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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9:1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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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版权局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权发〔2007〕2号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为加强版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引导和促进我省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日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提升创新能力,树立自主创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版权保护单位,引导和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是指在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及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保护版权方面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产生。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四条 申报“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版权保护工作。
(二)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并有相应的版权管理人员。
(三)在智力成果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业有榜样作用。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制品,两年内无较大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被授予“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报送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获得“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示范单位条件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6]74号
2006-4-12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现就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深化和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重要作用。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二、认真做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宣传、贯彻《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这部政府规章。要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让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照执行,让人民群众知晓这部政府规章,为促进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政务服务行政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州)要在今年内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编制、人员、经费上切实给予保障。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在地理位置居中、交通便利的地方,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充实和加强政务服务中心队伍。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是培养优秀公务员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选派和轮换工作人员,办好人员交接,创造良好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工作。


  (三)做好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法制办、审改办等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进行全面清理,向社会公布,实行目录管理。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有关部门不得再在原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撤离已经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决定,不得对下级部门的服务事项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设置障碍。


  (四)强化政务服务事项收费监管。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涉及收费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办事指南中公布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统一缴纳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缴入省、市、县。


  (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建设,完善窗口现有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逐步实现窗口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省政务服务中心与省级部门、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连接,开展网上咨询、查询、信息反馈等业务,逐步实现网上接件、预审等功能。


  (六)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务服务运行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四、加大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务求实效。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力度,切实办好政务服务中心。
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协调配合,切实组织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各部门对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 19 号

现发布《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出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 指定检查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地,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示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验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验[1994]112号)同时废止。