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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1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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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0〕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2002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办公室会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房地字〔2002〕8号)。文件执行8年以来,在有关方面的大力配合下,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但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原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含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房屋变更登记,由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统一办理。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办公用房房屋登记。

三、因机构改革、改制、改组等,确需由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保留房屋所有权的,须经国管局审核同意。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的,须在收到国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书后才能办理。

四、本通知印发前未经国管局审核同意,擅自将办公用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到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应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回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五、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部门、单位,不向国管局交回房屋所有权证,不会同国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由国管局做出行政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行政决定生效后,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其房屋登记,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ggj.gov.cn/zcfg/qtfg/201202/t20120228_276965.htm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办):

  苗种是水产养殖的重要生产资料之一,其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到渔业效益和渔民利益以及水产品的食用安全。《渔业法》规定对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005年出台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也规定了苗种场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但是,根据各地反映,目前部分地区苗种场仍存在着无证生产、缺乏生产规范和滥用药物的现象,生产和销售的苗种体质弱、抗病能力差,严重损害了广大养殖渔民的利益。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追溯结果都表明,商品鱼的质量与苗种质量关系密切。

为规范苗种生产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水产苗种质量的提高,确保渔民权益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06]2号)的部署,结合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实施,我部决定,2006年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实施苗种生产许可制度为手段,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自控制度为核心,建立日常监督机制为重点,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整顿和规范苗种生产经营秩序,实现销售的苗种无疫病、无禁用药物残留。

  二、整治内容

  (一)对辖区内各类水产苗种生产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档案记录。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督促其加强整改;对给养殖生产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撤消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对符合苗种生产条件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其限期申领生产许可证;对规模小、技术力量差、操作不规范等达不到苗种生产条件的苗种场,坚决予以取缔。

  (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依法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呋喃唑酮、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击以劣充优、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苗种的行为,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秩序。对情节严重的,要按《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基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的日常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程序。

  三、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转变渔业增长方式和增加渔民收入的高度认识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详细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按照整治内容逐项检查落实。要建立苗种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按照《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将水产苗种执法工作纳入渔政执法工作范畴,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等,切实推动苗种生产经营审批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对《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指导和帮助苗种场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制度。调动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宣贯生产规范、指导科学用药、培训质量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作用。 

  (四)结合各地苗种生产季节和管理特点,于3-5月集中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我部将于今年5月底派督查组到苗种生产经营重点省市进行抽查,共同推动苗种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省于6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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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
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
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
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
  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
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
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
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
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依法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登记。
  (九)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
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厅机关及直属
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及
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处级干部,管理司法行政
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各地级以上市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二)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省法学会,指导监
督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的规定,管理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厅设政治部和11个职能处(室)(含政治部内设的2
个处):
  (一)办公室
  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
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
以及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信息,参与和指导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工
作;负责司法外事交流和机关机要、文秘、信访、统计、档案、保密、办公自动
化建设等工作,指导司法行政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建设。
  (二)法规处
  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并组织
实施;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依法承担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及案件的应诉和复议工作;组织有关法规、政策调研工作;负责仲裁机
构的登记、年审注册,监督、指导仲裁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
司法鉴定工作。
  (三)法学教育处
  参与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协调高、中等法律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管理
厅直属政法院校、培训中心,指导开展法学教育教学、科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拟
订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司法干校,负责成人法学教育工
作。
  (四)法制宣传处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
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组织编写法制宣传和普法资料,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律
培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省依法治省办公室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对外
宣传工作。
  (五)律师管理处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律师事务所、政府律师、企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处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和注销;管理、监督境外律师
事务所驻省内的办事机构;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
询服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审注册工作;指导、管理政府公
职律师。
  (六)公证管理处
  规划全省的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公证机构的
设置;管理、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监督公证质量;审核全省范围内有
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台公证文书副本寄送及
台湾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副本查证工作;负责执业公证员的任命和年审注册工
作。
  (七)基层工作管理处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机构、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 (包括
“148”法律服务台)工作;负责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法律服务所执照的年
审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计财装备处
  制订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司法
行政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基建投资;管理司
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九)监察审计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监察、纪检
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内审工作。

  政治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作风建设。内设2
个处:
  (一)人事警务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福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等工作;负
责办理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省直监狱、劳教
单位(含非押犯、收教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处级干部的考核、
考察、任免和调配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管理权限内机构编制和全系统招录、
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对协管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
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聘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工作;负责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评授、晋升工作和警衔晋升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
系统警容、警纪等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警体训练工作。
  (二)培训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队伍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管
理司法行政系统的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
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指导共青团、工会、妇女工作;指导司法行政
系统党的组织建设。

  四、人员编制

  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138名(其中人事警务处和计财装备处列入警察序列,
编制33名),事业编制5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
政治部主任(副厅级)1名,正、副处长(主任)37名(含政治部副主任、直
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