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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5:5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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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决定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国家颁布的目录电价表中,铁合金、氯碱、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暂时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其中,两者价差在每千瓦时5分钱以内的,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到位;价差大于5分钱的,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取消5分钱优惠,直至达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上述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不足10%的,维持现行电价不变。
  辽宁抚顺铝厂、山东铝厂、福建南平铝厂和浙江华东铝业公司电价优惠,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确定的原则取消,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取消上述电价优惠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疏导电价矛盾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二、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等部门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可以按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规定,申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试点,但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且遵循自愿原则,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规定交易对象、电量和电价。
  三、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四、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2010年6月底以前提出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五、整顿电价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对发电企业规定电量基数,降低基数外电量上网电价;不得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不得假借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电网企业不得以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名义,强迫发电企业降低上网电价;不得违反规定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不得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跨省、跨区域交易情况的监管,将电网企业购外省电价低于本省平均购电价的部分,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六、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督促所属电网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情况和对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国务院。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以及继续以各种名目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电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2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2年9月4日)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谢安山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宋雅亭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宋鑫春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三、免去杨克佃、张志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刘效柳(女)、李武清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四、免去文慧芳(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纪敏为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五、任命南英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六、任命吴合振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七、任命王茂深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八、任命杨克佃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一、任命毕为、郑德昌、孙谦、雷广明、叶峰、钟海让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林将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文化部


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1998年3月20日,文化部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设立的专业艺术最高奖。
第二条 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文艺反映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通过评奖,促进艺术表演团体出好戏出人才,推动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文华奖每年评奖一次。

二、奖项设置
第四条 文华奖设综合奖和单项奖。
综合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和文华新剧目特别奖。
单项奖设文华剧作奖、文华词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和文华表演奖。
第五条 文华新剧目奖是对整台的大型剧(节)目的评奖,包括新编、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
文华新节目奖是对小型节目的评奖,包括两大类:一是戏剧曲艺类,含戏曲小戏、话剧小品、话剧独幕剧、曲艺、木偶剧、皮影戏等;二是音舞杂技类,含歌曲、乐曲、舞蹈、小型歌剧、小型舞剧、杂技等。
文华新剧目特别奖是对某方面有突出成就而应受到奖励的新剧目的评奖。
文华大奖是在已获文华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出的最突出的优秀剧(节)目。
第六条 文华大奖每三年一评。文华大奖可以空缺,各艺术门类间也可以适当调剂,但每届总数不得超过18个。
第七条 文华新剧目奖每届数量不超过25个,文华新节目奖每届数量不超过15个,文华新剧目特别奖每届不超过5个。
第八条 文华单项奖每届总数不超过60个,其中文华新节目奖中的单项奖不超过10个。文华新剧目特别奖不评单项奖。
第九条 待条件成熟时,增设文学、美术等奖项。

三、参评条件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节)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2、新剧目的首演时间在5年之内,新节目的首演时间在3年之内;
3、参评剧(节)目参加过文化部举办的专业演出活动,或评选有效期内在北京演出过,或未进京但获当地文化厅(局)或主管部门特别推荐者;
4、演出场次在30场以上(大型歌剧演出场次在15场以上);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正式申报或各系统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的;
6、参加评奖但未入选的剧(节)目在规定期限内仍可继续申报参加评奖。
7、已获文华新剧目特别奖的剧目,经过加工提高,可申报文华新剧目奖。已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在获奖后须进一步加工修改,在质量上要有显著提高,以参加文华大奖的评奖。

四、评奖机构
第十一条 文华奖设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在文化部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由文化部领导、艺术局及本部有关部门人员和艺术界知名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委员由文化部聘任。每届按一定数额轮换,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则应回避。
第十二条 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委员。评委会内设戏曲组、话剧组、歌舞剧组、儿童剧组、小节目组等相应的评奖组。在评奖委员会授权下,各评奖组根据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实行评委评奖意见和获奖剧(节)目评语公开发布制度,评奖意见和获奖评语均在《艺术通讯》上公布,以利于社会对评奖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由艺术局承担,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正竞争,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给予严肃处理。参评剧(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送礼,如有发现,取消剧(节)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

五、评奖程序
第十六条 地方参评剧(节)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申报;部队系统参评剧(节)目,由总政文化部推荐申报;中直、有关部委和产业系统艺术院团的参评剧目,由演出单位提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推荐剧(节)目须按评奖办公室要求,填写表格,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评选具体步骤
1、评奖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对申报的剧(节)目进行初选,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多于奖额的30%。
2、评委按组集中审看初选提名剧(节)目的录像,并参照日常舞台演出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写出评奖意见,然后进行差额提名。
3、在差额提名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和文华新剧目特别奖,并写出获奖评语。
4、在已获得的文华新剧目奖、文华新节目奖的剧(节)目中评选各种单项奖。
5、荣获文华新剧目奖和新节目奖的剧(节)目取得参加中国艺术节的资格,参加在中国艺术节上进行的“文华大奖”的评选。
第十八条 投票时实到评委应不低于应到评委的四分之三。计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票数过半者有效,不代投。顾问不参加投票。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节)目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数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第十九条 获奖名次的排列,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二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委协商后报评委会主任、副主任裁定。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六、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剧(节)目综合奖的院团和获单项奖的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4日颁布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