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中国 多米尼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为促进相互的经贸关系及在旅游等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各方将在对方国家建立常驻商务处。
双方商务处将由一名代表、两名副代表组成,以开展工作。双方按照驻在国有关法律,雇用当地行政管理和勤务人员。
双方将通过相应途径为对方商务处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在纽约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代表为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士康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签字) (签字)
(一)中方去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大使阁下:
我愉快地向您致函,并谨对我们荣幸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常驻商务代表处协议的签署表示满意,该协议无疑是发展我们两国间友好合作关系迈出的重要一步。
为了保证上述代表处顺利履行职务,我愿借此机会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一、双方代表处均以民间机构名义进行活动,对外使用民间机构的牌子。中国派驻的代表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圣多明各代表处,多米尼加共和国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建立相应民间名义的代表处。双方代表处是两国间联系的正式渠道,其职能为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其他方面的交流,代表处受该国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可向驻在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转达、接洽有关事项,可对双边经贸业务和旅游、科技、文化等交流进行协调和指导。
二、双方代表处将分别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大使馆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馆履行办理签证和更换护照职能,使用上述两馆印章。
三、代表处及其人员在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同时,应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法令,从事与代表处设立的目的和职能相符的活动。
四、为保证代表处正常地进行工作,双方外交部和有关单位同意承担下列义务:
1.向对方代表处成员发放官方签证,向为完成协议所述任务的对方国家公民发放相应的签证;
2.保护对方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代表处办公室、人员的住宅及档案文书不得侵犯;
3.对对方代表处的工作提供便利,包括为工作需要进行的银行业务;
4.对于代表处进口的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和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带进的合理数量的自用品或家用物品免征进口税;
5.代表处及其人员为公用和自用进口和购买合理数量车辆,可予免税;
6.代表处的经费和代表处工作人员来源于本机构的收入免纳捐税。
五、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可在对方开放城市和地区自由旅行。
六、双方如认为需要并协商一致,可对所签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七、双方政府允诺将尽早建立各自的商务代表处。
八、双方互设商务处的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九、本照会是双方达成互设商务处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上述各点内容,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
(二)多方复文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德贝鲁什致黄士康大使的复照(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特命全权大使黄士康先生阁下大使先生:
我非常高兴收到阁下今天来照,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谨以多米尼加政府的名义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多米尼加共和国驻香港一级总领事
尼迪亚·尼古拉斯·德贝鲁什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于纽约
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
为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
(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省(区、市)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及时开展省级复核汇总工作,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县(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相关规划和文件。
(二)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省与市、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四)各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土地预审、环评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
(五)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由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 省级绩效评价内容
1、工作组织情况:是否根据规划任务制定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等分年度实施意见、省级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总体成效等。
2、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前期工作审查、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涉及省际河段的项目是否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3、统计及信息宣传:省级中小河流治理情况报送及信息宣传情况。
4、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安排清单报送情况。
(二)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1、前期工作:主要评价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质量。
2、项目建设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四制”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等。
3、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拨付情况、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
4、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投资完成情况、工程防洪和生态效益等。
5、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主要评价工程进度、档案资料管理、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情况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要求,建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
第三章 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实施,分批次对各地完工项目和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如果某省(区、市)某批次项目(如规划内试点项目)提前完工,也可就该批次项目提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统一安排,绩效评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上报自评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将评价材料直接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以上工作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2、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进行汇总,于3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3、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报材料,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完成复评工作,汇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复评结果及省级自评得分,同时完成本省当年项目治理绩效评价报告,于4月30日前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4、财政部、水利部结合上报材料,组织抽查,审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其中,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占25分,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占75分。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良好;70-8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1、将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规划外项目的;
2、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3、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4、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5、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6、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省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全部项目省级复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财政部、水利部核定的省级工作绩效评价得分之和。财政部、水利部将随机进行项目抽查,抽查项目平均得分超过该项目省级复评分的,省级总得分相应增加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反之,将省级总得分相应减去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如项目抽查得分与该项目省级复评分差超过20分的,该地区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审定为较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完工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加大后续项目的资金安排规模,适当增加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数量。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省份,完工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省份,完工项目视情况安排部分中央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完工项目视情况扣减中央补助资金,同时减少或暂停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省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