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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时间:2024-07-22 20:3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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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省政府令第39号


  现发布《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各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受委托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执法人员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执法情况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四)督促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五)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手段。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发现未依法处罚的,要求处罚机关纠正,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罚;
  (五)协调各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意见;
  (六)办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作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履行职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办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二)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因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同时责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赔偿。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四)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履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发放或者使用执法证件、徽章等行政执法标志以及违反规定着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前款所指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上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活动,有关人民政府未按第十条规定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被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文书后三十天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督促被监督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玩忽职守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以及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处理的单位,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管理权限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举报、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有关部门不加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认真处理。
  第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立案查处,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六日

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
申报及评选办法

(市建委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为了巩固深化“联合国人居奖”和“中国人居环境奖”的成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按照建设部《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通知》精神,积极实施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和环境立市战略,通过大力开展最佳人居环境评选活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杭州生活、休闲、创业、居住人间天堂的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成立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评选委员会(简称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杭州市人居奖”日常创建活动和评选管理等工作。市评选委员会与市“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合署。
  三、参加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各区、县(市)和各乡镇、街道政府以及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改善人居环境作出突出贡献者,均可报名参加。
  四、评选方法
  评选采用申报制和推荐制的办法,每年举办一次。由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和推荐参评,市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考评小组,通过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提出候选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时间由市评选委员会确定后书面通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3000字左右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音像资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3份。
  (三)申报程序
  由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申报材料,并将材料按时上报到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上报材料,并整理送考评小组评选。考评小组评选后,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审定。
  六、奖项设立
  评选活动设立两个奖项:
  (一)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针对政府类的评选奖项);
  (二)杭州市人居奖(针对企业及个人的评选奖项)。
  每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作重点,由市评选委员会确定主题,增设特别奖项。
  附件:1、“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2、“杭州市人居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附件1

“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一、定量指标和标准
  1、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平方米
  2、燃气普及率≥92%
  3、供水普及率≥98.5%
  4、污水集中处理率≥45% 各区按截污纳管≥70%
  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0平方米
  6、绿地率≥30%
  7、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5%
  (注:除住宅建筑面积外,其它指标乡镇、街道可相应降低2—3个百分点)
  二、定性指标
  1、县(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
  2、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乡镇“一书一证”);
  3、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制定土地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土地使用,无违法用地行为;
  4、城市建设投资力度逐年加大,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5、保证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6、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结构合理,通行能力好;
  7、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8、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有效的社区和物业管理,老住宅小区社区管理完善;
  9、采取切实可行的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0、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1、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2、有效控制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13、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循环利用;
  14、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15、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16、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
  17、本级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健全;
  18、市民广泛参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
  19、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20、社区内治安情况良好,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21、减灾防灾工作各类预案齐全,成效显著;
  22、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23、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推广和示范效果显著。
  三、相关条件
  已获得省级以上园林、生态、环保、卫生、绿化等荣誉称号。

附件2  

“杭州市人居奖”考核指标和标准

  一、企业评选标准
  (一)定量指标和标准:
  1、项目竣工时间:2002年1月1日以后
  2、项目开发面积≥4万平方米(县市>3万平方米)
  3、住宅建筑绿化覆盖率≥35%
  4、住宅小区绿地率≥30%
  5、社区配套用房≥30m2/百户
  6、物业管理用房≥7‰总建筑面积
  7、自行车库≥3.6m2/户(乡镇≥3.3m2/户)
  8、居住建筑节能≥50%
  9、汽车停车位100m2以上户型一户一辆(乡镇125m2),100m2以下户型二户一辆(乡镇125m2)
  (二)定性指标:
  1、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2、绿化配置符合基本生态法则,乔、灌、草搭配得当,达到生态、保健、美观的三重效果;
  3、先进的设计理念(如人车分流、共享景观等)支撑高品质的环境空间,社区活动场所的设计及老人、儿童设施考虑周全;
  4、注重人文关怀,设有符合国家标准化的无障碍设施;
  5、注重生态环保技术的应用包括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
  6、房地产业新技术,包括建筑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防水及饰面建筑施工、管网及环境质量保障成套技术的应用;
  7、积极开展一次性装修的试点和推广工作,物业管理智能化、专业化、市场化;
  8、住宅布局合理、空间组合富有特色;
  9、住宅周边绿化、小品、围墙、路灯等配置美观、精巧、合理、使用方便;
  10、建筑造型、色彩协调统一并注重地域文化特色;
  11、户型平面设计紧凑、流线清晰、功能分区合理、设施齐全、面积分配恰当;
  12、各项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立面设计有特色,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4、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注重节约。
  特别奖指标和标准:根据每年不同主题另行设定。
  二、个人评选标准
  (一)被授予“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的各级政府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对人居环境的改善作出突出贡献、有创新且成绩显著者。
  (三)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有重要理论成果和科研成果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 日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内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等内容进行的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四、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县(市)及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五、跨市、跨流域项目应上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
  (二)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市区范围内新增用地项目;
  (四)市区范围内属于《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未列入审批和核准范围的项目);
  (五)上述项目即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统一采用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开发的备案系统,其数据库实行联网。
  六、凡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备案办理场所,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和企业董事会决议;
  (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利用撤村建居10%留用地指标、10%开发性用地指标项目及重点工程拆复建项目,需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指标卡或意见;
  (五)加油站建设项目需提供省、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七、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八、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同时给予项目代码。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当场说明理由。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项目业主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其项目备案文件。
  九、对予以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备案及依法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备案文件有效期为1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原项目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三、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对各区、县(市)备案项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十四、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不属于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2.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
  3.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
  5.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