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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7:1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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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请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局于2007年6月组织开展了“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了44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同时,已通过评审验收的17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将纳入“十一五”建设计划进行强化建设。
为加强对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各项目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5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国中医药发〔2007〕5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附件1);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强化建设项目(附件2)。
二、有关问题说明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附件3)填写。
(二)填写时请认真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表说明》(附件4)的有关要求。
(三)各建设项目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类别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中医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原则上应申报中医药项目;
2.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含中西医结合、西医专科医院)可申报中西医结合项目或中医药项目;
3.中医药项目在建设计划中要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突出中医药方法和技术的创新、提升、引进和应用,注重中医药临床诊疗方案的总结、制定、完善和疗效的提高;
4.中西医结合项目充分体现中西医的双重优势。
(四)各建设项目的专科名称、专病名称和重点病种名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同属一个专科类别的重点专科项目,专科名称应按统一要求填写;
2.重点专病项目的专病名称应使用规范的病名,并与其重点病种的名称相一致;
3.各项目重点病种名称应首选中医病名(按《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填写,下同),同时标明与之对应的西医病名(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填写,下同);如无准确的中医病名与其重点病种相对应,也可采用西医病名,同时标明与之对应的中医病名。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强化建设项目填报《计划书》时,可以对原项目中的以下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为:
1.“项目类别”方面,重点专科不能调整为重点专病;重点专病可以调整为相应的重点专科,并附有关说明材料;民族医专科(专病)不能调整为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
2.“重点病种”方面,重点专病项目的重点病种不能调整;重点专科项目的重点病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全部调整,至少有2个重点病种保持不变,也可以在原重点病种基础上增加病种。
3.“项目负责人”方面,项目负责人应为建设项目所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专科医院的重点专科项目,如骨伤科医院的骨伤科重点专科项目、眼科医院的眼科重点专科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应是收治重点病种的主要科室或专科学术带头人所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医院的负责人。
4.“专科学术带头人”方面,专科学术带头人应为在本医院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并具备相当的专业学术与技术水平。
(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项目报送的《计划书》进行审定,对《计划书》未通过专家审定的项目,将取消其入选资格。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各项目填写《计划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各项目报送的《计划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请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于2007年12月5日前将《计划书》(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55号,邮政编码:100027),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软件,并报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E-mail:tcmjczx@163.com),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请按照《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参考体例》(附件6)和重点专科建设培训班提出的有关要求梳理总结本项目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方案梳理要紧紧围绕中医临床,实事求是总结本项目中医治疗方法并对疗效水平进行初步评估,对中医治疗难点进行客观分析,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确定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请于2008年1月底前将重点病种诊疗方案报送至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软件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 系 人:董云龙 吕晓皑
联系电话:010—65955519
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联 系 人:刘 穗 沈金鸿
联系电话:010—64176179,64177814
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
联 系 人:祖亮华
联系电话:021—53829018—603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强化建设项目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说明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软件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参考体例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9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9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6100型客车底盘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捷达
(JETTA)牌
FV7190型轿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雪铁龙牌
东风雪铁龙毕加索DC7162PL型轿车

4
山西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
东尼牌
SXQ3221自卸汽车及底盘

SXQ4180牵引汽车及底盘

SXQ3180自卸汽车及底盘

SXQ1180载货汽车及底盘

SXQ1221载货汽车及底盘


5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2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6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2040型轻型越野车及底盘

7
哈尔滨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9
松花江牌
HFJ1010微型货车

HFJ1011微型货车

HFJ5011X厢式车

HFJ5012X厢式车

8
上海电车厂
42
浦江牌
SHC6890客车底盘

9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依维柯牌
NJ1056型依维柯载货车及底盘

跃进牌
NJ1020优尼柯货车

NJ102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3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4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5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5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6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0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602轻型客车

11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10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柴油二类底盘

NCL1120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61柴油二类底盘

NCL1161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3110自卸汽车

NCL3161自卸汽车

NCL412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61半挂牵引汽车


12
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HFF6100型卧铺客车

HFF6101型卧铺客车

HFF6110型客车及底盘

HFF6112型卧铺客车

HFF6114型客车底盘

HFF6120型卧铺客车

HFF6121型卧铺客车

HFF6780型客车底盘

HFF6800型客车

HFF6861型客车底盘

HFF6890型客车底盘

HFF6891型客车底盘

HFF6892型客车

HFF6900型客车

HFF6901型客车

HFF6902型客车

HFF6940型客车

13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9
昌河牌
CH5018X型厢式车

CH6328微型客车

北斗星牌
CH5016X型厢式车

14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9
昌河牌
CH5018X型厢式车

CH6328微型客车

15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61
江铃牌
JX1042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21型厢式货车

JX5031X型厢式车

JX5030X型厢式车

JX5040X型厢式车

JX5041X型厢式车

五十铃牌
NKR55型厢式货车

16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JX1021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3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1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2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6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JX1044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5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江铃全顺牌
JX1035DS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36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7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5035X型厢式车

JX5036X型厢式车

五十铃牌
NHR54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KR55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7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6790型客车

ZK6103型卧铺客车

ZK6862型卧铺客车

18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19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NHR55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KR55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FVR3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0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0双排座载货汽车

SC1013载货汽车

SC5012X厢式车

SC6330客车

21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

SC1011二类底盘

SC1015二类底盘

SC1016载货汽车

SC1016二类底盘

SC1020载货汽车

SC5013X厢式车

22
西南车辆制造厂
97
铁马牌
XC116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XC119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XC12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XC33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XC32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第二部分 汽车改装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北京市客车总厂
(一)07
京华牌
BK6101型大客车

BK6850型客车

BK6921型客车

BK6941型客车

2
北京香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09
香山牌
BS9165多功能舞台车

3
北京起重机器厂
(一)16
北起牌
BCW5052TQZ清障车

BCW5053TQZ清障车

4
北京市交通客车制造厂
(一)19
京通牌
BJK6101型豪华旅游客车

BJK6102型城市客车

5
北京三兴汽车厂
(一)21
三兴牌
BSX5110GYY型运油车

6
中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42
中奇牌
ZQZ9400GDY型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

ZQZ9381GDY型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

7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KFM5140TYH路面养护车

KFM5320TYH路面养护车

KFM5193TQZ清障车

8
牡丹江特种车辆改装厂
(八)02
美法牌
MG5100GXF型水罐消防车

MG5140GXF型水罐消防车

9
上海客车厂
(九)28
上海牌
SK6891客车

10
淮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16
永旋牌
HYG9160型半挂车

HYG9190型半挂车

HYG9191型半挂车

HYG919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HYG9220型半挂车

HYG9221型半挂车

HYG922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HYG9223型半挂车

HYG9224JL型半挂车

HYG9260型半挂车

1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
(十)18
凤凰牌
FXC3210型自卸汽车

FXC9330型半挂车

12
合肥天云汽车改装厂
(十二)01
天载牌
HT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3
安徽省客车总厂
(十二)02
华夏牌
AC6831客车


14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04
星马牌
AH5241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380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264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340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242THB型混凝土泵车

15
滁州市汽车改装厂
(十二)22
扬天牌
CXQ9190型半挂车

CXQ9220型半挂车

CXQ9260GJY型加油半挂车

CXQ9260GSN型散装水泥半挂车

CXQ9261型半挂车

CXQ9290型自卸半挂车

CXQ9330GJY型加油半挂车

CXQ9330GSN型散装水泥半挂车

CXQ9331型半挂车

CXQ9340型半挂车

CXQ9341型半挂车

16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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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国办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废旧商品数量增长加快。由于我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很不完善,不仅影响废物利用,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已刻不容缓。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法规和政策配套措施,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健全废旧商品回收网络,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加快建设完整的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逐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机制;坚持循环发展与科技创新相结合,提高废旧商品回收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坚持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分拣处理相结合,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坚持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0%。
二、重点任务
(四)抓好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及废旧机电设备、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等主要废旧商品的回收率。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责任,通过垃圾分类回收等途径,切实做好重点废旧商品的有效回收。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加快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高回收拆解水平。
(五)提高分拣水平。加快废旧商品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鼓励采用现代分拣分选设备,提升废旧商品分拣处理能力。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分拣中心,实现精细化分拣处理。不断完善废旧商品集散市场的分拣和集散功能,提高专业分拣能力,促进产需有效衔接,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
(六)强化科技支撑。在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产、学、研衔接互动机制,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攻关,集中力量开发大宗废弃物、易污染环境的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技术。鼓励研发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设备,提高回收分拣处理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的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高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七)发挥大型企业带动作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废旧商品回收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逐步培育形成一批组织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示范和带动效应,提高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鼓励外资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八)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在基础较好、需求迫切的地区先行试点,建设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促进回收分拣集聚区与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规模化利用基地的有效衔接。通过配套建设物流、信息、技术、环保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吸引企业集群式发展,促进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合作,形成企业间分工协作的完整产业链条。
(九)完善回收处理网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建设、改造标准化居民固定或流动式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整合提升传统回收网络,对拾荒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结合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居民废旧商品分类收集制度。畅通生产企业间直接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的渠道。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废旧商品回收,逐步实行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延伸制。明确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商品的责任,督促企业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充分考虑产品废旧回收时的便利性和可回收率。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回收企业建立废旧商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预约回收和交易,鼓励尝试押金回收、以旧换新、设置自动有偿回收机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十)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秩序。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经营者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强化对回收站点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废旧商品回收和加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落实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旧商品的监管,鼓励进口再利用价值高、对原生资源替代性强、可直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十一)加强环境保护。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实行严格收集和处理,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环保法规、标准,加强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的环境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以环保指标为主要依据之一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的废旧商品回收、运输、处理、利用企业,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完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渠道,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处理有关技术设备的研发与示范。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服务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加大财政投入,同时抓紧清理废旧商品回收领域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
(十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的土地政策支持。对列入各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布局和选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
(十四)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快废旧商品回收法规建设,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完善促进和规范废旧商品回收的相关制度,建立废旧商品回收统计体系,加强考核和评价。加快废旧商品回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重点废旧商品回收目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编制“十二五”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区在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区域性回收分拣基地。
四、组织协调
(十五)建立统筹协调指导机制。成立由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地要将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与政府沟通,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十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树立全民节约环保意识。在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勤俭节约品德和废旧商品回收知识普及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