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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3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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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机构严格遵守制度规定,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贷款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督促、指导;
  (四)对有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奖惩;
  (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地区项目的检查;
  (五)落实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识别、防范还款风险;
  (二)监控贷款资金的运行,检查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五)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署、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等过程;
  (二)对采购设备的到货或者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定期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三)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四)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自查职责:
  (一)完善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三)配合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等监督检查机构对项目的检查;
  (四)按照检查处理决定进行整改。

第三章 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以通过验收并提交竣工报告为准;设备采购项目的竣工以设备安装使用并入账为准。
  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不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项目单位和与项目有关的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供货商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九)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归档整理并妥善保管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转贷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商务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监理报告、竣工报告、提款申请、还款指令、支付指令以及贷款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等档案资料。
  项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应当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或者至项目还本付息完毕。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四章 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以及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对于竣工项目,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书面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至少1次现场核查,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规范。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或者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现场核查汇总报告,其中包括对每个项目的核查时间、核查人员及结论等。现场核查汇总报告应当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八条 转贷银行可以结合项目的提款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财政部其他规定对转贷银行实施现场检查有具体要求的,转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公司应当对贷款项目采购到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采购的货物与商务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复相符。
  采购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现场核查工作半年汇总报告,其中应当包括对每个项目现场核查的时间、核查人员和结论等。现场核查工作半年汇总报告应当抄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外贷款机构的要求和国内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按季度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采购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外贷款机构或者国内其他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检查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重大问题应当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
  重点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重点检查的手段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员办等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每年应当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的时间和项目由专员办自行确定。
  其中,对于在建项目,每年专员办重点检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30%,或者项目金额不少于在建项目总金额的40%。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重点检查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重点检查计划。
  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专员办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款报账、资金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每年自行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抄报财政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应当加强配合,信息共享。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专员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专员办应当将检查情况定期告知省级财政部门。
  在同一年度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主要针对专员办检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专员办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转贷银行或者采购公司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处理决定下达后,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整改落实,并在9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督检查部门。
  出具处理决定的部门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再次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及材料报送等职责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省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转贷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参与贷款转贷业务。
  采购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保证有关消毒产品的供应、

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管理和规范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过氧乙酸的生产、

使用。目前,针对过氧乙酸的大量需求,我部决定,在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期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过氧乙酸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是否允许生产、使用的决定,不需向我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一) 产品杀菌成份仅为过氧乙酸(不含二元包装);

(二) 产品原液中的过氧乙酸含量≥15%(W/V);

(三) 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消毒处理。

过氧乙酸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应包括详细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 切实加强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

各地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督,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检,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要禁止生产和销售。要严厉打击使用劣质材料生产消毒产品的不法行为。

三、 加强宣传,引导群众科学使用消毒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

增强消毒产品宣传的科学性,防止盲目性。同时,各省卫生行政部门

要将已获得有效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已获我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可在卫生部网站上查询。

四、 对于新研制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消毒产品,我们将及

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其他消毒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4月19日)
  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在马德里举行双边文化混合委员会会议。
  本届混委会同意签订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度两国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人员交流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四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可包括美术、音乐和舞蹈艺术家)互访。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戏剧专家互访(剧作家、导演、演员和舞美人员)。
  3、双方鼓励艺术家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
  4、中方建议派一个传统戏剧、话剧、木偶或皮影剧团赴西演出。人数和时间另商。
  5、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至五人的文物博物馆代表团,考察对方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
  6、为推动和增进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作家和出版代表团。
  8、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再次邀请西班牙一位著名教授来华为中央音乐学院指导筹建吉他系师资培训班。
  9、中方建议交换一个由两至三人组成的摄影家代表团。
  (二)展览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相互举办绘画展览(至少一次)。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互办一次手工艺展览。
  3、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一次邮票展览。
  4、双方支持中国中央美术学院同西班牙大学美术系互办对方师生作品展。
  5、中方建议在西班牙举办戏剧展览的同时,派出一个戏剧小组。
  6、双方支持互办摄影展览。
  (三)其他
  1、双方国家图书馆将保持相互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包括出版物交换和国家书目交换,图书馆设施和技术利用方面的技术咨询,并通报各自人员培训计划或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双方还在共同感兴趣的文化项目上合作。
  2、双方支持翻译对方的语言文学作品并推动杰出作品的出版。
  3、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儿童艺术活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建议至少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的包括有多种活动内容的文化周活动。有关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
  (一)人员交换
  1、为研究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双方将互换一个四至五人组成的教育和科学代表团。
  2、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交换教师、教授和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其讲学内容另行规定。
  3、双方交换一至二名语言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
  (二)奖学金
  1、在本计划实行期间,双方每年互换十二名奖学金生。包括在中国和西班牙延长学年者。
  2、西班牙每年另向中国文化部提供两名奖学金为其培养干部使用。
  3、中国国家教委每年向马德里自治大学提供两名学习汉语奖学金生。
  4、西班牙方面每年另外提供两名奖学金生参加马德里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习班。
  (三)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1、双方推动和支持在高等院校之间进行科教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2、双方将交换教学和视听资料,如工具书、教科书和录音、录相带等;为对方有关机构订阅有特殊兴趣的杂志。
  3、双方将交换关于各自教育制度的信息。
  (四)其他
  1、双方将在马德里大学和巴塞罗那自治大学设立汉语专业,在马德里自治大学建立东亚研究中心进行合作。

 三、电影、广播和电视
  1、双方支持在电影、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在本国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电影周。
  3、双方将支持专家交换、节目制作和推动有关文化教育内容的影片制作。

 四、体育
  (一)其他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五、财务规定
  (一)人员交流
  1、除因特殊情况,访问(包括专家、教师、考察人员、官员、艺术家等)时间不超过二周。
  2、西方负担出访中国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中方为西方出访人员负担食宿费用。
  3、中方负担出访西班牙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西方为中方出访人员每人每天提供11,000比塞塔西币,作为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所必要的国内交通费用。
  5、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的急诊费用或意外事故费用。
  (二)奖学金
  1、除特殊情况外,派出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
  2、经挑选符合条件的奖学金生享受下列待遇:
   1)西方每月提供不少于85,000比塞塔的奖学金;中方提供免费住宿和生活费用。
   2)享受接受国家大学生同样的便利待遇。
   3)免交注册费、学费、考试费等其它有关费用。
   4)在对方国家学习期间的生病或急诊的医疗保险。
  (三)展览
  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同意举办的展览,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协议进行。

 六、通则
  (一)人员交换
  1、派出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往访日期、出访人员简历,以便接待方安排日程。其中艺术家出访和举办展览,有关材料提前四个月寄出。
  2、接待方如同意接待,应于收到上述通知的一个月后,制订出相应的活动安排。
  3、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周通告代表团组或个人的确切行期。
  4、以上涉及内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5、出访人员最好应具有较好的西语、汉语或英语水平。
  6、双方应按本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对方考察人员使用档案提供方便。
  (二)奖学金
  1、奖学金生名单的交换应于每年五月份之前进行。
  (三)资料及出版物交换
  1、本计划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其费用由寄出方负担。
  (四)其他
  1、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探讨举办其它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