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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6:5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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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促进技工学校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更紧密地结合,更加强化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劳部发[1997]2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领导,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评估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二○○七年七月五日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以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在培养中级技工的同时,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在校生达到2000人以上,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校长、教务副校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具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本专业相关职业的初级工操作技能水平,其中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应占4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备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达80%以上;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5.2万平方米(约80亩)。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具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所和配套的实习设备,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主要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具有先进性。

  第十条 学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教具满足教学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教师、学生阅览室,图书馆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5万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有较完善的体育设施与设备,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的需要。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学校有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立校园网站。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学校管理。校内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与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学生一般应在校内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定期给学生授课和辅导。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高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特色专业和骨干示范性专业建设,积极构建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及时将体现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入教学内容,不断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结合学生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认真编制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坚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开设职业指导课程,设有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有完善的实习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后勤管理有效,服务到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合理。完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饮食卫生。公共设施、场所和学生宿舍整洁、卫生,有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专业课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每人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

   第四章 质量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率达到95%以上,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当年初次就业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学校为企业提供的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当地劳动者就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二十七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有良好的校风。学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无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早操、课间操出勤率在95%以上,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在文体竞赛中获得奖励并取得优秀名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改革与科研取得显著成效,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正式出版;开发的课件与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成绩显著,社会评价良好,受到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在当地职业教育领域具有示范作用。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1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经济特区银行IC卡(以下简称海南IC卡)的推广和应用,规范海南IC卡的发行、使用、信息转换以及结算活动,建立与本经济特区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发展本经济特区的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IC卡是指在本经济特区内发行的多功能集成电路银行信用卡。
  海南IC卡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电子存折、电子钱包和电子信用等用于购物和消费的一般功能;
  (二)社会保险等特殊社会应用功能。


  第三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海南IC卡的发行、使用、信息转换和结算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海南IC卡的推广和应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布点”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分行)是海南IC卡活动的主管机构,在管理海南IC卡活动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拟订有关海南IC卡的法规、规章及发展规划,负责对海南IC卡的推广应用活动实施管理;
  (二)制定《海南银行IC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批准海南IC卡的业务管理制度和结算办法;
  (四)监督海南IC卡的发行和使用,并受理有关海南IC卡的投诉;
  (五)对违反海南IC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海南IC卡读卡器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 成立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各发行海南IC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
  (二)协调海南IC卡信息转换中心与各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
  (三)协调海南IC卡一般应用与特殊社会应用之间的关系。
  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省分行、各商业银行省分行、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邮电管理局、省社会保障局等参与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服务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成立海南IC卡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税务厅、省审计厅、省总商会和省消费者协会。


  第九条 海南IC卡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海南IC卡的社会服务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二)提议召开海南IC卡协调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议解决海南IC卡社会服务活动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海南国际金融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为海南IC卡系统的信息转换中心。网络公司依法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设、管理海南IC卡网络;
  (二)为发卡银行和有关单位提供海南IC卡信息转换服务;
  (三)负责提供海南IC卡读卡器的统一布点服务。
  网络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可以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第三章 发行及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发行的海南IC卡应当符合《海南银行IC卡规范》,卡内应当贮存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帐号等基本资料;卡号按照国家银行卡的有关规定编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或代理发行海南IC卡。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必须遵守海南IC卡的发行原则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设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配置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第十三条 海南IC卡电子存折中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利息,电子钱包中的存款不计利息。
  海南IC卡电子信用部分所设透支额度及其适用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信用卡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向海南IC卡使用单位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必须依照海南IC卡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向海南IC卡信息转换中心交纳手续费。


  第十六条 海南IC卡的结算办法按照人民银行省分行海南IC卡清算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使用单位及持卡人





  第十七条 本经济特区内的营业性场所应当按照统一布点的要求租赁海南IC卡读卡器和接受海南IC卡的使用,其他单位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申请租赁海南IC卡读卡器和接受海南IC卡的使用。
  统一布点的具体方案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海南IC卡业务的管理规定,按照《海南银行IC卡使用单位专用设备协议》使用设备,并贴挂由网络公司提供的受理海南IC卡业务的统一标志。


  第十九条 海南IC卡和现金具有同等支付力,使用单位不得无故拒收海南IC卡,不得以开办海南IC卡业务为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在海南IC卡发卡银行开立存款或储蓄帐户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照《海南银行IC卡章程》和《申领使用海南银行IC卡须知》申领、使用海南IC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当按照《海南银行IC卡计费标准》向发卡银行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持海南IC卡在海南IC卡使用单位购物或消费,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第五章 特殊社会应用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海南IC卡可以用于具有特定支付内容的费用的支付。
  前款所称的特定支付内容,是指卡内金额的支出必须有特殊记载,或卡内金额必须按照特定用途支出。


  第二十四条 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可以用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其他具有特定支付内容的费用的支付,海南IC卡持卡人要求在其IC卡内增设医疗保险等特殊社会应用功能的,无需再次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开办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业务,必须向人民银行省分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功能需求说明书;
  (三)业务流程说明书;
  (四)人民银行省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人民银行省分行接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章 网络及安全保密





  第二十六条 海南IC卡网络应当使用海南中国公用数据分组交换网、数据数字通讯网络。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可以利用已建的专用银行网络独立组网运行,但必须保证该网与海南IC卡网络相连。


  第二十八条 海南IC卡网络应当预留和省公共信息网络的数据接口,以使海南IC卡网络纳入省公共信息网络,并向省公共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海南IC卡系统的保密体系应当符合《海南银行IC卡规范》的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海南IC卡读卡器进行操作和管理,严格按照读卡器的操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处理设备,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海南IC卡卡片及有关设备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在海南IC卡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以防止泄密或数据被篡改。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办理海南IC卡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发卡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海南IC卡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发卡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海南IC卡特殊社会应用业务,或擅自降低、变相降低海南IC卡交易手续费,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海南IC卡业务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的银行不按照《海南银行IC卡规范》规定的标准发行海南IC卡,或违反海南IC卡“统一布点”的原则布设海南IC卡读卡器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停办,并处以交易金额5%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按照“统一布点”的原则配备海南IC卡读卡器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按日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直至改正之日止。
  对在营业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海南IC卡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处以所拒绝交易金额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以开办海南IC卡业务为理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在海南IC卡信息转换过程中,由于网络公司的过错造成信息丢失或信息转换延误,损害发卡银行或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网络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发卡银行或使用单位的过错,给海南IC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发卡银行或使用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IC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海南IC卡管理过程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扭亏增盈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扭亏增盈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
为了推动全市工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亏损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调整结构,挖掘潜力,实现扭亏增盈,经研究制定《关于对扭亏增盈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的办法》,此政策将保持连续性。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迅速转发至基层,
并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在年底做好评选推荐上报工作。同时注意总结企业扭亏增盈典型经验,及时加以推广,全面、扎实地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各项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关于对扭亏增盈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奖励的办法
一、为了推动全市工业系统扭亏增盈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亏损企业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苦练内功,扎扎实实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扭亏增盈,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亏损企业主要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扭亏增盈或减亏成绩突出的企业厂长(经理),经过必要的审核、确认,由市给予表彰,并依其实际成绩兑现最高不超过两万元奖金。表彰奖励每年度审定一次,政策保持连续性。
三、对企业评价的基本标准,企业通过贯彻《条例》,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管理,调整结构,挖掘内部潜力等方面措施具体、有力。在上级确认的既定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大幅度减亏或扭亏,并能逐步消化弥补潜亏,扭亏增盈效果显著,生产经营活动开始转入良
性循环。
四、对企业评价的基本依据:(1)企业与市综合部门签订的承包协议或由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指标。(2)经企业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和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3)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总结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鉴定意
见。
五、评定的基本程序:每年度由各总公司(局、办、直属集团)、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组织本系统评选、审核、推荐,经市工业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表彰奖励。
六、本办法适用于地方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包括印刷集团总公司、同仁堂集团公司、北内集团所属国有工业企业)。
七、本办法由市工业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操作。



199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