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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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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2]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 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四条 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主体、建设模式、测算指标、项目建设情况、供给对象、资金来源、后续管理等内容,提出现变更用途的申请,包含说明变更的原因与情况。


  第五条 征求意见。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建设方案。市保障办按照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建设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 公示建设方案。市保障办将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建设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供地方式、供给对象、单位法人等内容),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后,企事业单位应到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变更土地合同。企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变更土地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在本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含三年)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家庭供应。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居民申购条件参照《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由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市保障办负责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市保障办须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单位职工应当主动向负责审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保障办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结构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相关单位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11日
          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公用车辆的管理,制止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办婚事、钓鱼活动。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的罚款;经单位领导批准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罚款由领导承担,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动用公车钓鱼的单位领导和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的制度,并将单位主管领导名单和车牌号码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领导、驾驶人员和车辆等情况定期通报。
第八条 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银川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1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业经2006年12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


  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16件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鞍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鞍政发〔1992〕64号)

  2.鞍山市清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3.鞍山市城建监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

  4.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5.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6.鞍山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7.鞍山市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8.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9.鞍山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10.鞍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

  11.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12.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

  13.关于加强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5号)

  14.鞍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

  15.鞍山市民防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

  16.鞍山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