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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2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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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辖内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名牌战略的意见》(广安府发〔2010〕27号)精神,设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做到好中选优。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凡达到评审标准的企业均可获奖。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服务业国家标准以及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旅游总局等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广安市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设在市质监局)。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组下设产品生产企业评审组(设在市质监局)、工程建设企业评审组(设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服务企业评审组(设在市商务局)。

  秘书组工作制度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质量检测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管理等政策规定,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行业前列,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无消费纠纷,无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秘书组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推荐。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组。

  (四)材料初审。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秘书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八)征求意见。秘书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秘书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将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届总金额100万元,每个企业获奖金额由评审委员会具体提出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发放,并对每个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秘书组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已获奖企业每两年进行复查评审,复查评审通过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奖牌,不再奖励奖金。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全市企业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需向秘书组和市财政部门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推广实施先进管理制度、加强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培训以及激励质量管理人员等。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广安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加工、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市、区、镇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图书馆的原则,制定深圳市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逐步建成现代化公共图书馆网络,实现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市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应征询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一)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公共图书馆的馆舍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共图书馆业务规程;
(五)公共图书馆业务工作;
(六)公共图书馆管理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深圳图书馆是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中心,对全市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全市的图书馆网络建设;
(二)组织、指导全市文献资源的开发及服务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图书馆学的研究;
(四)组织、指导全市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公共图书馆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须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并重新登记。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侵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第十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辖区的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公共图书馆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和正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费必须用于图书馆建设和开支,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图书馆文献资源现代化和读者服务的需要,积极引进文献存储、加工和传递的现代化技术设备,提高图书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图书馆应参加以深圳图书馆为中心的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图书馆可以成为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
参加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应遵守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应发挥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作用,逐步实现公共图书馆之间的采购协调、集中编目和图书通借通还的目标。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六条 凡是能够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的人均可成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
第十七条 读者可按图书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借书证。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市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六十四小时;区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镇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予开放,但可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文献的借阅范围。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文献停止公开传播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文献资料。善本、珍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仅限读者在馆内阅览。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采取开架或半开架借阅制度,并注意设计、营造和维护好读者的阅读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根据读者需要,设置读者目录,并逐步设置读者目录检索终端,对读者进行书目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免费借阅文献;
(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馆藏的指导;
(四)获得工作人员解答有关阅读方面的询问或进行定题服务;
(五)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六)向主管部门或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按规定交纳文献资源开发成果的使用费;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五章 文献收藏
第二十四条 深圳图书馆是本市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各出版单位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均须向深圳图书馆缴送两本公开及内部出版物样书(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逐步形成自己的馆藏特色,应重点收藏有关改革开放、高科技、港澳经济的文献和市、区的地方文献;市公共图书馆应收藏专利文献、标准文献和国内外主要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除收集和入藏传统载体形式的文献外,还应收集和入藏录像带、缩微胶片、光盘等新型载体文献,以建立多样化的馆藏体系。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采用国家标准作为编写目录等业务工作的技术规程,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确认技术规范,公共图书馆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及时登记并投入流通;对已破损或陈旧等原因而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文献资源,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市、区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或具有五年以上的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副高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其他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馆员或馆员以上职称,或具有五年以上的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加强图书馆专业队伍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图书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为读者解答读者有关利用文献资源方面的询问,辅导读者查找文献资源。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以及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变更没有按规定登记的;
(二)侵占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的;
(三)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用途的;
(四)将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时向读者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六)任意限定文献资源公开借阅范围的;
(七)未向深圳图书馆缴送公开及内部出版物样书(刊)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行为且违反其它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读者收取服务费用或超额收取服务费用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向读者公开道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设备、文献资源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图书馆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献资源是指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专利公告、标准文本、会议论文、科技报告、音像制品、缩微胶片和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5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988年4月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卷烟、雪茄烟产品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新规格、新装璜的卷烟、雪茄烟产品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甲、乙级卷烟由商标所有权单位申报,经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初审,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丙级以下(包括丙级)卷烟和各等级雪茄烟,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批,并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二章 产品审批程序
第四条 省级烟草公司对申报产品的审查内容:商标是否注册、烟叶和香料配方、工艺技术标准、质量指标、经济效益等情况;产品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产品设计程序及生产的可行性。
第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据省级烟草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产品进行复审。生产企业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产品时,应必备该产品的以下资料:
一、产品设计任务书(设计依据、可行性报告、产品技术标准、试制报告等文字材料)一份。
二、省二级检测站的检测数据(见附件)。
三、样品烟壹条(评吸鉴定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审批
一、未经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初审。
二、申报材料不完备。
三、无商标注册证。
四、在卷烟、雪茄烟配方中加入违反《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添加剂。
五、不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其 它
第七条 关于卷烟配方使用烟叶标准原则上按(84)中烟生字第031号文执行。
第八条 疗效烟暂无产品标准,申报疗效型卷烟产品时应呈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医疗卫生部门的试验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甲级卷烟仍按定点定牌号生产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生产管理部。
附表一: 糖 碱 比 焦 油 含 量 测 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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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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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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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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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糖(%) |
--------------------------|----------------------------
总 烟 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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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 碱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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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中焦油含量(毫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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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油含量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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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烟草公司质量监督检测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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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19 年 月 日
附表二:各级部门审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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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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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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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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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烟草公司审核意见(生产技术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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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盖章)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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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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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盖章)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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