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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时间:2024-07-22 00:0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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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实效,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有效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股份制改革的要求,为实施三农和县域金融服务专业化经营而采取的一种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以县域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要的事业部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事业部治理机制和组织结构,着力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发展战略目标,对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的三农金融业务,实行条线管理,下沉决策重心,提高决策效率,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权、责、利相结合的单独核算和自我激励约束的经营机制。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开,稳步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指导、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对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年度经营计划,评价战略规划和基本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在管理层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有效的三农金融部、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县域支行)的条线型垂直管理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立三农金融部,作为单独核算的利润中心,负责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产品研发、客户营销、风险管理、考评激励、信息披露等职责。

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地市级分行可设立三农金融分部,并按业务经营权限下沉的原则合理界定其职责范围。

对于管理半径较小、所辖县(市)少的省级分行,推行“省管县”管理模式,地市级分行可不设立三农金融分部。

试点省(区、市)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全部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可加挂“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XX县(市)营业部”的牌子,负责三农金融服务的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利于管理、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三农金融部的前台业务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可下设三农政策与规划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等部门履行前台管理职责;省级、地市级分行三农金融分部,可下设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和代理业务部等部门,承担辖内三农公司金融、农户金融的营销管理、产品研发和代理业务协调等职责。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作为三农金融部的经营平台,可根据辖内三农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特色鲜明、业务指向具体的部门经营三农金融业务,同时可设立代理业务部,代办国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县域的金融服务和代理证券、保险、基金等城市金融业务。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服务,可由农业银行中后台部门统一提供,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建立独立的三农金融部中后台部门并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

在三农金融部的中后台部门未纳入事业部管理体制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纳入试点的省级、地市级分行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财务会计、科技支撑、绩效考核等中后台部门,可单设相应的管理中心,为三农金融部提供支持保障服务。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三农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三农金融部要有独立的信贷计划,有权制定符合三农金融需要的信贷准入政策和标准,有权建立单独的信贷评审机制。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三农金融部风险管理能力,区分业务种类,下放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创新力度,稳定和发展营业网点,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开发和引入多元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核定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营运资本金,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营运资本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状况和发展战略,合理计量、配置三农金融部的经济资本,严格考核经济资本占用,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根据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逐步构建科学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设置垂直的三农金融风险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强化内部审计的功能,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

中国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与三农金融部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实行独立的风险资产处置政策,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全额覆盖资产减值风险。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三农金融部单独的财务核算和业务统计管理体系,制定三农金融部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逐步建立符合三农金融业务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三农金融业务的支付、结算等后台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信息披露标准和报告体系,保证披露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中国农业银行在县域内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三农金融部的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原则上应达到50%,五年内贷款余额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争取达到50%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要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设定三农信贷投放比例,三农金融部贷款增长速度应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三农金融部资产、负债占全行资产、负债的比例应不低于财务重组完成当年的水平,力争稳步提高。

第二十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经营绩效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的资产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0.5%,之后逐年提高到0.8%以上;三农金融部的营运资本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应达到10%,之后逐年提高到12%以上;三农金融部的成本收入比从财务重组完成次年起应控制在50%以下。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审慎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与考核。

三农金融部对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营运资本金的10%、15%;三农金融部不良贷款率原则上应控制在5%以下;三农金融部拨备覆盖率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应不低于60%,之后逐年提高,争取在三年内达到100%。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三农金融部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发展情况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战略、高管层对三农金融服务的重视程度、决策机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点分布、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和三农金融营业部实施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完备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三农评论此篇文章 (0)其它评论发起话题 (0)相关资讯财讯社区(0)金融服务的充足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估,以及辖内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分部、三农金融营业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有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记协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专业考试通知

中国记者协会


中国记协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专业考试通知



中国记协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专业考试,主要是考察应试者联系社会焦点、热点来分析问题的能力及其对思想宣传战线、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以及对新闻行业的了解程度。

中国记协机关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20%。



中国记协人事处

2010年10月13日


化工地质队探矿工程管理规定

化工部


化工地质队探矿工程管理规定

1989年4月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化工探矿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地质找矿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应改革和开拓地质市场的新形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探矿工程(包括岩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施工、钻探和坑探等)是地质勘查工作直接取得地下实物资料和普查找矿、探明矿产储量的重要手段。要实现探矿管理由生产型管理转向生产经营型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要切实执行部颁以及局(公司)队各自建立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定期检查,并与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挂钩,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整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健全技术责任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探矿副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全队的探矿工程技术工作。
第五条 进一步发挥探矿部门的职能作用。探矿部门是各级领导指挥探矿生产(包括对外施工,下同)的参谋部门,在组织生产中起承上启下的疏导作用,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但在安排和处理与探矿生产技术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事项时,探矿部门应起主导作用,并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充分调动和发挥探矿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劳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的进步和业务的提高。对生产管理和新技术推广有贡献的或撰写优秀论文的探矿技术人员要表彰和奖励。贡献大的要重奖。
第七条 扩大服务领域。广泛开辟探矿工程市场是搞活地质队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探矿部门的长期任务。必须将探矿工程服务纳入探矿部门日常生产技术管理轨道,切实抓紧抓好。
第八条 加强机台、坑口领导,建设文明机台、坑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本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深入持久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探矿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探矿副总工程师技术经济责任制
第九条 探矿工程管理机构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在生产副队长和探矿副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抓好探矿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探矿科技发展规划,编写探矿工程各类施工设计书。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探矿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贯彻有关探矿工程工作方针、政策、规定、规程、办法、标准等,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4.掌握生产动态。加强生产技术经济活动分析。对生产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和空发性问题,负责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还应掌握国内外探矿工程科技动态及信息。
5.积级引进。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改进探矿工艺和操作方法。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使探矿工程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注意积累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做好建档、建卡、汇总、分析研究和总结上报工作,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7.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探矿技术人员的业务提高和工人的技术培训。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对探矿机(坑)长,班长的配备、提拔、晋级和奖惩等方面的建议。
8.协助领导做好机台、坑口建设工作,积级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机台、坑口活动。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装备更新改造,物资计划和供应,专业定额的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 探矿副总工程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队的探矿工程生产、技术、科研、技术革新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业务领导工作。
2.组织探矿技术人员制定探矿工程的长远发展规划、科研和新技术引进规划及各项质量标准。
3.负责审批队印发的探矿工程技术文件和技术操作细则等。
4.主持审查探矿工程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总结。
5.负责组织召开全队探矿专业会议,研究和总结交流探矿生产、技术工作。
6.根据探矿生产和发展需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探矿技术人员的使用、提拔、晋级、奖惩、调动和调配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7.对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技术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三章 探矿工程施工设计编审制度
第十一条 切实执行施工设计制。凡动用探矿工程的矿区或工程施工,均必须以地质设计(合同)为依据,编写探矿工程施工设计书。必须坚决执行没有设计不准施工的原则。施工设计(含对外承包工程)是探矿生产的作战方案。是制定生产和作业计划、组织生产的依据,也是编制预算、签订经济合同的基础。
第十二条 施工设计书的编审按地质矿产部颁发的《探矿工程设计的编写与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按设计要求盲目施工的,应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设计先进合理,在生产中收到明显经济效益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生产、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做好施工准备。要根据施工设计和生产计划做好充分、周全的生产准备工作。对于技术、组织、孔位、场地、设备、工具、材料、生活设施等项准备工作,要有进度计划。具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专人层层落实。各项准备工作都要力争超前,定期检查(自检、互检、最后验收)。主要机械设备一般要开一备一,少数大型设备要有足够备件。施工期间要重点抓技术、组织、安全措施的落实,抓生产薄弱环节,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优质高产活动。
第十六条 执行矿区探矿技术报告制。施工矿区工程结束后,由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时组织人员编写矿区探矿技术报告,总结生产技术经验,评价技术经济效果。报告由队长或技术委员会主持审批,重点矿区由局(公司)主持审批。经过审批的矿区探矿技术报告为探矿工程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探矿工程质量主要是地质实物成果的质量。要结合探矿工程的具体情况。推行《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把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检验把关转到事先控制生产各工序,从管理结果变为管理因素,对各个环节都要有质量衡量标准,都要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公司和大队设质量管理委员会,分队(机台、坑口)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定期抽查,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 凡工程质量不过关的矿区,在未取得试验结果前,不准安排大量工程。
第二十条 各项工程必须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
第二十一条 岩心钻探钻孔质量分类,按地质设计要求分为下列二大类三个等级:
第一类 为可利用孔。指经验收完全满足和部分满足地质要求,为地质上利用的钻孔。按质量等级又分为:
Ⅰ级孔为完全满足地质要求的钻孔,是指完工钻孔经过验收,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地质设计要求的钻孔。
有的钻孔部分质量标准(如岩矿心采取率,打丢矿层等)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但经过采取补救措施后全面达到质量要求,也列为完全满足地质要求的钻孔。
Ⅱ级孔为部分满足地质要求的钻孔。是指完工钻孔经过验收后,有部分质量标准没有达到设计要求,但周围钻孔质量较好或矿床构造比较简单。厚度品位变化较小,经过验证对比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在计算储量时对储量级别也没有影响的钻孔。属于普查性质的钻孔和构造孔,质量标准虽未达到设计要求,但如已取得原设计要求解决地质目的钻孔,也属于这一级钻孔。
第二类 为报废钻孔(简称Ⅲ级孔)。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经终孔验收地质上不能利用的钻孔。
第二十二条 坑探工程质量标准,按地质矿产部颁发的《坑探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矿区施工的深度在100米以上的钻孔(含对外承包工程)和坑道,都要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技术档案包括地质技术设计书、钻孔定位和机械安装通知书、钻孔开孔检查验收单、见矿预告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书、补采矿心通知书、弯曲度测量记录表、孔内事故登记表、重大钻探事故表、终孔通知书、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孔内遗留物登记表、质量验收报告、岩矿心验收单、原始报表移交清单、技术经济指标综合表、技术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应做好技术档案的归档工作。在工程竣工后,由机长(井队长、坑长)或探矿组长负责收集齐全,送交大队探矿部门保存。

第七章 机台、坑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台、坑口的活动。各级领导要把文明机台、坑口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建设文明机台、坑口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各项建设工作,保证文明机台、坑口建设活动扎实、健康地发展。
第二十七条 文明机台、坑口的建设目标应在生产技术和装备先进,劳动和生活条件良好,规章制度健全的基础上,要求职工有理想、有文化、有技术、讲道德、遵纪守法,实现科学打钻和文明生产,优质、高效、安全、低耗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改革机台、坑口建制。为了提高技术素质。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做到“少开多进,优质高产”,逐步实现机长、坑长由中专毕业生担任,班长一律由技工学校培养,择优选用。为加强机台独立作战能力,施工点多线长的单位可实行不固定化的井队建制,取消分队建制,减少层次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机台、坑口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生产会议制、汇报制、事故报告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