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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5-16 20:1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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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法协定

中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法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植物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防止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传入对方领土并蔓延,保护缔约双方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发展,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a)“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b)“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产品。
  (c)“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d)“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e)“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制的有害生物。
  (f)“限定物”是指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需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g)“植物检疫证书”:是指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模式证书所制定的证书。

                第二条

  1.缔约双方将支持、履行和发展双方植物检疫的合作。
  2.执行该协定要符合缔约双方现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构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将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从一方传入对方。

                第四条

  缔约一方输往对方的任何限定物,均需符合下列规定:
  (a)输往对方的限定物必须符合对方的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输往对方的限定物进行严格检疫,并附有输出方的官方出口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货物不带有对方所关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和本国官方语言写成。
  (b)应避免使用草杆、叶子和其他可能被病虫害感染的植物材料作包装和铺垫材料,可以使用纸及合成材料。运输工具、包装、铺垫材料要经过适当的检疫处理。
  (c)不得将土壤出口或随货物传带到对方。

                第五条

  1.缔约一方有权依照本国的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从对方输入的限定物实施检疫。发现问题时有权对受感染的限定物进行检疫处理。
  2.缔约一方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不符合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本协定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1.为促进贸易的发展,在必要时或根据要求,缔约双方可在出口一方共同实施植物检疫。
  2.缔约双方共同检疫时,必须遵守进口国关于输入商品的有关规定。
  3.共同检疫的地点、检查程序、检查条件和日期由缔约双方主管机构共同商定。

                第七条

  1.缔约双方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文件。
  2.缔约双方相互支持植物检疫专家的技术交流。
  3.缔约双方加强在植物检疫方面的科技合作,对在此基础上获得的成果及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1.缔约双方负责协调和实施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非方为南非国家农业部。
  2.为实施本协定,上述机构经商议可以对一些特殊事项制订附加规定。
  3.在必要时,缔约双方将召集联合会议,讨论和解决本协定中有关双方合作的事项。每次联合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以及费用等问题由缔约双方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作为国际组织成员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过程中出现争议或问题时,缔约双方应通过磋商来解决。
                第十一条

  修订本协定须经双方同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照会确认。

                第十二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对方六十天后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缔约双方签字代表经特别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名、盖章。
  本协定于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比勒陀利亚签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耀邦              祖马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制订的《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坚持精致建设,推进特色城市化进程,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是指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工作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创优工作日常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五条 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六条 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用于优质工程的奖励。资金来源为:
(一)社会赞助和捐赠;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4号)规定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章 各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创优职责
第七条 对于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等)要组建创优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创优措施,落实创优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按照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工程类别和工期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 施工企业要挑选优秀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挑选优秀总监组建现场监理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监理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项目监理部要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创优的具体措施,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把好监理关。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保证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先进检测手段,保证工程检测工作“科学、准确、真实、公正”,为工程质量评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评选范围、条件、组织程序和纪律
第十四条 优质建设工程评选范围、条件按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要求、范围、条件确定。所申报的工程必须是施工企业在淮安市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或本市建筑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分包工程或劳务除外)。对于规模达到市优质工程住宅小区评审标准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须将50%以上的单体工程列为创优范围;对于规模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和具有特定意义的公共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须列为创优范围;工业厂房项目及其他项目,鼓励列为创优范围。
第十五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由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自愿申请、独立申报。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确定一个主要施工单位、两个参建单位和一个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成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程创优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至七名,分别由市建设局、有关行业局、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人担任。市工程创优委员会设办公室及评审专家库,负责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须按要求将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工程创优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程创优办)进行资料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工程报市工程创优委员会,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织专业复查组进行复查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依据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各专业复查组所作的书面评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公布。
第十八条获得市优质建设工程的项目,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积极配合该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继续申报省、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创建、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优质建设工程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于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市优、优质结构工程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总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建设单位要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优质工程招投标加分制度。投标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投标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凡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当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评标办法时,按创优业绩进行加分(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三条 各质量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奖金从优质工程奖励资金中支取,具体标准另定。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4号)的工程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良好行为记录;对创优业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授予“淮安市创优质工程示范企业”称号,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人予以嘉奖。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均不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建设局根据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和总监的创优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创优业绩差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跟踪、督查和服务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