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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7:4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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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综〔2012〕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7月2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南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属地管理;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因遭遇突发性疾病、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主要为困难家庭发生的以下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导致的。
(二)拒绝配合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单次最高限额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管理机关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10000元。
第九条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按照家庭为单位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②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③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告知书(附件2,下同)。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通知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临时救助金。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低收入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同时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时限不计入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三条 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县(市)财政列入本级预算。延平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5∶5.5比例共同承担。
初始基金按各县(市、区)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当年支出部分次年由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补足。今后,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xls
2、南平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doc
http://www.np.gov.cn/xxgk/zxwj/szfwj/4949252.shtml
探寻新时期保密普法蓬勃发展的动力之源

闵涛


  新的历史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各种思潮和利益影响发生巨大变化,保密观念淡化,泄密隐患和敌意同程度存在,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创新观念、整合资源、健全机制逐渐尤为新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蓬勃发展的动力之源。

创新观念

  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观念。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以满足干部、群众对保密法律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的措施上,以指导工作实践为原则,寓宣传于解决实际问题之中;在宣传教育的形式上,以贴近实际为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摒弃教条式、纯理论性的宣讲;在宣传教育的指导上,需要承认和重视宣传教育对象的个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宣传教育方式;在宣传教育的成效上,坚持以掌握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养成保密习惯为原则。
  二是要树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价值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其效果具有抽象性、广泛性、延时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必须以实践作为检验宣传教育效果的唯一标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切实增加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必须立足于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素质现状的准确评估,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宣传规划,开展扎扎实实的工作,确保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要树立协调发展的观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总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工作部署等要与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相适应,才能确保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必须随着保密工作形势的发展而进步。同时,要与社会文明进步协调发展。立足民主法制的发展,与社会法治文明进行协调发展,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又一重要任务。
  四是要树立发挥部门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的观念。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仅靠保密工作部门专职保密法制宣传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各部门在法制宣传中的积极作用,久的保密法制宣传。另外,社会中蕴藏着丰富的宣传教育资源,如法学专家队伍等、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综合利用社会资源,为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简报 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是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事半功倍的重要途径。

整合资源

  保密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应是一种互动的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保密普法对象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生命攸关必须突破惯性思维,改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格式化,要在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科学整合资源,实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创新。
  一是创新教育手段。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充分发挥党校和行政学院作用,巩固保密宣传教育阵地,并充分利用影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占领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采取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二是重视日常宣传。一方面利用报告会、纪念日等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营造氛围;另一方面,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决定了这一工作重在平时、点滴渗透、潜移默化的特点,只有重视日常宣传教育,才能实现方方面面干部群众保密法制观念由量变到质变的提高。
  三是注重法治实践。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实践证明,仅靠说教、灌输俨培育方方面面干部群众的保密法律意识和观念是不够的,尖注重让大家在工作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增强保密法律意识。一次良好的保密工作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为此,要重视“观念更新”和“知识升级”,加大保密专兼职干部队伍业务培训和工作实践指导力度。同时,要统筹培训规划,认真研究保密专兼职干部在各阶段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时补充和更新知识,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四是突出有重点的教育。保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保密知识、责任、义务不应被神秘化,应该面向社会宣传。面向社会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基础,但某些特定人群如领导干部、保密专兼职干部、涉密人员等,或因其在推进保密工作中的作用,或因其在保密岗位工作的意义,或因其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自然现象、迫切需求,而成为特定时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在面向社会教育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对象的教育,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速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

健全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推进机制必须覆盖保密法制宣传全过程,包括预测机制,主要是指对广大干部群众保密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掌握、评估和分析等;如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开展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为组织实施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摸清底数,奠定基础。决策机制,主要指制定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意见等,明确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分步实施、措施手段、资源保障等,这是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根本依据。执行保障机制,主要任务在于加强对法制宣传决策的贯彻执行,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必要、适时的引导及经费保障等。
  二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机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政机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建立协调有效的职能作用机制,是协调各方作用、提高宣传效果的保障。建立职能作用机制有利于指导各类主体按照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开展好荼,保证宣传的方向性;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资源配置,避免资源重复、浪费,防止和减少宣传教育的真空和死角;有利于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宣传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广大干部群众参加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受教育的积极性;了解掌握他们对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需求;评估和反馈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如利用现代传媒手段积极搭建信息互动和交流平台,大量的信息交流和互动通过网络进行,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四是建立健全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估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评估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改变一些普法活动盲目的进行、缺乏明确的目的性、流于形式的问题。如积极探索实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量化考核办法。通过监督,为保密法制宣传工作决策提供切实可信的参考依据,有力地失去保密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
  面对新形势,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用发展的要求审视,用创新的思维完善,努力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以创新观念、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的新思维、新举措开创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9年4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局直属单位:
经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五月一日开始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地籍专业测绘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切实做好地籍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二、地籍测绘成果是土地管理档案的一部分,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及时做好结案归档工作。其保密等级、调整和解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密规定确定。
三、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按年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汇交分幅地籍图的目录一份。
四、地籍测绘成果的销毁应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五、地籍专业测绘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施测,经土地管理部门检查验收成果合格的方可使用。
六、地籍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和转借。确需复制或转借的,必须经当地土地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复制保密的资料,应按原密级进行管理。
七、地籍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提供的范围和内容应按土地档案管理规定加以限制。有偿提供的收费标准在目前国家尚未有统一规定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暂行规定。
八、对地籍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九、由于地籍测绘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地籍测绘施测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对由此引起权属纠纷的,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