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试行)
建筑[2004]212号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第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第七条 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第八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第十一条 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一)施工企业未将不低于10%的农民工工资预付款拨付到专用预储帐户的;
(二)施工企业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施工企业每季度未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五)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
(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
第十四条 在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创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要求,我部牵头成立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现将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相互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要求,加强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创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牵头成立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
一、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任主任,培训就业司司长于法鸣、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刘康任副主任,上述各部门和单位一位司(局)级同志任成员。
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培训就业司、指导中心组成,建立相互合作、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指导中心承担。
三、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建立定期沟通、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共同推动创业工作的机制。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抓好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调研、小企业创办和经营状况调查,研究工作中面临的政策和操作难题,提出推动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议。
(三)制定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督促指导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定期组织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经验交流或现场考察观摩活动,总结典型做法,并在全国推广。
每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形成《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签发,印发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努力完成会议议定事项。
四、委员会办公室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议,遇到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建立及时沟通、相互合作机制和重大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办公室对外发文经办公室主任签署后印发。办公室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中属于工作层面的具体问题。
(二)研究落实委员会确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组织开展示范性的创业培训师资提高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培训师提高培训和技术研讨交流活动。
(四)修改完善培训师管理规程,健全培训师派遣制度,建立培训师动态管理机制,并归档管理。
(五)组织开发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新技术,并开展试点。
(六)与欧洲模拟公司中国中心合作,开展创业实训试点和组织推动工作。
(七)根据不同培训群体的需求,在现有SYB培训教材(通用版)知识点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和修订适应青年学生、农民工、残疾人等不同类别群体的创业培训教材(包括案例教材),形成中国SYB创业培训教材体系,以满足社会各类创业者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八)组织开展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九)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舆论宣传。
(十)与国际组织保持联系,了解国外创业培训方面的新发展、新技术,并适时引入中国,丰富和完善中国SYB创业培训体系。
(十一)筹备中国就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做好创业培训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分析工作。
(十三)管理和维护好SYB网站,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更新网站功能。
(十四)其他相关的日常工作。
五、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主要由部分在创业培训领域有较深研究、具有较高威信的优秀培训师和有关专家组成,并特邀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专家参与。专家顾问团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新专家加入,并进行动态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提出创业培训新技术、新课题开发的构想。
(二)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相应创业培训技术研发任务。
(三)参与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
(四)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附件:1.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2.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成员名单
附件1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
主 任: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副主任: 于法鸣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刘 康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成 员: 郑 昕 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
刘国玉(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曹子娟(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
丛 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李 楠 国家工商总局个私经济监管司调研员
钱鹏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副主任
谷彦芬(女)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部长
李志培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
张良驯 共青团中央青工部副部长(正局级)
崔卫燕(女)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副部长
办公室主任: 张斌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宋建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冯政、蔡兵、谢瑗、姚春生、翟涛、张薇
附件2
创业培训专家顾问团成员名单
主 任:冯 政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处长
副主任:蔡 兵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处长
马 良 欧洲模拟公司中国中心主任
石科明 江西省南昌市科技大学
成 员:田顺增 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
李战强 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
刘志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技工学校
赵 伟 黑龙江大学创业教育学院
林子君 黑龙江省大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叶仁平 江西省南昌市科技大学
吕继仁 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校
王冰玉(女) 四川省成都市创业促进中心
解玉兰(女)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陈练武 广东省肇庆市就业训练中心
特 邀:佐佐木聪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邓宝山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