人)。在为期三天的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除了参加非正式的工作会议外,还参加了由秘书处主持的日常简报发布会——这是第二次部长级会议的一个特色,并被非政府组织视为一个WTO保证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号。③
多哈部长级会议期间,WTO秘书处安排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计划。这些计划将由感兴趣的成员方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正在考虑的有非政府组织参加一些活动包括:1,日常非政府组织简报会。秘书处会为已经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举行一天一次或两次的有关大会会议进程的工作简报发布会。这些简报发布会将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组织交流的成员方的部长或官员来主持;2,特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简报会。有关一些特定问题的简报也将由总干事或秘书处官员集中向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发布。相关问题的确定取决于大会的主持国和非政府组织的兴趣所在;3,由秘书处组织的讨论会。WTO秘书处将就非政府组织感兴趣的问题组织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将在非政府组织中心举行,同时面向所有多哈会议的与会者开放。①
第二,为非政府组织举行讨论会。自1996年以来,秘书处为非政府组织安排了许多讨论会。这些讨论会往往针对一些有关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问题,如其中的三个讨论会是关于贸易和环境问题、一个关于贸易和发展问题等等。这就反映了WTO认识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实体,其本身的权利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这些讨论会在一个非正式的场合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同WTO成员方的代表讨论相关特定问题的机会。
第三,同非政府组织保持日常联系。WTO秘书处每天都会从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的询问信函。同时,WTO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会定期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会议——这些会议既是独立的,也是作为秘书处组织非政府组织参加WTO活动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举措。在1998年7月的总理事会上,总干事通知各成员方,秘书处将采取一些新的步骤来增进同市民社会的对话。这些步骤有:从1998年秋开始,WTO秘书处将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日常工作简报;在WTO官方网站上增加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相关内容。另外,秘书处还会将其每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论文的目录汇编成册并散发给各成员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报告中也对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 在沸沸扬扬的海龟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前后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来文的态度明显不同。在本案中,专家小组认为:“…根据DSU第13条,专家小组掌握着寻找信息和选择信息来源的主动权。在任何场合,只允许争端当事双方和的三方直接向专家小组提供信息。在我们看来,接受从非政府组织途径来的未经征询的信息同DSU的现行规定是不符的。因此我们通知各当事方我们对于这些文件(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将不予考虑… ”③
而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尽管肯定了专家小组评判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报告的行为是在DSU第12条和第13条授予他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但上诉机构着重指出了专家小组在有关是否应该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问题上对DSU相关条款所作的法律解释是错误的。上诉机构回顾了“荷尔蒙案”(WT/DS26),认为根据DSU第13条第2款,专家小组可以从任何相关途径寻找关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询任何专家以得到他们关于案件特定方面问题的意见。在这里,上诉机构强调专家小组可以向“任何个人或团体”或“从任何来源”寻找“资料或技术信息”。同时上诉机构也强调了DSU第12条第2款,即“专家小组程序应有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提供高水平报告,而又不会不适当的延误专家小组审案进程”。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指出了本案专家小组在解读“寻找(seek)"时,不必要的太过于注重正式性和技术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首先必须得到专家小组的允许才能提交报告。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况下,基于实用或其他相关的目的,‘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与‘未经要求得到的资料’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不存在的。”④因此,DSU授予专家小组寻找资料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专家小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经专家小组要求而提供的意见。
在本案中,上诉机构的报告直接肯定了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对于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及当事方的法律上的意义,这就从侧面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同时这也意味着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活动范围得以拓宽。另外,本案对今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涉及有非政府组织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评价。
总的来说,非政府组织在WTO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正如WTO官方网站上所说的,“WTO自其成立以来的运作历程生动地表明了世界贸易体制从未像现在这样备受公众舆论的关注和审视”。①
然而,WTO各方对非政府组织的介入仍持怀疑态度。因此,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将非政府组织排除在WTO政策制定过程之外的观点的大多是成员国的政府官员(而非专家或学者)。他们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只会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决策机制。综合起来,现在反对者持有以下几种意见,下面我来一一评述:
第一,担心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特殊集团的利益。即认为当一个政策决定机构允许游说集团介入后,将存在着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团施加不平衡影响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认为,代表特定利益集团的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减缓决议制定的进程进而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还有一些贸易专家认为许多非政府组织不赞成贸易自由化,因而担心它们的加入会阻挠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业实体(通常是一些贸易保护主义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经存在。因此,纳入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会产生各种利益集团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效果。从而抵消WTO中现存利益集团的影响,进而只会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团操纵的政策的产生的可能性。
第二,担心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影响WTO作为一个多边政府机构的性质。这种观点认为WTO作为一个调整政府间关系的机构,只应保证成员国政府在贸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是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国内公民的利益。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们所在国家的利益如何在WTO体系内得以调和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加入会冲击主权国家在WTO中的地位,会使WTO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③
然而,非政府组织在本质上就具有跨国性的特征,它也有独立参加某些国际事务的能力,这一点早已在联合国体系中得以确认。给予非政府组织在WTO中发言和观摩争端解决程序的机会,并不排除各成员国依然可以闭门议事。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一些涉及政治的经济问题愈发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得以解决。因此,WTO不需要以一个纯粹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机构的形式存在。可以预见,非政府组织的加入能够强化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的地位。
第三,认为非政府组织不具代表性。此观点认为很难确定非政府组织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这样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怎样来保证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非政府组织应采用何种方式来保证它们的代表性和它们对其代表所负的责任?
我认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性问题在WTO对其开放后将更易于解决。所以,不应过多地考虑这个问题。相应的,在国际领域内,对非政府组织地位的重视程度应取决于该组织过去在增进其所参与的国际机构和其所代表的公众之间的联系所作的贡献。
第四,还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可操作性问题,即担心控制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贸易体制内的活动的难度过大。另外有一些观察家认为非政府组织在WTO会议上的出现会使一些成员国由于担心受其国内的指责而不愿暴露其真实的想法。这样反而有违吸纳非政府组织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关非政府组织在WTO中活动的具体操作的确还存在着问题。目前WTO可以参照其他国际性经济组织的做法,如世界银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许非政府组织参加它的会议和决策过程的程序。同样的,经合发展组织(OECD)近年来也拓展了与非政府组织接触的领域和范围。总之,要让非政府组织高效、更好的参与WTO的有关活动,实际中要克服的困难是有很多的,但过多地担心确实是不必要的。

谈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众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会场外众多民众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结束,预先拟发动的新一轮多边谈判也淹没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号声中。②
尽管西雅图会议以失败告终,尽管其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给人们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发出了其贸易政策制定过程和争端解决程序应更具透明度的讯号。WTO处于正在浮现的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的核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和程序正日益被视为协调好全球范围内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WTO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处于一种“幕后运作”的状态了。
其实早在战后酝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时,创立者们已经清楚的预见到了非政府组织将扮演的重要角色。 后来,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长,Eric Wyndham White先生,提出了一项非政府组织议程。他建议ITO:1,起草一份给与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名单;2,邀请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出席ITO大会并允许他们提出议案和自由发言;3,就ITO活动领域内的问题向非政府组织提出咨询;4,任命一个由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③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创始者们对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充分认识。只可惜ITO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临时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各方妥协的产物——GATT对这一问题没有充分重视,从而失去了与非政府组织握手的良机。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农业部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1994年8月18日,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四条 船员职务和证书等级:
(一)船员职务:
驾驶员设船长、大副或正、副驾长。
轮机员设轮机长、大管轮或正、副司机。
(二)证书等级
甲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45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在30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
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30总吨——10总吨上工作的驾驶员。
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
第五条 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每艘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配备标准由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制定。
第六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理论考试:
1.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2.实用驾驶:包括船舶操纵、航道、航标、轮机大意、造船大意。
3.职务与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渔业法规、港航法规、船员职务、消防救生(丙等及非机动渔业船舶可免考轮机大意和造船大意)。
(二)实际操作:
1.靠(离)码头、航行、倒车、调头、避让等操作。
2.甲板机械、消防及救生等各项设备使用。
二、轮机
(一)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包括船用柴油机、船舶辅机。
2.机电常识:包括电工学和机械常识,钳工、机工、度量、绘图等基础知识。
3.职务与法规:救生消防、机舱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般知识。
(二)实际操作:
1.主机起动、停车及值班中的操作和管理。
2.主辅机各运动部件之间间隙的测量和调整,主要部件的拆装,维修和排除故障的基本技能。
3.消防及救生设备的使用。
各省级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考试方式。应当以理论考试为主,辅助以实际操作。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以及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第九条 考试不及格者的不及格科目不超过半数者,可以按考试发证机关的规定参加补考。
第十条 船员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能够胜任证书所载职务的技术。在实际担任该职务满两年时,应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职务审证手续。
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内河渔船船员证书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管理局统一规定,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印制。
第十三条 连续一年以上在外省生产的渔民的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两省主管机关可本着方便渔民、有利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内河职务船员考试大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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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合 格 标 准 |
|--------|--------------------------------------------------------------------------------------|
| |驾|新任|两眼1.0以上,或者一眼0.8,另一眼1.2以上 |
| |驶|----|----------------------------------------------------------------------------|
| |员|现任|两眼0.8以上,或者一眼0.6,另一眼1.0以上 |
|视力(采|--|----|----------------------------------------------------------------------------|
|用国际视| | |两眼0.6以上,或者一眼0.5,另一眼0.8以上,或者两眼0.5经矫正(即戴|
|力表五米|轮|新任| |
|的距离)| | |眼镜)后,均能达到0.8以上者为合格 |
| |机|----|----------------------------------------------------------------------------|
| | | |两眼0.4以上,或者一眼0.3,另一眼0.8以上,或者两眼0.3经矫正(即戴|
| |员|现职| |
| | | |眼镜)后,均能达到0.8以上者为合格 |
|--------|--------------------------------------------------------------------------------------|
|眼 病 |没有重度砂眼、斜视和其他严重眼病 |
|--------|--------------------------------------------------------------------------------------|
| |驾驶员辨色力完全正常 |
|辨色力 | |
| |轮机员以没有红绿色盲为合格 |
|--------|--------------------------------------------------------------------------------------|
| |两耳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赛跑用表)声音 |
|听 力 | |
| |现职轮机员为40厘米 |
|--------|--------------------------------------------------------------------------------------|
|血 压 |血压为不高于140/90毫米,不低于90/50毫米汞柱 |
|--------|--------------------------------------------------------------------------------------|
| |除患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久性的疾病外,其他疾 |
|其 他 | |
| |病以对执行船上工作无妨碍者为合格 |
|--------|--------------------------------------------------------------------------------------|
| | 1.轮机员(新任和现职)一眼为盲眼,另一眼裸视力达到0.8以上者仍合格 |
|附 注 | 2.现职持证船员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只要本人健康状况良好,医生证明不妨碍船上工 |
| |作者,仍可参加升级签证和考试 |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3]27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近几年来,各烟叶产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和“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工作指导方针,突出“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工作重点,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和烟草部门积极努力下,烟叶生产得到有效控制,连续五年烟叶收购量控制在国家计划内,总体实现了三年压缩2000万担烟叶库存和三年减少不适销等级烟叶1000万担的目标,提高烟叶质量、调整烟叶结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烟叶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发扬成绩,进一步促进烟叶生产平稳发展,国家局拟对近三年来特别是2002年烟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
  评选范围包括省公司、分公司和县公司三级,其中先进省公司和先进分公司的评选依据主要是近三年,特别是2002年烟叶生产、收购、加工和调拨工作绩效,根据烟叶种植集中度、实用技术推广到位率、烟叶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烟叶质量和烟叶经济运行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再按得分情况进行评选;先进县公司的评选主要依据近三年,特别是2002年优质烟叶生产工作业绩确定。具体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附后。
  二、先进单位评选程序
  各省级局(公司)按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对本省烟叶生产、收购、加工和调拨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级局(公司)按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对所属分公司进行考核打分,根据国家局分配的先进分公司名额确定先进分公司侯选名单,并将各单位总结材料、各考核指标数值和考核打分表一起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分公司名额分配表附后。
  各省级局(公司)对近几年参与国际型优质烟叶开发的县(市)公司进行考察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各单位总结材料一起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局根据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的材料,按照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先进省公司名单,审定先进分公司名单。先进县(市)公司名单根据优质烟叶生产绩效确定。
  三、评选先进单位的时间要求
  6月10日前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省级公司总结材料和分公司、县公司有关材料;6月中旬国家局组织评审,确定名单并印发关于表彰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文件;6月下旬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建利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生产技术部 电话:010-63605172
  传真:010-63605647 电子邮件:liujl@stma.tobacc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